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教材梳理 探新知
01
主题探究 提素养
02
随堂自测 夯基础
03
课时作业 提能力
04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教材梳理 探新知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主题探究 提素养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随堂自测 夯基础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课时作业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导航
历史·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时空坐标]
课程标准
素养解读
1.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2.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1.时空观念:通过了解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从史料实证角度认识儒家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的史实。
2.史料实证:从历史解释的角度了解先秦时期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的内容和意义。
3.家国情怀:从家国情怀的角度理解宋以后理学以乡约的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的意义。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背景
(1)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 宗法 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 敬天保民 ”的思想。
(2)东周时期,王室衰微,礼崩乐坏。
(3)诸侯国君纷纷寻找治国新思想,以儒家的 德治 思想与法家的 法治 思想影响最大。
(4)战国法家思想形成之前,统治者已经使用 法律 来治理国家。
①《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②郑国的子产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 成文法 。
2.内容
(1)儒家的德治思想:
①儒家认为人性善,主张 德治 。
②孔子提出,统治者要“为政以德”,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③孟子建议统治者“施 仁政 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2)法家的法治思想:
①法家认为人性恶,主张 法治 。
②商鞅在秦国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 新兴地主阶级 的权益。
③韩非提倡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赏罚分明;主张“ 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3.评价
(1)儒家通过道德礼义 教化民众 ,重视民生与民意,宣称“ 民为贵 ,社稷次之,君为轻”,但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战国时期。
(2)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秦国最终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 中央集权 的封建国家。
[名词阐释] 先秦时期的德治和法治
先秦时期的德治和法治是最基本的治国方略。先秦儒家主推德治,主张用道德治理国家;先秦法家主推法治,主张用刑赏进行社会治理。德治与法治的治国手段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人治。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儒家学说是由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创立的,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儒家的德治对于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
周人提出“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礼法合流,《唐律》最终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
法治,谓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法治与人治从根本上来说是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
(1)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 律 的编纂。
(2)汉朝沿袭秦律,制成《 九章律 》。秦汉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2.魏晋时期
(1)特点:律令儒家化。
(2)表现:
①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 儒家思想 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②法律以亲属之间的 尊卑亲疏 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3.唐朝
(1)编纂《唐律疏议》:
①律在唐初经过多次删繁就简。唐高宗永徽年间,修订颁布《永徽律》,后又最终撰成《永徽律疏》,即《 唐律疏议 》。
②这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 中华法系 确立的标志。
③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2)提倡礼治:732年,唐朝政府颁行《 大唐开元礼 》,这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是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3)重视 家训 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特别提醒] 家训是指家庭对子孙立身处世、持家治业的教诲。家训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的教养、原则都有着重要的约束作用。家训或单独刊印,或附于宗谱。家训之外,其他名称还有:家诫、家诲、家约、遗命、家规、家教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法律
(1)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著有《 天圣令 》。
(2)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
(3)明朝制定《 大明律 》,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开创律例合编的体例。
(4)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制定了《 大清律例 》。
2.教化
(1)背景:
①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 理学 。
②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确立统治地位,控制教育与科举,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 族规、家训 之中。
③朱熹的《 家礼 》和《 小学 》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2)内容:
①宋朝以后,儒学士人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撰写的《 吕氏乡约 》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②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 强制力 。
③清朝乡约宣讲内容变成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3)特点:乡约具有约束力,并与 法律 合流。
[名师指津] 全面认识乡约制度
(1)乡约的变化:
①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
②乡约组织从民间自发建立到由地方官吏推动设立。
(2)乡约的特点:
①由人民公约,而不是官府命令。
②成文法则。中国农村的成训习俗向来是世代相续,口耳相传,从没有见之于文字、见之于契约。
③以乡为单位而不是以县为单位,从小处着手,易收功效。
④自愿加入,民主选举。
⑤以聚会的形式,使乡人相亲,淳厚风俗。
(3)作用:
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②有利于发展生产。
③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中国古代法律和教化的发展历程
◆[史料研析]
史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代有“禹刑”。周穆王命吕侯制作《吕刑》。春秋时期出现了《刑鼎》《刑书》《竹刑》。战国时魏文侯命李悝制定《法经》,秦朝时被发展为《秦律》。汉高祖命萧何参照秦律制作了《九章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上承秦汉,下启隋唐,《新律》和《北魏律》为代表。唐代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唐律继承
了古代立法传统,将各种法规熔为一炉,采取了刑事立法的形式,全部律条都围绕着“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唐律规定了严惩十恶,依次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还规定如果赃证已经明确,“理不可疑”,犯人即使不招,也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唐律疏议》成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也是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深刻影响着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摘编自叶孝信《中国法制史》
史料二 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制度。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姓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
——据杨开道著《中国乡约制度》等书整理
[思考]
(1)根据史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史料实证]
(2)根据史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到明清时期乡约制度的变化,并说明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历史解释]
[提示]
(1)特点: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强调刑罚特点;自上而下强力推行;司法审判程序严格,注重证据事实;受儒家思想影响较深。
(2)变化: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乡约组织从民间自发建立到由地方官吏推动设立。
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发展生产;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史论归纳]
1.儒家德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1)儒家民本思想对当代执政理念的启示。
先秦儒家的孔子、孟子和荀子都主张“为政以德”的同时要“以民为本”。民为邦本的思想一直贯彻儒家德治论的始终。我们当代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执政理念,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正是对先秦儒家“以民为本”的扬弃,当然,现时代的为人民服务是真正的以民为本,先秦时代的“以民为本”本质上还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服务的。
(2)儒家重民思想对关怀民生的启示。
在先秦儒家的德治论中,富民教民是治理国家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儒家主张君主在国家治理中要使民利,要使民富,要使民惠,要使民富而有教,这种理论对今天党和政府采取重视民生、缩小贫富差距等政策具有借鉴意义。
(3)儒家正己思想对现代官德的启示。
先秦儒家提出“为政以德”的同时要求统治者修身正己,统治者要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这种修身正德的思想放在当代对我们政府工作人员的养清倡廉,对我们市场经济下生产者经营遵信守义具有很重大的现实意义。
2.法家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1)进化的历史观。
先秦法家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这在今天还是有进步意义的,当代制定的国家大政方针、法律法规都是要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随社会现实而改变的。
(2)对法的尊重。
法家主张法令要公布于众,法令一旦颁布就应该稳定,法令具有平等性,“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反对特权的存在,这些都对今天的法制建设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3)以法治国的愿望。
先秦法家非常重视法在国家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主张把“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首要手段,体现出强烈的以法治国的愿望。这种以法治国的愿望对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借鉴意义。
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皇帝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维护纲纪伦常,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行为人的等级身份和血缘关系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
(3)法律以刑为主。 古人刑、法、律三字往往通用,法官通称刑官,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中国古代民事立法极少,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4)司法从属于行政。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和司法官,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各级行政长官,中央虽设有专门司法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君权)左右,监察、行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
4.中国古代家训的特点
(1)创作主体:中国古代家训的作者上至皇帝,下至百姓,来源广泛,身份多样。
(2)呈现形式:中国古代家训形式丰富多样,比如“家书”“家训”“家训诗”等。
(3)主要内容:中国古代家训与儒家思想关系密切,体现了忠孝仁义等儒家思想;中国古代家训与时代政治关系密切,比如在家训中引用朱元璋圣谕等;中国古代家训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变迁,比如商品经济发展,商人家训流行。
(4)主要功能:中国古代家训重视教化功能,起到价值引领的作用。
(5)传承发展:历史悠久,中国古代家训不断总结前人经验,吸取同时期人的经验,形成了特色表达;中国古代家训的传播借助了科学技术的发展,比如印刷术等。
◆[对点训练]
(2022·海南高考真题)《汉书》记载“开国承家,有法有制”,认为国家应关注礼制和法律。唐代有士人说:“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宋代以后,儒学士人以乡约教化乡里。到了明清,乡约与法律逐渐合流。这些治理方式旨在( )
A.推诚辅君,效功百姓
B.灭私徇公,坚守直道
C.守道与德,思退刑罚
D.威制天下,以案刑狱
解析:A [据材料“开国承家,有法有制”“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宋代以后,儒学士人以乡约教化乡里。到了明清,乡约与法律逐渐合流”可知,这些治理方式都是以礼法规范和乡约教化顺从君王统治,同时通过乡约教化将儒家伦理道德与百姓日常生活及法律相结合,达到教化百姓、维护统治的目的,A项正确;材料未涉及“灭私徇公”,主要强调的是“礼、法、乡约教化”的相辅相成,排除B项;材料指出调国家治理方式是强调“礼、法、教化”,而不是废除“刑罚”,排除C项;材料指出国家治理方式是强调“礼、法、教化”,而不是“法治威严”,排除D项。故选A项。]
1.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儒家学说,以“仁”作为正义的基本标准,也提出了理想国家的范式——“仁政”。孟子“仁政”思想施行的基础是( )
A.统治者发善心
B.民本思想
C.以德治民
D.人性本善
解析:D [孟子认为人性本善,既然人性本善,统治者就要施行“仁政”,D项符合题意;统治者发善心是施行“仁政”的具体表现而非基础,A项不符合题意,排除;是人性本善而非民本思想,B项不符合题意,排除;以德治民是孔子的思想,C项不符合题意,排除。故选D项。]
2.汉武帝时期,官员审判案件时可以将《诗》《书》《礼》《易》《春秋》,特别是《春秋》中集中体现的封建伦理观念作为判案依据,史称“春秋决狱”。这说明( )
A.“五经”收录了大量法律文献
B.儒家伦理成为治国的重要依据
C.汉武帝推崇依法治国的理念
D.汉代司法审判充满了人文色彩
解析:B [根据材料可知,“春秋决狱”是指官员审判案件时,可以将五经,尤其是《春秋》中集中体现的封建伦理观念作为判案依据,表明儒家的伦理和思想主张在当时已成为治国的重要依据,B项正确;“六经”是儒家经典,并未收录法律文献,A项错误;材料体现的是儒家思想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是依法治国,C项错误;材料体现的是汉代司法审判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不是人文色彩,D项错误。故选B项。]
3.《唐律疏议》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体现了唐律的主要特点是( )
A.为政以德
B.以法为教
C.严刑峻法
D.礼法结合
解析:D [结合所学知识可知,《唐律疏议》强调德礼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只把刑罚当作具体手段,体现了唐律的主要特点是礼法结合,D项正确;为政以德并非唐朝律法的特点,排除A项;以法为教只是部分信息,并非材料主旨,排除B项;严刑峻法与材料内容不符,排除C项。故选D项。]
4.理学家朱熹撰修《家礼》,编辑《增损吕氏乡约》,制定了一整套宗法伦理的繁文缛节,涉及祠堂族田、祭祀家法家礼等民间家族制度的主要内容。朱熹的这一做法( )
A.实现了乡村基层自主管理
B.标志理学成为官方哲学
C.扼杀人的自然欲求
D.促进儒学的世俗化
解析:D [理学家朱熹撰修《家礼》,编辑《增损吕氏乡约》,涉及民间家族制度主要内容,促进了儒学的世俗化,故D项正确;材料无法体现乡村基层自主管理,排除A项;B项材料无法体现,排除;材料信息无法体现“扼杀人的自然欲求”,排除C项。故选D项。]
5.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自李悝撰《法经》以来,个人作律盛行,如萧何作《九章律》、叔孙通作《傍章》、张汤作《越宫律》,魏明帝太和三年(229年)诏陈群、刘邵、韩逊、庾嶷、荀说等人纂修《魏律》。汉初实行尚简的立法精神,约法省刑,到汉魏禅代之际,汉律十分繁杂,“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余条,七百七十三万余言”,魏律按照“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原则,实行律、令分编,将原来的傍律、单律、章句等归并到正律中,废除一些有名无实的旧律,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
一律,又于律外再修编魏令一百八十余篇,分为州郡令、尚书令和军中令三大类,内容涉及民治、吏治和将治,属于行政法规。汉律中具律在第六篇,具律规定罪名条例,是律文的总则,既不在篇首,也不在篇末,魏律改具律为刑名,置于篇首,统领全文,“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这种体例遂成此后封建法典的定制,也与现代法典总则在前相吻合。
——摘编自刘笃才《论魏晋时期的立法改革》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编撰魏律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魏律编撰在立法史上的影响。
解析:(1)由材料“个人作律盛行……等人纂修《魏律》”,可见个人作律盛行,法律杂乱;由材料“汉魏禅代之际,汉律十分繁杂”,可见汉律繁杂,为断案带来困难;由材料“一些有名无实的旧律”,可见部分律令有名无实。(2)根据材料中由个人作律到多人纂修,可以分析出开创了集体修订法律的先例,为后世所借鉴;根据材料“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可分析出在编纂体例上总则在前,影响后世法律编写体例;根据材料“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废除一些有名无实的旧律”可以分析出律令分编,开始刑法与政令的分离,同时还可以得出条文简要,开始就繁至简的转变。
答案:(1)个人作律盛行,法律杂乱;汉律繁杂,为断案带来困难;部分律令有名无实。
(2)开创了集体修订法律的先例,为后世所借鉴;在编纂体例上总则在前,影响后世法律编写体例;条文简要,开始就繁至简的转变;律令分编,开始刑法与政令的分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