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1.学生能按时间顺序梳理从罗马共和国(《十二铜表法》)到近代(《法国民法典》)西方法律制度的关键节点,准确概括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提升时空观念;能对比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官地位等方面的差异,深化历史解释素养。(时空观念、历史解释)
2.通过分析《十二铜表法》条文片段、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引文、宗教法庭审判案例等史料,探究近代西方法律“保障个人权利”与基督教教化“控制思想”的内在逻辑;在小组讨论“法国大革命对法律建设的贡献”时,能结合启蒙思想(如天赋人权)论证观点,培养史料实证能力与合作表达能力。(史料实证、历史解释)
3.认识近代西方法律制度中“权力制衡”“程序公正”的进步性(如陪审团制度、无罪推定),同时理解其阶级局限性(为资产阶级服务);辩证看待基督教教化的双重影响(保存古典文化vs束缚思想),树立唯物史观;通过中西方法治对比(如中国古代礼法结合与西方近代权利法治),增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治理智慧的认同,涵养家国情怀。(家国情怀、唯物史观)
1.教学重点:
罗马法的核心地位,中古时期日耳曼法、教会法的补充作用,11世纪罗马法复兴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二者在法律渊源、法官角色、适用范围上的区别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中古时期基督教对教育、社会生活的控制,宗教改革后新教的新主张及其局限性。
2.教学难点:
理解罗马法对近代西方法律的“渊源”意义
分析近代西方法律特征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辩证看待基督教教化的双重作用
对比中西方法治差异的深层原因
文明进程:从“奴隶社会法律(罗马法)→中古封建法律(日耳曼法、教会法)→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两大法系)”的演变;从“宗教教化(基督教)→宗教改革后教化(新教+旧教)→世俗化教化(世俗教育兴起)”的转型。
社会形态:奴隶社会(罗马)→封建社会(中古)→资本主义社会(近代)
希腊克里特岛有着辉煌的古代文明,这里的一些城邦,很早就有习惯法,也出现了成文法。在当地的一处遗址中,发现了公元前7世纪的石刻,上面的铭文记载了有关法律的内容。这就是早期的成文法。
铭文明确记载了法律条文,表明克里特城邦已通过成文法管理社会,而非仅依赖习惯或贵族裁决。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学习聚焦
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英国和法国分别发展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为了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公元前450年左右,罗马共和国颁布了《十二铜表法》。罗马帝国时期,随着统治区域的扩大和人口的激增,法律制度更加完善。6世纪,东罗马帝国①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的《罗马民法大全》,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万民法、经济法等
罗马法制建设的第一步,后世罗马法典乃至欧洲法学的渊源
▲概念解读
《罗马民法大全》:包含《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汇纂》《法理概要》《新法典》四部分,系统总结罗马法,强调“私有财产保护”“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限于自由民),这些原则被近代西方继承(如《拿破仑法典》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①东罗马帝国又称拜占庭帝国。
图片解读:该场景体现《十二铜表法》的“公开性”——此前法律由贵族秘密掌握,平民不知情,常受不公审判;铜表法公开后,平民可依据法律维权,缓和平民与贵族矛盾。关联知识点:罗马法从“秘密”到“公开”,是法律文明的进步,影响近代西方法律“公开化”原则。
问题拓展:
1.从图片中“人们围观法律颁布”的场景,分析《十二铜表法》颁布对罗马社会的直接影响?
打破贵族对法律的垄断,使平民能够知晓法律内容,为平民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依据,直接缓和了平民与贵族的阶级矛盾,稳定了罗马共和国的社会秩序。
2.结合图片场景与所学,推测《十二铜表法》刻于铜牌而非写于竹简的原因?
铜牌材质更耐久,可长期保存并公开展示,确保法律内容长期稳定且全民可见;同时,铜牌不易篡改,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避免贵族私下修改法律以维护特权。
中古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在记载和整理日耳曼人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作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教会也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11世纪以后,欧洲国家出现了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促进了罗马法的传播。中古时期的法律:日耳曼法、教会法
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复兴的原因:中古后期商品经济发展,日耳曼法、教会法无法满足复杂的经济纠纷需求(如商业契约、债务关系),罗马法中的“私法”(调整私人关系)更适配,因此引发复兴。
11世纪,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王室设立法院,并派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12世纪前后,建立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它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原则
背景
★易错辨析
《大宪章》≠近代民主法律:《大宪章》最初是贵族限制王权的工具(保护贵族利益),但“法律至上”原则为后来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奠定基础(如英国议会借《大宪章》反对国王专制)。
图片解读:
《大宪章》原件现存英国国家档案馆,共63条,核心是限制王权(如第12条“国王征税需经议会同意”)。它并非资产阶级法律,但“法律至上”原则被后世继承(如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进一步限制王权),关联知识点:英美法系“王权有限”传统的起源。
问题拓展:
1.《大宪章》原件作为历史文物,其史料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
作为一手史料,可直接佐证13世纪英国“法律至上”“王权有限”原则的初步确立;通过原件上的条款内容、签署痕迹,能还原当时贵族与国王的权力博弈过程,为研究英美法系起源提供实物证据。
2.对比《大宪章》与中国古代“君权至上”的法律传统,分析二者对后世政治制度的影响差异?
《大宪章》奠定了英国“王权有限”的传统,为后续君主立宪制和议会民主制度的发展提供基础;中国古代“君权至上”的法律传统则强化了君主专制,使古代中国长期处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二者差异导致近代西方形成民主政体,中国则需通过近代改革逐步突破君主专制束缚。
13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法国统一法律的步伐加快,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此后,法国在启蒙思想和大革命的影响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它与在此前后颁布的法律一起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后来,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称为“大陆法系”或“民法系”。
★《法国民法典》的核心原则:①自由和平等原则(公民民事权利平等);②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③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自主订立契约),这些原则完全服务于资产阶级(如保护资本家的工厂、土地等财产)。
历史纵横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法官的地位突出,当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立先例,也可以对先例作出新的解释。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英美法系主要涵盖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比较完整,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法官的作用不太突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赋予仲裁程序高度灵活性,法院通常仅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程序合法性进行有限审查,这种"支持性监督"模式使得伦敦、新加坡等普通法系仲裁地成为全球商事争议的首选地。大陆法系国家,其成文法传统对仲裁程序施加更多结构性约束,中国《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事项的严格规定,与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仲裁裁决"非司法性"的定性形成鲜明对比,反映出对仲裁自治权更谨慎的司法态度。
思考点
法国大革命对法律建设有什么重要贡献?
①思想层面:以启蒙思想(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为指导,打破封建法律的等级性(如取消贵族特权);②制度层面:推动成文法制定,为《拿破仑法典》奠定基础;③原则层面: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平等”等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影响后世大陆法系。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学习聚焦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立法和司法独立,强调保障个人的权利。思想来源
在个人权利保障方面,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将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确立为核心内容。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了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思想主张,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从理论上看,包含着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
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法律由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独立、专业的律师为被审判者提供辩护,可以减少法官对法律的误读;从民众中产生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无罪推定原则指的是所有被审判者在判决之前都被视为无罪。陪审团制度
律师制度
★三权分立的实践:以美国为例,国会(立法)制定法律,总统(行政)签署或否决法律,最高法院(司法)可宣布法律“违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三者相互牵制,防止权力滥用(如总统不能随意制定法律,国会不能干预司法审判)。
▲易错辨析
无罪推定≠绝对无罪:无罪推定是“程序原则”(需证据证明有罪,否则无罪),而非“事实认定”(若有充分证据,仍可判决有罪),其目的是保护被告合法权益(避免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
图片解读:林肯作为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体现美国律师制度的实践——律师通过分析法律、质证证据维护被告权益,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但也反映局限性(富人可雇优秀律师,穷人只能用公共辩护律师)。
问题拓展:
1.从林肯辩护的场景,分析律师制度对近代西方法治的作用?
律师可帮助被告理解法律、梳理证据,减少法官对法律的误读与司法不公;同时通过辩护监督司法过程,保障程序公正,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2.结合林肯后来的政治生涯,推测律师经历对他的影响?
律师经历让林肯深入了解法律原则与社会矛盾(如奴隶制引发的权益纠纷),强化他对“自由平等”的认同,为后来推动废除奴隶制、颁布《解放黑人奴隶宣言》奠定思想基础。
史料阅读
1764年7月,意大利人贝卡里亚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
引文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核心是“证据至上”——避免司法机关“先入为主”定罪,保护公民不受非法迫害,是近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区别于中古时期“有罪推定”,如教会法庭凭指控定罪)。
历史纵横
陪审团制度和律师制度的起源
陪审团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但当时只适用于奴隶主和自由民。古代的日耳曼人也留有“同侪裁决”的遗风。12世纪,英国确立了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在法庭上聆听证据,就事实问题作出决定;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可以被引入审判。律师制度的起源也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各国纷纷颁布法律,支持被告自己或聘请律师辩护。1878年德国颁布的《国家律师法》,奠定了近代律师制度的基础。
▲概念解读
陪审团制度:源于古希腊罗马“集体裁决”、日耳曼人“同侪裁决”(同乡判断是非),12世纪英国确立,现成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陪审团制度的作用:①民主性:陪审团从普通民众中随机选出(如美国陪审团多为12人),代表民意,避免法官独断;②专业性补充:陪审团负责“事实判断”(如被告是否实施行为),法官负责“法律判断”(如行为是否违法),分工明确。
律师制度:源于罗马时期“辩护人”角色,资产阶级革命后规范化(如1878年德国《国家律师法》),体现法律制度的历史继承性。
西方法律制度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存在着许多局限性。它确认了私有财产制度,每个人财产的多少往往决定着法律地位的高低。同时,对个人权利的认定也有逐渐改进的过程。直到20世纪,黑人、原住民和妇女还在为享有完全的公民权积极斗争。实质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法律的阶级性:斯宾格勒认为“法律由掌握政权的阶级制定”,近代西方法律正是资产阶级掌权后的产物(如《拿破仑法典》保护资本家财产,压制工人罢工),体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意义
①有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治理
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③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宗教伦理与教化
学习聚焦
基督教的宗教伦理不仅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教化功能。
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在中世纪欧洲社会形成了双重影响机制:一方面通过教会组织强化思想控制,另一方面构建了具有社会整合功能的道德体系。
392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在帝国废墟上建立的日耳曼人国家为了取得罗马人和教会的支持,逐渐接受了基督教。基督教影响了中古时期欧洲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教士们搜集和抄录经典,保存了一些宝贵的古典文化,但他们更重要的任务是宣讲教义。他们还开办学校,这些学校主要是宗教学校,也有一些世俗学校。学校主要讲授宗教内容,也教授算术、几何、天文、音乐、文法、修辞和逻辑。学习内容虽然都以宗教为目的,但在教育和文化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们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基督教会都要介入,几乎所有的节日都与基督教有关。教会尽管本身藏污纳垢,但时刻不忘告诫人们必须孝敬父母,不许偷盗、奸淫、杀人、贪恋别人的财物等,要求人们逆来顺受、忍受世间的一切痛苦。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作用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基督教成为中古欧洲“精神统治者”的原因:西罗马灭亡后,欧洲陷入分裂,缺乏统一政权;教会凭借宗教权威整合社会思想,为日耳曼国王提供统治合法性(国王需教会加冕),双方形成“王权与教权共治”格局,使基督教得以渗透社会各领域。
【图片解读】图片中可见神父主持婚礼,新人与亲友面向教会象征(如十字架),体现中古时期基督教对婚姻的控制——婚姻需经教会认可才具合法性,教会通过婚礼仪式灌输“一夫一妻”“婚姻神圣”的伦理,同时将婚姻纳入宗教秩序,强化对民众家庭生活的教化。
历史纵横
宗教法庭
在基督教会的控制下,违背基督教伦理的行为往往为社会所不容。教会不允许任何质疑声音的存在,甚至为此建立了宗教法庭或宗教裁判所。1480年,西班牙建立了国王控制的宗教法庭,以此来打击异己。到1820年,西班牙宗教法庭审判的“异端”有30多万人,其中10多万人被判处火刑。
图片解读:图片中可见宗教法官端坐审判席,被告被束缚于被告席,周围有教会人员与围观民众,场景严肃压抑,体现宗教法庭的专制性——审判无需完整证据链,仅凭“疑似异端”的指控即可定罪,且刑罚残酷(如火刑、监禁),是教会压制思想自由的工具。
问题拓展:
1.结合图片场景与所学,分析宗教法庭对中古欧洲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
宗教法庭通过残酷手段打击“异端”(包括科学家、思想家、不同教派信徒),压制了思想创新与科技探索(如阻碍哥白尼“日心说”传播);同时制造社会恐慌,使民众不敢质疑教会权威,维护了教会的腐败统治与封建秩序,延缓了欧洲社会向近代转型的进程。
2.宗教法庭的存在,反映了中古时期基督教教化的什么本质特征?
反映了中古基督教教化“控制优先于教化”的本质——教会虽宣扬“道德伦理”,但更注重通过强制力(宗教法庭)消除异见,将教化异化为维护自身权威与封建统治的工具,而非真正的道德引导。
学思之窗
中世纪完全是从野蛮状态发展而来的。……在僧侣手中,政治和法学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不过是神学的分支,一切都按照神学中适用的原则来处理。教会的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个法庭都具有法律效力。
——[德]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
想一想:基督教在中古时期的欧洲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作用具有双重性:积极方面,保存古典文化、推动教育发展,为分裂的欧洲提供精神纽带;消极方面,垄断思想、控制法律、迫害异见,阻碍社会进步,成为封建统治的工具。
宗教改革后,西欧的基督教分裂为天主教和新教。新教适应了原始积累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诉求,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新教反对教皇权威,主张信徒通过自己阅读《圣经》理解教义,还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的态度,鼓励人们发财致富。但是,新教仍然坚持基督教的基本教义,束缚人们的行为,麻醉人们的思想。新教还排斥其他教派,引起了多次宗教冲突,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些对教义持有不同意见的人被斥为“异端”,遭到迫害。例如,1553年,西班牙科学家塞尔维特在日内瓦被加尔文派判处火刑。消极影响
主张因信称义
★新教“鼓励发财致富”的本质:新教主张“职业伦理”,认为“勤奋工作、积累财富”是“荣耀上帝”的方式,这一伦理为资产阶级的资本积累提供了宗教合法性,使资本家的经济活动获得道德支撑,推动资本主义发展。
▲易错辨析
宗教改革≠思想解放:宗教改革打破了教皇垄断教义解释权的局面,但并未否定基督教核心教义,反而因教派分裂引发宗教冲突,本质是资产阶级借助宗教形式反对封建教权,而非彻底的思想解放运动(真正的思想解放需待启蒙运动)。
史料阅读
路德战胜了虔信造成的奴役制,是因为他用信念造成的奴役制代替了它。他破除了对权威的信仰,是因为他恢复了信仰的权威。他把僧侣变成了世俗人,是因为他把世俗人变成了僧侣。他把人从外在的宗教笃诚解放出来,是因为他把宗教笃诚变成了人的内在世界。他把肉体从锁链中解放出来,是因为他给人的心灵套上了锁链。
——[德]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
马克思深刻指出了宗教改革的局限性:
1.表面进步:路德打破了教皇与教会的外在权威(如反对“赎罪券”、主张信徒自读《圣经》),看似将人从“外在宗教奴役”中解放;
2.本质局限:却将宗教权威从“教会”转移到“个人内心信仰”,使“信仰”成为新的枷锁——民众需通过“内心虔诚”服从基督教教义,仍未摆脱宗教思想束缚;
3.结论:宗教改革只是改变了宗教控制的形式,并未实现真正的思想解放,反而为资产阶级提供了适配的宗教伦理(如职业伦理)。
问题探究
法律始终把它的作者的世界图景包含在抽象的形式中,而每一历史的世界图景都包含一种政治—经济的倾向,这种倾向依据的不是这个人或那个人所想的事物,却依据的是事实上掌握政权并因之掌握立法的阶级所实际打算造成的事物。每一种法律都是由一个阶级以大多数的名义建立起来的。
——[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著,齐世荣等译《西方的没落》
阅读材料,联系课文内容,谈谈你对法律的认识。
任何一种法律都是一定政治、经济基础的反映,都是统治者进行国家统治和社会治理的工具。所以,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学习拓展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西方两大法律体系,它们的源头或多或少地与罗马法有联系,两者之间有共性,也有许多不同之处。查阅相关资料,进一步了解它们之间的相同和不同之处。
相同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都与罗马法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了中古时期的日耳曼法、教会法的影响。
不同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形成过程中遇到的情况不同。英国更多地继承了英国日耳曼人的习惯法,日耳曼法是它的主要历史渊源,因此英美法系有遵循先例原则这一显著特点,法官在审判中的权力较大,注重法官的经验和判例的作用。法国则更多地受到了中古后期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备,条文严谨,概念术语准确,法官必须按照法律条文审判,等等。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查阅的材料进行比较选取一点或几点进行阐述,只要言之有据即可
材料《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条文摘录
“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如果有人打断自由人的骨头,他须偿付300阿斯的罚金;如果被打断骨头的是奴隶,罚金可以减半。”“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史料价值:①直接体现罗马法的阶级性——自由人与奴隶的法律地位差异(伤害奴隶罚金减半),印证罗马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限于自由民的特征;②包含具体的民事纠纷解决规则(如土地界限、树木种植间距),说明罗马法已具备“私法”雏形,为近代西方法律处理财产关系提供参考;③“诽谤处死刑”的严苛条款,反映早期成文法对社会秩序的强力维护,与近代法律“罪刑相当”原则形成对比,凸显法律文明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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