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课程阶段总结(二) 家庭与婚姻
探究一 合法继承 和睦团结
1.(2024·四川德阳高二期末)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李某有三个子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女儿李丁。2023年以来,丧偶多年的李某重病不起,自觉寿命不长。某日,李某将老友吴某和二儿子李乙叫来立遗嘱,由李某口述,内容为将其一套房屋由李乙继承。李乙写好后将这份遗嘱打印出来,经李某确认内容无误后,在场三人均在遗嘱上逐页签字、注明日期并按下了手印。之后不久李某去世。由于不是父亲亲笔写的遗嘱,女儿李丁不承认这份遗嘱的法律效力,提出这套房屋以及父亲名下的其他财产应由三名子女平分。大儿子李甲则拿出一份没有签名和日期的手写遗嘱,遗嘱写明,在李某丧偶后,多年来都是和李甲共同生活、由李甲照顾,因此指定李甲一人继承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李甲要求按手写遗嘱的内容由自己继承全部遗产。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
(1)李甲与李乙给出的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给出李某遗产合理的继承方案并说明理由。
解析:(1)本题需要调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角度分析作答。有效信息①:大儿子李甲则拿出一份没有签名和日期的手写遗嘱→可联系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注明日期,李甲提供的李某的自书遗嘱不符合上述要求,是无效的。有效信息②:李某将老友吴某和二儿子李乙叫来立遗嘱,由李某口述,内容为将其一套房屋由李乙继承→可联系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说明李某持有的遗嘱无效。
(2)本题需要调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从遗产分配方式角度分析作答。有效信息:大儿子李甲则拿出一份没有签名和日期的手写遗嘱;李某将老友吴某和二儿子李乙叫来立遗嘱,由李某口述,内容为将其一套房屋由李乙继承→可联系遗产分配方式、法定继承。
答案:(1)①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注明日期,李甲提供的李某的自书遗嘱不符合上述要求,是无效的,因此李甲要求由自己继承全部遗产的主张不成立。②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李乙是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李某持有的遗嘱无效。
(2)由于李甲、李乙提供的遗嘱都是无效的,因此李某的遗产应采取法定继承。李某配偶已去世,如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其他特定情况,则应按李丁的主张由三名子女平分全部遗产;但如能证明李甲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探究二 夫妻平等 遇事商量
2.(2024·浙江高二期末)2023年12月3日,王某父亲突发疾病,未留下只言片语便过世,其名下留由一套房屋,由王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继承。12月4日,王某好友金某在追悼会上看中此房,向王某表示欲购买此房,王某妻子赵某不同意,王某声称此房是父亲留给他的遗产,出售与否无需经过赵某的同意,两人遂发生口角。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说明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情况,并给出理由。
(2)说明王某的观点是否正确,并给出理由。
解析:(1)本题的设问要求是说明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情况,并给出理由,需要调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分析作答。有效信息①:王某父亲突发疾病,未留下只言片语便过世,其名下留由一套房屋,由王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继承→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规定,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此房屋所有权归王某和赵某共同所有。
(2)本题的设问要求是说明王某的观点是否正确,并给出理由,需要调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从平等的财产关系的角度来分析作答。有效信息①:王某父亲突发疾病,未留下只言片语便过世,其名下留由一套房屋,由王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继承,王某声称此房是父亲留给他的遗产,出售与否无需经过赵某的同意,两人遂发生口角→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1)此时房屋所有权归王某、赵某所有。民法典规定,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王某虽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该房屋作为遗产,在继承开始时王某、赵某便拥有了所有权。
(2)王某的观点错误。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父亲未留下只言片语便过世,未明确表达房屋只归王某所有,因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房屋需要妻子赵某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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