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2025届高考作文备考
被打还手即互殴成为历史:中国法治迈出关键一步
新闻速递:
2025年6月27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通过,一个困扰中国司法实践多年的难题终于尘埃落定——被殴打后还手不再被自动认定为互殴。这一突破性修订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更是法治理念的深刻变革,标志着中国在保障公民防卫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道路上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被打还手即互殴”成为历史!
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时隔20年重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聚焦哪些问题?
宠物伤人可直接治安处罚
在许多城市的小区中,曾发生多起因饲养烈性犬未牵绳、未佩戴嘴套,导致路人被咬伤的事件。此前,此类事件多依靠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侵权人往往只需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等损失,违法成本较低。如今,依据新规定: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将先处警告;
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这一规定从源头治理层面,打击了非法售卖危险动物行为,减少流入社会的危险动物数量;对公众而言,当遭遇危险动物威胁时,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让公共空间的安全性得到显著提升。
被打不敢还手?
新法明确正当防卫免处罚
2020年11月22日,山东淄博一家饭店的老板张女士被醉酒男子刘某殴打后还手,公安机关最初认定两人“互殴”,分别处以行政拘留,案件被检察院提起抗诉,最终法院改判张女士的反击是为制止违法侵害,应不予处罚。
这几年像张女士这样因为防卫行为被质疑“过度”的事件时常引发争议,也说明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公民在行使自卫权时面临法律风险,甚至挫伤社会正义感。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直面争议问题,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规定包含了几种情形:
明确正当防卫的合法性:新法明确规定,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界定防卫限度:强调防卫行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避免过度防卫导致不必要的损害。
免除法律责任: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免除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保障公民行使防卫权的合法性。
保护见义勇为: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明确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避免因防卫行为受到不当处罚。
明确举证责任:在涉及防卫性措施的争议中,公安机关需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对防卫行为的认定客观公正。
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有权进行必要的防卫,也界定了防卫的合理限度,还特别保护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侵害时挺身而出。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怎么罚?
14~18岁违法可拘留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聚焦未成年人保护、校园安全等民生热点,针对14~16周岁未成年人一年内二次违法或情节恶劣者打破“不拘留”惯例,明确公安机关须对殴打、恐吓等学生欺凌行为依法处理并联动学校建立追责机制等。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1526人,较上一年度上升4.3%。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未成年人问题上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
首先,该法调整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条件:
对于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改变了以往这两类未成年人通常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
此外,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对因未达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明确学生欺凌的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与学校协同治理
近年来学生欺凌现象频发,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严重威胁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了学生欺凌的处理方式: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此外,如果学校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事件,将被责令改正,有关部门还会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以此推动公安机关与学校协同治理学生欺凌问题。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明确加强了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行为的打击力度。新法规定:
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对执法程序有更人性化的规定。若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不能到场,可通知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代表等到场,给予未成年人心理支持与权益保障。
深度时评
被打还手即互殴成为历史:中国法治迈出关键一步
2025年6月27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通过,一个困扰中国司法实践多年的难题终于尘埃落定——被殴打后还手不再被自动认定为互殴。这一突破性修订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更是法治理念的深刻变革,标志着中国在保障公民防卫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道路上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一、从“各打五十大板”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长期以来,在治安案件中,“被打还手即互殴”的简单化认定饱受诟病。例如山东淄博的张女士,在被醉酒男子刘某无端殴打后,用啤酒瓶反击致其轻微伤,却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互殴”,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这一判决引发社会强烈质疑: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公民难道只能被动挨打?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彻底扭转了这一局面。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治安责任。这意味着,当公民遭遇暴力侵害时,还手不再是“以暴制暴”,而是依法行使防卫权。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旨龙所言,这一修订“指引办案机关常态化考虑还手的一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从根本上纠正了过去“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逻辑。
二、司法实践的破冰:从“沉睡条款”到“激活正义”
法律的进步离不开司法实践的推动。近年来,从“昆山龙哥案”到“福州赵宇案”,刑事领域的正当防卫制度已被逐步激活。而在治安管理领域,山东张女士案的再审改判,成为关键转折点。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和稀泥式”执法模糊了“正”与“不正”的界限,必须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重构裁判标准。
这种转变在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案中同样得到体现。2018年,出租车司机李某遭醉酒乘客王某兄弟持续追打,慌乱中用护栏反击致王某轻伤。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的担当,更向社会传递了清晰信号:面对不法侵害,法律永远站在正义一方。
三、制度重构:从“碎片化”到“全链条保护”
此次法律修订的深远意义,在于构建了覆盖民事、行政、刑事领域的正当防卫全链条保护体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正当防卫条款后,与刑法、民法典形成衔接,使得公民在面对轻微违法到严重犯罪的不同侵害时,都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以高铁掌掴事件为例,过去双方可能因“互殴”均受处罚,但根据新规,若一方存在明显过错且手段过激,另一方的还击将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种“正对不正”的价值导向,不仅鼓励公民勇敢维权,更有助于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社会氛围。
四、未来挑战:让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彰显
尽管法律修订为正当防卫提供了坚实保障,但实践中仍需解决两大问题:一是防卫限度的精准把握,二是执法理念的彻底转变。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跃提醒,“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境,避免机械执法。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指导意见中强调,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紧迫状态”,防止事后以“理性标准”苛求防卫人。
此外,普法宣传尤为重要。江西师范大学教授沈桥林建议,通过公开典型案例、加强执法培训,让“正当防卫”的理念深入人心。只有当公民真正理解“法律撑腰”的含义,才能彻底消除“被打不敢还手”的顾虑。
结语:以法治之光点亮正义之路
从“被打还手即互殴”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一转变不仅是法律条文的修正,更是国家治理理念的升华。它告诉我们:正义不应是奢侈品,而应是每个人触手可及的权利。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我们有理由期待,更多像张女士、李某这样的普通人能在法律的庇护下挺直腰杆,让“邪不压正”的法治精神真正扎根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写作主题
1.法治进步:从规则完善到正义彰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打破“被打还手即互殴”的旧规,明确正当防卫不担责,这体现了中国法治从模糊到清晰、从片面到全面的进步。可围绕“法律修订如何推动正义落地”“法治进步对社会公平的保障”等方向,论述法律规则的完善如何让正义不再缺席,让公民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2.正当防卫:从权利困境到法理明晰
过去“被打还手即互殴”的认定,使公民在遭遇侵害时陷入“还手违法,不还手受伤”的困境。新修订的法律赋予公民明确的防卫权,如山东张女士案、李某案等司法实践的转变,展现了正当防卫权利从被忽视到被重视的过程。可从“公民防卫权的觉醒与保障”“法律如何为正义撑腰”等主题,探讨法律如何为公民对抗不法侵害提供坚实后盾。
3.司法理念:从“和稀泥”到“正压邪”
以往“各打五十大板”“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逻辑,模糊了“正”与“不正”的界限,而新法律秉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如山东张女士案再审改判、李某案作不起诉决定,彰显了司法机关的担当。可围绕“司法理念革新对社会价值导向的影响”“如何以法治精神重塑社会正义观”等主题,分析司法理念转变如何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是非观。
4.制度协同:从碎片化到全链条保护
此次法律修订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领域的正当防卫全链条保护体系,与刑法、民法典形成衔接。以高铁掌掴事件为例,新规明确了不同情境下的责任认定。可从“法律制度的协同与完善”“全链条保护如何筑牢法治防线”等角度,论述制度整合对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
5.法治与公民:从被动守法到主动维权
新法律不仅是规则的更新,更是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引导。过去公民因法律认定模糊而不敢维权,如今法律的保障让公民能够挺直腰杆对抗不法侵害。可围绕“法治进步如何激发公民维权意识”“公民如何在法治框架下维护自身权益”等主题,探讨法治与公民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以及公民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责任与行动。
素材集锦
名言金句
《人民日报》名言
1、中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立规矩,关键在于与时俱进、务实管用。——《人民日报》2022年7月15日04版
2、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5日11版
3、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人民日报》2022年6月5日07版
名言金句
1、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2、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李斯特
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
4、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光荣的束缚。——卢梭
5、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民谚
6、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7、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
8、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庞德
9、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10、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不能实现法治。——亚里士多德
11、一种圆满的完善的法应当具有人情味,内含一种情理,没有情理的法是一种桎梏、一种奴役,所以,法应当具有人性基础。法不仅应有秋风扫落叶般的严酷,还要有春风煦日般的温暖。只有这样的法才是我们要追求的。(——选自陈兴良的《法治的最大特征应当是使人成其为人》)
12、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明·张居正
13、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14、让我们维护公平,那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约瑟夫·儒贝尔
15、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管子·版法解》
16、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17、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18、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清·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三
19、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20、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德]黑格尔
21、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22、立法设禁而无刑以待之,则令而不行。——宋·苏辙
23、有法不行,与无法同。——宋·苏轼《放榜后论贡举合作事状》
24、权力毒害最善良的心灵,犹如烈酒迷惑最精明的头脑,没有人是至贤至善而可以被赋予不受限制的权力。——查尔斯·戈尔顿
25、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商君书、壹言》
26、治人者,法也;守法者,人也。人法相维,上安下顺。——《元史·许衡传》
27、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地幸福。——柏拉图《法律篇》
28、但得官清吏不横,即是村中歌午时。——宋•陆游
29、智者不为非其事,廉者不为非其有。——汉•韩婴
30、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明·海瑞《治黎策》
3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32、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33、欲不除,如蛾扑灯,焚身乃止;贪无了,如猩嗜酒,鞭血方休。——《劝戒全书》
34、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鞅(战国)《商君书·君臣》
35、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到《慎子佚文》
36、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37、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明·张居正
38、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39、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法·罗伯斯比尔
40、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歌德
41、知法治之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淮南子·汜沦训》
42、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战国·韩非子《韩非子•守道》
43、廉者憎贪,信者疾伪。——《新唐书·陈子昂传》
44、耳不知清浊之分者,不可令调音;心不知治乱之源者,不可令制法。——《淮南子·汜论》
45、进不失廉,退不失行。——《晏子春秋·内篇问上》
46、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康熙《清圣祖实录》
47、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资治通鉴·汉纪六》
48、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汉·王符《潜夫论、述赦》
49、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商君书·定分》
50、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人物素材:
1.马玮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绽放在办案一线的铿锵玫瑰
马玮玮扎根司法办案一线20年,先后办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数额最大的“明天系”案、上海首起非法集资额过百亿元的“申彤大大宝”案及“善林金融”“证大系”“安邦系”等犯罪金额巨大、社会高度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她坚持法治思维,依法能动履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抓住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持续推动诉源治理、系统治理。曾先后荣获中央政法委“平安之星”、上海市优秀共产党员、上海市先进工作者、上海市“平安英雄”“上海检察风云人物”等荣誉,荣立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3次。2023年11月,荣获“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
点评:她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为己任,以专业精进的职业风貌,关键时刻勇于挑重担,坚决打击危害群众利益的经济犯罪,助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也守住了老百姓的钱袋子。从初出茅庐到深耕金融检察,再到任职副检察长,她始终怀着赤诚之心,迎难而上、坚定前行,如一朵铿锵玫瑰绽放在办案一线。
2.王晶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路街道政法委员
倾心守护一方平安的“铁娘子”
加入政法队伍10多年来,王晶始终以忠诚践行使命,把职业当成事业,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努力成为守护平安稳定的“尖兵”。她创建了以“甘心为民、调纷止争”为主要内容的“甘心调”矛盾风险调处运转体系,全面提升了街道治理水平。两年多来,王晶所在街道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779件,调处成功3752件,调处成功率达99.29%。2023年5月,王晶荣获全国党委政法委系统“新时代政法楷模个人”荣誉称号。
点评:在大连,面对不安定因素,她挺身而出用耐心和温情去化解,别人破解不了的难点、痛点、堵点,她总能想出办法找准契机去突破。虽是女子,她硬是凭着风里来雨里去的担当,为所在街道居民撑起一张安全网,被辖区居民称为不怕事敢干事的“铁娘子”。
3.孙玉友公安部鉴定中心涉爆案件侦查技术处处长
在灰烬废墟中察微析疑探明真相
孙玉友,1985年7月参加公安工作,先后勘验天津港“8·12”火灾爆炸事故等各类重特大爆炸和火灾现场400余起,为查明事故原因提供了关键判断和指导意见。他主持和参与完成国家级、部级科研课题55项,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主持和参编著作5部,极大地推动了微量物证检验技术的实战效能。他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累计培训基层专业技术人员1万余人次。被评为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等,荣立个人二等功2次、三等功4次。
点评:身处浓烟滚滚的爆炸和放火重特大案件现场,以赤胆忠心挺身而出、逆行向前;在痕迹物证、仪器试剂陪伴中挥洒热血,让疑难物证拨云见日、悬案积案起死回生……38年来,孙玉友总是第一时间到现场去,践行了一名共产党员、一名人民警察的铮铮誓言。
4.刘均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主任
甘做法援路上的“公益播种机”
刘均两次远赴贵州省龙里县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他走遍全县14个乡镇(街道)200余个村寨,共接待咨询群众2000余人次,免费代写法律文书300余份,办理案件316件。2022年,48岁的他第二次报名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克服重重困难帮助当地群众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并设立“布尔津县法律人才培训基地”,帮助当地发展律师队伍。荣获“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杰出贡献者、中国律界公益先锋人物等荣誉表彰。
点评:从山东到贵州,从贵州到新疆,跨越千山万水,刘均是一位怀着赤诚之心,坚守志愿服务岗位的法律援助律师。2018年以来,他风雨无阻,坚定地行走在云贵高原之巅,把一份沉甸甸的法律援助,送到每一位需要的困难群众身边,也把律师的公益之心播撒到民族地区群众心里。
5.江参西藏自治区隆子县三安曲林乡党委政法委员、副乡长
扎根基层奉献雪域高原的90后干部
江参探索创建“党建+基层治理”模式,在三安曲林乡推广建设基层治理网格化、党建“三包五带五促”工作平台,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通过强化信息化建设、创新建立“双联户”二维码,有力提升了基层治理水平。他在该乡7个行政村搭建“双联户”议事厅,定期举办“安全大讲堂”,引导群众商量着办事、解决问题。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300余起,妥善解决3起虫草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帮助群众追回欠薪600余万元。2023年,江参荣获全国党委政法委系统“新时代政法楷模个人”荣誉称号。
点评:作为一名90后藏族干部,江参扎根在高寒缺氧、条件艰苦的雪域边陲十余载,凭借骨子里的坚毅和韧劲,厚植为民情怀,勇挑基层重担,竭力办好民生实事,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忠诚践行着一名基层政法委员的使命担当。
6.沈璋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数字检察改革创新的“弄潮儿”
从检16年来,沈璋办理及审批各类刑事案件4000余件,包括获评全国十大环保精品案例、省督涉黑涉恶案件等一大批有影响的案件。她争做改革创新的“弄潮儿”,由她提出并牵头构建的“检察+矛调”大数据集成法律监督平台,常态化对海量信访数据归集分析,并落实融合式监督治理,推动诉源治理改革创新,相关做法在浙江省全面推广。沈璋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2次、个人三等功4次。2023年11月,荣获“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
点评:作为新时代的人民检察官,沈璋始终向着公平正义的检察事业,把求真务实、担当实干作为对党忠诚、立检为民的最好诠释。她以初心致匠心,以匠心守初心,渐行渐笃,年华越磨砺,越发绽放光芒。
7.吴秋瑾安徽省女子监狱三级高级警长
身体虽然“渐冻”初心一直滚烫
吴秋瑾29年如一日坚守工作一线,教育改造罪犯1900余名,转化成功率100%。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初期,吴秋瑾带领安徽监狱援鄂抗疫工作队驰援武汉,英勇奋战53个昼夜。2020年10月,吴秋瑾被确诊为“渐冻症”,尽管身体每况愈下,她还是坚守在岗位上,手指变硬变形也要敲击键盘处理工作。吴秋瑾曾获得“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称号。2023年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授予吴秋瑾“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点评:在工作中她是“拼命三娘”;在抗疫期间她是“逆行勇士”;在教育改造中,她是罪犯的“心灵钥匙”;在与渐冻症病魔较量中,她“心中有阳光,不怕被冻住”。平凡铸就伟大,英雄来自人民。吴秋瑾兢兢业业、无私奉献精神感染着各行各业的干部群众,成为大家学习的榜样标杆。
8.周淑琴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泗沥人民法庭庭长
为乡村群众点亮一盏法治明灯
周淑琴,2004年7月参加法院工作,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她关爱困难群众,于2016年发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江西省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于2020年发出全国法院首份“家庭和睦劝诫书”;她主动作为,能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总结出“五心工作法”,组建“周淑琴工作室”并搭建“一校一团一谈一护一码”等特色平台,让新时代“枫桥经验”绽放新的法院“枫”景。周淑琴曾荣获“全国模范法官”“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点评:周淑琴扎根基层人民法庭19年,用心用情倾听群众每一个诉求,用公平正义诠释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她把奉献摆在首位,把群众当作亲人,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使巡回审判成为村民的普法公开课;她通过以案释法,醇化民风乡风社风,乡村治理法治水平大幅提升;她走村入户,用脚步丈量民情,用案例弘扬法治,为群众点燃法治的明灯。
9.蒋久华四川省青神县公安局青竹派出所二级警长
血染警服仍坚持到生命最后一刻
蒋久华,2003年12月参加公安工作,先后办理行政案件500余起,参与侦破刑事案件410余起,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400余人。2023年4月17日上午,蒋久华在与战友执行搜捕盘查任务时,突遭犯罪嫌疑人持刀袭击。为保护战友和群众安全,他英勇无畏、挺身而出,与犯罪嫌疑人展开殊死搏斗,在身负重伤的情况下,仍死死控制住犯罪嫌疑人,直至对方被制伏。蒋久华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年仅46岁。他曾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获嘉奖4次,5次被评为县级优秀公务员和优秀共产党员,被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
点评:从警以来,蒋久华始终奋战在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第一线。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和同事的人身安全,危急时刻他奋不顾身,将危险死死“压”在自己身下,用生命诠释了人民警察这一光荣神圣职业的使命和担当。
10.鲍卫忠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一腔热血洒边疆的法治“老黄牛”
鲍卫忠,生前系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他长期扎根我国西南边陲,对党忠诚、公正司法,为民族地区繁荣稳定贡献法治力量;他始终珍视民族团结,深入村寨普法释法,依法保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被当地群众亲切地称为佤山法治“老黄牛”;他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彰显了新时代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2021年10月,鲍卫忠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2022年9月,鲍卫忠被追授为“全国模范法官”称号。近日,中宣部追授鲍卫忠同志“时代楷模”称号。
点评:鲍卫忠坚守在司法一线,奋斗在执法办案、服务群众最前沿。他把对党的忠诚之情、对人民的爱护之情和对法律的敬仰之情,融入日常工作的每一件事,并为之献出了青春和生命。他在生命最后一刻,仍挂念着当事人的司法救助金申请,司法为民早已厚植在他的灵魂深处。
11.重庆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侵财案件侦查支队副支队长康飞
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新型犯罪,他刻苦钻研,从反诈的“小白”成为全国反诈战线赫赫有名的神探,在看不见硝烟的网络战场上,与隐匿在屏幕后的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全力守护市民的“钱袋子”,被誉为“反诈尖兵”。他牵头筹建重庆市反诈中心,研发了多项反制项目,其中1项为全国首创,组织开展境外打击,破获一大批大要案件。先后荣立一等功1次、二等功4次、三等功2次,获评“全国公安百佳刑警”“全国最美基层民警”“感动重庆十大人物”等荣誉称号。
12.重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执勤二队政治教导员王庆
他是重庆边检的“金牌教员”,编撰了5万余字执法执勤培训教材,总结了80余种查缉技战法,有效提升了全警执法规范化水平。他是边检战线传播法治文化的“好声音”,进企业、到校园、在执勤现场先后开展普法教育千余次,在点滴行动中弘扬法治精神。他是山城国门的“守护神”,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身后是祖国”的担当始终坚守在外防输入国门一线,在江北国际机场树起一面依法抗击疫情、保护群众生命安全的金盾。个人被评为重庆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被国家移民管理局荣记二等功。
1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何小敏
凭着对审判工作的无限热爱,凭着优秀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十年来,她将法律的权威与法官的柔情完美结合,在“家长里短”中弹奏出一曲曲“和谐乐章”,用初心使命演绎着一幕幕“巾帼担当”。她积极推动成立了全市首个“反家庭暴力工作联络委员会”,带领团队致力于家事审判改革,使离婚证明书、婚姻冷静期等措施及时落实到位,集体获评“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她多次深入家暴频发地区作法律宣讲,有力维护了婚姻家庭稳定。多次获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重庆市“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
14.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锡生
三尺讲台,一方校园,一片丹心,一肩道义。他扎根法学高等教育三十余年,孜孜不倦培育桃李满天下,笔耕不辍广撒法治火种。他始终坚持以德修身、为人师表,积极探索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培养了大批优秀法治事业接班人。立足专业、率先垂范,始终坚持走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最前沿,积极参与生态文明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的理论指导工作,成果多次获省部级奖励,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殊荣。
15.涪陵区检察院白涛检察室主任朱丽沙
扎根基层的市人大代表,破解农村普法难题的人民检察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长期在农村地区以案释法,创办“大喇叭说法”广播栏目,将一个个与百姓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编写成一则则群众听得懂的法律故事,利用农村广播、FM电台将法治之声传遍整个涪陵,并通过代表建议、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普法微视频等方式向全市延伸,努力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为推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出积极贡献。曾荣获全市检察系统先进个人、涪陵区五一劳动奖章等。
16.重庆市司法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武隆区后坪乡白石村第一书记杨懿
他扎根偏远乡村3年,长期坚持上门入户访问座谈,收集困难群众意见,带领村民脱贫致富,以法治扶贫为抓手,创建了“让一让”调解室,创新“四步调解法”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探索实践“三治院坝”乡村治理机制,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助力乡村脱贫振兴;在车祸、家人重病的情况下仍坚守一线,为偏远山区群众解决了大量涉法难题,带去了法治的温度。
17.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谭克伦
多年从事基层执法工作,他主办的大要案被央视新闻、央视财经播报,多篇论文被《重庆工商》刊载,其先进事迹被《中国工商报》专题报道,曾被评选为全国“双打”先进个人。疫情期间,他精准定性食品中毒案件,成为全国首例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食品中含有致命性微生物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例,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的经营市场法治环境作出了突出贡献。
18.渝北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科长华彩路
坚守着一名基层普法工作者的初心,扎根普法一线30年,她是全市唯一亲历“一五”到“七五”普法的亲历者,以实际行动生动诠释了一位基层普法工作者的“老黄牛”精神。她敬业苦干,长期带病坚持工作,由她指导的普法动漫在全市、全国多次获奖,打造出具有渝北特色的法治文化产品。在她的推动下,渝北区在全市率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率第三方测评,使普法“软指标”变成了“硬任务”,这一做法被陆续推广到全市、全国。先后荣获全国“五五”“六五”普法先进工作者、“感动渝北人物”等诸多荣誉。
19.南岸区南坪街道“三调合一”调解中心退休干部、专职调解员李洪峰
他法治工作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被同事和群众亲切的称为“李调调”;他言谈诙谐幽默又不失亲切,常常一句玩笑话浇灭当事双方火气;他在调解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支撑,让当事双方心服口服;他善于“啃硬骨头”,面对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案件他当仁不让挺身而出;他始终把为群众维权放在心头,坚持让当事双方在每次调解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9年他的工作事迹被《半月谈》向全国人大政协推荐为社会创新工作方之一,被多家国家主流时政媒体报道。2020年被表彰为“全国模范调解员”、被特聘为“川渝地区”调解专家。
20.黔江区政法委退休干部蒋大荣
年过八旬退而不休,不忘党恩报民情。他立足新起点,面向新征程,释放正能量,始终行走在法治黔江建设的路上。他四处奔走、解民忧办实事,释法说理、化纷争护稳定,对症施教、挽救失足青少年,被群众亲切地称为“知心老人”。先后被表彰为重庆市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先进个人、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
经典事例
1.2023年“五一假期”,一女子乘坐高铁时,因制止后座的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辱骂掌掴,其还手后被认定为互殴,孩子家长被罚500元,该女子也被罚200元。
2.2020年,“山东淄博张女士案”中,张女士因劝阻后遭店内醉汉刘某三次挥拳殴打,拿起啤酒瓶反击。公安机关认定刘某寻衅滋事,张女士却因致刘某轻伤被行政拘留和处以罚款。
3.2022年,湖南益阳一店主被殴打,被殴打的店主从头到尾都没有还手,一句“如果我还手的话,也许会变成互殴”的回应令人唏嘘。
4.昆山“龙哥”反杀案(2018年):骑车男子于海明夺刀反杀持刀砍人者,最终被认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以案普法”这些典型案例成为全民法治公开课生动素材
1.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
1996年至1999年间,劳荣枝与其情人法子英在多地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潜逃20年后被捕。最高人民法院对劳荣枝依法核准、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重大恶性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2.重庆姐弟坠亡案
重庆居民张波隐瞒已婚已育一子一女事实,与叶诚尘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张波离婚。张叶二人共同预谋采用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杀人,致两名幼童死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表明“法律和底线不容挑战”的鲜明立场。
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7岁的徐某某随祖母玩耍时,偶遇刘某某牵领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出行,徐某某逗狗时被犬抓伤。法院认定,虽然孩童逗狗有过错,但不能减轻刘某某责任。此案的判决明确了饲养宠物是个人权利、管住管好是法定义务。
4.张某知假买假案
上海市民张某46次刷卡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依据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偿的规定,起诉商家赔偿4.6万元。法院以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不予支持,依法认定以总价款101.2元为基数,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金。针对此类“知假买假”索赔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但也存在借维权敲诈等乱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亮明惩治造假售假司法态度,同时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延宕20多年“知假买假”裁判标准不一问题得到规范。
5.杨某散布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案
杨某为泄私愤在网上散布未成年人私密信息,致被害人不堪受辱自杀身亡。杨某被提起公诉,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针对网络暴力“按键伤人”“按键杀人”的情况,公权力为受害者撑腰,从严惩治网络暴力,网暴者必须付出代价。
6.学生校内“抽凳子”玩闹受伤案
学生校内玩“抽凳子”恶作剧导致另一名学生坐空,摔致重伤。法院认定,学校贴有学生守则,老师经常教导提醒已充分尽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由“闯祸”孩子家长担责,学校不担责。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引领校园保护,体现了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的司法理念。
7.知识产权“钓鱼式维权”案
某公司宣传其“自助建网”软件可“免费”下载使用,却以用户未在网站页面保留其版权标识等为由,提起诉讼9000多件。法院审理认为,其以不当经营方式诱发大批量“侵权”,靠索赔获利不应支持,遂大幅下调判赔标准,批量诉讼应声而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遏制“钓鱼式维权”。
8.核准追诉36年前舟山海上特大抢劫杀人案
1987年,蒋某、薛某合谋抢劫渔船财物,杀害6名船员并将尸体沉入海底。2022年,二人被抓获归案,因案发已36年超出追诉期限,最高检审查后依法核准追诉,让正义虽远必达、虽久必至。
9.陈仓入室盗窃杀人案
1997年,陈仓伙同他人入室抢劫,被发现后杀害母子二人,案件二审以证据间存在矛盾改判其无罪,最高检依法提出抗诉,最终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以抢劫罪改判陈仓死缓,彰显法治正义。
10.最高检立案办理长江船舶污染案
检察机关工作中发现,长江水域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直排长江,严重影响水质。最高检对长江干支流船舶污染问题以公益诉讼立案,沿江检察机关同步办理关联案件575件,守护一江碧水向东流。
11.父亲打伤猥亵女儿者不被起诉
湖南某学院副院长猥亵未成年女生,该女生父亲愤而将其打成轻伤涉嫌犯罪。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对事出有因、情节较轻且自首的打人者依法决定不起诉,对仅被行政拘留的猥亵者监督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彰显法理情统一的司法力量。
12检察机关推动完善醉驾治理体系
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专门意见,统一全国醉驾执法司法标准,对于血液酒精含量大于150mg/100ml,但因短距离挪车、交接车辆、急救伤病人员等且无15种从重处理情节的,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推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
13.江苏检察机关以侮辱罪起诉发布隐私视频者
江苏一犯罪嫌疑人将偷拍的女性露脸隐私视频发布在网上,检察机关依法追加认定刑罚更重的侮辱罪并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依法严惩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犯罪。
14.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针对部分药品说明书“字小如蚁”,影响用药安全的问题,多地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推动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造,湖北检察机关推动急救电话增加文字报警功能。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手段让爱无“碍”,依法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
经典段落
1.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看,法治建设一直与国家的进步紧密相连。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治进程不断推进,从“五四宪法”的诞生,见证新中国法治建设关键一步,到如今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这深刻揭示了法治在国家发展进程中的核心地位。在经济领域,法治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从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通过,到40年后外商投资法的诞生,法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推动着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完善。天津滨海新区依法组建全国首家行政审批局,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这充分表明,法治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让市场主体能够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中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稳定社会预期。
2.法治改革则是推动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动力源泉。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环境不断变化,旧有的法律制度可能无法适应新的需求,这就需要通过改革来完善法治体系。过去,在治安案件中“被打还手即互殴”的认定饱受诟病,严重影响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而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明确被殴打后还手不再自动认定为互殴,这一突破性变革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更是法治理念的深刻革新。它体现了法治改革对公民权益的重视,通过纠正不合理的规定,让法律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从“昆山龙哥案”“福州赵宇案”到山东张女士案的再审改判,这些案例推动了正当防卫制度在刑事和治安管理领域的逐步完善,彰显了法治改革的成效。
3.当前法治建设与改革仍面临诸多挑战。在法律规范体系方面,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例如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领域,相关法律规范亟待完善。法治实施体系不够科学高效,执法司法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部分执法人员存在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未能真正形成合力,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得到纠正。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人才的短缺影响了法治工作的质量与效率。面对这些问题,必须持续深入推进法治改革。要加强立法工作,填补法律空白,完善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的法律制度;优化执法司法职权配置,提高执法司法效率与公正性;强化法治监督,整合各方监督力量,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加大法治人才培养力度,提升法治专门队伍的专业素养与能力。
4.从立法层面来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立法乃法治的起始点,是法治大厦的基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着重强调了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关键作用,诸多重要举措和任务要求均与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等工作紧密相连。立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根基。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能够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社会行为,为国家治理提供稳定、明确的规则框架,促使国家治理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以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例,这一举措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助力构建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在立法实践中,我们不断探索创新,积极回应时代需求。在新兴领域,如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蓬勃发展的当下,及时填补立法空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为新兴产业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在区域协同发展方面,区域协同立法成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通过协调不同地区的立法,打破区域壁垒,促进区域间的资源优化配置与协同合作。
5.执法,是将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生活中法治实践的关键环节。在过去,执法领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出现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法治的权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为扭转这一局面,近年来,我们大力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明确政府职权职责,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借助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合理划分乡镇(街道)与县级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确保行政执法权能够精准下放、有效承接与合理运用。同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减少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带来的不公正,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促进执法的公平公正。
6.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公正性至关重要。司法公正如同灯塔,对社会公正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而一旦司法不公,将对社会公正造成致命破坏。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我们致力于健全办案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从宪法规定的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到《决定》提出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全方位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牢牢守住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司法责任制改革,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7.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与改革的进程中,我们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在立法方面,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仍存在短板和空白,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执法过程中,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尚未完全杜绝,执法监督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司法领域,司法效率不高、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依然存在。面对这些挑战,我们需持续深化法治改革。在立法上,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前瞻性。执法层面,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司法领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智慧司法建设,提高司法效率与公正性。
8.法治建设与法治改革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只有不断加强法治建设,积极推进法治改革,才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让法治之光普照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让公平正义成为社会的底色。
原创试题
一、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60分)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这意味着“被打还手即互殴”成为历史,我国在保障公民防卫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这一法律修订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与讨论。有人认为,这为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勇敢自卫提供了坚实后盾,能极大增强公众安全感;有人说,法律虽已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如何精准把握防卫限度仍是挑战;还有人提出,此修订不仅关乎个体权益,更对社会法治观念的塑造意义深远。
请结合材料内容,从高中生的角度,给校报“法治与社会”专栏写一篇文章,体现你的认识与思考。
要求:选准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少于800字。
审题过程
材料核心:材料聚焦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正当防卫规定的重大变化,即“被打还手不再自动认定为互殴”,这一变革涉及公民防卫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等关键层面。
引导语分析:引导语给出了不同人对此次法律修订的看法,提示考生可从法律对公民自卫的支持、执行中防卫限度的把握、对社会法治观念的影响等方向思考。同时,限定了写作身份为高中生,写作对象为校报“法治与社会”专栏,这要求文章语言和观点要符合高中生认知水平,且紧密围绕法治与社会的关联。
任务理解:考生需结合材料内容,阐述自己对该法律修订的认识与思考,要体现出高中生对这一法治事件的独特视角和深入理解,以议论文的形式展开论述。
参考立意
法律撑腰,勇敢捍卫权益:强调新修订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应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面对校园霸凌、街头寻衅滋事等情况,鼓励人们不再畏惧还手带来的不合理认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展现法律对个体权益保障的积极意义。
精准执法,守护法治天平:聚焦于法律执行环节,探讨如何在实践中精准把握防卫限度,避免出现执法偏差。通过分析过往一些因防卫限度认定模糊导致的争议案例,提出执法部门应提升执法能力,依据案件具体情境、双方力量对比等因素,公正判定防卫行为是否得当,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得以落实。
法治变革,重塑社会观念:从宏观角度阐述法律修订对社会法治观念的深远影响。指出此变革有助于纠正过去“被打还手即互殴”“和稀泥”式执法带来的错误观念,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是非观、法治观。促使公众认识到法律鼓励正当防卫,弘扬“邪不压正”的社会正气,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推动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进步。
素材运用
正面案例支撑:
山东淄博张女士案:2020年,张女士在饭店被醉酒男子刘某无端殴打,她用啤酒瓶反击致刘某轻微伤,最初被认定为互殴。后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改判,认定张女士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此案例可用于论证法律修订是对过往错误认定的纠正,为公民正当防卫提供了有力支持,让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了“还手”的底气。
“昆山龙哥案”:于海明面对持刀威胁的不法侵害者,夺刀后连续反击致对方死亡,司法机关认定其为正当防卫。这一案例在刑事领域影响深远,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相结合,说明正当防卫理念在不同法律领域的贯通,强调法治进步是一个不断完善、协同的过程,也能为论证法律鼓励公民勇敢对抗不法侵害提供有力例证。
理论素材深化:引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旨龙所说“还手而被认定为互殴的案件,它的确在外观上跟互殴的案件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执法应正确区分,践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以此深化对法律修订意义的理解,从专业角度强调执法者应更新观念,准确认定正当防卫,避免简单化处理,提升文章的理论深度。
反面现象对比:提及过去一些“和稀泥式”执法案例,如双方发生冲突,不管是非对错,仅因双方都有受伤就各打五十大板,导致真正的受害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正当防卫权被忽视。通过这种反面现象与新法律修订后的对比,突出此次法律变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增强文章的批判性与现实针对性。
范文展示
法治新规,照亮正义之路
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如同一束光,穿透过往执法迷雾,明确“被打还手非互殴”时,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更是法治进步的坚实步伐,它在保障公民权益、塑造社会法治观念等方面意义非凡,为我们高中生打开了深入思考法治与社会关系的新窗口。
法律的修订,赋予了公民勇敢自卫的底气。曾几何时,山东淄博的张女士在自己饭店内,被醉酒的刘某无端殴打,慌乱之中她拿起啤酒瓶反击,却被认定为互殴,遭受行政处罚。这样的判决,让许多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陷入“还手怕违法,不还手受伤害”的两难境地。而如今,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张女士们撑起了保护伞。当我们在生活中遭遇诸如校园霸凌、街头流氓寻衅等不法侵害时,不必再因恐惧“互殴”认定而选择默默忍受。法律明确支持我们采取合理的防卫措施,保护自身安全。这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尊重,更是向全社会宣告:正义不会向邪恶低头,法律是公民最坚实的后盾。它鼓励我们在面对不公时勇敢站出来,用合法手段捍卫尊严,让不法之徒不敢肆意妄为,从而大大增强了公众的安全感。
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精准把握防卫限度成为执法关键。新法规虽明确了正当防卫,但在实际执法中,如何界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个难题。过往案例中,因对防卫限度认定的偏差,导致一些正当防卫行为被错误定性。比如在某些冲突中,防卫者因力量悬殊,在极度紧张恐惧下采取较为激烈的反抗措施,虽成功制止侵害,却可能因事后看来“行为过激”而被误解。执法者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摒弃“唯结果论”的简单思维,深入还原案件现场,考量防卫者当时的紧迫状态、双方力量对比、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只有精准执法,才能确保法律的天平不偏不倚,既不让防卫者因合理反击而蒙冤,也防止有人借防卫之名行报复之实,真正守护法治的公平正义。
更为深远的是,此次法律修订对社会法治观念的重塑作用。长久以来,“被打还手即互殴”“谁受伤谁有理”等错误观念在部分人心中根深蒂固,扭曲了人们对法律和正义的认知。新法规的出台,如同拨云见日,引导社会重新审视正当防卫的本质。它促使公众明白,法律鼓励正当的反抗,支持人们在合法框架内与不法行为作斗争。在校园里,同学们会更加清晰地认识到,面对霸凌勇敢说“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在社会上,人们在遇到他人遭受侵害时,也会更有勇气伸出援手。这种法治观念的转变,将汇聚成强大的社会正能量,让“邪不压正”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营造出人人敬畏法律、人人维护正义的良好法治氛围。
作为高中生,我们身处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时期,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它让我们明白,法律并非高高在上的条文,而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时刻守护着我们的权益。我们应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在未来的生活中,不仅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更要成为法治观念的传播者,为构建更加公平、正义、法治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法治新规已照亮正义之路,而我们,正走在这条光明大道上,向着法治社会的美好未来奋勇前行。
(二)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一项重要修订内容为:明确规定公民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治安责任;但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应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则不予处罚。这一修订意味着长期以来饱受争议的“被打还手即互殴”的判定模式成为历史,我国在保障公民防卫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
这一法律修订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热议。有人认为,它为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勇敢自卫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极大地增强了公众的安全感,让人们在遭遇危险时有了敢于反抗的底气;有人指出,虽然法律已经明确了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何精准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仍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需要执法者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与判断能力;还有人强调,此次法律修订对于整个社会法治观念的塑造具有深远意义,它将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武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请结合上述材料,从青年学生的视角出发,给校报“法治之声”专栏写一篇文章,谈谈你对这一法律修订事件的认识与思考。
要求:选准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少于800字。
审题过程
把握核心事件:材料核心聚焦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被打还手不再自动认定为互殴”的规定,这一规定对公民防卫权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产生重大影响,是写作的关键切入点。
分析引导观点:引导语给出了三种不同观点,分别从法律对公民自卫的支持、执法中防卫限度判定难题、法律修订对社会法治观念的影响展开,为考生提供了思考方向,考生可围绕这些观点深入分析,也可另辟蹊径,从其他合理角度进行探讨。
明确写作任务:写作身份限定为青年学生,写作对象是校报“法治之声”专栏,这要求文章语言风格应贴近学生实际,观点阐述既要体现青年学生的认知水平,又要有一定深度,紧密围绕法治主题,展现对这一法律修订事件的独特见解。
参考立意
法律赋能,青年勇护正义:强调新修订法律赋予青年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勇敢自卫的权利,鼓励青年学生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与他人。以校园欺凌、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等青年易接触场景为例,论述青年应如何在法律保障下,勇敢站出来抵制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展现新时代青年的担当与正义感,同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聚焦执法,精准守护法治:关注法律执行环节,探讨青年学生眼中执法者在面对正当防卫案件时,如何精准把握防卫限度。通过分析过往一些因防卫限度认定不清导致的争议案例,如面对突然的暴力袭击,防卫者在慌乱中采取较为激烈的反抗手段,却被错误认定为防卫过当等情况,提出执法者应加强专业培训,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公正判定防卫行为,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得以有效落实,维护法律尊严。
法治革新,引领社会风尚:从宏观层面阐述法律修订对社会法治观念革新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对青年学生法治观念的塑造。指出过去“被打还手即互殴”的错误认知对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而新法律的出台将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明白法律鼓励正当防卫,弘扬“邪不压正”的精神。青年学生应积极传播这一法治理念,带动身边人形成正确的行为准则,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素材运用
典型案例论证:
山东淄博张女士案:2020年,张女士在自家饭店内,无端遭受醉酒男子刘某殴打,她在慌乱之中用啤酒瓶反击,却被公安机关最初认定为互殴,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最终法院再审改判,认定张女士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此案例可用于论证新法律修订前公民正当防卫权面临的困境,以及新法律对纠正过往错误认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说明法律修订是对社会公平正义需求的回应。
“昆山龙哥案”:于海明面对持刀行凶的刘海龙,在极度危险的情况下,夺刀反击致其死亡。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刑事领域的典型案例与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正当防卫规定相呼应,可用于阐述正当防卫理念在不同法律领域的贯彻,强调法治是一个相互关联、不断完善的体系,增强文章的说服力,为论证法律鼓励公民勇敢对抗不法侵害提供有力支撑。
专家观点深化:引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旨龙的观点,如“还手而被认定为互殴的案件,它的确在外观上跟互殴的案件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执法应正确区分,践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借助专家的专业解读,从理论层面深入剖析法律修订的必要性和执法者应秉持的正确理念,提升文章的理论深度,使文章观点更具权威性。
对比素材强化:对比过去一些“和稀泥式”执法案例,如双方发生冲突,不论是非曲直,仅因双方都有受伤就简单判定为互殴,导致受害者权益受损,与新法律实施后的积极影响形成鲜明对比。突出法律修订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增强文章的批判性和现实针对性,引发读者对法治进步的深入思考。
范文展示
新法护航,青年勇赴正义征程
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如同一束强光,穿透旧有执法理念的阴霾,清晰界定“被打还手非互殴”时,法治的进程又迈出了坚实且意义深远的一步。作为青年学生,我们站在时代的潮头,深刻感受到这一法律修订为社会公平正义注入的强大动力,也明晰自身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肩负的使命。
新法律的修订,赋予了我们青年勇敢说“不”的底气。回首往昔,诸多像山东淄博张女士那样的无辜受害者,在遭受无端暴力侵害时,本能地还手自卫,却被错误地贴上“互殴”的标签,承受不应有的处罚。这种不合理的认定,让许多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陷入了深深的恐惧与迷茫,是默默忍受身体与尊严的双重伤害,还是奋起反抗却面临法律风险的未知?如今,新法规如同坚固的后盾,为我们在面对校园霸凌、街头寻衅等不法行为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在校园中,若有同学遭遇霸凌,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据法律,勇敢制止霸凌者的恶行,保护受欺凌同学的安全与尊严;在社会上,遇到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我们也能怀揣着法律赋予的勇气,挺身而出,不再因害怕被误判而选择退缩。这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有力保障,更是向全社会传递出一个强烈信号:正义不可侵犯,法律为勇敢者撑腰。它激励着我们青年一代,在面对不公时,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武器捍卫正义,让不法之徒无处遁形,为构建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贡献青春力量。
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精准判定防卫限度成为执法实践中的关键挑战。新法规虽明确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但在现实执法中,如何准确界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绝非易事。在一些紧急冲突中,防卫者往往处于极度紧张、恐惧的状态,难以精准控制反击的力度与方式。例如,面对突然的暴力袭击,防卫者可能在慌乱中拿起身边物品进行反抗,虽成功制止了侵害,却可能因事后看来反击行为较为激烈,而被误解为防卫过当。这就要求执法者摒弃简单化、机械化的执法思维,深入案件现场,全面考量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紧迫性,以及防卫者当时的心理状态、身体条件等多方面因素。执法者应通过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加强案例学习与实践锻炼,以严谨、公正的态度,精准判断每一个正当防卫案件,确保法律的天平不偏不倚,既不让防卫者因合理反击而蒙冤,也防止有人借防卫之名行报复之实,切实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更为重要的是,此次法律修订对我们青年学生法治观念的塑造具有深远影响。长久以来,“被打还手即互殴”“谁受伤谁有理”等错误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社会对法律和正义的认知,也影响着我们青年一代对法治的理解与信仰。新法规的出台,如同一剂良方,矫正了这些错误认知,引导我们重新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它让我们明白,法律不仅是约束行为的规范,更是保护正义的有力武器。在校园法治教育中,我们可以将这一法律修订作为生动案例,深入学习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明确自身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权利与义务。同时,我们要积极传播这一法治理念,通过校园广播、主题班会、法治宣传活动等形式,向身边的同学普及新法律知识,带动大家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让每一位同学都能深刻理解,在法治社会中,我们既要遵守法律,更要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弘扬社会正气。
作为新时代的青年学生,我们见证了这一法治进步的重要时刻,更应积极投身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我们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不断提升自身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未来的生活中,不仅要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更要成为法治观念的传播者、践行者,为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贡献自己的智慧与力量。新的法律已为我们照亮了前行的道路,让我们怀揣着对法治的信仰,勇敢地奔赴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征程上,为构建更加美好的法治社会而努力奋斗。
1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