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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标准: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的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秦汉至明清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第08课
中华法系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礼法分野,礼法之争
任务一:根据教材,通过材料分析早期国家法律的特点?西周统治者的统治思想有什么新变化?目的何在?
材料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乱)世也。
——《左传·昭公》
材料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记·曲礼》
材料三: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周礼·秋官》
材料四:周公曰:“君子所(在位),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则知小人(百姓)之依(苦衷)。——《尚书·无逸》
法治传统:早期国家可能已有法律,等级制度森严,贵族拥有解释法律的特权。
中国古代裁决法律的神兽:獬豸
德治传统:西周为维护等级秩序,建立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敬天保民”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任务二:子产临终时的思想发生了何种变化?为什么?子产铸刑书有何重要历史意义?
材料一:(子产遗言)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左传·昭公二十年》
变化:为形势所迫和“救世”之需,主张从为政以德转变为立法从严,严刑峻法。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制定中国最早的成文法。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
材料二: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影响:①子产“铸刑书”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②刑书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改革色彩,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基,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
任务三:叔向为何反对子产“铸刑书”? 先秦时期为何会出现德治与法治的争论?
材料二: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叔向写信反对:“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左传·昭公六年》
叔向不愿丧失贵族阶级生杀予夺的特权,认为公布刑法违反“礼治”
领域 特征 佐证事例 影响
政治 诸侯争霸、王室衰微,分封制瓦解 三家分晋,田氏代齐 社会 转型
地缘国家兴起
经济 铁犁牛耕使用,井田制瓦解
土地私有制确立,小农经济发育 “初税亩”
“相地而衰征”
文化 礼崩乐坏,学术下移,百家争鸣 孔子“有教无类”
民族 民族交融 华夏族与周边,少数民族交融
东周时期
王室衰微
大国争霸
礼崩乐坏
对立观点 先秦儒家德治思想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
人性观 性本善 性本恶
治理观 为政以德,节用爱人
实行仁政,轻徭薄赋
以民为本,周礼教化 以法治国,用法术势
赏罚分明,法不阿贵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任务三:结合教材,战国时期儒家、法家争论的焦点是什么?从统治者角度,哪一派更符合时势?
孔子明王道,干七十余君,莫能用。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
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
——《史记·韩非列传》
法家思想既能满足战国时期兼并战争富国强兵得需要,又能满足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君主专制的要求。
治国手段之争
以礼入法,礼法合流
任务一:根据教材,分析秦汉法律实践的特点?汉律承袭秦律,但汉律的基本精神与秦律是否一贯?
汉承秦律,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律为法典,令是法律文告。
材料一: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偷)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第十三》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秦朝 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
汉朝 江陵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九章律》
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罪殊死者,皆上请廷尉以闻!
告奸免罪,知奸不告连坐!
任务二:根据教材和材料分析汉代的国家治理手段有什么特点?这种手段为何能够实现?汉代法律实践有什么特色?
材料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
材料二: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
外儒内法
儒家和法家在强调社会等级差异性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
误伤己父案:董仲舒《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伊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殴父,不当坐。
根据原心定罪的思想进行判决,即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和法官的道德伦理认知,体现德主刑辅、外儒内法的特点
任务三:结合教材,对比秦汉法律实践,分析魏晋时期的法律实践有何特点?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秦朝 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
汉朝 江陵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沿袭秦律,制《九章律》
魏晋南北朝 魏明帝制《魏律》,设置律博士准用儒学思想解释律令
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
——《晋书·刑法志》
血亲复仇案:谦之年数岁,所生母亡,昭之父假葬田侧,为族人朱幼方(伯)燎火所焚。同产姊密语之,谦之虽小,便哀戚如持丧……永明中,手刃杀幼方,诣狱自系。
按《晋律》断案:“准五服以制罪。”实际断案:世祖嘉其义,虑相复报,乃遣谦之随曹虎西行。理由:杀一罪人,未足弘宪;活一孝子,实广风德。
①以经注律,推动律令儒家化②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关系作为量刑原则,礼法结合,重视儒家三纲五常、伦理道德。
西晋在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总共分为五等,故称之为“五服”。“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则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任务三:结合教材,魏晋南北朝的律令儒家化对后世的法制发展有什么深远影响?
材料一:……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儒学大族创制晋室,……其所指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 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论稿》
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逐渐融合,为后世所继承,最终产生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八议:八议是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魏律》中首次入律。
议亲,即皇亲国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
议贤,即德行修养高的人;议能,即才能卓越的人;
议功,即功勋卓著的人;
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
议勤,即勤谨辛劳的人;
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人。
任务三:结合教材,概述唐朝的法律实践活动?《唐律疏议》具有怎样的历史地位?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魏晋南北朝 魏明帝制《魏律》,设置律博士准用儒学思想解释律令
唐朝 太宗《贞观律》;高宗《永徽律》
后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便于官吏使用的《唐律疏议》
材料一: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辞简意赅,容致舛讹,于每篇正文后,增用总注,疏解律义。
——《清史稿·刑法志》
地位:继承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成为历代王朝的立法蓝本。
任务四:根据案例分析有关《唐律疏议》中隐含的信息?以《唐律疏议》为例,概括中华法系的特点?
……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其子不孝。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于母,死所甘分”。杰察其状,非不孝子,谓寡妇:“汝寡居,惟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寡妇曰:“子无赖,不顺母,宁复惜乎!”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木来取儿尸。”
……(李杰)因使人觇其后。寡妇既出,谓一道士曰:“事了矣。”俄而棺至,杰尚冀有悔,再三喻之,寡妇执意如初。道士立于门外,密令擒之一问承伏:“某与寡妇私,尝苦儿所制,故欲除之。”杰放其子,杖杀道士使同棺盛之。
材料一:唐律号称“一准乎礼”,明确宣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作为德礼的孝道成为立法和司法必须尊奉之圭臬,在法律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在“十恶”罪中,关乎孝道的有罪逆、不孝、不睦;在刑罚制度中,大力贯彻矜 恤老幼原则;在民事家庭制度中,极力强化父权,并以无子、不顺公婆作为丈夫休妻的法定理由;在国家政策上,大力褒奖、宣扬孝子贤孙事迹。
——龙大轩《孝道: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核心》
礼法结合
任务四:根据教材概括《大唐开元礼》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732年,唐朝颁行《大唐开元礼》。在社会层面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特点:体系庞大、体力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
评价: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作者 书名
唐太宗 《帝范》
杜正伦 《百行章》
李恕 《戒子拾遗》
祭祀之事为吉礼,丧葬之事为凶礼,
军旅之事为军礼,
宾客之事为宾礼,
冠婚之事为嘉礼。
①儒学和法家各有侧重,具有互补性②儒学的多面性,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②儒学被确定为主流,向法治渗透。
材料一: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材料二:……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孔子本人还做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司寇。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
——《教师教学用书》选必1第113页
材料三:……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董仲舒传》
约律分立,约律合流
任务一:结合教材,概述宋以后的法律实践活动?归纳宋以后的法律实践有何特点?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唐朝 太宗《贞观律》;高宗《永徽律》《唐律疏议》
宋朝 963年《宋刑统》;《天圣令》以《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
元朝 对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明朝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重视“例”
重修《问刑条例》,开创律例合编的体例。
清朝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材料一:《问刑条例》是《大明律》的子法律。由于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不可更改,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着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情况。为适应社会的需要,矫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在明朝中期以后,条例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形式。弘治13年(1500年)整理修订了279条条例,颁行天下,“永为常法”,这就是《问刑条例》。 ——曾代伟主编 《中国法制史》
多以《唐律》为蓝本
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
任务二: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宋明两朝制定法律的共同目的和指导思想?如何具体实践?
材料一:朱熹把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和封建国家、法律打扮成“天理”在人间的体现,把违反上述事物的行为贬为“人欲”的产物,从而扯起“存天理灭人欲”的旗帜。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
材料二:朱元璋继承“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传统,要求“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就是以封建礼教来束缚人民,用封建刑罚来镇压人民。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
材料三:……以礼为主要内容的教化之所以能作为国家法律秩序观念向民间传输的渠道,根本原因在于礼与国家法精神和内容的一致性。……通过教化的方式宣扬儒家礼义,乡民们在日常生活中按照礼的要求来行为也就不知不觉地遵行了法的规范。 ——汪雄涛:《法律文化视野下的教化——大小传统之间的沟通桥梁》
共同目的:强化封建道德礼教对人民的控制、加强中央集权
具体实践: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来教化乡里
指导思想理学
任务三:结合教材,宋代实行基层教化的主要手段?自宋代以来,以乡约为代表的基层教化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理学渗透:理学控制着教育与科举,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理学深入族规家训。南宋朱熹《家礼》、《小学》。
乡约约束:乡约是指邻里乡人互相劝勉共同遵守规约。北宋学者吕大钧、吕大临等兄弟于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制定《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材料一:到了宋代,传统的世家大族不复存在,他们承担的代表朝廷维持地方的职能落空。面对民间社会的日益平民化和孤立、碎片化,北宋吕大钧兄弟以士大夫的强烈责任感,希望用儒学的道德纽带改变这种状态。熙宁九年,吕氏兄弟率先在关中创建《吕氏乡约》,建立起中国最早的成文的乡村自治制度。
——摘编自李建国《<吕氏乡约>产生的历史条件》
任务四:根据教材和材料,宋以后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总体的发展趋势?
凡同约者: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特点:原本目的是教化百姓向善互助,后变为宣扬统治者思想,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并与法律合流,逐渐从教化手段沦为统治者的工具。
任务四:如何看待关于“社会治理”和“国家统治”过程中“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呢?
材料一: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很难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维:什么是法治?—区分法治与法律,<宪法>与宪政》
材料二:……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积极:①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弘扬儒家传统道德伦理②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消极:①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使司法主观性及随意性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时期 法治 教化 礼法关系
夏朝 《禹刑》 礼不下庶人 礼法分野
礼法之争
商朝 《汤刑》
西周 《九刑》 敬天保民、礼制
春秋战国 铸刑书、法家法治 儒家德治 礼法对立
秦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
汉 沿袭秦律、《九章律》 尊崇儒术、以经注律 德主刑辅
礼法合一
魏晋
律令儒家化,以经注律,纳礼入律
唐 刑罚为用《唐律疏议》 德礼为本《大唐开元礼》
宋 《宋刑统》《天圣令》 《吕氏乡约》《家礼》 约律分立
明 《大明律》、律例合编 明太祖六谕 约律合流
清 《大清律例》 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五大法系之一。其特点包括礼法结合;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儒家思想影响深厚;重刑轻民,重公法轻私法;皇权至上,法律是维护君权的工具;司法从属于行政,无独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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