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件-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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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栀子花开的政治小铺
进店逛逛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5-2026
地区(省份) 河南省
地区(市) 开封市
地区(区县) 杞县
文件格式 ZIP
文件大小 192.15 MB
发布时间 2025-08-11
更新时间 2025-08-11
作者 栀子花开的政治小铺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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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2.00储值(1储值=1元)
来源 学科网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课件聚焦“积极维护人身权利”,系统梳理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8种)与身份权,通过自主学习问题、学生欺凌案例、“北雁云依”案等典型案例及人肉搜索探究活动,搭建从权利含义到侵权判断再到维权实践的学习支架,衔接前后知识脉络。 其亮点在于案例丰富(含全国首例姓名权案、人脸识别案)与高考题深度链接,采用案例教学与情境探究,强化法治观念(如区分肖像权侵权与合理使用),通过英烈保护案例渗透政治认同,助力学生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习惯,为教师提供系统教学资源,提升教学实效。

内容正文: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目:生命健康俱可贵 第二目:姓名肖像受保护 第三目:名誉隐私不可侵 1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民法基本原则 必要性:旨在调整各方利益关系 含义 内容: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 民法 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含义 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法作用:一生法律保障 调整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民事法律关系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生命健康俱可贵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生命、身体、健康权 (最基础的权利) 是什么 为什么 怎么做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思维导图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荣誉权 隐私权、个人信息权 2 课标要求 核心素养目标 1.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政治认同:通过对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理解,增强对法治国家建设的认同; 科学精神:能够运用民法和人身权等知识,正确分析社会生活中的现象; 法治意识:通过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探究,培养学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素养; 公共参与: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依法参与法治生活。 课程标准 01 03 人身权利的内容有哪些? 02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地位、重要性、法律规定及区别? 阅读教材P7-11的内容,找出以下问题的答案并圈画好。 04 05 自主学习 姓名权的含义、特点、法律保护? 肖像权的含义、特点、法律保护? 名誉权、荣誉权的含义、法律保护及区别? 隐私权的含义、意义、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的含义、原因及要求? 06 07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特别注意】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身体层面)如非法绑架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精神层面)如造谣中伤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依法维护人身权利的依据 2.人身权利的分类(P7) 人身权利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 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 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健康权 生理和心理上(致病) 姓名权(干涉、盗用、冒用) 肖像权(丑化、污损、伪造) 名誉权(侮辱、诽谤) 荣誉权(诋毁、贬损) 隐私权(刺探、侵扰、泄露、公开,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侵权 承担侵权责任 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 (8种) 侵权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权利行使的界限 (第四课) 其他权利 最基础 的权利 注意: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人格权人人都有。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 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重要性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地位★ 重要性 侵权 表现 侵权 责任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生命权——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损害身体的完整性和行动自由(致残) ◇健康权——造成身体功能(身心健康)和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 ◇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链接:第四课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 例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1 甲为了要回赌债,将乙的一截手指砍断 2 理发师强行剪掉他人毛发 3 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4 打一耳光,造成受害人牙齿脱落或耳鸣或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5 甲恶意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死亡 √ √ √ √ √ √ √ 结合课本知识进行判断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 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1、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2、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学会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学生欺凌问题 探究与分享1: 1、(1)夏某等施暴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分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等人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 夏某等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杨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夏某等学生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以杨某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1)青少年要敢于同学生欺凌说“不”,在保全自己、减少伤害的前提下,借助家庭、学校等力量,同学生欺凌作斗争。 (2)解决学生欺凌问题需要构筑起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六道防线,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机制和良好风尚。 有关姓名权的案例 (1)含义: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是名称权) (2)重要性: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4)表现:①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②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特别提醒】: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P8-9) 决定: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姓名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用:姓名权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如何使用,在何处使用。具有知名度的人物,可以允许商业公司冠名 变更:根据自己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以变更姓,也可以变更名。 许可:经本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 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干涉、盗用、假冒 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只用姓名,不用身份。(例如:擅自将某影视明星的名字作为店名。) 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既用姓名又用身份。(例如:冒充“陈春秀”的名字,借用陈春秀的考试成绩上大学。) 【特别提醒】: ①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②现实中的重名现象不属于侵权,但故意混同的除外。 ③自然人都有姓名权,而对于各种各样的组织享有名称权,比如我开了一家炸鸡店叫“张大侠炸鸡”,“张大侠炸鸡”属于本店的名称,是名称权。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获奖照片还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但她后来发现,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灯箱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和自己的名字。小郝与同学就此事展开讨论。 探究与分享2: 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为什么? 观点一: 该商店的做法侵犯了小郝的权利。 观点二: 该商店的做法虽有 不妥,但客观上扩大了小郝的知名度,谈 不上侵权。 ① 可以。 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③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她的参赛与获奖是当地新闻事件,因此,拍摄获奖照片及刊登在当地报纸上这一行为属于对小郝的肖像的合理使用,体育用品商店在灯箱广告上使用小郝获奖的照片及小郝的姓名,则属于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小郝的肖像与姓名的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的商业使用,属于对权利人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行为。 鲁迅本名周树人,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他在发表文章时只能不断变换使用笔名。据考证,鲁迅使用过的笔名有一百多个。不过,在正式文件上,他还是使用“周树人”这个名字。 ●你认为“鲁迅”这个名字受法律保护吗? 全国有许多学校和机构使用“鲁迅”这个名字,这些学校或机构有的是在民法规定姓名权之前已经成立并使用至今的,可以继续使用。有的是经过鲁迅后人同意的。“鲁迅”这个名字是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与社会尊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未经其继承人同意而使用该名字,谋取不当利益的,构成侵权。 受法律保护 探究与分享3: 观看视频:维护肖像权 肖像 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①【权利】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义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①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的肖像。如擅自拥有他人照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制作表情包或者抓拍人像上传网络等。 ②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如被AI换脸)或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往往同时构成侵犯名誉权)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情节轻适用民法,重则刑法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2.肖像权(P9) 注意:肖像应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如果通过载体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或者识别特定自然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注意】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①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 ② 以营利为目的。 ③ 恶意丑化、污损。 ④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恶意P图、换脸) 1. 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 2. 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 3. 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 4. 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思考: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 侵犯(未经同意) 不侵犯(不被识别) 侵犯(丑化) 不侵犯(未使用李某肖像) 注意: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看典型案例,了解名誉权 名誉 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要件 侵权责任 英烈条款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①【权利】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①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且为第三人所知悉; ②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 ③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权人的行为而降低;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如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近亲属或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荣誉权】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 【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 (2)名誉是民事主体自然享有的,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 (3)名誉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而荣誉权可依法剥夺。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2.名誉权(P10) 区分名誉权与荣誉权: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无法被剥夺或限制。荣誉权属于身份权,可基于法定事由予以剥夺。 某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在网络上发布了时长1分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篡改叶挺烈士的《囚歌》,并添加了侮辱性用语。该视频发布传播后,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叶挺烈士的子女等近亲属起诉该公司侵犯名誉权。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结合案例,说一说保护英烈名誉的意义。生活中还有哪些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相关链接】:“英烈条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⑴ 意义: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和崇高声誉凝聚的是民族的历史记忆,是当代中国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 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⑵ 生活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 ① 侮辱他人,例如:对受害人进行口头谩骂、辱骂、讽刺, ② 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他人,贬损他人人格;③ 诽谤他人,如以口头语言传播虚假事实,使他人人格受到贬损。 探究与分享4: 全国首例!“人脸识别”第一案 隐私 法律 规定 意义 个人 信息 安全 侵权 责任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没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①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不完全相同) 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注意】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①侵犯隐私权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节较轻的,适用民法;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 只涉及个人信息与行为,不涉及公共信息和危害公共集体利益的行为。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2.隐私权(P11) 甲:“一米线” 是个人隐私的保护线! 乙:我不偷不抢, 为何要隔得这么远呢? 父母偷看儿女隐私 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针对网上的人肉搜索谈谈你的看法 一米线的主要功能是维护个人隐私,兼有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公众距离的作用。 未成年人有隐私权,父母老师要尊重老师的隐私权 人肉搜索从政治上来说,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法律上,是侵犯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是违法的。 探究与分享5: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 俱可贵 姓名肖像 受保护 名誉隐私 不可侵 优先保护人身权利的原因 人身权利的分类、要求 保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原因、要求 姓名权 肖像权 含义 重要性 含义 行使与保护:法律规定 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含义 保护:法律规定 含义 要求——法律规定;意义 原因(法律规定+意义)、原则要求 行使与保护:法律规定、表现 课堂小结: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身自由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解析: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X 2.人们在生活中只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必在意他人的人身权利。 解析: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3.自然人有权随意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字。 解析: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字,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X X 4.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别人的肖像。 X 解析: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易错易混: 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解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X 6.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公安机关可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获取、发布他人的隐私。 解析: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7.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劳动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解析: 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X X 8.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X 解析: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025高考 山东卷)张某发现汽车后轮有明显裂损致难以行驶。通过查看物业监控,张某发现邻居王某持木棍有意将李某的狗驱赶至自己的车前,受惊的狗致车辆受损。张某找王某索赔被拒后,便擅自将王某的姓名、电话号码、可识别王某的监控视频发布网络,后王某遭受个别网民电话骚扰谩骂。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不论李某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张某向李某追责 ②即使李某存在故意或过失,张某也可向王某索赔 ③张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④王某应委托辩护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链接高考 (2025 浙江1月)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当事人人格权的是: ①未经南某某同意,潘某在其出版的学术论著中多次出现“南某某认为”等内容 ②未经叶某同意,某医院使用其整体面部创伤治疗前后的照片作为病案广告 ③某商店使用某空调公司生产的空调,因空调线路故障起火烧伤店主程某 ④陈某通过某网站平台微博账号,言词激烈地指责洪某某有关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链接高考 C (2024,浙江1月,T21)为监测住宅周边,小李在自家门上安装了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门铃正对着邻居小张家的卧室和阳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小李安装监控设施应照顾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②小李安装监控设施行为已侵害小张的隐私权 ③小张和小李若经过人民调解达成协议,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④小张提起诉讼,如果小李不提交答辩状,会影响法院审理案件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A 链接高考 (2021·浙江·高考真题)某小区业主吴亮与该小区宠物店老板赵勇因服务问题发生几次争执后,多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指责赵勇,使用“欺骗客户”“装疯卖傻”“人格分裂”等言辞,并用赵勇的照片作配图。这对赵勇及宠物店经营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 )。 ①如果吴亮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有真实成分,则并无不当 ②吴亮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侵犯了赵勇的名誉权 ③吴亮使用照片作配图的行为侵犯了赵勇的隐私权 ④赵勇有权要求吴亮在小区范围内消除给其带来的不良影响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即便吴亮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有真实成分,其做法也不当,故①错误。 侵犯了赵勇的肖像权,故③错误。 【易混区分】:正确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 (1)名誉权:损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 (2)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只能为自然人所有,侵害表现为公开散布。 链接高考 (2021·浙江·高考真题)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 ①张某的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B ①X。张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但生命权未受到侵害。 ④X。小明应该承担责任,但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行为已经超出其年龄智力状况,所以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链接高考 Lavf58.20.100 Packed by Bilibili XCoder v2.0.2 Lavf58.20.100 Packed by Bilibili XCoder v2.0.2 Lavf58.20.100 Packed by Bilibili XCoder v2.0.2 Lavf58.20.100 Packed by Bilibili XCoder v2.0.2 Lavf58.20.100 Packed by Bilibili XCoder v2.0.2 $$同学们觉得你的身体属于谁?你的身体属于你自己吗?你的身体真的属于你自己吗?如果你认为你的身体属于你,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自由不加限制的话,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大家还记得悲惨世界的芳汀吗?悲惨世界的芳汀把自己牙齿给卖了,把自己头发给卖了,最后出卖自己的身体。如果你的身体属于你,你就具有你身体完全的处分权。我说这位同学要不把你的肾脏卖给我50万行吗?你说老师50万我是有人格的。我说500万行吗?你说老师其我真的有人格。我说5000万再加北上广三套房行吗?成交你有什么。人格?你的人格主要是值多少钱的问题。所以我把你的肾脏买了,当着你的面做了一个烤腰子,我吃了一口,我说你吃不吃?自由如果不做限制,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对于重要的个人法益是不能处分的。人不能处分自己的生命,人也不能处分自己的重大身体健康。大家看过减肥男女没有?刘德华和郑秀文的一部片子,在那个片子中暴露了一种社会现象,叫陪打合同。大城市压力很大,很多人为了减压喜欢砸东西,像砸东西都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喜欢打人。我仗着我的身体好在这个酒吧担任光荣人民陪打员,200块钱打一拳,一拳打倒再送一拳。5000块钱包夜打,5万块钱包月打,随时随叫欢畅打。有一天来了一个大汉给了我1万块钱,说兄弟打你一拳行不?我说行,只要不打死,他说死不了。啪一拳过去,肾脏打爆成植物人,各位觉得可以吗?不可以,因为重大的身体利益是不能处分的,所以生命权不可以处分,重伤也不能处分人,只能处分比较小的一些个人利益。自愿卖身为奴,合同合不合法?一个女的对我说,大哥,我这地方太穷了,能不能想想办法把我卖到北京去?我说这个忙我得帮你我把她卖到北京去了,他被卖之前还在帮我数钱。大家觉得我构不构成拐卖妇女罪?构成,因为人不能卖自己。请各位注意,自由不能以彻底丧失自由,不能以彻底的放弃自由为代价。因为自由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的尊严,所以自由绝对不能以彻底丧失人的尊严。 你知道吗?北燕云一这个充满意象的词语,曾被一对夫妇用作自己女儿的名字,还因此打上了官司,成为全国姓名权行政诉讼第一案。今天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案子。北燕原一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亲吕某、母亲张某决定给艾妮起名为北燕原一并,以北燕园一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2009年2月,吕晓峰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你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吉姓女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条件。因吕晓峰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燕山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22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为此,吕某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该案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吕晓峰在庭审中称其为女儿选取的北燕云医之姓名。本院失性原因是明后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4月21日,历下区法院根据有权机关对姓名权作出的立法解释,决定恢复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2010例行初字第四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北岳云一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月云医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该立法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某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项规定设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燕为姓氏,选取北燕云一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一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不利于社会和他人,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后来,办案法官表示,吕某一家人已迁至南方某城市工作,在电话里明确答复女儿仍未落户。 一天中午,李某准备将电动车推进电梯,遭到了赵某的阻拦,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吵架过程当中,赵某拍了视频,后来将视频发布到小区的微信群里。视频中李某的全身清晰可见,李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导致其形象受损,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删除视频和其他不实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赵某辩称,李某强行将电动车推进电梯,违反了相关规定,有错在先。我发的视频客观真实,并未虚构捏造。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行为没有侵犯李某的名誉权,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的理由是,名誉权人人均有与生俱来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通常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实施,主观上具有恶意。本案中,赵某上传视频虽然是在争吵中发表过不太恰当的言论,但是并没有制造虚假事实,也没有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所以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损害。法官还认为,个人的名誉以及社会评价的高低,应该靠自身的善良行为来维系。李某为图自己便利,违反了国家应急管理部于2021年8月1日颁布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然将电动车推进电梯有错在先。所以赵某站出来制止电动车进电梯的行为是正当的,其通过微信群向相关群众真实反映这一事情的经过也是正当的。所以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我们总结一下,本案中,赵某之所以没有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最重要的就是有两点。第一个,他没有诽谤视频是客观真实的。第二,赵某也没有发布侮辱性的言论。假设说在争吵过程当中,或者是在小区的微信群里,赵某不仅发了视频,还发布了侮辱李某的言辞。即便视频没有诽谤的内容,但也有可能因为侮辱李某而被认定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另外从李某的角度来讲,要想让别人评价的好,首先要自身做得正。你明白了吗?我是杜杰律师,感谢您的关注。 那探店视频能随意拍路人吗?公共场合的拍摄行为该如何规范呢?我们先来看一看湖北的这起案例,法院到底是怎么判的。位于武汉市汉阳江滩边的这家餐厅紧邻鹦鹉洲长江大桥,很受年轻人喜欢。店长介绍,两年前,他们公司与一家短视频平台合作,由平台协调视频博主到店拍摄制作短视频,在网络平台上播放,对自家门店进行推介。主要是想拍摄一下我们的周边的环境,包括特别是这个鹦鹉洲长大桥,宣传我们的一些产品之类的。就在视频博主以探店的方式到店进行拍摄时,小丽和朋友正好在店内就餐。就问我说愿不愿意入境接受一个采访,我当时就说不愿意,并且我有拿那个手挡住脸的这个肢体动作。小丽讲自己平时就不喜欢拍照,自拍都很少。这事儿过去近一年后,突然朋友说在一个视频平台上看到他了,自己查看后发现就是在那家店就餐时被拍摄的。当时视频已有一百多万的播放量。小丽很生气,觉得自己没有被尊重,于是将短视频平台和餐饮门店送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2万元。原告当时明确表达了不愿意被拍摄,不愿被播放的这这个意思表示。但是平台方没有考虑到原告的想法,擅自在平台上播放了这个视频。他其实上是跟商家一个合作的一个商业行为。我们认为这构成了侵权行为的,侵犯了这个原告的肖像权。经过法院的释法和调解,短视频平台方主动提出愿意承担侵权责任,不涉及餐饮门店,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短视频平台将视频下架,向小丽赔礼道歉,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万元。在生活当中,有不少人认为只有名人才能享有肖像权,普通人没有。那对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法官介绍,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权利,与身份地位无关。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规定的很明确,就是自然人的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经过这个肖像权人的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擅自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那关于肖像权的使用有没有例外的情况,在民法典中也有具体的解释。法官介绍,对个人肖像权的保护也是有例外情形的。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如今用镜头记录生活已经越来越方便。然而在方便的同时,公共场合的直播和拍摄行为也会影响到其他人。遇到随手拍公众应该注意哪些可能的法律风险呢?我们一起来听专家的解读。一方面拍摄者拍摄过程中就是征求一下路人的意见,如果没有征得同意的话,最好采取一些技术措施,不管是马赛克,还是相应的把面部特征一些声音特征进行一些处理。现在本身来说也有很多技术手段,应用到自媒体的拍摄也成本很低了。监管部门一方面也可以增强一些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于自己的这些肖像权的一个隐私的意识,另外一方面也应当颁布一些肖像权保护的倡议人,倡导自媒体的从业人员去维护用户和路人这样一些相应的一些整个权利下降权利的。 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上个星期有了二审结果,杭州市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对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损失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同时要求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当初所采集拍摄的面部照片。另外还增加了一项判决,要求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当时采集的郭斌的指纹的视频信息。郭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这起案件发端于2019年,郭斌是一所大学的法学副教授,他跟妻子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事件双人年卡,并留存了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拍摄照片以及录入指纹之后,野生动物世界向包括郭斌在内的年卡消费者群发短信,说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要求客户进行人脸激活。对此,郭斌表示不满。双方协商无果之后,郭斌以侵犯隐私权和服务合同违约起诉动物世界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总共是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斌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殿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对于一审判决,双方都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对比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可以发现,二审除了认可一审判定的删除野生动物世界采集的国民的人脸识别信息,还侦探了野生动物世界,应该把之前采集的郭斌的指纹识别信息也删除。二审法院认定,郭斌之前拍照是为了配合指纹识别年卡的使用,并不应该视为授权同意。之后,这个照片还可以用作人脸识别。野生动物世界后来群发了短信,改成刷脸入园,其实就是把当时的照片做了扩大使用,违反了正当性原则。判决中多次强调,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的危害,更应该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沪人脸识别第一案尘埃落定,不知道你是什么感受?当人脸识别的场景越来越多的时候,我们感受到了方便。但必须警惕的是,这项技术正在被滥用。这项技术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多点类似于郭斌这样的跳出来和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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