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复习课件)(北京专用)2026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讲练测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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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一课: 统编版(2024)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一轮复习 道德与法治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全书导引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 《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民法典》规定的婚姻与家庭中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哪里体现? 第三单元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 权利与义务发生纠纷时,应采用什么方式 劳动法 诉讼法 01 02 体系构建·思维导图 核心突破·重难全析 真题溯源·考向探究 目录 CONTENTS 考情分析·命题预测 03 04 时政背景·热点解读·命题预测 核心精讲·典例研析·重难全析 时政解读·素养提升 04 05 01 考情分析与命题预测 考情分析·命题预测 考点要求 考查形式 2025年(北京卷) 2024年(北京卷) 2023年(北京卷) 2022年(北京卷)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选择题 √非选择题 9题,民法基本原则,3分 9题,民法基本原则,3分; 10题,绿色原则,3分 14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3分 18题,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隐私权,8分 19题,名誉权与荣誉权; 10题,名誉权与荣誉权,3分 √选择题 √非选择题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5 考情分析·命题预测 考情分析 考点分布与命题特点; 北京卷近三年对本课的考查呈现 “基础概念+法律应用”并重的特点,注重通过本土化情境考查法律原理的现实运用: 2023年:聚焦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告知承诺制中的自愿原则),选择题占比大。 2024年:突出特殊群体保护(儿童友好城市的权利保障),首次出现图文分析题型。 知识侧重点:重点考查民事权利与义务、民法基本原则以及人身权利等内容。民事权利与义务是民法的核心内容,需要明确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准则,理解其内涵有助于正确判断民事行为的合法性;人身权利关乎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对其侵权认定和保护是考查热点。 6 考情分析·命题预测 命题预测 情境化趋势加强:紧密结合北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设置情境,如北京作为科技创新中心,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合同争议等;北京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民事法律问题;北京在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区治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等都可能成为命题素材。 ​ 跨模块综合考查:可能会与必修模块中的《政治与法治》进行综合考查,如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分析民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或者结合《经济与社会》中市场经济的法制基础,探讨民法对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经济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对能力要求提升:不仅要求学生准确记忆民法知识,更注重考查学生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究问题的能力。例如通过给出复杂的民事案例,让学生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判断行为是否合法,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 7 考情分析·命题预测 复习目标 1.夯实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等。例如通过绘制“民事权利体系思维导图”,标注北京卷高频考点等方式,构建系统的知识体系,明确各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 ​ 2.关注生活实际:关注北京地区的社会热点问题和日常生活中的民事法律现象,如房屋租赁纠纷、网络购物侵权、邻里关系处理等。运用所学民法知识进行分析,培养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历年高考真题以及模拟题,熟悉高考命题风格和考查方式。通过对真题的分析讲解,掌握解题技巧和方法,提高答题的准确性和效率。同时,针对在练习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和强化训练。 8 02 体系构建·思维导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与民法典 民事法律关系 诚信 绿色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人身权的重要性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益 守法和公序良俗 公平 自愿 基本原则 平等 有利于 含义 三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人身权的类型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地位、内容、要求 03 核心突破·重难全析 民法典离我们的生活很远? 重难全析 核心突破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知识点1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调整的主体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法调整的内容 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 地位和意义 ①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 ②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③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法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注意: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组织,是我国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自然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平等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该平等的含义应理解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不存在一方基于优势法律地位将其意思表示凌驾于其他主体之上。无平等不民事。(不包括行政关系、好意施惠、朋友关系、恋爱关系等) 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有公权力的介入,一旦介入,行为就会进入行政法或刑法的调整范围,变成刑事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不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注意,当公权力机关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时,仍然可以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 判断以下行为是否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为什么? 1.税务局征税、公安局行政处罚、学校处分学生 2.公司对分公司的业务指导、家庭内部事务管理 3.机关法人购买办公用品 4.买卖合同中付款与交货义务 √ √ 重难全析 核心突破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知识点1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含义 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个要素 主体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客体 含义: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内容 含义: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注意】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①可以独立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②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行为; ③其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注意: ①纯获利行为也无效;②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思考:判断下列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及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1.11 岁的小吴私自用父母的银行卡在网上购买了一双价值 800 元的运动鞋 2.17 岁的小赵辍学后在工厂打工,月工资4000元,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 民事权利 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 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注意: 1.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其特点是人生而有之且一律平等(平等,有没有资格)。 例如,刚出生的婴儿,虽不具备独立行为能力,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 2.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胎儿一般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平等的,通俗理解就是能不能做事,强调能力,受年龄、智力限制。 重难全析 核心突破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知识点1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 含义 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类型 物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 行为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人身利益 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1.小王购买小李的一辆汽车,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此时,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汽车”(有体物) 2.甲委托乙装修房屋,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客体是乙的 “装修行为”(作为) 3.某企业研发的 “新型节能发动机” 获得专利,与另一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客体是 “专利权”(智力成果中的发明创造) 4.赵某在网上发布诽谤李某的言论,侵犯李某的名誉权。此时,侵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李某的 “名誉利益”(人格利益) 重难全析 核心突破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知识点1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3.法治与德治(联系必修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全民守法) 注重法律的外在规范和道德的内在约束的结合 (1)原因: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关系: ①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法中有德) ②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德中有法) 课本P5探究与分享 小林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只皮包,里面装有票据和现金。小林和父母商量后,准备第二天交给老师处理。当晚,电台播出一则寻物启事,失主声明,若有人归还拾到的皮包,愿以500元酬谢。小林心想,自己捡到的皮包可能就是这位失主的。当小林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时,他的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元钱,可他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 ●请你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评析事例中小林及其父母的观点。 通过生活中的小案例,理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因乙公司规模较小而要求其支付更高费用。乙公司认为这违反了平等原则,拒绝支付额外费用。法院支持乙公司,认定甲公司行为违反平等原则。 案例2:张三在胁迫下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张三以合同违背自愿原则为由请求撤销。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因签订时存在胁迫。 案例3:王五与赵六签订合同,约定王五支付高额违约金。王五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将违约金降至合理范围。 案例4:A公司隐瞒产品缺陷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B公司发现后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法院认定A公司违反诚信原则,支持B公司的请求。 案例5:李某与张某签订合同,约定李某为张某提供非法服务。合同履行后,张某拒绝付款。法院认定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判决无效。 案例6:某工厂排放污染物,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居民起诉工厂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法院依据绿色原则,判决工厂停止排放并赔偿损失。 重难全析 核心突破 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知识点2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 必要性 民法规定一系列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调整范围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任何主体都没有特权、没有歧视,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自由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强调程序上的不偏不倚和结果上的公平合理,利益均衡,合理设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诚信原则: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即言行一致、善良无恶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一旦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就会直接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如果造成环境污染,法律规定民事主体要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画面中,身穿蓝色队服、带球跑在最前面的男生是张某;身穿深色队服、紧紧追在他后面的是韦某。就在张某起跳上篮时,韦某也起跳防守,双方在空中发生碰撞,张某倒地受伤,韦某被判犯规。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左肱骨骨折。张某将韦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六万多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参赛者韦某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案件通过适用民法典 “自甘风险” 条款,既保障参加者的基本权利,又保障文体活动的有序开展。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自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日常生活角度来讲,就是民事活动由自己做主 杭州的沈女士在某电商平台刷到了一个“源头翡翠捡漏”的直播间,卖家号称自家有工厂,卖的全是危地马拉天然翡翠,并且有证书。于是沈女士先后花14389元买了24件翡翠饰品。然而收到货后,沈女士觉得商品的成色不好,于是将部分翡翠送去了有资质的鉴定中心。杭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曾宪未:检测的结果是染色的石英岩玉或是处理的翡翠。不仅如此,沈女士还发现,商家提供的所谓珠宝鉴定证书也全都是合成的图片。沈女士要求商家退款退货,但被商家拒绝。 投诉到电商平台后,平台判定商家在30天内退款退货,但商家一直拖延,最后在退还7件商品2929元后,剩余17件商品的货款11460元一直不退。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送检的8件商品经鉴定均为染色石英岩玉或翡翠处理品,被告提供的鉴定证书无法在官网查询,且未能举证证明商品为天然翡翠,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严守自己的承诺。民事主体应当善意行使权利、全面履行义务,按照有利于民事法律行为正常进行的方式来开展活动。 家住吉林长春的孟女士订购了一辆新能源汽车,计划在自家的停车位安装一个充电桩,在向供电局提出安装申请后,她得知,按照相关规定,她还需要小区物业提供同意施工的证明材料。然而,当孟女士找物业公司后,对方却以“有安全风险”及“其他业主不同意”为由予以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孟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合心人民法庭庭长张季: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能源、加强环境保护,也就是说利于节能减排、减少污染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应当予以鼓励。业主对自己专有部分的建筑物是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原告是在自己家停车位内安充电桩,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共有权。最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为原告孟女士出具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原告及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安全、规范、文明安装充电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九条将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为基本原则,即绿色原则,并在各分编通过具体条款予以贯彻,形成了“原则+规则”的绿色条款规范体系,全面开启生态环境保护的民法通道。 重难全析 核心突破 考点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知识点2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典例1.【2024北京真题】某居民去办理户政业务,因异地往返不便,一时难以提供相关证明。户籍民警了解到这一情况,主动告知该居民可以采用“个人承诺”的方式先期提交材料,后续由派出所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最终手续得以顺利完成。 D 该题是政府的管理,公民和政府不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 权力与责任指的公权力 北京市户政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中,承诺内容如下:◇申请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申请人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申请人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对上述材料的解读,正确的是(   ) ①申请人明确其承诺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体现了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 ②申请人承诺失实应承担法律责任,说明权力与责任是相匹配的 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渠道畅通,有助于“告知承诺制”的落实 ④政府通过“减证”实现了便民利民,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民事权利 人身权 财产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股权 ……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所有权 他物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权 重难全析 核心突破 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知识点1 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1)原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内容: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要求: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重难全析 核心突破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知识点1 生命健康俱可贵 2.人身权(人格权) 含义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生命权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之一);同时根据情节程度,也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身体权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重难全析 核心突破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知识点1 生命健康俱可贵 2.人身权(人格权) 侵权形态 生命权 致死。 身体权 致残,非法搜身。 健康权 致病。 1.顾客吴某在超市购物时因防盗磁门报警被员工周某强行搜身。 法院认定,超市无权对顾客进行身体检查,周某的行为侵犯了吴某的身体权,判决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类似地,张某在超市被员工朱某二次检查并推搡致伤,法院判决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浏阳某花炮厂生产的烟花因质量缺陷 “炸筒”,导致旁观者杨某某右眼八级伤残。 法院判决厂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28 万余元。这一案例体现了产品责任中生产者对消费者健康权的严格保护。 思考:视频中某同学的哪些行为侵犯了段滢滢父亲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现实生活中 ,我们该如何保护肖像权和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呢? 重难全析 核心突破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知识点2 姓名肖像受保护 2.姓名权和肖像权 含义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 具有一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肖像权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重难全析 核心突破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知识点3 名誉隐私不可侵 3.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 含义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名誉权 荣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 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个人信息权益而非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案例:小刘逛完超市过安检门时,警报突然响起,保安怀疑其偷拿商品,便带往库房搜身。后发现警报系安检门故障所致,小刘并没有偷窃。经交涉,超市公开向小刘赔礼道歉并支付数千元精神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小李到银行申请贷款,却被告知其名下多张信用卡透支逾期,个人征信不符合贷款条件。原来,小李曾遗失身份证,被王某捡到并用于办理信用卡。小李立即报案,并起诉王某和某信用卡中心。后王某被刑事拘留,小李也获得了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案例:小郑夫妇到影楼拍摄结婚照。影楼老板觉得二人形象甚好,为引流增客,便擅自将照片放在橱窗展示。小郑发现后,要求立即撤下照片,影楼却以其拥有照片著作权为由拒绝。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影楼最终撤下照片、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案例:赵某到小区美容店做美容,因服务问题与店主黄某发生口角,遂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多次对黄某谩骂侮辱,并歪曲事实称该美容店所属公司“讹诈客户”“设备老旧”,被黄某和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赵某向黄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向美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案例:小柳发现,刚跟人聊过某款产品,手机中的一款APP很快便推送相关广告,像被人“监听”一样。原来,该APP将手机录音机访问权限篡改为“默认同意”,偷偷采集了语音数据。小柳向市监和网信部门举报,该APP被下架,所属公司被行政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重难全析 核心突破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务 知识点3. 名誉隐私不可欺 典例2.【2024北京真题】张某在楼道内长期堆放大量杂物,堵住了消防通道,影响了邻居李某通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李某在业主群陈述张某堆放杂物的事实,致张某社会评价降低, 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②业主对楼道享有共有的权利,但行使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 ③李某和张某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纠纷,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达成的协议 ④李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承担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C 李某客观陈述事实,并未侵害张某的名誉权 李某和张某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李某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04 真题溯源·考向探究 1.【2023北京真题】一座理想的儿童友好城市应该是什么样的?如图展示了北京市儿童友好城市的“五个友好”。关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①针对儿童群体的特殊优待和保护,属于特权,但并未违反平等原则 ②开通“通学公交线”体现了“服务友好”,强化了城市的基层自治 ③儿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有助于“政策友好”“空间友好”等目标的实现 ④落实“五个友好”,维护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需要各方形成合力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不属于特权,是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与城市的基层自治无关 真题溯源·考向探究 真题溯源 考向0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真题溯源·考向探究 真题溯源 考向0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2.【2025北京真题】以人为本,智能向善。 材料一  脑机接口被称为人脑与外界沟通交流的“信息高速公路”,通过识别脑电波特征,读取人脑意图,实现人与外部设备之间的交互,其技术路径主要包括植入式和非植入式。目前,在医疗健康领域,脑机换口为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和康复途径,如帮助丧失行动能力的人在植入式手术后重拾运动机能。 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脑机接口技术是对大脑神经活动的干预和指导,技术实施方要充分认识到该技术的使用可能会给人的身心和权利带来影响,对使用中可能导致的身心伤害与权利侵犯应采取严格的伦理审查措施。 我们要坚持科技向善,前瞻性研判脑机接口技术带来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坚持以人为本,人格权独立成编,有效协调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采用多种方式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脑机接口技术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 (1)结合材料一,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知识,谈谈脑机接口技术应用会对哪些人格权益产生影响,以及如何依法保护这些人格权益。 42 真题溯源·考向探究 真题溯源 考向0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结合材料一,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知识,谈谈脑机接口技术应用会对哪些人格权益产生影响,以及如何依法保护这些人格权益。 参考答案: 脑机接口对人格权产生影响: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脑机接口技术涉及对大脑神经活动的干预,尤其是植入式技术,在手术及使用过程中,若操作不当或技术存在缺陷,可能对人体的生命安全、身体完整性及身体健康造成损害。②隐私权。该技术通过识别脑电波特征读取人脑意图,人的脑电波信息包含个人的思维、想法等隐私内容,若技术实施方对这些信息管理不善,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泄露,侵犯隐私权。 保护人格权益:①技术实施方作为责任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在实施脑机接口技术前,要进行严格的伦理审查,建立伦理审查机制,确保技术应用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保护使用者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安全,防止隐私信息泄露。②通过法律强制力保障人格权益得到全面保护,为脑机接口技术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43 真题溯源·考向探究 真题溯源 考向0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3.【2024北京真题】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人民法院应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下列是法院受理的三个案件: 案件一 林某是A公司某部门负责人,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任职期间林某对公司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林某将A公司的客户信息私自提供给竞争对手B公司,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A公司向法院起诉林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二 C公司是某食品生产商,因不满D公司网店售卖的同类食品价格比自己网店的售价低,遂向电商平台投诉,提供虚假材料,谎称D公司食品侵犯其商标权,导致平台对D公司采取了惩处措施,损害了D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D公司向法院起诉C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案件三 吴某突发疾病,路过的医生刘某进行初步判断之后,立即对他进行心肺复苏。最终吴某脱离生命危险,但心肺复苏造成其肋骨骨折。吴某向法院起诉刘某 阅读材料,参考示例,完成下表。 案件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案件一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林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其将A公司的客户信息提供给竞争对手B公司,损害了A公司利益,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同时,林某的行为有违职业道德,不符合敬业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件二 ① ② 案件三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③ 44 真题溯源·考向探究 真题溯源 考向0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阅读材料,参考示例,完成下表。 案件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案件一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林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其将A公司的客户信息提供给竞争对手B公司,损害了A公司利益,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同时,林某的行为有违职业道德,不符合敬业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件二 ① ② 案件三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③ 参考答案: ①支持原告诉讼请求。②市场主体应该遵循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法律还规定,禁止实施商业诋毁行为。C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向电商平台投诉,属于商业诋毁行为,侵犯了D公司的名誉权,并导致平台对D公司采取了惩处措施,使D公司合法权益受损。C公司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D公司有损害后果,C公司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所以C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③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医生刘某的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5 05 时政解读·素养提升 时政解读·素养提升 2025年网络侵权原型: 权利人: 林晓梅:35 岁,《正义微光》中 “母亲” 扮演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演员,签约经纪公司); 苏小妍:17 岁,剧中 “女儿” 扮演者,高二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母亲林晓梅。 侵权方: 法人:北京律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 “律趣公司”,法人代表张磊,经营范围 “法律培训课程开发”); 自然人:王浩(网名 “@真相挖掘机”,22 岁,某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平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微博运营方,法人曹某,具备信息发布审核机制)。 律趣公司的肖像权侵权(6 月 1 日): 律趣公司截取剧中 “母女正当防卫” 片段(含林晓梅、苏小妍正脸镜头,时长1分20秒),通过AI换脸技术篡改林晓梅的面部表情和台词,使其“开口”宣称“买我的99元维权课,教你打官司!”;视频标题标注《明星亲授!民法维权必学技巧》,并挂载 电商平台课程链接(课程为律趣自编,林晓梅从未参与合作)。 至 6 月 3 日,视频播放量突破800万,售出课程1200份,林晓梅收到大量“求授课”私信,个人生活被严重干扰。 王浩的名誉权侵权(6 月 5 日): 王浩发布微博《揭穿〈正义微光〉原型!三年碰瓷5次,专挑老实人》,PS 伪造“某派出所笔录截图”(虚构 “林晓梅2022年因寻衅滋事被警告”),配图为剧中林晓梅、苏小妍的正脸剧照,宣称 “母女是碰瓷惯犯,正当防卫是剧本”。 至 6月7日,微博阅读量达500万,引发超10万条恶意评论(如 “戏精母女”“封杀”);苏小妍因网暴患上 中度抑郁,被迫休学治疗。 47 结合材料,以下民法分析正确的是( ) A. 苏小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主张肖像权(权利能力误区) B. 律趣公司的 AI 换脸行为,仅侵犯林晓梅的肖像使用权(权能漏判) C. 王浩伪造笔录的行为,同时侵犯母女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权利混淆) D. 微博平台未及时删帖,与王浩构成共同侵权(平台责任) A 错误: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苏小妍虽为 17 岁(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天然享有肖像权、名誉权(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其母作为监护人可代理维权)。 B 错误:AI换脸行为侵犯肖像权 C 错误:王浩捏造“碰瓷” 虚假事实,属于 诽谤(名誉权侵权),但未涉及 “荣誉称号贬损”(如否定获奖、表彰),故不侵犯荣誉权。 D 正确:微博平台接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处理(96 小时超出合理审核时限),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 1195 条,平台与王浩就 “损害扩大部分” 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结合材料 (1)从 “民事权利” 和 “民法原则” 维度,论证律趣公司、王浩的行为违法性。 (2)林晓梅作为苏小妍的监护人,可代女儿主张哪些民事权利?维权时需注意什么? 参考答案: 律趣公司(肖像权侵权): 民事权利侵犯:未经林晓梅(完全行为能力人)同意,也未获苏小妍监护人(林晓梅)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剪辑、AI换脸使用肖像,通过AI技术篡改林晓梅的面部表情和台词,破坏肖像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民法典》第 1019 条:禁止丑化、污损他人肖像)。 民法原则违反: ① 自愿原则:强制使用他人肖像,违背 “民事法律行为需双方自愿” 的核心原则; ② 诚信原则:虚假宣传 “明星授课”(林晓梅未参与课程),欺骗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 王浩(名誉权侵权): 民事权利侵犯: 捏造“碰瓷惯犯”虚假事实、伪造派出所笔录,导致母女 社会评价严重降低(苏小妍休学、抑郁),侵犯《民法典》第 1024 条的 名誉权(人格权保护,禁止侮辱、诽谤)。 民法原则违反: ① 诚信原则: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违背诚实信用; 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造谣行为破坏网络秩序,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 监护人维权分析: 可主张的民事权利: 林晓梅作为监护人,可代苏小妍主张肖像权(反对 AI 换脸、商业使用行为)和名誉权(要求删帖、恢复名誉)。 维权注意事项: 因苏小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林晓梅需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签署授权委托书,代表苏小妍主张权利) THANKS 感谢您的聆听 统编版(2024)选必二《法律与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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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复习课件)(北京专用)2026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讲练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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