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薪火相传有继承(含配套习题)-高中政治2025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新课课件

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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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薪火相传有继承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5-2026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ZIP
文件大小 158.70 MB
发布时间 2025-03-05
更新时间 2025-03-05
作者 绵竹市万卷书城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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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 2025版 - 高中政治· 框框练 】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16个选择题 选自2024模拟题 ---- 学 生 版 ---- 1.(2024山东高三模拟)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妻子张某和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原住房翻建,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6年,大儿子因居住房屋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10万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无。小儿子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应属申请宅基地时的三人共有,父亲黄某已去世,其享有的12万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对本案认识正确的是(  ) ①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对黄某申请的宅基地拥有所有权 ②宅基地使用权是黄某一家一项重要的财产权 ③黄某去世后张某和大儿子仍有宅基地使用权 ④小儿子作为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其诉求应得到支持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2.(2024广西桂林高三三模)某校开展“法律知识大讲堂”,同学们有如下发言。下列合理的是(  ) A.小张擅自将自家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妨碍邻居出行,这侵犯了邻居的用益物权 B.小丁在商店发现了自己创作但已丢弃的乐谱,他对该乐谱仍享有著作权 C.老金打算立遗嘱,须本人亲笔书写且应当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D.老赵因洪水毁路不能如期履行运输合同,其所收定金无需退还 3.(2024黑龙江哈尔滨高三模拟)王乙与王丙兄妹均拒绝赡养89岁高龄的父亲王甲。王甲不得已,只好与村委会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王甲将其个人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房屋遗赠村委会,村委会负责王甲生养死养。之后村委会负担起扶养王甲的责任,并在甲去世后要妥善处理后事。此时王乙与王丙又以法定继承人的名义力争王甲遗产的继承权。对此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村委会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可合法继承该房产 ②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村委会承担了王甲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房屋遗赠的权利 ③王乙与王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获得该房产 ④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要优先于法定继承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4.(2024辽宁丹东高三一模)王大爷名下有两套房产,生前立下遗嘱,将其中一套给无房的二儿子,另外一套给大儿子和三儿子,并进行公证。三儿子对此不满,对老人不管不问。王大爷生气后重新设立自书遗嘱,将两套房子留给大儿子和二儿子各一套。一年后王大爷因病逝世,三儿子要求继承王大爷的房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②三儿子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应在一定范围内少分 ③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④第一份遗嘱经过公证,三儿子可继承其中一套的一半房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5.(2024湖南衡阳高三三模)王某养有一儿一女,退休后跟儿子生活。2018年王某立了一份遗嘱并作了公证,将全部存款归女儿,房屋由儿子继承。后因与儿子不和,到公立养老院居住,女儿照顾,儿子没有去探望。2023年王某病重,在去世前神志尚且清楚之时,在三位医务人员在场时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留给女儿继承,50万存款赠送给养老院。王某去世后,对其财产的处理,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①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王某遗产应按遗嘱办理 ②口头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③养老院可以根据王某的口头遗嘱,继承王某50万元存款 ④王某在神志清楚且有人见证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是最后有效的遗嘱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6.(2024黑龙江哈尔滨高三模拟)崔甲年事已高,配偶已经去世,每月有 7000 元退休金及稳定房租收入,但患有老年病,希望儿子崔乙赡养。崔乙无稳定工作,且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由于多年前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父子感情不和,且崔乙收入远低于崔甲,因此崔乙拒绝赡养老人。崔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崔乙支付赡养费。本案中(  ) ①崔乙不履行赡养义务将丧失对崔甲遗产的继承权 ②赡养老人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③崔乙收入不稳定且患慢性疾病,收入远低于崔甲,因此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④赡养费的金额应考虑崔甲的需要、崔乙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经济水平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7.(2024山东德州高三三模)弟弟董乙未经商量把母亲送到养老院并签订寄养协议,后因拖欠寄养费五兄妹被养老院告上法庭。大哥董甲以兄弟曾协议分养祖母和母亲、三个姐姐以不继承遗产等为由拒绝分摊寄养费。对于这一纠纷,正确的评价是(  ) ①董乙五兄妹没有在寄养协议签字,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②按照公序良俗和当地习惯,女儿无继承权或应当少分 ③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因是否继承过遗产而改变 ④私人协议不能冲抵法定义务,但可以适当降低董甲赡养费份额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8.(2024江西宜春高三三模)李某和张某育有两子:李大和李二。2013年,夫妇分别立下公证遗嘱,将名下房产赠与李二。几年后,二老被李二送至养老院。2017年,老两口在养老院与李大妻子顾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房产赠与顾某。此后,顾某忠实履行了协议。老两口去世后,李二认为顾某有义务照顾公婆,不认同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中(  ) ①老两口的房产应依据遗赠扶养协议由顾某继承 ②李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无权继承老两口的房产 ③李二可以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其与顾某的纠纷 ④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9.(2024黑龙江高三模拟)周女士有三个哥哥,母亲早亡,父亲再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父亲去世后,周女士留下来照顾继母,其继母立下遗嘱将该房屋属于她自己的产权份额交由周女士继承。同时,周女士的继母还找了三名见证人见证遗嘱的签署。你认为周女士的继母去世后,周女士应继承的这套房产的份额是(  ) A.1/4 B.2/5 C.3/7 D.7/10 10.(2024福建福州高三模拟)2008年老姜与妻子离婚,此后,二人的独生女12岁的小姜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老姜未再婚。2020年4月,老姜不幸患癌症,治疗期间均是其妹妹姜霞一家帮忙照顾老姜的生活起居。2022年3月,老姜去世。在老姜生病期间,小姜仅去医院看望父亲两次,并未实际照料父亲。2023年5月,姜霞将哥哥老姜的遗产20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小姜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为老姜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老姜的全部遗应由其单独继承。小姜因与姑姑姜霞就遗产事宜协商不成,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姜霞返还遗产20万元。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①小姜在父母离婚后未尽赡养义务,遗弃老姜,已经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②小姜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的妹妹不能继承遗产 ③姜霞在哥哥生病期间尽到了较多的照顾责任,姜霞可以分得部分遗产 ④分适当财产给姜霞,可以彰显公平原则,同时鼓励亲人之间相互扶持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1.(2024湖北高三模拟)老人袁某与孙甲有婚生子孙乙、养女孙丙。袁某与孙甲二人有房产、存款若干。2008年,孙甲患病不能自理,住院15年至去世均由袁某照顾护理。孙乙因犯罪长期服刑。孙丙大学毕业到外埠工作定居,在孙甲住院期间经常回家探望。关于本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养女孙丙不应该分得遗产 ②婚生子孙乙有权分得遗产 ③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④袁某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一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2.(2024湖北高三模拟)张某85岁,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张某长年疾病缠身,平时生活起居、生病住院一直是楼下卖水果的李某在帮忙、照顾。为了感谢他的精心照顾,张某想在自己过世后将其个人的遗产全部赠予李某。下列选项中张某可选的做法是(  ) ①在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下,指定李某为遗嘱继承人 ②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其个人合法遗产赠与李某 ③与李某协商并以书面形式指定李某为自己意定监护人,个人遗产由李某继承 ④与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李某尽到扶养义务后可以获得其个人合法遗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3.(2024河北高三模拟)杨某因公伤不幸亡故,用工单位赔付了108万元,妻子詹某及其两个女儿拒绝与杨某父母分割108万元赔偿款,但表示愿与老两口共同生活,并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老两口与詹某及两个孙女协商无果,遂将詹某及孙女诉至法院。据此可知(  ) ①作为杨某的法定继承人,杨某父母有权继承108万元 ②每月支付杨某父母相应的赡养费并非詹某的法定义务 ③詹某及其两个女儿无权阻止老两口参与分配108万元 ④若杨某父母接受了赡养费,则无权参与分配108万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4.(2024黑龙江哈尔滨高三模拟)李某未婚配,没有子女,系小李的叔叔,原建有平房三间。李某与小李签订协议书并予以公证,约定:1.小李出资将平房翻建为楼房,建成后,留下一间给李某终生居住,李某去世后楼房全部归小李所有;2.李某年老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小李照料,尽子女义务。翻建后,小李拒绝让李某居住于楼房内。李某遂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李因为未尽赡养义务,从而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 ②二人所签署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赠和法定继承 ③若李某丧失行为能力,小李据协议成为李某的监护人 ④若小李未妥善照顾李某居住,法院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5.(2024安徽芜湖高三模拟)杨某是一名聋哑老人,终身未成家,晚年生活无法自理。邻居顾氏兄弟主动伸出援手,对其生活起居、送医看病极尽照料。杨某去世后,顾氏兄弟负责其全部丧葬事宜并按照风俗祭拜。事后,顾氏兄弟向法院申请指定市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并将财产最终转移到顾氏兄弟名下。法院经审判支持了顾氏兄弟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  ) ①说明顾氏兄弟对杨某遗产的继承属于合法的遗产继承 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具体生动体现 ③表明法院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④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残救济的善良风俗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6.(2024湖南长沙高三模拟)闵某(男)与康某(女)为夫妻关系,因康某母亲早年亡故,康某的弟弟小康又在外地工作,故闵某夫妇婚后一直与康某父亲老康共同生活。2011年,康某罹患疾病去世,闵某主动承担起照料老康日常饮食起居的责任。2023年8月,老康因病去世,留有90余万元的遗产。闵某要求与小康共同继承这笔遗产,但被小康以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为由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老康若有遗嘱写明遗产留给闵某,则属于遗赠 ②闵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③闵某、小康应按法定继承分割相关遗产 ④闵某和小康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此次纠纷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参考答案】 1.C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对黄某申请的宅基地拥有用益物权,①错误。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②正确。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妻子张某和大儿子)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建房,黄某去世后张某和大儿子仍有宅基地使用权,③正确。宅基地使用权因死亡而消灭,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求于法无据,④错误。 2.B 虽然乐谱丢弃,但权利人并未转移,小丁对该乐谱仍享有著作权,B正确。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妨碍邻居出行,这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A错误。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符合条件的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不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就能生效,C错误。因洪水属于不可抗力,老赵可以因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所收定金需要退还,D错误。 3.C 村委会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从而获得该房产,但不是通过合法继承获得的,遗赠扶养协议是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①错误,②正确。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要优先于法定继承,王乙与王丙虽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可获得该房产,③不选,④正确。 4.B 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①正确。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根据李大爷的自书遗嘱(属于有效遗嘱),三儿子不能分得房产,且其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三儿子不能分到房产,②错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被继承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多份遗嘱时,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③正确。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三儿子不能继承房产,④错误。 5.C 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王某遗产应按遗嘱办理,①正确。有完全行为能力且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的遗嘱属于有效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神志清楚的李某在三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立下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②错误。遗赠不属于继承。王某遗嘱有效,养老院可以根据王某的口头遗嘱,接受王某50万元存款的遗赠,但不属于继承,③错误。王某在神志清楚且有人见证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是最后有效的遗嘱,④正确。 6.D 崔乙作为崔甲的儿子,属于法定继承人,崔乙不履行赡养义务不一定丧失对崔甲遗产的继承权,①不选。材料中指出崔乙收入远低于崔甲,且父子感情不和,拒绝赡养老人,在本案中,赡养老人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②入选,③排除。材料中指出崔乙患有慢性疾病,且收入低于崔甲,在本案中关于赡养费的问题,金额应考虑崔甲的需要、崔乙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经济水平,④正确。 7.D 弟弟与养老院签订的是有效的寄养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未签字的子女,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看似不受合同的直接约束。但是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其他未签字的子女,仍然有分担寄养费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哥哥和妹妹虽没有在寄养协议上签字,但仍然有分担寄养费的义务,应成为本案被告,①不选。父母、子女、配偶都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也有继承权,②错误。材料中指出三个姐姐以不继承遗产等为由拒绝分摊寄养费,在本案中,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因是否继承遗产而改变,③入选。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大哥董甲以兄弟曾协议分养祖母和母亲,可以适当降低董甲赡养费份额,④正确。 8.C 顾某不是老两口的继承人,顾某履行了遗赠抚养协议中的义务,因此老两口的房产应按照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由顾某获得而不是继承,①错误。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老两口与顾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李二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无权继承老两口的房产,②正确。继承纠纷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③错误。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老两口虽然立下公证遗嘱,但又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人民法院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④正确。 9.D 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一半的产权归周女士的父亲,父亲去世后,兄妹4人与继母每人继承1/10的产权,继母拥有6/10的产权,根据继母的遗嘱,继母去世后其全部产权归周女士,且遗嘱合法有效,因此,周女士继承的这套房产的份额为7/10,D入选,ABC错误。 10.D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一般会丧失继承权。该案中没有明确小姜遗弃老姜,没有丧失继承权,①错误。姜霞在哥哥生病期间尽到了较多的照顾责任,姜霞可以适当分得遗产,②错误。本案中被继承人老姜有亲生女儿小姜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姜霞作为第二继承人,不能继承所有遗产,鉴于她对哥哥尽了较多照顾,可以适当分得遗产,③正确。适当分部分财产给姜霞,可以彰显公平原则,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鼓励亲人之间相互扶持,④正确。 11.C 养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材料中指出孙甲患病不能自理时,孙丙大学毕业虽然到外埠工作定居,但在孙甲住院期间经常回家探望,所以作为养女的孙丙有权分得遗产,①不选。老人袁某与孙甲有婚生子孙乙,在本案中孙甲并未设立遗嘱,所以孙乙属于法定继承人,虽然因犯罪长期服刑,但并没有剥夺其继承权,孙乙有权分得遗产,②正确。材料中孙甲去世时并没有设立遗嘱,所以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③正确。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孙甲的遗产,但在继承之前应该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所以袁某首先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然后和孙乙、孙丙一起平分另一半财产(孙甲的遗产),即袁某可以分得三分之二的财产,④错误。 12.C 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继承人,李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不能成为遗嘱继承人,①错误。李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张某只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遗产赠给李某,张某可以通过公证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李某,②入选。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涉及遗产处理,因此不能使张某在过世后个人遗产由李某继承,③错误。李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张某可以与李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李某尽到扶养义务后可以获得遗产,④入选。 13.C 本案中108万元并非杨某的遗产,而是杨某的死亡赔偿金,不能适用于“继承”,①排除。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詹某作为儿媳并不在这个法律定义的“子女”范畴内,每月支付杨某父母相应的赡养费并非詹某的法定义务,②正确。108万元是杨某的死亡赔偿金,杨某父母作为杨某的近亲属有权参与108万元的分配,詹某及其两个女儿无权阻止老两口参与分配108万元,③正确。即使杨某父母接受了赡养费,杨某父母作为杨某的近亲属也有权参与分配108万元,④排除。 14.C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本案中小李因为未尽赡养义务,可能会继承不到遗产,但不是因此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①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本案中小李他们签订的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法律效力高于遗赠和法定继承,②正确。材料中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而不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李某年老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小李照料,尽子女义务。而不是小李据协议成为李某的监护人,③错误。李某与小李签订协议书并予以公证,约定:1.小李出资将平房翻建为楼房,建成后,留下一间给李某终生居住,李某去世后楼房全部归小李所有;2.李某年老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小李照料,尽子女义务。翻建后,小李拒绝让李某居住于楼房内。若小李未妥善照顾李某居住,法院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④入选。 15.D 顾氏兄弟不是杨某的法定继承人,不能法定继承杨某遗产,①不选。杨某残疾、终身未成家,晚年生活无法自理,邻居顾氏兄弟主动尽心照料杨某,并在杨某去世后负责其全部丧葬事宜并按照风俗祭拜,法院经审判支持顾氏兄弟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并将财产最终转移到顾氏兄弟名下,法院的判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具体生动体现,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残救济的善良风俗,②④入选。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本案不涉及处理相邻关系,③不选。 16.C 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遗赠是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闵某属于老康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若老康有遭嘱写明遗产留给闵某,属于遗嘱继承,而不是遗赠,①错误。法律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康在外打工,康某去世后,闻某照料老康日常饮食起居10余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而小康作为老康的儿子,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②正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闵某、小康应按法定继承分割相关遗产,③正确。继承纠纷不能仲裁,④错误。 1 / 6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 2025版 - 高中政治· 框框练 】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16个选择题 选自2024模拟题 ---- 教 师 版 ---- 1.(2024山东高三模拟)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妻子张某和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原住房翻建,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6年,大儿子因居住房屋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10万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无。小儿子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应属申请宅基地时的三人共有,父亲黄某已去世,其享有的12万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对本案认识正确的是(  ) ①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对黄某申请的宅基地拥有所有权 ②宅基地使用权是黄某一家一项重要的财产权 ③黄某去世后张某和大儿子仍有宅基地使用权 ④小儿子作为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其诉求应得到支持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C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对黄某申请的宅基地拥有用益物权,①错误。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②正确。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妻子张某和大儿子)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建房,黄某去世后张某和大儿子仍有宅基地使用权,③正确。宅基地使用权因死亡而消灭,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求于法无据,④错误。 2.(2024广西桂林高三三模)某校开展“法律知识大讲堂”,同学们有如下发言。下列合理的是(  ) A.小张擅自将自家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妨碍邻居出行,这侵犯了邻居的用益物权 B.小丁在商店发现了自己创作但已丢弃的乐谱,他对该乐谱仍享有著作权 C.老金打算立遗嘱,须本人亲笔书写且应当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D.老赵因洪水毁路不能如期履行运输合同,其所收定金无需退还 2.B 虽然乐谱丢弃,但权利人并未转移,小丁对该乐谱仍享有著作权,B正确。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妨碍邻居出行,这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A错误。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符合条件的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不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就能生效,C错误。因洪水属于不可抗力,老赵可以因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所收定金需要退还,D错误。 3.(2024黑龙江哈尔滨高三模拟)王乙与王丙兄妹均拒绝赡养89岁高龄的父亲王甲。王甲不得已,只好与村委会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王甲将其个人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房屋遗赠村委会,村委会负责王甲生养死养。之后村委会负担起扶养王甲的责任,并在甲去世后要妥善处理后事。此时王乙与王丙又以法定继承人的名义力争王甲遗产的继承权。对此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村委会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可合法继承该房产 ②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村委会承担了王甲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房屋遗赠的权利 ③王乙与王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获得该房产 ④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要优先于法定继承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3.C 村委会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从而获得该房产,但不是通过合法继承获得的,遗赠扶养协议是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①错误,②正确。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要优先于法定继承,王乙与王丙虽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可获得该房产,③不选,④正确。 4.(2024辽宁丹东高三一模)王大爷名下有两套房产,生前立下遗嘱,将其中一套给无房的二儿子,另外一套给大儿子和三儿子,并进行公证。三儿子对此不满,对老人不管不问。王大爷生气后重新设立自书遗嘱,将两套房子留给大儿子和二儿子各一套。一年后王大爷因病逝世,三儿子要求继承王大爷的房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②三儿子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应在一定范围内少分 ③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④第一份遗嘱经过公证,三儿子可继承其中一套的一半房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4.B 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①正确。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根据李大爷的自书遗嘱(属于有效遗嘱),三儿子不能分得房产,且其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三儿子不能分到房产,②错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被继承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多份遗嘱时,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③正确。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三儿子不能继承房产,④错误。 5.(2024湖南衡阳高三三模)王某养有一儿一女,退休后跟儿子生活。2018年王某立了一份遗嘱并作了公证,将全部存款归女儿,房屋由儿子继承。后因与儿子不和,到公立养老院居住,女儿照顾,儿子没有去探望。2023年王某病重,在去世前神志尚且清楚之时,在三位医务人员在场时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留给女儿继承,50万存款赠送给养老院。王某去世后,对其财产的处理,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①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王某遗产应按遗嘱办理 ②口头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③养老院可以根据王某的口头遗嘱,继承王某50万元存款 ④王某在神志清楚且有人见证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是最后有效的遗嘱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5.C 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王某遗产应按遗嘱办理,①正确。有完全行为能力且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的遗嘱属于有效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神志清楚的李某在三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立下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②错误。遗赠不属于继承。王某遗嘱有效,养老院可以根据王某的口头遗嘱,接受王某50万元存款的遗赠,但不属于继承,③错误。王某在神志清楚且有人见证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是最后有效的遗嘱,④正确。 6.(2024黑龙江哈尔滨高三模拟)崔甲年事已高,配偶已经去世,每月有 7000 元退休金及稳定房租收入,但患有老年病,希望儿子崔乙赡养。崔乙无稳定工作,且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由于多年前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父子感情不和,且崔乙收入远低于崔甲,因此崔乙拒绝赡养老人。崔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崔乙支付赡养费。本案中(  ) ①崔乙不履行赡养义务将丧失对崔甲遗产的继承权 ②赡养老人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③崔乙收入不稳定且患慢性疾病,收入远低于崔甲,因此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④赡养费的金额应考虑崔甲的需要、崔乙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经济水平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6.D 崔乙作为崔甲的儿子,属于法定继承人,崔乙不履行赡养义务不一定丧失对崔甲遗产的继承权,①不选。材料中指出崔乙收入远低于崔甲,且父子感情不和,拒绝赡养老人,在本案中,赡养老人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②入选,③排除。材料中指出崔乙患有慢性疾病,且收入低于崔甲,在本案中关于赡养费的问题,金额应考虑崔甲的需要、崔乙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经济水平,④正确。 7.(2024山东德州高三三模)弟弟董乙未经商量把母亲送到养老院并签订寄养协议,后因拖欠寄养费五兄妹被养老院告上法庭。大哥董甲以兄弟曾协议分养祖母和母亲、三个姐姐以不继承遗产等为由拒绝分摊寄养费。对于这一纠纷,正确的评价是(  ) ①董乙五兄妹没有在寄养协议签字,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②按照公序良俗和当地习惯,女儿无继承权或应当少分 ③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因是否继承过遗产而改变 ④私人协议不能冲抵法定义务,但可以适当降低董甲赡养费份额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7.D 弟弟与养老院签订的是有效的寄养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未签字的子女,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看似不受合同的直接约束。但是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其他未签字的子女,仍然有分担寄养费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哥哥和妹妹虽没有在寄养协议上签字,但仍然有分担寄养费的义务,应成为本案被告,①不选。父母、子女、配偶都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也有继承权,②错误。材料中指出三个姐姐以不继承遗产等为由拒绝分摊寄养费,在本案中,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因是否继承遗产而改变,③入选。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大哥董甲以兄弟曾协议分养祖母和母亲,可以适当降低董甲赡养费份额,④正确。 8.(2024江西宜春高三三模)李某和张某育有两子:李大和李二。2013年,夫妇分别立下公证遗嘱,将名下房产赠与李二。几年后,二老被李二送至养老院。2017年,老两口在养老院与李大妻子顾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房产赠与顾某。此后,顾某忠实履行了协议。老两口去世后,李二认为顾某有义务照顾公婆,不认同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中(  ) ①老两口的房产应依据遗赠扶养协议由顾某继承 ②李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无权继承老两口的房产 ③李二可以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其与顾某的纠纷 ④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8.C 顾某不是老两口的继承人,顾某履行了遗赠抚养协议中的义务,因此老两口的房产应按照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由顾某获得而不是继承,①错误。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老两口与顾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李二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无权继承老两口的房产,②正确。继承纠纷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③错误。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老两口虽然立下公证遗嘱,但又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人民法院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④正确。 9.(2024黑龙江高三模拟)周女士有三个哥哥,母亲早亡,父亲再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父亲去世后,周女士留下来照顾继母,其继母立下遗嘱将该房屋属于她自己的产权份额交由周女士继承。同时,周女士的继母还找了三名见证人见证遗嘱的签署。你认为周女士的继母去世后,周女士应继承的这套房产的份额是(  ) A.1/4 B.2/5 C.3/7 D.7/10 9.D 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一半的产权归周女士的父亲,父亲去世后,兄妹4人与继母每人继承1/10的产权,继母拥有6/10的产权,根据继母的遗嘱,继母去世后其全部产权归周女士,且遗嘱合法有效,因此,周女士继承的这套房产的份额为7/10,D入选,ABC错误。 10.(2024福建福州高三模拟)2008年老姜与妻子离婚,此后,二人的独生女12岁的小姜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老姜未再婚。2020年4月,老姜不幸患癌症,治疗期间均是其妹妹姜霞一家帮忙照顾老姜的生活起居。2022年3月,老姜去世。在老姜生病期间,小姜仅去医院看望父亲两次,并未实际照料父亲。2023年5月,姜霞将哥哥老姜的遗产20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小姜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为老姜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老姜的全部遗应由其单独继承。小姜因与姑姑姜霞就遗产事宜协商不成,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姜霞返还遗产20万元。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①小姜在父母离婚后未尽赡养义务,遗弃老姜,已经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②小姜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的妹妹不能继承遗产 ③姜霞在哥哥生病期间尽到了较多的照顾责任,姜霞可以分得部分遗产 ④分适当财产给姜霞,可以彰显公平原则,同时鼓励亲人之间相互扶持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0.D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一般会丧失继承权。该案中没有明确小姜遗弃老姜,没有丧失继承权,①错误。姜霞在哥哥生病期间尽到了较多的照顾责任,姜霞可以适当分得遗产,②错误。本案中被继承人老姜有亲生女儿小姜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姜霞作为第二继承人,不能继承所有遗产,鉴于她对哥哥尽了较多照顾,可以适当分得遗产,③正确。适当分部分财产给姜霞,可以彰显公平原则,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鼓励亲人之间相互扶持,④正确。 11.(2024湖北高三模拟)老人袁某与孙甲有婚生子孙乙、养女孙丙。袁某与孙甲二人有房产、存款若干。2008年,孙甲患病不能自理,住院15年至去世均由袁某照顾护理。孙乙因犯罪长期服刑。孙丙大学毕业到外埠工作定居,在孙甲住院期间经常回家探望。关于本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养女孙丙不应该分得遗产 ②婚生子孙乙有权分得遗产 ③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④袁某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一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1.C 养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材料中指出孙甲患病不能自理时,孙丙大学毕业虽然到外埠工作定居,但在孙甲住院期间经常回家探望,所以作为养女的孙丙有权分得遗产,①不选。老人袁某与孙甲有婚生子孙乙,在本案中孙甲并未设立遗嘱,所以孙乙属于法定继承人,虽然因犯罪长期服刑,但并没有剥夺其继承权,孙乙有权分得遗产,②正确。材料中孙甲去世时并没有设立遗嘱,所以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③正确。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孙甲的遗产,但在继承之前应该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所以袁某首先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然后和孙乙、孙丙一起平分另一半财产(孙甲的遗产),即袁某可以分得三分之二的财产,④错误。 12.(2024湖北高三模拟)张某85岁,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张某长年疾病缠身,平时生活起居、生病住院一直是楼下卖水果的李某在帮忙、照顾。为了感谢他的精心照顾,张某想在自己过世后将其个人的遗产全部赠予李某。下列选项中张某可选的做法是(  ) ①在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下,指定李某为遗嘱继承人 ②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其个人合法遗产赠与李某 ③与李某协商并以书面形式指定李某为自己意定监护人,个人遗产由李某继承 ④与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李某尽到扶养义务后可以获得其个人合法遗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2.C 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继承人,李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不能成为遗嘱继承人,①错误。李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张某只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遗产赠给李某,张某可以通过公证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李某,②入选。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涉及遗产处理,因此不能使张某在过世后个人遗产由李某继承,③错误。李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张某可以与李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李某尽到扶养义务后可以获得遗产,④入选。 13.(2024河北高三模拟)杨某因公伤不幸亡故,用工单位赔付了108万元,妻子詹某及其两个女儿拒绝与杨某父母分割108万元赔偿款,但表示愿与老两口共同生活,并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老两口与詹某及两个孙女协商无果,遂将詹某及孙女诉至法院。据此可知(  ) ①作为杨某的法定继承人,杨某父母有权继承108万元 ②每月支付杨某父母相应的赡养费并非詹某的法定义务 ③詹某及其两个女儿无权阻止老两口参与分配108万元 ④若杨某父母接受了赡养费,则无权参与分配108万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3.C 本案中108万元并非杨某的遗产,而是杨某的死亡赔偿金,不能适用于“继承”,①排除。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詹某作为儿媳并不在这个法律定义的“子女”范畴内,每月支付杨某父母相应的赡养费并非詹某的法定义务,②正确。108万元是杨某的死亡赔偿金,杨某父母作为杨某的近亲属有权参与108万元的分配,詹某及其两个女儿无权阻止老两口参与分配108万元,③正确。即使杨某父母接受了赡养费,杨某父母作为杨某的近亲属也有权参与分配108万元,④排除。 14.(2024黑龙江哈尔滨高三模拟)李某未婚配,没有子女,系小李的叔叔,原建有平房三间。李某与小李签订协议书并予以公证,约定:1.小李出资将平房翻建为楼房,建成后,留下一间给李某终生居住,李某去世后楼房全部归小李所有;2.李某年老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小李照料,尽子女义务。翻建后,小李拒绝让李某居住于楼房内。李某遂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李因为未尽赡养义务,从而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 ②二人所签署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赠和法定继承 ③若李某丧失行为能力,小李据协议成为李某的监护人 ④若小李未妥善照顾李某居住,法院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4.C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本案中小李因为未尽赡养义务,可能会继承不到遗产,但不是因此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①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本案中小李他们签订的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法律效力高于遗赠和法定继承,②正确。材料中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而不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李某年老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小李照料,尽子女义务。而不是小李据协议成为李某的监护人,③错误。李某与小李签订协议书并予以公证,约定:1.小李出资将平房翻建为楼房,建成后,留下一间给李某终生居住,李某去世后楼房全部归小李所有;2.李某年老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小李照料,尽子女义务。翻建后,小李拒绝让李某居住于楼房内。若小李未妥善照顾李某居住,法院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④入选。 15.(2024安徽芜湖高三模拟)杨某是一名聋哑老人,终身未成家,晚年生活无法自理。邻居顾氏兄弟主动伸出援手,对其生活起居、送医看病极尽照料。杨某去世后,顾氏兄弟负责其全部丧葬事宜并按照风俗祭拜。事后,顾氏兄弟向法院申请指定市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并将财产最终转移到顾氏兄弟名下。法院经审判支持了顾氏兄弟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  ) ①说明顾氏兄弟对杨某遗产的继承属于合法的遗产继承 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具体生动体现 ③表明法院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④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残救济的善良风俗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5.D 顾氏兄弟不是杨某的法定继承人,不能法定继承杨某遗产,①不选。杨某残疾、终身未成家,晚年生活无法自理,邻居顾氏兄弟主动尽心照料杨某,并在杨某去世后负责其全部丧葬事宜并按照风俗祭拜,法院经审判支持顾氏兄弟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并将财产最终转移到顾氏兄弟名下,法院的判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具体生动体现,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残救济的善良风俗,②④入选。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本案不涉及处理相邻关系,③不选。 16.(2024湖南长沙高三模拟)闵某(男)与康某(女)为夫妻关系,因康某母亲早年亡故,康某的弟弟小康又在外地工作,故闵某夫妇婚后一直与康某父亲老康共同生活。2011年,康某罹患疾病去世,闵某主动承担起照料老康日常饮食起居的责任。2023年8月,老康因病去世,留有90余万元的遗产。闵某要求与小康共同继承这笔遗产,但被小康以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为由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老康若有遗嘱写明遗产留给闵某,则属于遗赠 ②闵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③闵某、小康应按法定继承分割相关遗产 ④闵某和小康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此次纠纷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6.C 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遗赠是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闵某属于老康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若老康有遭嘱写明遗产留给闵某,属于遗嘱继承,而不是遗赠,①错误。法律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康在外打工,康某去世后,闻某照料老康日常饮食起居10余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而小康作为老康的儿子,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②正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闵某、小康应按法定继承分割相关遗产,③正确。继承纠纷不能仲裁,④错误。 6 / 6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选择性必修 2 《 法律与生活》 2025版 全书逻辑 法律 与 生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教学重点)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劳动法 诉讼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保障各类物权 尊重知识产权 订立合同学问大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家和万事兴 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平等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立足职场有法宝 心中有数上职场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认识调解与仲裁 解析三大诉讼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全书学业要求 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思想政治课程标准》规定 通过本模块的学习,学生能够结合生活实际,更加全面地认识公民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更为具体地理解婚姻家庭中的法律责任,以及与创业和就业相关的法律制度;更为理性地看待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懂得调解、仲裁、诉讼等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提高主动学法的意愿、自觉用法的能力。 5.2薪火相传有继承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课标要求 核心素养 教学重难点 课标要求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养家庭责任意识。 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通过了解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领会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思想,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同。 【科学精神】全面认识我国遗产继承的有关知识,梳理清楚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继承观念,理性审视死亡,合理规划未来。 【公共参与】在社会生活中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家庭财产问题。 教学重点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遗嘱继承的形式和生效要求;遗嘱与遗赠。 教学难点 明确在不同情境下继承权的归属。 预习导航 什么是继承?继承制度有什么意义? 什么是被继承人和遗产?什么是继承人和继承权? 如何对待被继承人的债务?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继承的要求和意义? 比较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含义、种类、效力?设立遗嘱有什么意义? 导入新课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议学活动一 任务1:你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小潘的还债行为属于诚信履行义务的体现。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关于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民法典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小潘根据其父的临终嘱托,坚持偿还60多万元债务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由材料可以看出,小潘的偿债范围超过了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但是,小潘坚持偿还了所有欠款,值得赞扬。 你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 (1)含义 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关系 被继承人 死者 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继承权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2)继承制度意义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保证代际传承) 注意:(1)赃物、赃款(非法所得)≠遗产 (2)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于2024年2月25日因病去世,享年79岁。个人净资产曾一度高达100亿美元,并于2023年位列《2023胡润全球富豪榜》第121位。据悉,宗庆后的妻子为施幼珍,独生女儿宗馥莉,宗馥莉已经在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包括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位,宗庆后先生的离世后,如何合理、有效地将财富传递给下一代,成为众多网友关注的焦点。 议学活动一 任务2:(1)若宗庆后先生的公司股权等为婚后财产,宗馥莉能继承全部遗产吗? (2)在宗馥莉正式接过父亲的职位时,有人提出疑问:女继承人时代来了?其实在法律上,女儿也属于法定继承人,因为继承遵循什么原则?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3.继承的要求(先析产,后继承) (1)遗产的认定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2)继承权认定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平等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4.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1)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2)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如果放弃继承,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5.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否则不生效力) 【注意】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议学活动一 任务3:继承人都会有继承权吗? 6.继承权的丧失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注意:丧失≠放弃(遗嘱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7.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前提: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 特点: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的继子女。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不到财产。 例外情况: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知识拓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张老汉丧偶,无子女。李老太离婚,有一儿一女。二人经人介绍结婚,再婚时李老太的儿女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产一套。二人婚后居住在李老太的房子里,而今李老太突发心脏病去世,没有来得及立遗嘱。丧事办完后,李老太的子女要求张老汉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思考:李老太的房产应该由谁继承?继承权是如何取得的?应如何确定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 张老汉 儿子 女儿 婚姻关系 血缘关系 各得1/3 李老太未立遗嘱,其房子适用法定继承,由李老太的再婚丈夫和李老太的儿子、李老太的女儿共同继承。故这三人各能取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一。 思考:李老太的房产应该由谁继承?继承权是如何取得的?应如何确定继承顺序? 8.继承的做法与意义 (1)做法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意义 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议学活动一 任务1:观看视频并思考什么是遗嘱?什么是遗赠? 小沈的爷爷年初因病住院了,住院期间,爷爷趁其神志清楚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子在去世后由小沈继承。爷爷的房子是在小沈奶奶过世之后购置的,是爷爷的个人财产。 随后,爷爷将该遗嘱交由小沈的父亲保管。因病情迅速恶化,爷爷没过多久就去世了。小沈匆匆赶回料理爷爷的后事,期间小沈的父亲将遗嘱交给小沈。但是小沈工作繁忙,且小沈父亲及其兄弟姐妹关系一直都很不错,小沈觉得此事并不会引起家庭纠纷,料理完爷爷后事,小沈便赶回公司上班了。 最近,小沈忙完工作放假回家过年了,便到公证处咨询,爷爷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小沈能否通过遗嘱继承爷爷的遗产。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议学活动一 任务1:爷爷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你认为小沈是否能够通过遗嘱继承爷爷的遗产?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小沈拿的遗嘱准确来说应是遗赠。工作人员告诉小沈,虽然小沈并非法定继承人,但是小沈的爷爷是可以通过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不是遗嘱继承,而是遗赠。 小沈爷爷所立遗嘱是有效的,但小沈不一定能通过遗嘱继承爷爷的遗产。因为遗赠不同于遗嘱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者,即视为放弃受遗赠。因为现在已经过了好几个月了,小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所以不能凭借爷爷的遗嘱来办理接受遗赠的公证了。 爷爷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你认为小沈是否能够通过遗嘱继承爷爷的遗产? 即:所立遗嘱无需经别人同意,是个人行为。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注意: 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有遗嘱就一定是遗嘱继承吗? 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子黄丙。 议学活动二 任务2: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在身份上,黄乙是黄甲的儿子,属于黄甲的法定继承人;黄丙是黄甲的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因为黄甲的遗嘱中写明将存款赠与侄女黄丙,故黄丙属于受遗赠人。 (2)在接受遗产的条件上,法律规定受遗赠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即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是国家、集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法定继承是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黄甲遗嘱中写明将存款赠与侄女黄丙,其合法财产中的房屋将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黄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黄甲的房屋。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2.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三种方式 (1)遗赠(单方意思表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为遗赠。(遗嘱不属于继承) 注意: 遗赠是不需要经过公证就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无偿法律行为。 受遗赠人应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遗嘱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2)遗嘱继承(单方意思表示) 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遗嘱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是否有效,要从两个方面判断: 一是在内容上看四点:①立遗嘱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③内容、形式合法 ④遵循养老育幼的原则 二是在形式上看两点:①时间上最后一份有效 ②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需见证人 注意: ①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②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2.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三种方式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2.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三种方式 (3)遗赠扶养协议 (双方意思表示) 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议学活动二 任务3: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置房五间。2018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22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材料中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因此,该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应以谢某最后的口头遗嘱为依据处理谢某的遗产。谢某最后的口头遗嘱对以前谢某所订立的自书遗嘱进行了变更,其中冲突的部分理应按照最后的口头遗嘱进行处理,即东边两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北边一间房仍归女儿继承。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3.遗嘱的类型及效力 (2)遗嘱的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③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1)遗嘱的类型(形式要件) 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公证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否则无效。 ③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代书遗嘱⑤录音录像遗嘱⑥口头遗嘱 知识拓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4.遗嘱继承的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遗产处理方式:继承与非继承 内涵 主体 适用条件 权利与义务 效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效力最低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通过遗嘱赠与 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财产义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订立书面遗赠扶养协议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优先效力 注意: 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法律效力: ①在内容有冲突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②若彼此间内容无冲突,则都是有效的。 易混易错 1.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 提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则按遗嘱继承遗产。 提示:遗嘱继承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3.法定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 提示: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4.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法律认定为准/以先例为准。 提示: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继承人应偿还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提示:除自愿外,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对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 本框小结 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1.继承:含义、继承制度的意义、遗产的认定、原则、继承遗产和清偿债务 2.取得继承权的依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遗嘱的含义 3.遗嘱的形式 2.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 3.继承的做法和意义 课堂练习 1.(2024高考·甘肃) 王某在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6年后王某的公公去世,王某与丈夫的弟弟李某在分割遗产时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王某和李某均有继承权,且王某可以多分 ②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王某作为儿媳可以成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④李某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方法】 排谬法排除③④ 直选法选择①② 【考点】 遗产继承和清偿责任、法定继承 李某是王某公公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王某作为儿媳,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有继承权,且王某可以多分,①②正确,③④错误。 课堂练习 2.(2024高考·安徽) 孤寡老人文某因晚年生活无法自理,在居委会的关心和协调下,与邻居明某签订协议,约定文某的日常生活起居、生病陪护、死后安葬等事宜由明某负责,文某死后的全部遗产归明某所有。此后,明某悉心照顾文某8年,在文某病故后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并获得文某遗产。该案例中,明某获得文某遗产的依据是( ) ①明某是文某的遗嘱继承人 ②明某对文某履行了赡养义务 ③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④明某对文某履行了扶养义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明某为文某的邻居,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明某不是文某的遗嘱继承人 明某与文某并非赡养关系,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D 【方法】 排谬法排除①②直选法选择③④ 【考点】 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所以明某获得文某遗产的依据是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③正确。 明某对文某履行了扶养义务。明某悉心照顾文某 8 年,在文某病故后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履行了协议中的扶养义务,因此可以获取其遗产,④正确。 课堂练习 3.(2023高考·福建) 某日,韦某不慎坠河,陈某跳河施救。韦某获救,但陈某不幸溺亡。陈某家属因陈某死亡的赔偿等问题将韦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韦某给予陈某家属适当补偿。以下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①韦某没有过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该判决贯彻民法典倡导的公平、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③陈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而韦某是该行为的受益人 ④陈某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都应依法获得补偿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陈某跳河施救是见义勇为的行为,韦某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不适用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C 【方法】 排异法排除①④ 直选法选择②③ 【考点】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法定继承 韦某对于陈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但韦某作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陈某家属适当补偿,符合民法的公平、公序良俗等原则,②③符合题意 陈某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主体应当首先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Lavf61.7.100 Lavf58.29.100 Packed by Bilibili XCoder v2.0.2 $$2022年6月,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价值不菲的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套101平方米的房子,价值四百余万元,还有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和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10余万元。赵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她去世时无配偶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糖尿。他的爷爷奶奶还有外婆外公也早于赵女士去世。所以赵女士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上的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无法定继承人且赵女士生前也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赵女士父母双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共九人对簿公堂,要求分割赵女士的全部遗产。这里面包括赵女士父亲一边的叔叔、姑姑共五人,赵女士母亲一边的舅和姨共四人。赵女士的这些叔姑舅姨们均称对其尽了抚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有时候说他上医院,有时候我陪他去知道吗?有时候上我这吃饭去什么的,给他送点炖肉什么的,比如饺子什么薯条饺子或者炸酱什么的。他要有什么事,他就给我打电话,完了我就从西红门那边过来,完了以后去陪着他。光那个叫有一个叫什么长征医院,我就陪他去了,可能得有。当天去了以后,我又给了他1000块钱,因为他老是不要,给的时候他老不要,因为什么?他说我他说以后我有钱,说您别这老这样说,我帮帮您也应该的。法院走访赵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了解到赵女士患有尿毒症,自理能力尚可,能够独立完成饮食起居。有困难时,赵女士的一位叔叔和社区工作人员会帮助他去医院。原被告虽然是在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旁系亲属,但却是多病的,他生前身后能依靠的不二人选是对被继承人帮扶较多的人,原被告双方实际上都有适当分得或者继承被继承遗产的权利。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赵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和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110余万元,由九名原被告共同继承。根据他们各自对赵女士生前的帮扶情况,其中一位叔叔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管理。法官讲,上述两起案件中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比如北京赵女士的叔姑舅姨、上海葛老伯的堂弟夫妇,虽然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但都能分得一定数额的遗产。主要是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由于赵女士生前是独自居住,并没有与其中一名亲属共同居住在一起,所以根据抚养的程度来看,并没有达到完全意义上的依靠某一名亲属生活的程度。所以将遗产中的相对较少的部分,如银行存款及保险权益,由赵女士的亲属来继承,而赵女士的房屋则是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法官介绍,抚养人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需要考虑抚养人对被继承人抚养的具体情况,比如抚养时间的长短、抚养方式以及抚养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等。对被继承人抚养时间长、付出多者,应该多分给遗产。比如,北京赵女士一案中,他的一位叔叔是出租车司机,赵女士看病时,她经常开车带她去。在赵女士去世前的病历中,也有他作为近亲属的签名,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她继承了赵女士110余万现金遗产中的20%。其他亲属则是按10%平均分配。因为本案当中,赵女士的亲属本身与赵女士之间就具备的这种,亲缘上的关系。那平时走亲戚的行为不能当然的被视为是对赵女士的抚养行为,而需要看他具体对赵女士的生活做过什么样的贡献,是否已经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走亲戚的行为。只要只有在符合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参与到遗产的分配当中。那为什么北京、上海这两起案例,当事人最主要的遗产房产被收归国有?法院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我国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和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是继承法律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对这些纠纷的一些基本法律解释和处理原则。遗嘱继承纠纷遗嘱继承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如果遗嘱的内容、形式、效力、真实性解释和执行等方面存在争议,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并且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若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时,还需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其效力优先顺序。遗赠纠纷,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纠纷可能涉及遗赠的合法性、遗赠财产的确定、受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比如,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这对于遗赠的成立与否至关重要。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抚养协议是指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的协议。协议中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纠纷可能发生在协议的履行、解除遗赠财产的分配等方面。例如,抚养人是否切实路线了对遗赠人的抚养义务,或者遗赠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等。在处理这些纠纷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遗嘱或遗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法院会审查遗嘱或遗赠的真实性,确认其是否由遗嘱人亲自制定或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否得到了准确反映,同时法院会确认遗嘱或遗赠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以及遗嘱人或遗赠人的行为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存在伪造、篡改遗嘱等情形,将直接影响纠纷的处理结果,遗嘱或遗赠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法院会检查遗嘱或遗赠的形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或遗赠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或遗赠的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歧义。法院会审查遗嘱或遗赠的内容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误解或争议的地方。若遗嘱或遗赠的内容含糊不清,法院可能需要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和解释。遗赠抚养协议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法院会审查协议的履行情况,确认协议中的义务是否得到了履行,以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和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的处理原则主要包括,确认遗嘱或遗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明确无歧义,以及遗赠抚养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法院在处理这些纠纷时会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具体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对于纠纷的解决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信息,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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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薪火相传有继承(含配套习题)-高中政治2025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新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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