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 知识点整理-2025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202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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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一框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法的意义(P2) 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无论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就业创业,无一不需要民法的规范。 2、民法典的意义(P3) (1)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2)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3)民法典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3、民法的含义(P2)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法人,公立学校属于非营利法人,政府机关属于特别法人。 (2)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4、民事法律关系(P3-P4) (1)含义: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能不能)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5、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P4) (1)自然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6、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P4)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7、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P5) 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中有德: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德中有法: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力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8、民法规定基本原则的原因和目的(P5) (1)原因:(1)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2)内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3)★内容: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⑥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依法维护人身权利的依据(P7)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注意理解】: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 2、 ★人身权利的类型(P7) 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P7)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重要性: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3)侵权责任: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姓名权(P8-P9) (1)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特点: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特别提醒】: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3)民法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②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5、肖像权(P9) (1)含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民法中有关肖像权的规定: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6、名誉权和荣誉权(P10) (1)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有突出表现的民事主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 (2)★法律规定: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7、隐私权(P11)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对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意义: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8、保护个人信息(P11) (1)含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要求: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3)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4)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易混区分】:正确区分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 (1)名誉权:损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 (2)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只能为自然人所有,侵害表现为公开散布。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一框 保障各类物权 1、财产制度(P12-13) (1)财产制度的重要性: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2)法律规定财产权意义:①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②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③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3)保护财产权的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①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要给予补偿。≠赔偿 2、财产权的含义及分类(P13)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3、物权(P13) (1)含义与分类: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2)物权的原则:①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名词点击】①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一般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具有固定、耐久、保值增值等特征)②动产:除了不动产以外的物。(如存折、书、手机、车) 4、★所有权(P13-P14) (1)含义: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依据主体的不同,我国将所有权划分为三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除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外,其余财产可以由各类主体享有所有权。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①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相关链接】不动产所有权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的几种特殊情形: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②动产: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对于动产,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注意】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价值较大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通常也需要办理产权登记,如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要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出让人无权处分,但目前又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注意:但是遗失物、赃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等脱离物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的权利人。 5、共有财产(P15) (1)含义:在生活中,可能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共有关系。 (2)形式:①每个家庭成员可能有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整个家庭则有共有财产,夫妻之间也存在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不分彼此,都享有)②几个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可能形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按份共有) 6、他物权(P16) (1)含义:他物权是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2)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动产和不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3)种类: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对应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7、★用益物权(P16-P17) (1)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地位: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 ②为什么维护: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③如何维护: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相关链接】三权分置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民所有;经营权可以流转。 (2)宅基地使用权: ①地位:也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 ②权利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③保护期限: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相关链接】《土地管理法》规定: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②农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③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3)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含义:是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②商品房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建造房屋之前,先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的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主体:房地产开发商、商品房购买者 8、★担保物权(PP17) (1)含义: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P16第一段第4行) (2)类型: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例如房屋、汽车、电脑、股票等)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 ①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房子按揭贷款) ②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也可以进行质押担保)。(如汽车抵押给别人) 第二框 尊重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P17) (1)含义: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2)种类: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3)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全社会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 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2、★著作权(P18) (1)含义: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2)内容:①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②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 (3)★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 (4)保护期限:①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②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③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 3、作品(P19名词点击)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4、★专利权(P19) (1)含义:专利权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2)意义:专利权是维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 (3)获得: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 (4)法律规定:①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许可,专利转让情况,可以实施)②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③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否则构成侵权;(独占权) (5)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①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②发明人如果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则只要该发明保密得当,就可以一直受到保护。但是,一旦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6)种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7)保护期限: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保护期满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5、商标(P20) (1)含义: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 (2)表现:商标表现为文字、图案等形式。 (3)意义:体现着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经营者信誉良好,其商标往往具有巨大的价值。 (4)商标的获得: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注明“注册商标”或者“®”符号。 【相关链接】: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只有获得注册商标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5)商标注册的条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②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注意:同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也不能作为商标,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6)★法律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①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7)★保护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注册人只要依法续展。注册商标就可以长久地获得法律保护。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一框 订立合同学问大 1、合同(P23) (1)含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种类: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3)订立合同的原则:无论哪种合同,都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4)订立合同的意义: ①交易者角度: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者参与交易活动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订立合同,利用合同参与交易活动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志。 ②市场、资源、社会财富角度: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社会财富。 ③社会角度: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2、格式条款(P23相关链接) (1)含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意义:格式条款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也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3)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合同的订立(P24) (1)含义: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过程。 (2)订立的过程:法律将这个过程概括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4、要约(P24) (1)含义: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2)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数量、质量、价格等)。要约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其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要约必须标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点头即可成交。 (3)要约的法律效力: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一旦发出有效要约,就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如果要撤销或者变更必须依法进行。 5、承诺(P25) (1)含义:是受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有效承诺须具备的条件:对象:由受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内容: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时效: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4)承诺转化为“新要约”的新情况(内容+时间):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6、★合同效力(P26) (1)有效合同:有效合同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2)无效合同:①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②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注意】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仍可能存在财产返还、赔偿责任、追缴财产等。民法典还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否则无效。上述单位没有担保的主体资格。 7、合同订立的判断与产生(P27) (1)合同订立的判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外,只要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 (2)合同的产生:无论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合同。 (3)采用不同形式合同的意义:何种形式订立合同,有时会对当事人。能否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8、口头合同(P27) (1)含义:口头合同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合同。 (2)适用对象: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3)优点:口头合同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4)缺点:口头合同的问题在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合同的履行期限越长,当事人忘记约定内容或者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和执行就越容易产生争议。 9、书面合同(P27) (1)含义:书面合同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优点:①书面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②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3)适用对象: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成立条件: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特别提醒】:(1)由直接履行的行为产生的电子合同在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如:网购)(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二框 有约必守违约有责 1、履行合同(P29) (1)含义: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2)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合同的核心是履行合同义务。 (3)原则: 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如买二手房,协助过户) 绿色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全面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合同内容(P29) (1)重要性:履行合同的关键是明确合同内容。 (2)含义: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 (3)具体内容: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意】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并非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缺少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缺少上述内容时,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释合同,补全意思表示。 3、合同的变更或解除(P29) (1)原因: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可能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 (2)要求: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违约责任(P30-P31) (1)含义: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实质: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3)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①有违约行为;②有损害事实;③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无免责事由。 (4)承担方式:①★法律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③出现违约,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违约金、又没有交付定金,就按照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赔偿。司法一般会主张利益最大化。 (5)★违约行为的免责: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②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对于客观情况的发生,如果当事人能够预见却没有预见,或者没有尽最大努力克服或避免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免责是可以免除,而不是应当免除。如果仍旧有能力履行的,则可以继续要求其履行义务。 5、违约金计算(补充) 6、违约金和定金(P30相关链接) (1)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守约方提出请求时,无须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 (2)定金:定金是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交付的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一框 权利保障于法有据 1、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P32) 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P32-P33) (1)★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2)注意问题:①这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②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侵权人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3)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侵权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目的:通过对义务人施以惩罚,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警示他人不要采取类似行为。 3、★诉讼时效(P33) 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1)不同类型的诉讼时效期间和起算点 ①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3年从侵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而不是从有侵权行为时开始起算。即自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②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自从权利受损之日起开始计算; 例外,10年,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③特殊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5年。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其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权利人仍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可能丧失胜诉权。 (3)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四类请求权: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4、★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P33)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损害事实 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主观过错 ③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 5、★特殊侵权责任(P34) (1)过错推定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与动物有关的侵权责任(P34相关链接) 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③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7、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P34) (1)对个人: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过错责任、因果关系等规定在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划定了界线。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2)对社会: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框 权利行使注意界限 1、权利的含义(P35) 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注意:不是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2、★民事权利行使的界限(要求)(P35)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不同民事权利的界限(P35-P36) (1)民法对名誉权(人身权)设定的界限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是,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2)★民法对著作权的限制 ①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这就是作品的合理使用。具体情形: 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 发表的作品。 D.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 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②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具体情形: A.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刊登的作品。 B.在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 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 ③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联系: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4、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意义(P37-P38) (1)必要性:邻里之间如果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观景等方面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2)意义: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5、相邻关系的实质和主要类型(P37-P38) (1)实质: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2)主要类型:相邻用水、排水,相邻通行,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有害物质排放,等等。 (3)相邻关系的基本要素: 主体——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 主体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之间相互毗邻。 基于不动产的相互毗邻而发生,随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 6、如何处理相邻关系?(P38) (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具体要求: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一框 家和万事兴 1、生活中的亲属关系(P42-P43) (1)内容: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 (2)法律表现: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依据:①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P43) (1)抚养义务: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教育义务: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3)监护职责: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父母对子女的权利(P43) ①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4、★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P43相关链接)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5、★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P44) ①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②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6、成年意定监护制度(P44-P45) (1)目的: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2)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缺陷: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4)意义:①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②有助于防止老年人被骗取钱财的案件发生。 (5)成年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 注:意定监护基于自己的意愿,法定监护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7、家庭中的侵权行为(P45) (1)表现: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2)侵权责任: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1、继承(P46) (1)含义: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的意义: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3)继承关系: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2、继承的要求(P46) ①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②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3、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P46)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4、继承权的取得(P46-P47) ⑴法定继承: ①含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条件: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P47段一) ③特点: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P47段一) ④范围和顺序:见第6个问题。 ⑵遗嘱继承: 含义: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注: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5、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P46相关链接) ①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②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③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6、★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P47) ①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②此外,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注意】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7、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的原则(P47相关链接)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8、继承的做法与意义(P47) (1)做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9、遗嘱与遗赠(P48-P49) (1)含义: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注意】①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②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真实意思表示。即:所立遗嘱无需经别人同意,是个人行为。③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种类: 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为遗赠。 【注意事项】①遗嘱包含遗嘱继承和遗赠,所以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②遗赠是无偿法律行为。但受遗赠人应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遗嘱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3)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目的是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4)形式: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公证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否则无效。 ③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代书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 ⑥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不管有没有再去订立),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0、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意义(P49)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一框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结婚的含义(P50)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P50) ①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名词点击: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正确对待婚姻(P50) (1)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4、★结婚的法定条件(P51)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基于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重婚,婚姻无效】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 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 5、结婚登记程序(P51) (1)原因:①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②重要性: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和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程序: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6、同居关系(P52相关链接)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般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③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意味着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特别提醒】: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非法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只有经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和合法婚姻的区别:(1)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受法律保护。(2)事实婚姻因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本质上也是一种不合法的关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具体分析。(3)合法婚姻则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明确了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 7、离婚要慎重的原因(P52) 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8、离婚自由(P53) (1)离婚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2)离婚限制: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9、离婚方式(P53) (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①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诉讼离婚):①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③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④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10、离婚后关于抚养和探望孩子的权利(P53相关链接) ①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二框 夫妻地位平等 1、夫妻关系(P54) (1)确立: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式确立。结婚后,除了两情相悦,男女双方还要遵守法律规定。 (2)内容: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核心:夫妻平等 ①地位:“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②表现: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相关连接:平等≠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2、夫妻人身关系平等(P54) (1)含义: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 (2)重要体现:人格独立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3)★重要标志: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4)意义: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特别提醒】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2)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3)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4)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5)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3、夫妻财产关系平等(P55) (1)特点: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2)内容: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财产的确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4)原则: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辨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夫妻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是两个概念,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4、★夫妻共同财产(P5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5、★夫妻个人财产(P55相关链接)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约定财产制(P56) ①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补充:约定财产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 ③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提醒】: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7、夫妻共同债务(P56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共同债务) 8、日常家事代理权(P55相关链接)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P56) “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学习与婚姻相关的法律能让我们了解婚姻中的底线和禁区。婚姻是一门包罗万象、关涉人生幸福的大学问,需要我们用心去追寻与探索。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一框 立足职场有法宝 1、法律对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保障(P60-P61) (1)法律保障:①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②为了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2)国家保障:①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3)意义:①保障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提升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②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④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2、劳动者与劳动法(P61) (1)劳动者:①含义: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人。②要求: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法:①作用: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②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P61)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①地位:劳动法的首要原则;②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劳动法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③内涵: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2)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①内涵:a.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b.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②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 (3)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①体现: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倾斜保护。劳动法还注重对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少数民族劳动者、退役军人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②意义:显示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相关链接】:国家对女职工和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高强度劳动; ⑵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高强度劳动; ⑶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高强度劳动; ⑷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等………… 4、劳动合同(P62) (1)★含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法律依据:①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③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作用: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应当定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的条款(P62-P63) (1)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 (2)可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是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6、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P63)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①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公平,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③平等自愿,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④协商一致,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⑤诚实信用,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诚实,恪守信用。 7、★劳动合同的效力(P64) (1)有效合同: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产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①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②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无效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适用);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意: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框 心中有数上职场 1、★劳动者的权利(P65-P66) (1)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①含义:劳动报酬就是人们常说的工资,它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②原因: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相关链接】 工资种类: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发放要求:劳动法规定—①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河北第一档2200(沧州市区、黄骅市);第二档2000(泊头、河间等市),第三档1800(沧州没有该档)③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①地位: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②内容: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③带薪年休假制度:我国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相关链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作为对劳动者牺牲休息或休假时间的回报,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如下 ①平时安排不得超过3小时/天,支≥150%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周六日,支付≥200%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3)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①原因:劳动创造财富,劳动者理应得到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关心和保护。②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①必要性: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会出现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可能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②目的:为了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相关链接】 (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2)违法处罚:对少数单位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5)劳动者还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劳动者的义务(P67)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P67) ①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②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67相关链接)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争议的含义(P68)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劳动争议。 【提示】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发生的纠纷,除此之外的其他关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6、★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劳动者维权的途径)(P68-P6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1)协商和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妨先试试"有话好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注意:和解协议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只能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自觉。(不具法律约束力) (2)申请调解 ①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 ②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注意: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没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本单位)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可直接提起诉讼,主要有两种情况: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倍赔偿金的。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两个特点:小额争议;问题简单明了(标准明确)目的:便捷高效 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效力的区别:终局裁决的,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起十五日起未向法院起诉的,该裁决书生效 (3)劳动仲裁 ①含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 ②条件: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③效力:根据劳动法律、法规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4)提起诉讼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5)其他途径 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一框 自主创业公平竞争 1、自主创业的步骤(P70-P72) (1)创业的第一步,需要考虑创办什么样的经营主体。 ①形式:创业者可以采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②区别: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些不同形态的经营主体在成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2)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 ①内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机构等事项。 ②意义:这些文件确立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①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②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4)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①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A.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B.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补充:②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企业是不需要向社会公开。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5)创业之路,法律相伴。 ①原因:在实践中,创业项目虽然很多,但创业成功并不容易。导致创业失败的原因各种各样,创业者缺乏法律意识是其中之一。 ②要求: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自主创业五步走:(1)选择经营主体;(2)符合法律规定,准备相应的文件;(3)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4)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5)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2、市场主体形态(P71相关链接)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织结构简单,出资人对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严格,股东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前者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市场经营者要公平竞争(P73) (1)★依据: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 (2)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否则就可能受到黄牌警告 甚至被红牌罚下。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P73-P74) 【相关链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主要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1)“搭便车”行为(混淆行为): ①含义: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这种混淆行为就是典型的“搭便车”。 ②危害: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③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自己宣传) ②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他人宣传) (3)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商业诋毁行为;②不当有奖销售行为;③商业贿赂行为;④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框 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因(P74) (1)必要性:①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上商品种类的不断增多,消费者仅凭一己之力很难分辨商品的实际品质。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呈现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2)法律依据: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意义:这不仅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助于守法诚信的经营者扩大市场,并最终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2、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及启示(P75) (1)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启示:①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②消费者可以借助多种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经营者的要求(P75) (1)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2)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②对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3)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①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的维权途径(P75)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④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5、依法纳税的原因(P76) ①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②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 ③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既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 6、我国的主要税种(P76-P78) (1)增值税 ①含义: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②征税对象:增值额就是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③最大特点和作用: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④“营改增”的目的: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企业所得税 ①含义: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②适用范围: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个人所得税 ①含义: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②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起征点)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 ③意义: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一框 认识调解与仲裁 1、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P82-P83) (1)多元方式:①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②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2)优先选择: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原因:诉讼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伤和气。用调解方式有效化解矛盾,避免了人力、精力、财力成本的过度消耗与司法资源的浪费。优先选择≠最佳选择)。 (3)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2、调解(P83) (1)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是调解的正当性基础。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自愿达成协议;第三方中立是调解的必然要求。第三方不能依附于某一方或偏袒某一方,应不偏不倚。) (2)类型:①诉讼调解。②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 3、人民调解(P83) (1)含义: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2)要求:人民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3)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4)★效力:①经其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②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5)★地位:人民调解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国内被称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被称为“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相互对应。(补充) 4、行政调解(补充) (1)含义:行政调解又称为“政府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调解。 (2)依据:主要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3)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纠纷。 5、仲裁调解(补充)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诉讼调解(补充) 诉讼调解也称法院调解、司法调解,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主要适合于诉讼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和特定行政争议。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仲裁(P84) (1)含义:是通过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对纠纷进行居中裁决的活动。(补充) (2)地位: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3)种类: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8、商事仲裁(P84-P85) (1)含义: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2)★商事仲裁的制度要求: ①或裁或审制度: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协议仲裁制度: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不公开审理制度: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事交易信息。 ④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一裁终局。 (3)★不适用仲裁的情形: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特点:具有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不公开)、便捷性、经济性。 ①自愿性: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②灵活性:仲裁程序比较灵活。 ③保密性: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 ④便捷性: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⑤经济性:体现在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等方面。 实行一裁终局,与诉讼两审终审制相比,有利于缩短纠纷解决时间、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关于仲裁协议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通常出现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并应当载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信息。例如,合同中关于仲裁可以这样表述:“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框 解析三大诉讼 1、诉讼(P85-P86) (1)含义: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3)要求:诉讼解决纠纷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4)特点:①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②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③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④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2、诉讼法(P86) (1)含义: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是诉讼法。 (2)我国的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注:(1)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2)程序法是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3)关系: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 3、诉讼的主要类型(P87) (1)类型: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类型。 (2)差异表现:它们在案件性质、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三种类型的诉讼最主要区别在于诉讼目的和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3)★诉讼目的: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行政诉讼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刑事诉讼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4)★提起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第一框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1、保障诉讼权利的必要性及原则(P88) (1)必要性: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2)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 【相关链接】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办理任何案件均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体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中的第三十三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2、★诉讼权利的内容(P89)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①适用情况(原因):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②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实体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民法中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消费者权益法中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和程序权利(程序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申请回避权等。),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①回避制度含义: 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②意义: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③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自行回避是前述人员发现存在法定事由后主动要求退出本案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等认为前述人员存在法定事由并提出申请要求其退出本案诉讼活动; 指令回避是前述人员存在法定事由应当回避,但其本人未主动要求,当事人等也未提出申请,而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职权作出决定,命令其退出本案诉讼活动。 【相关链接】回避情形及回避主体: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上述人员在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在刑事诉讼中,除上述情形外,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应当依法回避。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①含义: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②上诉自由: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③★上诉期限: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日和5日。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法律援助制度(P90-P91) (1)含义: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 (2)原因(必要性):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 (3)内容: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①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②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 ③法律援助的对象: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④法律援助的形式: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4)获得方式与适用范围: ①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涉及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或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进行刑事辩护或代理。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相关链接】“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体现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5)程序: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6)要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知识整合】:全面了解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 (1)《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 ①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均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律师法》规定:④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第二框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1、起诉(P92) (1)含义:起诉,俗称“告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2)地位:起诉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3)原则: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4)管辖制度: ①受理法院: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②法院类型: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③作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有明确的管辖分工,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及时审判。 2、登记立案(P92) (1)内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2)意义: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易错易混:起诉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的成立,不一定立案。 【拓展】起诉的必备条件: 1.起诉者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应诉(P92) (1)送达流程: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准备活动: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还要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审理(P93) (1)含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 (2)地位: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3)阶段: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与宣告判决等阶段。 ①开庭准备: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②法庭调查:全面调查案件事实:法官主导纠问,当事人陈诉、证据出示。这一阶段是开庭审理的重心。 ③法庭辩论: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意见。 ④休庭评议: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结论(制作庭审笔录)。 ⑤宣告判决: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内容。 (4)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1)内涵: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2)意义:(补充理解)①公开审判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中的体现。公开审判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机会了解案件的审理活动,并且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进行监督,使案件的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②公开审判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使法院的审判活动被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阳光”之下,增强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从而有助于审判人员增强责任感,正确行使审判权,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司法专横,杜绝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③公开审判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④有利于在社会上普及法律知识。 5、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P93相关链接) (1)刑事公诉案件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等)、提起公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2)刑事诉讼法庭调查的顺序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讯问被告人,被害人等向被告人发问;控辩双方向被害人发问;出示、辨认证据;调取新证据;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6、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P94) (1)二审程序:①一审结束后,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②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 (2)再审程序: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注意:上诉有期限,可在上诉期内向一审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再审≠二审。二审是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重新审理;再审是对一审或二审已生效裁判的纠错。 二审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就是终审判决,对此不能提起上诉。 第三框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1、证据(P94-P96) (1)含义:证明的根据,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2)作用: ①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 ②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 ③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 ④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3)★分类: 分类 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刑事诉讼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特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证据的收集与保存(P96) (1)要求: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 (2)必要性: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3)体现:①与别人合作要尽量签书面合同;②借钱给别人,要对方写借条;③返还比较重要的东西给别人,要对方写收条;④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要尽量索取发票。 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P97) (1)“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注意】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P97相关链接) (1)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3)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 (6)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 (8)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 注意:除过错推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之外,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只有作为侵权者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只是规定了被告承担证明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结果还需要原告进行举证。 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P97) (1)要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因: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3)目的: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注意】行政诉讼原告需举证的情形:对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原告有提供申请证据的责任;对行政赔偿案件,原告对于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P97) (1)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6、举证基本原则(P97) (1)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任何诉讼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原因:①必要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②意义: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7、举证责任含义(补充)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责任。 政治 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 知识点 编辑人:王景昂第 1 页 共 33 页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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