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课标】了解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1)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秦
汉
隋
唐 初期
晚期
宋
元
明
清
田赋、人头税、徭役
财产税
田赋、人头税、徭役、
租调役
租庸调制
两税法
(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募役法
科差
两税法(南)、
租庸调(北)、
(赋役合并、一概折银)
一条鞭法
(人头税废除)
摊丁入亩
秦汉时期的赋役制度
田赋 ①秦朝田赋税率极高,史称“收泰半之赋”
②汉初统治者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田赋税率大大降低
人头税 ①秦朝向人民征收极重的口赋
②汉朝时,分口赋、算赋,不分男女,商人和奴婢的算赋钱还要加倍
③汉朝还征收财产税,甚至农民饲养六畜都要缴税
徭役 ①秦汉徭役有更卒、正卒、戍卒三种
②更卒徭役的法定服务期限是一个月,服役地点是在本郡或本县,承担修筑城垣、道路、河渠等繁重劳动。正卒是指到郡国和京城服兵役,役期一般是两年。戍卒是指到边塞屯戍,役期一般是一年
历史资料:算赋和口赋是两汉时期按人口为标准征收的人头税。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是政府的税收。口赋是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为皇室收入。算赋、口赋是封建国家一项重要财源,在两汉赋税中居重要地位。人头税的负担者主要是农民,而封建官吏和地主则有免税的特权
妻子(52岁)
老王(58岁)
次孙(1岁)
长孙(8岁)
女儿(25岁)
儿子(30岁)
儿媳(28岁)
算一算:汉代(武帝时期)老王一家一年缴税多少?
田赋:土地产量1/30,种什么交什么
丁赋:7-14岁,每人每年23钱
15-56岁,每人每年120钱,共480钱
其他:大龄剩女,每人每年五倍赋税,共720钱
献税,每人每年63钱,共441钱
劳役:老王和小王还要各承担不同劳役
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
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
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
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力役与兵役
赋
税
种
类
共计:1664钱
可买332石米(一年吃最多50石)
4
隋唐时期的赋役制度
隋朝 废除前代许多苛捐杂税,主要向民众征收租(指田租,缴纳谷物)调(指户税,缴纳帛或布)役(服徭役和兵役)。
唐朝前期 实行租庸调制,基础是均田制,针对受田的21—59岁之间的成年男子征收。租、调之外的役,可以用“庸”代替,即缴纳一定的绢或布来替代徭役。
唐代初期,延续北朝和隋代的均田制,把政府控制的田地平均分配给失去土地的农民,但政府分配给失地农民的田地只是全国土地的一部分,王公贵族和官员在土地分配上占有绝对的特权,土地占有的不均现象依然非常严重。唐初,普通农民的税收主要为租、庸、调三种类型,不管农民资产的多寡,都统一按照一个标准来纳税,即按照人口纳税,而非按照个人或家庭的资产来纳税。但是到了唐代中期,土地兼并愈来愈严重,愈来愈多的田产都集中到那些不用缴纳田赋的官僚、豪强、大地主手中,但“租庸调”的税制却依然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个人田产的占有量存在着巨大的悬殊。
——梁盼《唐代的税制改革》
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不管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只要在当地拥有田产,就必须按照田产的多寡来缴纳田赋。而且两税法是以钱计税,然后再换算成实物来缴纳,开了以货币计税的历史先河 。
——梁盼《唐代的税制改革》
唐中后期 实行两税法,以国家财政支出确定赋税总额,然后将总额分解到各地,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分夏、秋两次征收(简化税收名目,扩大征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减轻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宋元时期的赋役制度
宋朝 ①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繁杂多变,往往超过正税数倍
②除征收代役金外,还经常再派发各种徭役,扰民严重
③北宋中期王安石推行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元朝 基本上沿袭唐朝的租庸调与两税法,分别施行于北方和南方。元朝在税粮外又有“科差”。
北方:丁税、地税
南方:夏税、秋粮
税粮之外有科差
亦称差科,相当于唐代的调,以户为课税对象,“各验其户上下而科焉”。科差在南北方实行方法有所不同。(北方科差主要用丝纳,不用谷物;江南纳户钞与包银。)
明朝的赋役制度
明朝前期 赋税分夏税、秋粮两次征收,所征主要是米麦实物。正统年间,江南部分税粮折银征收送赴北京,称“金花银”
明朝后期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白银流通量的增加,张居正改革后推行一条鞭法。即实行赋役合并、一概折银,即不但赋税折银征收,而且役也改由丁、田共同承担,折成银两,统一征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上的重大变革
1436年,副都御史周铨建议于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不通舟楫处,将税粮折收布绢白银﹐解京充俸。明王朝遂决定将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之夏税秋粮四百余万石折银征收。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
张居正改革的内容之一是清丈田地,推行一条鞭法:把田赋、原先按户征派的力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杂税合编为一条,统一按田亩核算,“计亩征银”;官府用取代力役的丁银雇人服役;取消里甲征收的环节,统一由官府收解。
清朝 康熙帝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实行“摊丁入亩”。中国历史上存在了约2000年的人头税彻底废除,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束缚进一步减弱。
历史解释:“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是指清代赋役制度的改革措施。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宣布将丁银税额固定、不再增收的主张,命令各省督抚将现行钱粮册内有名丁数永远作为定额,不再增减。对以后新生人丁不征钱粮;而丁银并不按丁计算,丁多人户也只交纳一丁钱粮。这实际上为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地奠定了基础。
历史解释:“摊丁入亩”是指是清朝雍正时期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改革,标志着中国实行两千多年人头税(丁税)的废除。这一制度的实行,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促进了人口增长。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生自由,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摊丁入亩制度的实行,直接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人头税”,失地和无地农民及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由于加重了有土地者的赋税负担,摊丁入亩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当时愈发严重的土地兼并现象。由此,朝廷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废除人头税后,这种对“被征税”担心的消失……中国由此进入第一波“人口大爆炸”时代,据统计,康熙二十四年,全国人口为1亿,到嘉庆十七年已到3.6亿,这仅仅花了127年时间。
——摘编自《历史上影响中国人生活的四大改革》
雍正帝
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是清朝政府(雍正)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标志着中国实行两千多年人头税(丁税)的废除。
有利于商品经济及资本主义萌芽发展;
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促进人口增长;
重大变革:废除人头税,减轻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
清朝的赋役制度
意义:
2005年12月29日,党中央经人大通过,向全国农民宣布,从2006年1月1日起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两千六百年的农业税,并且还让国家反哺农业。
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2)
【课标】了解关税、个人所得税制度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实行。
(1937)废除国内关税,实行统一的国境关税
西周——
二、关税
海关大权由外国人控制
《南京条约》协定关税;
(三)争取关税主权的斗争
(二)关税自主权的丧失:
(一)出现:
南京国民政府宣告关税自主
与美英法日等国缔结新约
国民政府发表“改订新约”:
1、(1927)
2、(1928)
真正收回关税主权
(四)新中国的关税制度建设:
统一全国关税制度
《海关进出口税则》:
颁布《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
《海关法》
1、(1951)
2、(1985)
3、(1987)
三、个人所得税
北洋政府制定了条例,但并没有实施
国民政府公布了条例,开始征收
(1980)《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确立
(一)(1914)
(二)(1936)
(三)新中国:
梳理中国关税的发展历程:
西周
出现
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
国内关税
与国境关税并立
不论你从郑国来,从晋国来,还是从本国来,关口就在这里,不交不过。
1937
废除国内税
统一国境边税
是指海关依据国家的关税政策、税法及进出口税则,代表国家对进出关境的物品征收的税。
关税的含义:
中国开始丧失关税自主权,海关大权也长期把持在列强手中
南京条约》签订后,英国人获得了协定关税的权力。
1842年,清政府爽快地接受了英国人提出的值百抽五之核定关税,最简单的原因是,这个税率比现有的帝国税率还高,现有关税平均只有值百抽二到值百抽四,尽管非正规的杂费很高。
《南京条约》中英国对于关税的核定,一方面体现了原有关税十分低,中国人忽视了对本国经济的保护,另一方面没有因关税自主权丧失表现一点点迟疑,体现了国家主权观念的淡薄。
鸦片战争后
赫德,英国人,28岁担任大清海关总税务司,1861年起,代理总税务司职务。1863年11月任海关总税务司。1908年休假离职回国,仍挂总税务司的头衔。掌权长达45年。
民国初年,坐落于上海就将路外滩海关大楼前的赫德铜像。
关税自主后,进口税率大幅度提高。进口税率的提高,降低了外国商品在中国的竞争力,而降低出口商品税率,又提高了本国商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财政总收入1 115 506千元,其中关税收入353 258千元。正常情况下,关税收入占全部税收半数以上,有些年度甚至达60%—70%。
——摘编自《从“协定关税”到“国定税则”——关税自主运动成功的原因及其估价》
1937
废除国内税
统一国境边税
梳理中国关税的发展历程:
西周
出现
开始丧失关税自主权
1840
南京国民政府宣告关税自主
1927
1930年
☞5月6日《中日关税协定》
国民政府改订新约
1928
☞7月20日发表《国民政府布告》,宣布关税自主。并公布国定《进口税暂行条例》《裁撤国内通过关税条例》《出厂税条例》
☞6月15日颁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对外宜言》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关于重订新条约之宣言》
☞7月25日《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
☞11月分别于15日与挪威,22日与比利时,27日与意大利签订新的关税条约
☞12月7日,颁布《海关进口税则》
☞12月12日与丹麦,19日与葡萄牙、荷兰,20日与瑞典签订新的关税条约
☞12月20日《中英关税条约》
南京国民政府基本实现关税自主
1930
☞在关税自主权上取得了进展,但仍不能完全自主的指定税率。
西周
出现
开始丧失关税自主权
1840
1937
废除国内税
统一国境边税
南京国民政府宣告关税自主
1927
1930年
国民政府改订新约
1928
南京国民政府基本实现关税自主
1930
新中国
真正收回关税自主权
1949
梳理中国关税的发展历程:
1951
5月4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实施条例并于当月16日起实施。这标志着一百多年来,中国拥有了第一部独立自主、有益于国计民生的关税税则。
1985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强化了关税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1987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据此重新修订发布了关税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关税的基本制度。
以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的税种。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于1799年提出,目的是为了缓解拿破仑战争中日益增长的财政开支。由于利益集团的反对,于1803年废除。
1842年,面对贫困问题急剧发展、工人运动风起云涌、政治动荡不安、财政预算赤字不断增加的局面,英国再次提出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议案,得到人民的认可,所得税由临时性税收转变成为固定化的税收。1880年,免税的起征点由150英镑提高到160英傍,所得税税率由原先的2.9%提高到3.3%。
19世纪英国征收所得税,扩大了低收入者减免的范围;中下层居民的负担进一步减轻,这是走向现代税收制度的第一步,为20世纪英国走向福利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摘编自郭家宏、王广坤《论19世纪下半期英国的财税政策》
最早起源于1799年的英国
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1914
起步
北洋政府制定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例,但未实施。
1936
开始征收
1936年相继公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
新中国成立后
没有征收
第二次全国税务会议时,决定对薪给报酬所得税停止开征。(计划经济体制)
1980
正式确立
通过并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
不断完善和发展
2018
提高起征点
10月1日起,新个税法将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梳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