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中国早期国家的制度演变历程
阶段
朝代
地方管理
选官制度
早期国家
夏
启继禹位,打破了原始民主制下的禅让政治传统,传贤变为传子,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家天下取代了公天下。
商
内外服制(商王直接控制内服王畿地区,外服为间接控制)(商王与各附属国的联系比较松散,对附属国的控制力有限)。
西周
分封制与宗法制相配合
(政治权力分配与血缘关系相结合,政权与族权相结合,形成家国同构或家国一体的观念)
世官制/世卿世禄制
(官位世袭,依靠血缘,贵族世代垄断高官)
(
注意:夏商西周既没有君主专制,
也没有中央集权。
)早期国家(夏商西周)的政治特征:
①以血缘为纽带的贵族政治;②将国家权力与宗族权力相结合,形成“家国同构”;
③神权与王权紧密结合(如商时国家大事通过占卜决定;周王亦称天子);
④君主权力不是绝对的(君主尚未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原始民主传统对君权有制约作用(如: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国人暴动)
社会转型
春秋
经济上:井田制走向瓦解,土地私有制出现和发展,旧贵族衰落,地主阶级壮大。
政治上:分封制、宗法制走向崩溃,礼崩乐坏;血缘政治被地缘政治取代,贵族政治被官僚政治取代。
春秋战国时期,有些国家开始实行郡制或县制(秦朝时将郡县制推向全国)。经过变法运动,各国建立起中央集权国家(战国时期,中国进入封建社会)。
思想上:随着私学的出现和士阶层的兴起,出现百家争鸣的思想解放运动。
举荐有才能之人或依军功任官职(军功爵制)
战国
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
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演变历程
朝代
皇帝
中央官制
地方行政
选官制度
监察制度
考核制度
思想文化措施
秦朝
皇帝独尊,皇权至高无上,皇位世袭
三公九卿制
(廷议制度,一定程度上减少决策失误,但最后由皇帝裁断)
郡县制(确立中央集权模式)
(郡县长官由皇帝直接任命,
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
重法吏,向官吏学习律令为官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秦汉时期
①秦朝:
监察中央百官:秦汉建立以御史大夫为首的中央监察体系。
监察地方:监御史。掌监郡,即负责监察郡守与其他官员(监察地方官员),归属于御史大夫管辖。
②监察地方:
汉武帝设13州部刺史(品级不高,但权力很大),以六条问事,监察地方,加强中央集权。
(到东汉晚期刺史由监察官转为地方行政官,州由监察区变为地方的一级行政区)
秦汉:上计制
(是官员赏罚的依据)
秦朝
重用法家,焚书坑儒
西汉
汉武帝:中外朝
(重用皇帝亲信,削弱外朝丞相权力)
西汉晚期:中朝尚书权力增大。
汉初:郡国并行制
汉景帝:平定七国之乱
汉武帝:推恩令削弱诸侯国势力,诸侯国不再构成对中央的威胁。
汉武帝推行察举制(是一种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举孝廉,注重品德,考察被举者的乡里舆论评价和为官能力)。
另,积功劳为官和征辟是选官的重要补充(征辟主要有皇帝征聘和高级官员辟除的方式)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尊崇儒术。儒学成为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
东汉
汉光武帝:尚书台确立为新的行政中枢(三公权力削弱)。
东汉晚期:州由监察区变为一级行政区,州刺史拥有了行政权和兵权,形成内轻外重、干弱枝强局面。
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魏晋
南北朝
(三省制出现)
州—郡—县三级制
九品中正制
(前期重家世、道德和才能,选官权收归中央,加强中央集权;但后期中正官被各州郡士族垄断,选官重门第,成为维护士族特权的工具)
门阀实力强大,战乱频仍。此时期的考核法规大都流于形式。
隋唐
三省六部制标志官僚政治的完善,中央决策权与行政权分离。
宰相议事之处称政事堂(后改称中书门下),三省出现一体化趋势。
隋朝:州—县二级制
唐朝中期:逐渐形成道—州—县三级制
唐中期以后,节度使拥兵自重,形成藩镇割据势力。
科举制历程:
①隋唐时期科举制确立
(隋文帝:分科考试
隋炀帝:设明经、进士科,
科举制正式形成
唐太宗:增加考试科目,
以进士和明经为主;
武则天:创立武举、殿试
唐玄宗: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科举考试地位)
②两宋时期完善
“取士不问家世”,
科举成为选官的主要途径。
③元朝恢复科举制,但科举录取人数不多,科举出身的官员比例不高。
④明清走向僵化
发展为八股取士制度
(明朝还出现南北卷制度)
1905年清朝废除科举制。
影响:①积极:选官权在中央,加强中央集权;有利于社会阶层流动,扩大统治基础,提升官员文化素质;促进教育文化的发展,形成社会重学风气;还产生世界性影响。②消极:明清时期科举制日益僵化,八股取士禁锢思想、扼杀创造意识、阻碍科技发展。
隋唐:
①中央: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长官为御史大夫。
②地方:唐太宗根据山川形势,将全国划分为10道监察区,派监察官巡回监察。
③门下省负责谏议和封驳,监督决策。出现谏议制度。
官员考核归属尚书省吏部。
(隋:九品以上官员每年考核。唐:以品德和才能为标准考核官员,分为九等)
宋
二府三司制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枢密院、三司)
改“道”为“路”
形成路—州(府)—县三级制
(收精兵、削实权、制钱谷,目的:加强中央集权)
两宋:
①宋承唐制设御史台,地方划分路为监察区,通判监督知州。
②台谏合一制度
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标准。
元
一省两院制
中书省为中枢机构
行省制(行中书省)
后形成省—路—府—州—县多级行政制度
元朝:
中央设御史台
地方设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
明
1380年(洪武十三年)明太祖废中书省和宰相,六部直接向皇帝负责。
明成祖设内阁(内阁成为事实上的行政中枢,实际只是皇帝内侍机构,无决策权,对皇权无制约作用)
废行省,但省的格局未变。行省权力由三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割。朝廷又向各省派出巡抚、巡按,逐渐总揽一省之权。
明清:
监察制度达到顶峰。
中央:主要设都察院和六科,合称“科道”
明朝: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
清朝:六科并入都察院(科道合一)
地方:按察使司
明清的考核制度严密
明:考满、考察
清:京察(考核京官)、大计(考核外省文官)
八股取士
文字狱
清
雍正设军机处
(军机大臣跪受笔录,无决策权)
清朝实行奏折制度
(督抚制)清承明制,巡抚成为一省长官,又派总督掌一省或数省军政大权。
明清时期,形成省—府(州)—县(州)三级行政制度。
中国的政治制度简化版总表
中央官制
地方体制
选官制度
考核制度
监察制度
地方体制
行政区划
夏朝
启继禹位,世袭制取代禅让制。
商朝
内外服制
西周
分封制
世官制(血缘)
春秋战国
分封制逐渐瓦解,
郡县制出现
举荐、军功
秦朝
三公九卿
郡县制(全国实行)
郡、县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上计制
中央:御史大夫
地方:监御史
西汉
汉武帝:
内外朝(中外朝)
汉初:郡国并行制
郡(国)、县
察举制(才德)
中央:御史大夫
地方:十三州刺史
东汉
尚书台
州变成一级行政
州、郡、县
魏晋南北朝
三省制出现
州、郡、县
九品中正制(门第)
隋朝
三省六部
精简地方机构
州、县
科举制(才学)
隋唐官员考核
归属尚书省吏部。
唐朝
道变州;节度使
道、州、县
中央:御史台
地方:唐太宗时道为监察区
宋朝
二府三司
收精兵
削实权
制钱谷
路、府(州)、县
中央:御史台;台谏合一
地方:路为监察区;
通判监督知州
元朝
一府两院制
(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
行省制
省、路、府(州)、县
中央:御史台
地方:行御史台 肃政廉访司
明朝
废丞相,设内阁;
行省权力由三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割。
省、府、县
考满、考察
中央:明朝: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清朝:六科并入都察院(科道合一)
地方:按察使司
清朝
军机处、奏折制度
督抚制
省、府、县
京察、大计
趋势特点
①皇权至上是核心
②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直至废除
③皇帝不断调整中枢机构的目的:为加强皇权。采用的方法:起用亲信近臣,增加宰相人数。④权力制约与平衡是政治稳定的前提。
①中央权力不断加强;地方权力不断削弱
②监察区多变为新的行政区
③下稳上动,县一级最为稳定。县始终为最基本行政单位;
④二级三级制是古代地方管理制度的主体;
⑤沿袭变革是历代地方行政层级变迁的主线;
⑥分权、相互制约是机构改革的基本方法
⑴标准:家世门第→才学
⑵方式:举荐→考试
⑶趋势:制度化、公平化
⑷选官权力:选官权从地方收归中央,体现了中央集权的加强。
⑸变化主因:社会经济发展和阶级关系的变动。
1. 特点:专门机构;品德政绩并重;内容全面;奖惩结合; 考核渐趋严密。
2.作用:提升官员的良好素养,推动吏治清明和行政效率的提高
1.特征:①为专制皇权服务;②垂直管理,组织独立,以轻制重;
③监察方式多样。
④监察不断强化,谏议日渐式微,体现君主专制强化。
2.作用:整顿吏治;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谏正皇帝过失,防止决策失误;
卜宪群:谈谈“中国特色”的历史内涵(转载于《历史教学》)节选
中国历史上丰富的制度建设思想与制度建设实践交相辉映,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内涵丰富的制度体系,是中华文明生生不息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中央集权化的朝廷制度。有王朝,就有朝廷,也就有了相关的朝廷制度。从以天子为核心的天下共主制,到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中国传统朝廷制度经历了前后两个发展阶段,而后者在中华文明历史进程中更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秦汉以后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朝廷制度,延续了两千多年,虽在各个时期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但形成了一套严密的运行机制,包括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中央行政体制,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决策机制,高效、严密的文书行政执行机制等。这套制度不仅体现了维护大一统政治的需要,反映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大趋势,而且是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核心制度。
如身使臂的郡县制度。治理国家不仅要有中央集权化的朝廷制度,还要依靠地方行政制度的保障。中国历史上,郡县制是保障中央集权有效行使的一种地方行政制度泛称,在两千多年的传统国家制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长期不散的一种重要制度。郡县制度萌芽于春秋战国,秦统一后整齐划一在全国推广。郡县制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在不同时期表现形式也不同,但其基本精神没有改变,始终是维护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基石,成为中央统御地方、治理全国的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顺应了历史与时代的发展要求。郡县治,天下安,正是这一制度精神的体现。中国历史上关于政治制度的讨论与改革有很多次,思想家也有很多论述,但如身使臂的郡县制受到普遍肯定。
决定政权兴衰的土地制度。传统中国以农立国,土地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万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所有制形式决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土地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能否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决定着王朝兴衰。先秦至隋唐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井田制、名田制、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等多种形式的演变。隋唐以后,国家不再直接出台土地分配政策,但通过赋税、户口、移民等措施调节人地关系的政策没有停止。历代王朝的更替或政权变革,往往以土地兼并或因土地问题造成的流民问题为诱因,故土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古代政治变迁的历史进程。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引发社会动荡、王朝变更,是深刻的历史经验教训。
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赋税制度。赋税是国家机器运转的基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变化过程,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人头税、财产税、土地税、徭役、兵役及其他各种赋税,但核心是土地税,这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性质所决定的。赋税制度的合理与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盛衰治乱。综观中国历史上赋税制度改革,基本集中在如何解决土地兼并、赋役失均、贫富失调、民众负担过重、国家财政不足等方面的矛盾。处理好,则国泰民安;处理不好,轻则改革失败,重则国家走向衰亡。
选贤任能的人才选拔制度。“为政之要,莫先乎得人。”治国理政,人才是关键。得贤则兴,失贤则亡,是中华文明早就认识到的一条政治法则。中华文明蕴含的选人用人思想与选人用人制度彰显出独特而富有智慧的政治创造。中国历史上人才选拔制度大体经过了世官制、荐举制、军功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几个时期,其中始于隋唐的科举制,延续1300多年,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官员选拔方式。科举制形成了以考试为中心的相对公平的选人制度,极大地促进了社会阶层流动,形成了国家用人的主动权与调节权,用人从散漫、主观,向统一化、制度化、法制化方向转变。士人读经学而考试入仕,实现了贯彻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价值观与选人用人的高度合一,是中华民族一项伟大的制度创造,影响深远。
反腐倡廉的监察制度。为官以德,一方面靠的是为官者自身修养与内在约束,另一方面也要有制度上的监督与规范。监察就是中国历史上王朝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其目的是约束官员遵守法典,防止权力滥用,维护中央权威,保障政令畅通。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制度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中央集权政治形态的产生而出现,大体萌芽于战国时期,奠定于秦汉并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监察机构与官员的相对独立性,监察权力的约束和制衡,监察法规的不断完善,既是传统中国监察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监察制度的核心,更是珍贵的制度遗产。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制度,不仅是中华政治文明和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文明的传承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而且在世界政治文明史上也具有独特地位。
礼法合一的法律制度。中国传统法律起源甚早,经过了以礼为主、由礼到法、以法为本、援礼入法等发展演变阶段,形成了体系庞大、内涵复杂、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体系,具有追求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基本特点。传统法律实现“德政”的目标方向,礼法合一、德主刑辅的约束与规范方式,对于中华文明诸多特征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保障与推动作用,其中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影响至为深远。
制度建设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往往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制度设立不仅是区分社会形态与社会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更是中华文明的标识性载体。无论是君主制、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阶段性变化,还是土地制度、人才选拔制度、法律制度的演变,均反映了社会、政治、经济与制度的内在联系及相互作用。中国传统制度构建具有稳定性与变化性相互交织的特色,共同反映了中华文明历史发展的本质特征,是中华文明不断呈现出新形态的核心表现。深刻把握制度变化的内在规律,是科学认识中国历史发展演进、中华文明形成与发展的关键,也是把握“中国特色”历史内涵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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