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一
第三单元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1.了解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的争论
重点:历代王朝有关法律和教化的统治措施
2.认识法律和教化对历代王朝加强统治的作用
难点:先秦思想家德治与法治之争对先秦时期成文法产生过程的影响
课程标准
学习重难点
目录
CONTENTS
01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02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03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官员法律与教化
情景角色扮演:四个学习小组分别选出一个代表扮演张三、李四、县令王五、上层督察黄某
案情如下:长安城西市商人张三,售帛于李四。李四归家后,发现帛中夹藏劣品,怒而理论。争执中,张三推搡李四,致其倒地,头颅磕碰石阶,身亡。张三惊恐,掩埋尸体,后被邻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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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同样一个案子,在秦朝、汉朝、唐朝和清朝;判决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为什么?因为每个朝代‘法’与‘教’的结合方式不同。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法律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是国家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约束力。
教化:指政教风化。教化着眼于教育与引导,对社会和个人的约束力是相对软性的,强调道德感召与自律,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对法治的有效补充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夏商西周时期:
夏朝——《禹刑》;商朝——《汤刑》;西周——《九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习惯法——法治思想的渊源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行修言道,礼之质也。
——《礼记·曲礼上》
西周:德治思想的渊源
夏商时期的国家治理特点:统治者注重利用利用严酷的法律进行统治,借“天”的名义来实施严酷刑法,偶有一点德治的色彩
2.春秋战国时期:第一次德治法治法争论
(鲁昭公六年)三月(公元前536年),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刑)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左传·昭公六年》
若吾子之言,乔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
——《左传·昭公六年》
第二次德治法治法争论
时代背景:
经济上 铁器牛耕出现,生产力发展,土地私有制出现,新兴地主阶级兴起。
政治上周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思想上私学兴起,学术下移,士阶层活跃
“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
《秦律》条文摘选:“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
这两则史料体现秦国和法家怎样的法律特点?
秦法赏罚分明;秦法的严酷
学派 主张 代表人物及观点 评价
儒家 人性善,主张德治,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
孔子
为政以德;不过度消耗民力
并不适应兼并战争的需要,不被统治者接受
孟子 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民贵君轻
法家
人性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和刑的手段
商鞅 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颁行法令,奖励耕战)
适应统治者需要,利于富国强兵和君主专制,推动秦统一
韩非 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必守法令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元帝纪》
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桓宽《盐铁论·刑德》
1.秦汉时期——律令并行:秦汉朝廷还会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秦律》;《九章律》《二年律令》
其核心原则是“原心定罪”,即追究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非仅看行为后果。若动机符合儒家伦理,即使违法也可宽宥;反之,若心存恶念,即使未行动也可能受惩。
这是法律儒家化的关键一步,将道德精神注入法律实践,深刻影响了后世“礼法结合”的治理传统。
董仲舒提倡“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2.魏晋南北朝时期——量刑原则: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
原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更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用儒家思想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特点:以经注律,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之一
目的: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3.隋唐时期——礼法结合;重视君臣等级和家族伦理关系影响;“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内容特别重视“孝”,要求维护“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
——据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
例篇:十恶不孝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
议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敬起孝,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
注云:“谓非缘坐之罪”,缘坐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
——《唐律疏议》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官员法律与教化
1.简况:《宋刑统》;元朝——司法中援引唐律;《大明律》、《问刑条例》;《大清律例》
2.特点:以乡约教化乡里
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吕大钧《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明太祖朱元璋深知治国不仅靠严刑,更需教化民心。
一日他微服走访乡里,见两兄弟为争祖屋吵得面红耳赤,甚至要动手械斗。朱元璋并未亮明身份,而是上前问道:“你们可曾记得‘和睦乡里’的圣谕?”两兄弟一愣,羞愧低头。
次日,朱元璋便下令将“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这六句话刻碑传天下。命各地乡塾教师每日带领孩童诵读,让道德训诫如春雨般渗入大明每一个角落。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做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朝代
变化
原因
影响
宋朝 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的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社会经济繁荣,理学确立统治,深入族规家训
政治: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强化中央集权;
经济:有利于发展生产
思想: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明朝 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强化
清朝 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达到顶峰
乡约调解庭:四人角色扮演剧本
人物设定:里长(李公道):村里的长老和调解人,德高望重,熟知乡约。
王老五:村民A,牛的主人,一个老实巴交但有点邋遢的农民。
赵老二:村民B,秧苗的主人,性格急躁,脾气火爆。
乡邻(孙大娘):事件的目击者,一位热心且明事理的妇女。
剧情:
王老五:“里长!我的牛只吃了他几棵苗,他就打断牛腿!”
赵老二:“你屡次不管牛!毁我庄稼就该打!”
孙大娘:“二位都有错,咱乡约说‘过失相规’啊。”
里长(肃然):“正是!王老五管牛不善,赔秧苗;赵老二伤牛过激,出药费。圣谕云‘和睦乡里’,就此和解,下不为例!”
二人低头认罚,和解退场
本课小结
随堂训练1.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具有“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传统。到春秋后期,一些诸侯国开始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如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铸刑鼎”。这一转变实质上( )
A.反映等级秩序走向瓦解
B.说明法家思想更适应现实需要
C.适应阶级关系变动需要
D.表明郑国和晋国率先走向法治
C
随堂训练2. 战国时期有思想家主张:“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国之所以废兴存亡者亦然。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稷;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士庶人不仁,不保四体。”这一主张( )
A.成为中国早期民本思想的基础
B.体现了对孔子“德治”思想的发挥
C.强调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
D.具有超越功利追求精神自由的倾向
B
随堂训练3. 曹魏政权制定的《新律》将《周礼》规定的“八辟”原则修订为“八议”制度;西晋编订的《泰始律》规定了“峻礼教之防,准五服(古代以亲疏为差等的五种丧服)以制罪”的刑法适用原则。这些变化体现( )
A.立法的人性化 B.执法的规范化
C.乡约的世俗化 D.律令的儒家化
D
深化扩展:
材料:从《法经》到《大清律例》,中国封建法典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素有中华法系之称。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权,皇帝的诏书往往成为法律。中国古代法律,强调遵行礼教,强调纲纪伦常,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写进法律。
根据史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10分)
特点:
自成体系,特色鲜明;
皇帝掌握立法权;
以礼入法,以礼入刑,礼法并行。(6分)
原因:
中国古代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皇权至上;
儒家思想是主流思想,法律受其伦理纲常思想的影响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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