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2027届浙江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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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供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三
章节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使用场景 高考复习-一轮复习
学年 2027-2028
地区(省份) 浙江省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1.61 MB
发布时间 2026-07-10
更新时间 2026-07-10
作者 小二的姐姐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6-07-10
下载链接 https://m.zxxk.com/soft/58748144.html
价格 1.00储值(1储值=1元)
来源 学科网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高考复习课件聚焦选必二《法律与生活》,覆盖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基本原则、人身权利等高考核心考点,依据高考评价体系分析民事主体资格、权利行使界限等高频考点权重,归纳选择、案例分析等常考题型,构建系统备考体系。 课件亮点在于真题案例驱动与核心素养融合,如结合2026年学军中学民法调整对象例题,解析民事主体资格判断方法,培养法治观念。通过权利义务关系对比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归纳,帮助学生掌握答题逻辑,提升得分率,为教师提供精准复习指导。

内容正文:

政治 2027届一轮复习 选必二《法律与生活》 政治 2027届一轮复习 选必二《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框题 目题 23.1 选考 23.6 选考 24.1 选考 24.6 选考 25.1 选考 25.6 选考 26.1 选考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20   19 解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33(3)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俱可贵         20     姓名肖像受保护  26     27 20   25(1) 隐私名誉不可侵  26   21 27       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 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内涵 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 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客体→ 主体→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内容 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统一 财产权 物权 知识产权 债权 ……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人身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自然人 人格权→ 身份权→监护权(即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 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静态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具体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商业标记 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①发明专利 ②实用新型专利 ③外观设计专利 民事权利行使的界限(要求): ①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 内涵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属于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 注: ①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请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财产关系。 ②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性,当人身关系受到损害时产生的保护性法律关系体现财产性 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 国家机关如政府,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贴罚单、纳税等行为具有强制性),与自然人或法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地位不平等; 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中,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此时,地位平等 例题:(2026.06学军中学)《民法典》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A.某公司因无故开除员工张某,张某不服 B.某大学对王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王某不服 C.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不当造成李某轻伤 D.某地政府拖欠A公司工程款数万元,多次催讨无果 D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隶属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高校依据教育管理职权处分学生,二者是教育行政管理关系 政府在此处不是行政管理者,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和施工公司是市场交易中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因合同财产纠纷产生争议 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 内涵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客体 内容 拓展深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 含义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类型 ①营利性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②非营利性法人→公立的学校、医院等 ③特别法人→政府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 含义 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类型 ①个人独资企业 ②合伙企业 ③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④其他非法人组织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者都可以用自己名义(本企业、本组织)进行民事活动,区别只在债务兜底规则 法人: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还债;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欠债不会牵连股东个人私有财产 非法人组织:先用组织现有财产清偿债务;财产不够还债时,出资人必须拿出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岁的孩子能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吗? 10岁的孩子能自己一个人去买房吗! 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不能,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否所有的自然人 (= 本国公民 + 外国人 + 无国籍人),都能独立参与民事活动? 民事权利 含义 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可以放弃 民事义务 含义 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不可以放弃 民事权利能力 含义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意义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取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特殊规定 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死者 ①死者不享有人格权,但是其人格利益,法律予以保护。(不能称**权,但可以称**权益) 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 含义 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意义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 拓展深化:“英烈条款” (1)内容: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设置“英烈条款”的意义: ①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敬仰英烈,维护民族情感和社会信仰的价值导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②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和崇高声誉凝聚的是民族历史记忆,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 ③每一位公民对待英雄烈士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智力 民事活动 代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智力健全者) 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①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他民事法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活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注意:法定代理人>父母 例题:书法家张某在参观小学生书法展览时,发现11岁的王某极具天赋。遂对王某表示愿意赠与其60万元,且要求该笔资金只能用于王某的书法学习,王某当场接受。其父母知悉后,明确表示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父母应维护王某的利益,赠与有效 B.王某获赠属于纯获利益,赠与有效 C.王某的父母可拒绝接受,赠与无效 D.王某可以独立判断,赠与有效 C 11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该笔资金只能用于王某的书法学习→附条件的→不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60万→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 内涵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客体 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静态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具体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商业标记 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合同 注:对等≠相同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两者通常是对等的,即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是另一方的权利。 例题:已满17周岁的孔某为某电子厂的合同工。某日,她在电脑专卖店购买了价值6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其父亲认为她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要求电脑专卖店退货。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孔某虽未成年,但其与某电子厂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②因为孔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双方买卖合同无效 ③孔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电脑专卖店可以拒绝退货 ④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分别是孔某和电脑专卖店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孔某和电脑专卖店,客体是(买卖电脑的)行为 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2.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要求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地位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 要求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讲诚信、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地位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要求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 善良风俗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习俗(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如还债,故意拿硬币还债 二、人身权利 1.地位与种类 地位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涉及身体层面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涉及精神层面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种类 自然人 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 身份权 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二、人身权利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地位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重要性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内容 生命权 侧重生命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 侧重身体完整、行动自由→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限制行动自由(非法囚禁、搜身) 健康权 侧重机能健全→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二、人身权利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法律保护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④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 如果侵害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还在继续,或者危险还存在 赔礼道歉 如果侵权行为损害人格尊严,可要求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二、人身权利 3.姓名权 内涵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重要性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姓氏选择规则 《民法典》第1015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人身权利 3.姓名权 法律 保护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干涉 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盗用 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的行为(用他人的名义为一定行为,不妄称自己就是某人) 假冒 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冒名顶替)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①赔礼道歉(一定有) ②消除影响 ③停止侵害(如侵害还在继续,则使用) ④赔偿损失:有财物损失→财产损害赔偿;有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二、人身权利 4.肖像权 内涵 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法律 保护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①赔礼道歉(一定有) ②消除影响 ③停止侵害(如侵害还在继续,则使用) ④赔偿损失:有财物损失→财产损害赔偿;有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二、人身权利 5.名誉权、荣誉权   名誉权 荣誉权 区别 主体不同 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种人身权 获得光荣称号或嘉奖的民事主体享有 客体不同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 取得程序 自然就享有的(公民出生/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就有) 有关机关或单位授予荣誉的程序而取得 侵害方式 ①侮辱:用语言(书面、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②诽谤: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名誉的行为。 ①非法剥夺:非授予单位、未走法定撤销程序,擅自取消、撤销他人荣誉称号; ②诋毁、贬损:捏造事实造谣,宣称荣誉弄虚作假、靠舞弊取得;当众损毁奖状、奖牌、荣誉牌匾;公开侮辱他人荣誉 联系 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 侵害荣誉权,往往会同时侵害名誉权 二、人身权利 5.名誉权、荣誉权 法律 保护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①赔礼道歉(一定有) 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③停止侵害(如侵害还在继续,则使用) ④赔偿损失:有财物损失→财产损害赔偿;有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注意:名誉权侵权要件: ①主观上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的过错(主观过错:故意/过失)   ②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侵权行为:侮辱、诽谤) ③上述行为为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  (有损害事实) ④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群体 二、人身权利 5.名誉权、荣誉权 法律限制 (第四课) 消费者的批评监督权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 ②但是,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新闻报道 ①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二、人身权利 6.隐私权 内涵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律 保护 ①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二、人身权利 7.个人信息 内涵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法律 保护 ①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③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意义 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 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享有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 企业有“商业秘密” 二、人身权利 6.隐私权+7.个人信息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①赔礼道歉(一定有) ②停止侵害(如侵害还在继续,则使用) ③赔偿损失:有财物损失→财产损害赔偿;有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注:不适用消除影响) 例题:刘某和王某因琐事多次发生冲突,后双方矛盾日益激化,二人开始捏造对方偷盗、抢劫、涉黑等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捏造不实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 B.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 C.个人信息属于隐私,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D.侵犯他人荣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A 材料中涉及违法了 材料不涉及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隐私(二者的外延有交叉) 荣誉≠名誉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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