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精选高频考题12题·主观题
涉及考点
考点01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考点02 珍惜婚姻关系
考点
1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1.(23-24高二下·安徽县中联盟·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一 张某与郭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为张某甲,未进行户籍登记。2008年5月9日,张某与郭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子张某甲由郭某抚养。张某与郭某离婚后又各自成立了家庭。郭某与周某结婚,并为其子张某甲落户时,在户籍上登记为周某某。张某认为郭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双方的婚生子女的名字改为周某某,侵害了其权利,诉诸法院,请求判令郭某将其婚生子姓名由周某某恢复为张某甲。法庭上,郭某辩称,为孩子的成长考虑,不能更改孩子的姓名。还辩称其子离婚时候已经协议约定为自己抚养,张某已经不是儿子的法定监护人,无权干涉改名。
材料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假如你是法官,该如何判决,并说明理由。
2.(24-25高三上·辽宁铁岭调兵山第二高级中学·期末)曾某彬(男)与曾某泉、曾某军、曾某三人系父子关系,孙某学(女)与李某军系母子关系。2006年,李某军34岁时,曾某彬与孙某学登记结婚。2019年11月4日,曾某彬去世,其单位向孙某学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63536元。曾某彬生前十余年一直与孙某学、李某军共同在李某军所有的房屋中居住生活。曾某彬患有矽肺,孙某学患有(直肠)腺癌,李某军对曾某彬履行了赡养义务。曾某泉三兄弟主张李某军在曾某彬与孙某学结婚时已经成年,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故李某军不具有上述死亡抚恤金的分配资格。孙某学主张死亡抚恤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后再进行遗产分配。几人因分配纠纷诉至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说明李某军是否应认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法院应如何处理死亡抚恤金的分配?
3.(23-24高二下·安徽蚌埠·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上海老人马某,已年过八旬,身体虚弱,独居一间房子。他的妻子已经去世多年,无子女,老人反复向自己的妹妹求助,希望她能来照料他年迈体弱的晚年生活。然而,妹妹却以自己远嫁、家庭琐事等理由拒绝了他的请求。在绝望之际,老人结识了小区内一位名叫小林的水果摊贩。小林听闻老人的遭遇后,主动提出收留老人,并细心照料老人的生活起居。老人非常感激,所以表示愿意将价值三百万的房产和积蓄遗赠给小林。于是,双方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前往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自此,小林爱心服侍老人的生活,一起相依为命,老人也终于享受到了天伦之乐。
2021年12月,马某去世。他的妹妹听到这个消息后,来清点遗产,才发现老人名下的所有财产都被遗赠给了小林。她大感意外,于是,双方为了争夺遗产归属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小林拥有老人的全部遗产。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法院判决支持小林的依据及其意义。
珍惜婚姻关系
4.(23-24高二下·安徽部分学校·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2年,江某1与唐某登记结婚,结婚时江某1的母亲方某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江某1和唐某名下。2024年,江某1意外死亡。
江某1的家庭结构状况是:妻子唐某、儿子江某2、母亲方某,妻子唐某在江某1去世前已经怀孕。原告唐某主张上述房产是江某1与唐某夫妻共同财产,唐某、江某2及胎儿应该分得江某1遗产的四分之三。方某对此不认可,其认为,上述房产是江某1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屋是其全款购买,是其对江某1的赠与。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回答:
(1)判断法院是否采纳方某的主张,为什么?
(2)假如你是法官,如何明晰房产继承份额。
5.(23-24高二下·安徽亳州第二完全中学·期末)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老张是国企退休人员,育有一子一女,晚年因病致残,生活全靠老伴和出嫁的女儿照料。儿子高中辍学在家,游手好闲,嗜赌成性,常因赌博问题和父母闹矛盾,7年前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2023年初,对儿子失望至极的老张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和邻居的见证下,立下代书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去世后要将自己的婚前住房分给自己的老件,自己积累多年的50万元退休金,分40万给自己的老伴,10万给自己的女儿,遗嘱中只字未提自己的儿子。生活富足的儿子得知情况,将老张告上法庭,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母亲和妹妹无权继承父亲遗产为由,要求法庭判决该遗嘱无效。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指出法院会不会支持老张儿子的诉求,并说明理由。
6.(23-24高二下·安徽六安独山中学·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某地人民法院开展了“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
【案例一】
刘某与胡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刘某乙。刘某甲在未成年时即被刘某与胡某收养,后一直共同生活,直至刘某甲结婚。胡某生前留有公证遗嘱,将其房产、存款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全部留给刘某乙,丧葬费、抚恤金等也由刘某乙安排。胡某去世后,刘某甲与刘某乙因对胡某的房产、存款、丧葬费、抚恤金分割等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刘某乙认为,刘某甲作为胡某的养女,没有继承人资格,不应作为继承人参与上述财产的分配。
(1)结合案例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评析刘某乙的观点。
【案例二】
2020年9月,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宣传某房产项目时,在售楼现场设置了126平方米户型样板房、各户型模型、宣传页进行展示,并安排销售人员进行讲解。宣传中,该置业有限公司均以将室外设备平台封包为室内使用面积后的装修效果进行展示,封包为室内使用的面积,以红色虚线标记,户型模具上的封包区域标注了“自行装修”。当事人明知将室外设备平台改造为室内使用面积需要取得规划审批,且因容积率饱和也无法取得规划许可,但销售时仍宣传室外设备平台可封包。2023年10月,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该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结合案例二,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该置业有限公司的宣传行为。
7.(23-24高二下·安徽·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说:“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也是一个社会的价值缩影。”
曾某彬(男)与曾某泉、曾某军、曾某民三人系父子关系,孙某(女)与李某系母子关系。2008年,李某30岁时,曾某彬与孙某登记结婚。2019年,曾某彬去世,留有一处夫妻二人在2010年购置的房产。李某要求继承。曾某彬生前十余年一直与孙某、李某共同在李某所有的房屋中居住生活。曾某彬患有尘肺病,孙某患有直肠癌,李某对曾某彬履行了赡养义务。曾某泉三兄弟主张李某在曾某彬与孙某结婚时已经成年,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故李某不具有上述房产的继承权。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回答,如果你是法官,是否支持曾某泉三兄弟的主张,你认为该房产应如何继承,请说明理由。
8.(23-24高二下·安徽·期末)王某(男)与吴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二子二女。196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王某从安徽返回无锡工作生活,四个子女从未探望、赡养过王某。2003年,在王某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王某与居委会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王某的日常生活、养老至寿终,王某的财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协议签订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王某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王某94岁去世,并为其操办了丧事,王某的四个子女在得知王某去世的消息后,从外地赶回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居委会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王某名下财产归居委会所有。
请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居委会和子女的行为分别作出评析。
9.(23-24高二下·安徽·期末)高小某在20岁时与父母争吵后离家出走,30余年对父母不闻不问、置之不理……父母生病,高小某未照顾;父母去世,高小某未送终。父亲高某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其中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最多。
父亲去世后,叔叔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但高小某却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了父亲名下部分银行存单。高某乙对此不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归其继承所有。父亲高某甲的其他兄弟姐妹都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资料卡】《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高某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请你结合材料以案释法。
10.(23-24高二下·安徽·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于某父母早亡,家境贫寒,婚事因此拖了下来。2021年于某在香港的大伯给于某寄来40万元,村民陈某见于某有钱,便找人说媒欲将自己的女儿小陈嫁给于某。于某同意并给陈某送去价值50000元的礼物,并承诺给陈家一笔不菲的彩礼。但该门亲事遭到小陈的强烈反对,表示无论给多少彩礼都不嫁给于某。在陈某的软硬兼施下,小陈违心地和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拒绝去于某家居住。于某没有办法,又怕逼得太急了会鸡飞蛋打,就产生了保住财产的想法。于是在2022年10月,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小陈离婚,并请求返还彩礼钱和送给陈某的礼物钱。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简要分析于某与小陈两人婚姻的法律效力。
11.(23-24高二下·安徽·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李某9岁时父母离异,他随母亲高某生活。之后不久,母亲高某再嫁给王某,李某则由母亲高某与继父王某抚养成人。几年后,继父王某因病去世,李某继承了王某的部分遗产。而后一年,李某生父也因病去世,身为儿子的李某积极帮助生父现有的家庭成员料理后事,并要求继承生父的遗产。但是,继母刘某却指出,李某在此之前已经继承了继父王某的遗产,所以,也就不能再继承生父的遗产了。
材料二 2023年1月,甲(男)和乙(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在婚礼期间甲父亲当着亲戚的面赠送了一套价值20万元的茶具给这对夫妻。2023年2月,甲在乙未知情的情况下,将这套茶具卖给了苏某,并与苏某在微信上约定好价格、付款时间、交付时间等主要内容并进行了确认。不久,苏某支付了30万元,跟甲约定十天后将茶具交给苏某。乙知道后,在甲还没将茶具交给苏某前向人民法院起诉,称甲将茶具卖给苏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买卖合同不成立。
(1)结合材料一和所学知识,分析李某是否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你觉得法院会支持乙的说法吗?请说明理由。
12.(24-25高二上·江苏泰州兴化中学·期末)小强和小丽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10月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离婚,并进入了为期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小强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于2023年10月15日向赵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24年1月1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小强未能按时还款,赵某遂将小强及小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强和小丽共同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小丽辩称,借款时她与小强已处于离婚冷静期,对小强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夫妻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也证明双方之间并无大额款项的往来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赵某的请求和小丽的辩称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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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精选高频考题12题·主观题
涉及考点
考点01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考点02 珍惜婚姻关系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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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1.(23-24高二下·安徽县中联盟·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一 张某与郭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为张某甲,未进行户籍登记。2008年5月9日,张某与郭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子张某甲由郭某抚养。张某与郭某离婚后又各自成立了家庭。郭某与周某结婚,并为其子张某甲落户时,在户籍上登记为周某某。张某认为郭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双方的婚生子女的名字改为周某某,侵害了其权利,诉诸法院,请求判令郭某将其婚生子姓名由周某某恢复为张某甲。法庭上,郭某辩称,为孩子的成长考虑,不能更改孩子的姓名。还辩称其子离婚时候已经协议约定为自己抚养,张某已经不是儿子的法定监护人,无权干涉改名。
材料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假如你是法官,该如何判决,并说明理由。
【答案】判决:责令被告恢复儿子原姓氏。理由:①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母抚养,还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被告离婚时候,双方协议其子由被告直接抚养,但张某依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②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郭某未经张某同意,单方面更改其子姓名,侵犯了张某作为父亲决定其子女姓名的权利。③因为双方都未对张某甲进行户籍登记,其子张某甲在户籍登记时候根据双方的意见可以为张姓姓名,也可以为郭姓姓名,但不能随他姓。④郭某擅自变更其子张某甲的姓名的做法是违法的,应该予以纠正。
【分析】背景素材:子女姓氏问题
考点考查:姓名肖像受保护、育小职责大等有关知识
能力考查:调动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述事物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科学精神、公共参与、法治意识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知识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需要分析该案如何判决。具体可运用姓名肖像受保护、育小职责大等有关知识来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①:郭某辩称其子离婚时候已经协议约定为自己抚养,张某已经不是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可联系教材知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关键词②:擅自将双方的婚生子女的名字改为周某某→可联系教材知识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关键词③:郭某与周某结婚,并为其子张某甲落户时,在户籍上登记为周某某→可联系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说明张某甲在户籍登记时候根据双方的意见可以为张姓姓名,也可以为郭姓姓名,但不能随他姓,因此,郭某擅自变更其子张某甲的姓名的做法是违法的,应该予以纠正。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图表信息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时政信息等相结合。
2.(24-25高三上·辽宁铁岭调兵山第二高级中学·期末)曾某彬(男)与曾某泉、曾某军、曾某三人系父子关系,孙某学(女)与李某军系母子关系。2006年,李某军34岁时,曾某彬与孙某学登记结婚。2019年11月4日,曾某彬去世,其单位向孙某学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63536元。曾某彬生前十余年一直与孙某学、李某军共同在李某军所有的房屋中居住生活。曾某彬患有矽肺,孙某学患有(直肠)腺癌,李某军对曾某彬履行了赡养义务。曾某泉三兄弟主张李某军在曾某彬与孙某学结婚时已经成年,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故李某军不具有上述死亡抚恤金的分配资格。孙某学主张死亡抚恤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后再进行遗产分配。几人因分配纠纷诉至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说明李某军是否应认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法院应如何处理死亡抚恤金的分配?
【答案】①应认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李某军虽已成年,但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在李某军所有的房屋长达十余年,根据案件事实可以认定李某军对曾某彬履行了赡养义务。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应认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是针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恤,应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本案应由曾某彬的配偶、子女参与分配,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考虑到孙某学年老患病且缺乏劳动能力,遂判决孙某学享有曾某彬一次性死亡抚恤金40%的份额,李某军与曾某泉三兄弟各享有15%的份额。
【分析】背景素材:遗产纠纷
考点考查: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能力考查: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究问题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科学精神、法治意识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为分析说明类主观题,要求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从为什么、怎么做的角度来分析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通过标点符号、段落等,提取材料有效信息。
有效信息①:曾某彬生前十余年一直与孙某学、李某军共同在李某军所有的房屋中居住生活,李某军对曾某彬履行了赡养义务→可运用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的知识分析作答。
有效信息②:曾某彬(男)与曾某泉、曾某军、曾某三人系父子关系;曾某彬与孙某学登记结婚,曾某彬生前十余年一直与孙某学、李某军共同在李某军所有的房屋中居住生活,李某军对曾某彬履行了赡养义务;孙某学患有(直肠)腺癌→可运用法定继承的知识分析作答。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
3.(23-24高二下·安徽蚌埠·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上海老人马某,已年过八旬,身体虚弱,独居一间房子。他的妻子已经去世多年,无子女,老人反复向自己的妹妹求助,希望她能来照料他年迈体弱的晚年生活。然而,妹妹却以自己远嫁、家庭琐事等理由拒绝了他的请求。在绝望之际,老人结识了小区内一位名叫小林的水果摊贩。小林听闻老人的遭遇后,主动提出收留老人,并细心照料老人的生活起居。老人非常感激,所以表示愿意将价值三百万的房产和积蓄遗赠给小林。于是,双方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前往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自此,小林爱心服侍老人的生活,一起相依为命,老人也终于享受到了天伦之乐。
2021年12月,马某去世。他的妹妹听到这个消息后,来清点遗产,才发现老人名下的所有财产都被遗赠给了小林。她大感意外,于是,双方为了争夺遗产归属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小林拥有老人的全部遗产。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法院判决支持小林的依据及其意义。
【答案】依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老人的妹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同时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小林承担了老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意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法院的判决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实现老有所养,体现敬老是义务,这也是婚姻家庭法律立法宗旨的集中反映;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该判决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分析】背景素材:遗产归属纠纷案例
考点考查:法定继承、遗赠的有关知识
能力考查: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究问题
核心素养:法治意识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知识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的设问要求说明法院判决支持小林的依据及其意义,两小问分别属于原因类和意义类试题,考生结合法定继承、遗赠的有关知识分析即可。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①:老人反复向自己的妹妹求助,希望她能来照料他年迈体弱的晚年生活。然而,妹妹却以自己远嫁、家庭琐事等理由拒绝了他的请求→可联系我国民法典有关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②:老人愿意将价值三百万的房产和积蓄遗赠给小林,双方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前往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自此,小林爱心服侍老人的生活→可联系遗赠扶养协议的知识。
关键词③:马某已年过八旬,身体虚弱,独居一间房子。他的妻子已经去世多年,无子女;小林爱心服侍老人的生活,一起相依为命,老人也终于享受到了天伦之乐→可联系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敬老等知识。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相结合。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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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婚姻关系
4.(23-24高二下·安徽部分学校·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2年,江某1与唐某登记结婚,结婚时江某1的母亲方某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江某1和唐某名下。2024年,江某1意外死亡。
江某1的家庭结构状况是:妻子唐某、儿子江某2、母亲方某,妻子唐某在江某1去世前已经怀孕。原告唐某主张上述房产是江某1与唐某夫妻共同财产,唐某、江某2及胎儿应该分得江某1遗产的四分之三。方某对此不认可,其认为,上述房产是江某1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屋是其全款购买,是其对江某1的赠与。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回答:
(1)判断法院是否采纳方某的主张,为什么?
(2)假如你是法官,如何明晰房产继承份额。
【答案】(1)法院不会采纳方某的主张。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因为结婚时江某1的母亲方某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江某1和唐某名下,所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妻子唐某、儿子江某2及胎儿、母亲方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二分之一属于妻子唐某,剩下的二分之一房产作为江某1的遗产由妻子唐某、儿子江某2及胎儿、母亲方某共同继承。
【分析】背景素材: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例
考点考查: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
能力考查: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究问题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科学精神、法治意识
【详解】(1)第一步:审设问。明确知识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的设问要求是判断法院是否采纳方某的主张并说明理由。需要调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来分析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江某1与唐某登记结婚,结婚时江某1的母亲方某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江某1和唐某名下→可联系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因为结婚时江某1的母亲方某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江某1和唐某名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予,所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会采纳方某的主张。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相结合。
(2)第一步:审设问。明确知识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的设问要求是作为法官,如何明晰房产继承份额,需要调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从遗产继承的角度来分析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①:原告唐某主张上述房产是江某1与唐某夫妻共同财产,唐某、江某2及胎儿应该分得江某1遗产的四分之三→可联系教材知识:民法典关于胎儿继承遗产的规定。
关键词②:江某1的家庭结构状况是:妻子唐某、儿子江某2、母亲方某,妻子唐某在江某1去世前已经怀孕→可联系教材知识:法定继承有顺序的知识。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相结合。
5.(23-24高二下·安徽亳州第二完全中学·期末)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老张是国企退休人员,育有一子一女,晚年因病致残,生活全靠老伴和出嫁的女儿照料。儿子高中辍学在家,游手好闲,嗜赌成性,常因赌博问题和父母闹矛盾,7年前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2023年初,对儿子失望至极的老张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和邻居的见证下,立下代书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去世后要将自己的婚前住房分给自己的老件,自己积累多年的50万元退休金,分40万给自己的老伴,10万给自己的女儿,遗嘱中只字未提自己的儿子。生活富足的儿子得知情况,将老张告上法庭,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母亲和妹妹无权继承父亲遗产为由,要求法庭判决该遗嘱无效。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指出法院会不会支持老张儿子的诉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不会支持。①代书遗嘱,是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才能生效。老张立下的代书遗嘱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和邻居的见证下立的,该遗嘱合法有效。②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应该按照遗嘱继承的内容继承父亲遗产。③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老张的老伴和女儿也是其法定继承人,且承担了扶养、赡养义务,老张的儿子有赡养能力,却未履行赡养义务,所以老张的遗嘱合法、合情、合理。
【分析】背景素材:财产继承案例
考点考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能力考查: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究问题
核心素养:法治意识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要求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指出法院会不会支持老张儿子的诉求,并说明理由。属于原因类主观题,知识限定明确,考生可根据材料内容和设问要求调动教材知识加以分析说明。
第二步:审材料,通过标点符号、段落等,提取材料有效信息。
有效信息①:老张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和邻居的见证下,立下代书遗嘱→可说明该遗嘱合法有效。法理依据:代书遗嘱,是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才能生效,老张立下的代书遗嘱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和邻居的见证下立的。
有效信息②:儿子得知情况,将老张告上法庭,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母亲和妹妹无权继承父亲遗产为由,要求法庭判决该遗嘱无效→可说明法院不会支持老张儿子的诉求。法理依据: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说明本案应该按照遗嘱继承的内容继承父亲遗产。
有效信息③:因老张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老张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和邻居的见证下,立下代书遗嘱→可说明法院不会支持老张儿子的诉求。法理依据: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说明本案中老张的老伴和女儿也是其法定继承人,且承担了扶养、赡养义务,老张的儿子有赡养能力,却未履行赡养义务,所以老张的遗嘱合法、合情、合理。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
解答本题,考生可根据设问要求,运用继承的相关知识,结合材料加以分析说明。
6.(23-24高二下·安徽六安独山中学·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某地人民法院开展了“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
【案例一】
刘某与胡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刘某乙。刘某甲在未成年时即被刘某与胡某收养,后一直共同生活,直至刘某甲结婚。胡某生前留有公证遗嘱,将其房产、存款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全部留给刘某乙,丧葬费、抚恤金等也由刘某乙安排。胡某去世后,刘某甲与刘某乙因对胡某的房产、存款、丧葬费、抚恤金分割等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刘某乙认为,刘某甲作为胡某的养女,没有继承人资格,不应作为继承人参与上述财产的分配。
(1)结合案例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评析刘某乙的观点。
【案例二】
2020年9月,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宣传某房产项目时,在售楼现场设置了126平方米户型样板房、各户型模型、宣传页进行展示,并安排销售人员进行讲解。宣传中,该置业有限公司均以将室外设备平台封包为室内使用面积后的装修效果进行展示,封包为室内使用的面积,以红色虚线标记,户型模具上的封包区域标注了“自行装修”。当事人明知将室外设备平台改造为室内使用面积需要取得规划审批,且因容积率饱和也无法取得规划许可,但销售时仍宣传室外设备平台可封包。2023年10月,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该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结合案例二,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该置业有限公司的宣传行为。
【答案】(1)①刘某甲在未成年时,就已与胡某一家共同生活,并随养父刘某的姓氏,其与胡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刘某甲作为养女,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刘某乙认为刘某甲没有继承人资格的观点是错误的。②法律尊重遗嘱人生前处置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胡某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处置其属于个人部分的房产、存款合法有效,该遗产应当由刘某乙继承,刘某甲无权参与分配。③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丧葬费、抚恤金是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生前单位向被继承人近亲属发放的费用,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能由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进行处置。胡某在公证遗嘱中对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由刘某乙安排的处置无效。刘某甲作为胡某的养女,有权分得胡某部分丧葬费、抚恤金。
(2)经营者的广告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事人明知将室外设备平台改造为室内使用面积需要取得规划审批,且因容积率饱和也无法取得规划许可,但销售时仍宣传室外设备平台可封包,进行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典有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守法和诚信原则。该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分析】背景素材:继承纠纷;不正当竞争案例
考点考查:家庭与婚姻、自主创业公平竞争等有关知识
能力考查:描述和阐述事物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科学精神、法治意识
【详解】(1)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属于评价类主观题,可把握知识指向通过材料中的关键词进行定位。注意知识限定不要用错,结合材料进行分析。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①:刘某甲在未成年时即被刘某与胡某收养,后一直共同生活,直至刘某甲结婚→可联系教材知识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
关键词②:胡某生前留有公证遗嘱,将其房产、存款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全部留给刘某乙→可联系教材知识法律尊重遗嘱人生前处置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
关键词③:丧葬费、抚恤金等也由刘某乙安排→可联系教材知识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能由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时政信息等相结合。
(2)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题,可把握知识指向通过材料中的关键词进行定位。注意知识限定不要用错,结合材料进行分析。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①:宣传中,该置业有限公司均以将室外设备平台封包为室内使用面积后的装修效果进行展示,封包为室内使用的面积,以红色虚线标记,户型模具上的封包区域标注了“自行装修”→可联系教材知识经营者的广告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关键词②:当事人明知将室外设备平台改造为室内使用面积需要取得规划审批,且因容积率饱和也无法取得规划许可,但销售时仍宣传室外设备平台可封包→可联系教材知识进行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典有关原则;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时政信息等相结合。
7.(23-24高二下·安徽·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说:“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也是一个社会的价值缩影。”
曾某彬(男)与曾某泉、曾某军、曾某民三人系父子关系,孙某(女)与李某系母子关系。2008年,李某30岁时,曾某彬与孙某登记结婚。2019年,曾某彬去世,留有一处夫妻二人在2010年购置的房产。李某要求继承。曾某彬生前十余年一直与孙某、李某共同在李某所有的房屋中居住生活。曾某彬患有尘肺病,孙某患有直肠癌,李某对曾某彬履行了赡养义务。曾某泉三兄弟主张李某在曾某彬与孙某结婚时已经成年,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故李某不具有上述房产的继承权。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回答,如果你是法官,是否支持曾某泉三兄弟的主张,你认为该房产应如何继承,请说明理由。
【答案】不支持。
理由: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曾某彬与孙某再婚时,李某虽已成年,但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在李某所有的房屋长达十余年,且李某对曾某彬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李某是曾某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具有上述房产的继承权。
该房产的继承:该房产属于曾某彬与孙某夫妻共同财产,应先进行析产。析产后属于曾某彬的部分由孙某、曾某泉三兄弟、李某继承。考虑到孙某患有重大疾病,孙某适当多分。这样做有利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的权益。
【来源】山西省大同市2023-2024学年高二下学期期末学情调研测试政治试题
【分析】背景素材: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考点考查:薪火相传有继承的相关知识
能力考查:调动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释事物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法治意识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知识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要求分析法官是否支持曾某泉三兄弟的主张,并说明该房产应如何继承及理由,要调动教材中相关知识,结合案例信息分析说明。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信息,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信息①:法官是否支持曾某泉三兄弟的主张→可联系不支持。
关键信息②:李某30岁时,曾某彬与李母孙某登记结婚。曾某彬生前十余年一直与孙某、李某共同在李某所有的房屋中居住生活→可联系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因此李某是曾某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具有上述房产的继承权。
关键信息③:该房产应如何继承及理由→可联系遗产继承需要先进行析产,及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和意义。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角度并将教材知识与案例有机结合。
8.(23-24高二下·安徽·期末)王某(男)与吴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二子二女。196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王某从安徽返回无锡工作生活,四个子女从未探望、赡养过王某。2003年,在王某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王某与居委会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王某的日常生活、养老至寿终,王某的财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协议签订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王某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王某94岁去世,并为其操办了丧事,王某的四个子女在得知王某去世的消息后,从外地赶回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居委会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王某名下财产归居委会所有。
请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居委会和子女的行为分别作出评析。
【答案】
①王某与居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在王某弟弟妹妹的见证下达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法典》中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合法有效。居委会在签订协议后,切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安排专人照顾王某的起居,负责其就医陪护,在王某去世后还为其操办了丧事,完全尽到了遗赠扶养人的责任,体现了诚信原则和对协议的尊重。
②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在王某与吴某离婚后,四个子女从未探望、赡养过王某,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是对自己法定义务的逃避,有悖于法律和道德要求。
③在有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因此居委会有权获得王某名下财产。
【分析】背景素材:遗产分配纠纷
考点考查:家庭与婚姻
能力考查: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究问题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科学精神、法治意识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题型、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是依据类主观题。明确本题考查的知识范围是家庭与婚姻,设问指向是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进行说明。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有效信息①:2003年,在王某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王某与居委会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王某与居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在王某弟弟妹妹的见证下达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法典》中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合法有效。居委会在签订协议后,切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体现了诚信原则和对协议的尊重。
有效信息②:王某与吴某离婚后,四个子女从未探望、赡养过王某→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在王某与吴某离婚后,四个子女从未探望、赡养过王某,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是对自己法定义务的逃避,有悖于法律和道德要求。
有效信息③:王某的四个子女在得知王某去世的消息后,从外地赶回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居委会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王某名下财产归居委会所有→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在有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的情况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王某与居委会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因此居委会有权获得王某名下财产。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要求与材料信息、课本知识的结合。
9.(23-24高二下·安徽·期末)高小某在20岁时与父母争吵后离家出走,30余年对父母不闻不问、置之不理……父母生病,高小某未照顾;父母去世,高小某未送终。父亲高某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其中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最多。
父亲去世后,叔叔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但高小某却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了父亲名下部分银行存单。高某乙对此不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归其继承所有。父亲高某甲的其他兄弟姐妹都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资料卡】《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高某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请你结合材料以案释法。
【答案】
能。
高小某30余年没有赡养父母,构成遗弃,已丧失继承权。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高某甲的其他兄弟姐妹已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高某甲的遗产应归第二顺序继承人高某乙所有。
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正面引导,有利于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分析】背景素材:遗产纠纷
考点考查: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能力考查: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究问题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科学精神、法治意识、公共参与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为材料分析类主观题,要求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从在和睦家庭中成长角度来分析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通过标点符号、段落等,提取材料有效信息。
有效信息①:高小某在20岁时与父母争吵后离家出走,30余年对父母不闻不问、置之不理……父母生病,高小某未照顾;父母去世,高小某未送终→可从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角度,说明高小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构成遗弃,丧失对其父母的财产继承权。
有效信息②:父亲高某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其中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最多。父亲高某甲的其他兄弟姐妹都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可从遗产继承角度,说明作为第一顺位继承的人高小某已经失去继承权,而同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高某甲的其他兄弟姐妹都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因此高某甲夫妻的财产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高某乙继承。
因此,高某乙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时政信息等相结合。
10.(23-24高二下·安徽·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于某父母早亡,家境贫寒,婚事因此拖了下来。2021年于某在香港的大伯给于某寄来40万元,村民陈某见于某有钱,便找人说媒欲将自己的女儿小陈嫁给于某。于某同意并给陈某送去价值50000元的礼物,并承诺给陈家一笔不菲的彩礼。但该门亲事遭到小陈的强烈反对,表示无论给多少彩礼都不嫁给于某。在陈某的软硬兼施下,小陈违心地和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拒绝去于某家居住。于某没有办法,又怕逼得太急了会鸡飞蛋打,就产生了保住财产的想法。于是在2022年10月,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小陈离婚,并请求返还彩礼钱和送给陈某的礼物钱。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简要分析于某与小陈两人婚姻的法律效力。
【答案】陈某收取大额彩礼钱,强迫女儿小陈嫁给于某,故于某与小陈的婚姻属于包办婚姻。根据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小陈因受胁迫而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结婚,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她不请求,于某也可以请求离婚。
【分析】背景素材:胁迫结婚案例
考点考查: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能力考查: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究问题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科学精神、法治意识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为分析类主观题,主体是于某与小陈,要求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从“法律保护下的婚姻”的角度来分析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通过标点符号、段落等,提取材料有效信息。
有效信息:在陈某的软硬兼施下,小陈违心地和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拒绝去于某家居住→运用婚姻的知识,从可撤销婚姻、婚姻自由的角度,说明小陈因受胁迫而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结婚,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于某也可以请求离婚。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相结合。
11.(23-24高二下·安徽·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李某9岁时父母离异,他随母亲高某生活。之后不久,母亲高某再嫁给王某,李某则由母亲高某与继父王某抚养成人。几年后,继父王某因病去世,李某继承了王某的部分遗产。而后一年,李某生父也因病去世,身为儿子的李某积极帮助生父现有的家庭成员料理后事,并要求继承生父的遗产。但是,继母刘某却指出,李某在此之前已经继承了继父王某的遗产,所以,也就不能再继承生父的遗产了。
材料二 2023年1月,甲(男)和乙(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在婚礼期间甲父亲当着亲戚的面赠送了一套价值20万元的茶具给这对夫妻。2023年2月,甲在乙未知情的情况下,将这套茶具卖给了苏某,并与苏某在微信上约定好价格、付款时间、交付时间等主要内容并进行了确认。不久,苏某支付了30万元,跟甲约定十天后将茶具交给苏某。乙知道后,在甲还没将茶具交给苏某前向人民法院起诉,称甲将茶具卖给苏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买卖合同不成立。
(1)结合材料一和所学知识,分析李某是否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你觉得法院会支持乙的说法吗?请说明理由。
【答案】(1)
李某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李某积极帮助生父现有的家庭成员料理后事,对生父尽了为人子的义务。李某作为其生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刘某不能限制或剥夺李某对其生父遗产的继承权。
(2)
法院不会支持乙的说法。
理由:①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甲和乙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不成立,乙不能以甲的妻子的身份主张权利。
②甲和苏某在微信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和确认,也是签订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双方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故茶具买卖的合同成立。
【分析】背景素材:继承纠纷、合同纠纷
考点考查:订立合同学问大、家和万事兴、薪火相传有继承、法律保护下的婚姻的有关知识
能力考查: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究问题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科学精神、法治意识
【详解】(1)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知识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的设问要求分析李某是否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需要调用家和万事兴、薪火相传有继承的有关知识分析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①:李某9岁时父母离异,他随母亲高某生活→可联系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关键词②:李某积极帮助生父现有的家庭成员料理后事→可联系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关键词③:结论→可联系李某作为其生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等相结合。
(2)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知识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的设问要求可转换为“乙能否主张甲与苏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并说明理由”,需要调用订立合同学问大、法律保护下的婚姻的有关知识分析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①:甲和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可联系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甲和乙夫妻关系不成立,乙不能以甲的妻子的身份主张权利。
关键词②:甲将茶具卖给苏某,二人在微信上约定好主要内容并进行了确认→可联系甲和苏某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茶具买卖合同成立。
关键词③:结论→可联系法院不会支持乙的说法。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等相结合。
12.(24-25高二上·江苏泰州兴化中学·期末)小强和小丽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10月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离婚,并进入了为期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小强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于2023年10月15日向赵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24年1月1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小强未能按时还款,赵某遂将小强及小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强和小丽共同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小丽辩称,借款时她与小强已处于离婚冷静期,对小强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夫妻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也证明双方之间并无大额款项的往来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赵某的请求和小丽的辩称进行评价。
【答案】①对赵某的请求部分支持。小强和赵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小强借款未还的事实证据充分,小强应依法对借款承担偿还之责。
②小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离婚冷静期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取决于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且债权人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借条是在小丽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赵某未能举证该笔借款用于小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分析】背景素材:夫妻纠纷
考点考查:合同、珍惜婚姻关系
能力考查: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究问题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科学精神、法治意识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题型、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是评价类主观题。明确本题考查的知识范围是法律与生活,设问指向是对赵某的请求和小丽的辩称进行评价。运用合同、夫妻之间的债务等知识进行分析说明。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①:在小强和小丽的离婚冷静期内,小强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于2023年10月15日向赵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24年1月1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小强未能按时还款,赵某遂将小强及小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强和小丽共同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可依据有效合同的相关知识分析说明。说明小强和赵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小强借款未还的事实证据充分,小强应依法对借款承担偿还之责。
关键词②:庭审中,小丽辩称,借款时她与小强已处于离婚冷静期,对小强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可调用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说明离婚冷静期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取决于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且债权人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借条是在小丽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赵某未能举证该笔借款用于小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小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要求与材料信息、课本知识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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