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课件-2026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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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2026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一 宏观把握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 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 第三单元:就业与创业 依法受着处理纠纷 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民法典》 的基础知识 婚姻与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权利与义务教学体系 劳动法律制度 市场经营法律制度 侧重人格权和财产权 侧重身份权 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维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民法 劳动法 诉讼法 第1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2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3课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4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5课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6课珍惜婚姻关系 第7课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8课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9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10课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二 逻辑体系 法律 与 生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 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教材体系 5 第二单元知识体系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 家和 万事兴 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 地位平等 育小职责大 敬老是义务 珍惜婚姻 离婚要慎重 平等的人身关系 平等的财产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义务:抚养教育监护 权利:约束引导批评 教育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侵权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继承、继承关系 继承的要求、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的含义、特点、类型 通过遗嘱来处分遗产的方式 结婚的含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结婚的法定条件及登记程序 离婚冷静期 离婚的方式 人格独立 人身自由 夫妻财产 夫妻债务 6 第5课知识体系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家和 万事兴 薪火相传 有继承 育小职责大 敬老是义务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抚养教育监护(保护)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教育保护约束引导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继承的要求:先析产,后继承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家庭成员内侵权现象及其法律责任 继承和继承关系 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遗嘱的含义和形式 通过遗嘱来处分遗产的方式 内容 夫妻财产的确定 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相互坦荡、遇事商量 夫妻关系的内容与核心 平等人身关系体现 意义: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夫妻的人格独立 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珍惜婚姻 (结婚) 离婚要慎重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平等 平等的人身关系 平等的财产关系 结婚的地位、含义、意义、态度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结婚的法定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离婚自由的法律限制 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债务清偿 第六课知识体系 8 三 核心考点突破 核心考点一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义务 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权利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核心整合 一、育小职责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与权利) 提醒: 义务里的“教育”侧重指保障子女享有教育的权利; 权利中的“教育”侧重指对未成年子女的必要约束、管教和引导。 (1)赡养父母,要求: ①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②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①表现: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 ②后果: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敬老是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抚养 赡养 扶养(狭义) 区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 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三者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三者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拓展提升:抚养、赡养、扶养 “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抚养 赡养 扶养(狭义) 区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 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三者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三者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拓展提升:比较抚养、赡养、扶养 “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拓展提升:区分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的行为及处罚 行为 含义 处罚 遗弃 指一个人有义务扶养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 暴力 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虐待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强迫体力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三.继承 1.关于继承 含义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析产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债务 继承人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知识点1 原始社会 对比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含义 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依据 法律的直接规定 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继承 份额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 顺序 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虽然遗嘱继承人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却不受顺序的限制,按照遗嘱的指定,继承遗产的可以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法律 效力 其法律效力落后于遗嘱继承。 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2.比较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3.比较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不同点 相同点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①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②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注意:【法律效力】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注意区分: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双方法律行为,采用合同形式 单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采用遗嘱形式 死后生效行为与生前生效行为的结合 属于死后生效的行为 扶养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集体组织 受遗赠人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属于有偿行为 是无偿行为 注意: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都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在生前作出处分,在死后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知识拓展】法定继承的顺序 注意: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20 拓展提升: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只能代法定继承的部分,不能代遗嘱继承的部分。 归纳提升与继承相关的几个概念 概念 含义 继承 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被继承人 死者 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继承权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析产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核心考点二珍惜婚姻关系 一、珍惜婚姻——结婚 1.结婚的 法律内涵 2.婚姻制度的 原则 3.正确对待婚姻 (要求)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 是一种民事行为 ①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其他原则: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老残妇幼)的合法权益等 ①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②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3.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4.结婚的 法定条件 实质条件 程序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重婚,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 ①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②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③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一、珍惜婚姻——结婚 知识拓展: 直系血亲、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一代 二直 三直 二直 三直 二旁 三旁 三旁 注意:直系:竖着数;旁系:横着数 26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同居关系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 ①当事人已有配偶; ②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不到法定年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基于胁迫的婚姻; ②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注意区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同居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法律效力、财产分配及损害赔偿 知识拓展 知识点1 原始社会 离婚 离婚 的方式 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判(诉讼离婚)离婚。 调解无效后 应当 准予离婚 的情形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 离婚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 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离婚要慎重 知识点1 原始社会 三.夫妻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 的核心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平等的 人身关系 内容 ①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人格独立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平等的 财产关系 夫妻 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 的 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平等的 财产关系 夫妻 约定财产 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相互扶养 的 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夫妻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三.夫妻地位平等 知识点1 原始社会 四.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及处置方法 特点 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内容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具有只归一方情形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 关键 相互坦荡、遇事商量 方式 (1)约定原则: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 (2)约定内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律后果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共同财产;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稿费,属于明确可取得的→共同财产;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 1.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2.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婚前个人存款: 1.婚前投资婚后收益——婚后取得的利息/股票/债权收益→个人财产(法定孳息、自然增值) 2.婚后用个人财产投资——买股票/债权所获收益→共同财产(投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知识拓展】 33 知识补充: 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的,一般包括孳息、自然增值。 (2)自然增值: (1)孳息: ①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②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原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③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如: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 ①是指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所有人未投入时间、精力、智力和额外金钱,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如婚前所购房屋因房价上涨而增值部分。 ②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4 四 对接高考 (2024高考·湖北)李四离世后留有价值21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还有以个人名义借的购房款10万元未还。此时,李四的孩子李小四尚在妈妈的肚子里。李四留有一份遗嘱,要给其宠物犬旺财1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未出生的李小四不是自然人     ②只要遗嘱是真实的,旺财就可以继承1万元 ③李四借的10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④李小四可以继承价值50万元的财产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详解】①: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未出生的李小四不是自然人,①正确。 ②:在中国,宠物不能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因此,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能是个人、国家、集体、组织,动物植物都没有继承权。②错误。 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四借的10万元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③错误。 ④:李四离世后留有价值210万元的房产,去除10万元的债务,价值共计200万元,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李四留有的遗产价值共计100万元,李小四与其母亲各继承价值50万元的财产,④正确。 B 【2025年湖南卷】周某用婚后工资买了一辆新电瓶车。某晚,他15岁儿子违规在家给该车充电,因电瓶车产品缺陷引发火灾,造成邻居陈某财产损失。两家对赔偿有分歧,陈某将周某和电瓶车生产商诉至法院。除特定情形外,本案中( ) ①陈某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财产因火灾受到了损失 ②电瓶车生产商即使主观上无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若电瓶车系周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则其为周某个人财产 ④因火灾系周某的儿子私自充电导致,周某不承担责任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A 解析:①: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某主张自己的财产因火灾受到损失并要求赔偿,所以陈某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财产因火灾受到了损失,①正确。②:产品质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有无过错。本案中因电瓶车产品缺陷引发火灾造成陈某财产损失,电瓶车生产商即使主观上无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②正确。③:周某用婚后工资购买电瓶车,婚后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电瓶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周某个人财产,③错误。④:虽然火灾系周某15岁儿子私自充电引发,但周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儿子的行为负有监护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周某不能免除责任,④错误。故选A。 12.【2025年河南卷】李某育有张甲、张乙两个子女。2022年,李某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其所有遗产由张甲继承。后李某患病,张乙悉心照料。2024年,李某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张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李某病故,留下2万元财产和1万元债务,张甲持遗嘱要求继承房产和其他财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李某赠与房产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遗赠 ②该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张甲不能继承 ③房产赠与发生于自书遗嘱之后,故该遗嘱失效 ④如果张甲继承遗产,则还需要承担1万元债务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2.答案:C 解析:①:遗赠是指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张乙属于法定继承人,李某在2024年直接将房产赠与张乙并办理过户登记,这是生前的赠与行为,不是遗赠,①不符合题意。②: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李某在2024年将房产赠与张乙并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房产在李某去世前已经属于张乙,不属于李某的遗产,张甲不能继承,②不符合题意。③: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遗嘱,但部分财产处置不自动使遗嘱完全失效。本案中自书遗嘱中涉及已赠与房产的部分失效,遗嘱对其他遗产(如2万元财产)仍可能有效,③不符合题意。④: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李某留下2万元财产和1万元债务,若张甲继承遗产,需先用遗产清偿债务(1万元),剩余部分(1万元)可继承,④符合题意。故选C。 13.【2025年北京卷】遗嘱关乎财富与爱的传承,普及遗嘱是社会共同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生前先办理了公证遗嘱,临终前又立了一份录像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B.乙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女儿,则女儿凭该遗嘱继承乙的遗产时不需要承担乙未偿还的债务 C.丙生前仅立有一份遗嘱,但该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则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D.丁立遗嘱表示去世后要将自己收藏的字画赠给美术馆,这属于遗嘱继承 13.答案:C 解析:我国法律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分配原则上按照遗嘱进行;但若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办理。丙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C正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甲临终前的录像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应以其为准,而非以公证遗嘱为准,A错误。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可见,乙的女儿凭该遗嘱继承乙的遗产时需要承担乙未偿还的债务,但超过部分可以不负清偿责任,B错误。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属于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因此丁立遗嘱将财产通过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如美术馆),属于遗赠,D错误。故选C。 14.答案:(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法律义务,李某应尊重母亲,照顾其特殊需要,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东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因李某违约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且双方均有意愿解除合同,法院可以判令解除合同。李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邓某依法有权收受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在依法收受定金后,邓某无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24·浙江·高考真题)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父亲去世后,30岁的小赵不愿赡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母江某。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协议约定:小赵放弃继承权;由赵小华负担江某的生活、生病及死后安葬事宜,江某所有的5间旧房由赵小华继承;在江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赵小华履行监护职责。达成协议后,江某与赵小华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3年3月去世。同年5月,因附近小学扩建,县政府欲对江某原居住的旧房实施征收补偿。小赵得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将原属江某房产2/5份额归其所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江某将赵小华确认为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指出县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小赵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1)合法。 理由: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本案中,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通过协商与其亲属赵小华签订了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 (2)不支持小赵的诉讼请求 理由:其一,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方式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本案中,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供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其二,小赵出尔反尔提出的诉讼主张,违背了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 【参考 答案】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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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课件-2026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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