5.2薪火相传有继承课件-2025-2026学年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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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一编 总则
《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六编 继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案例:余岚与辛杰婚后育有一女辛花,辛杰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原因,与季某同居育一子辛龙。后来在一次车祸中辛杰死亡。
你认为可以参加其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人?
【提示】辛杰的父母、余岚、辛花、辛龙
【探究与分享1】
一、继承制度和继承权
(1)继承制度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1.继承的含义:
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意义:
被继承人:死者
遗 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3.继承关系
4.遗产继承
①析出(先析产)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②继承(后继承)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1)继承制度
注意: ① 赃物、赃款不是遗产
②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一、继承制度和继承权
案例:小明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都在县城工作,他的父母虽然在县城某小区有有套140平的房子,但常年住在农村老宅。2020年9月小明父亲因病去世,小明就召集姐姐和哥哥,提出将县城这套房子卖掉,三人平分房款。
思考:你认同小明的做法吗?说出理由。
不认同。第一、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的只能是被继承人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的房产是小明父母共有财产,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所有的房产的一半,其母亲还健在,她的一半房产不能用来继承,小明提出的方案不合法。
第二、按照民法典规定,小明姐弟三人、小明母亲以及小明爷爷奶奶对其父亲的遗产均有继承权,所有,小明提出的姐弟三人均分的方案不合法。
5.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责任
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程运景,44岁,河北省隆尧县隆尧镇义丰村人。两年前,他的哥哥意外死亡,留下了45万余元债务,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没有欠条。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程运景主动站出来,坚持替哥哥偿还了巨额欠款。
(1)继承制度
注意:如果放弃继承,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
一、继承制度和继承权
案例: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你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
参考答案: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小潘的经过辛勤劳动,终于还清父亲去世时留下的债务,是讲诚信的表现,体现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继承权的取得(两种继承方式)
①法定继承: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遗嘱继承: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2)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一、继承制度和继承权
(2)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2.继承权的丧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一、继承制度和继承权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二、法定继承有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规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遗产分配规则
二、法定继承有顺序
杭州姑娘小丽是家中的独生女,小丽爸妈为了给小丽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婚后在杭州买了一套127平、价值300万的房产,此房产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后来小丽爸妈先后去世(此时小丽祖母和外祖母在世)。
小丽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可以吗?
不可以。
小丽:1/6+1/4+1/12=6/12 150万
小丽外祖母:1/4+1/12 100万
小丽奶奶:1/6 50万
1.正确做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继承人的正确做法及意义
二、法定继承有顺序
三、遗嘱继承重意愿
①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而不能代理。因此,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
(1)遗嘱
1.遗嘱的含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遗嘱的特点
3.遗嘱的形式
三、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公证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否则无效。
③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代书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
⑥口头遗嘱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4.遗嘱的意义
三、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5.遗嘱的分类
①遗嘱继承②遗赠
注意:
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遗嘱继承重意愿
(2)遗嘱继承
1.含义: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2.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1.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3)遗赠——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
1.含义: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接受遗产。遗赠不属于继承。
(4)遗赠扶养协议——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
遗赠扶养协议常与意定监护相关联
内涵 主体 适用条件 权利与义务 效力
法定继承
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效力最低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通过遗嘱赠与 只包括财产权利
不包括财产义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订立书面遗赠扶养协议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优先效力
比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注: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
【探究与分享2】
案例:
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20
提示:
⑴①黄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法定继承,他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黄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遗赠,依据黄甲生前所立遗赠将遗产赠与黄丙,黄丙才获得。
⑵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有效,按遗嘱处理遗产,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小儿子继承。
薪火相传有继承
继承权
取得
继承
关系
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
继承
遗赠
遗赠抚养
协议
被继承人
继承人
法定
继承
遗嘱
继承
重意愿
有顺序
1、(2022·浙江·高考真题)钱某与妻子周某离婚,女儿小钱被判给周某。钱某后来与刘某再婚,刘某有一在外地独立生活的成年儿子小刘。钱某年迈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数十万存款,未立遗嘱。可以继承钱某遗产的有( )
①妻子刘某
②前妻周某
③女儿小钱
④继子小刘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
钱某的前妻不属于法定继承人,②不符合题意。
继子小刘已经成年,与钱某没有扶养关系,所以不能继承遗产,④不符合题意。
B
【2024·浙江·统考高考真题】父亲去世后,30岁的小赵不愿赡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母江某。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协议约定:小赵放弃继承权;由赵小华负担江某的生活、生病及死后安葬事宜,江某所有的5间旧房由赵小华继承;在江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赵小华履行监护职责。达成协议后,江某与赵小华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3年3月去世。同年5月,因附近小学扩建,县政府欲对江某原居住的旧房实施征收补偿。小赵得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将原属江某房产2/5份额归其所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江某将赵小华确认为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指出县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小赵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合法。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本案中,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通过协商与其亲属赵小华签订了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
(2)否,其一,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方式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本案中,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供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其二,小赵出尔反尔提出的诉讼主张,违背了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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