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课标要求:1.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
2.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一)渊源
(二)发展
(6世纪)《罗马民法大全》
(前5世纪)《十二铜表法》,
日耳曼法,教会法
1、罗马法:
2、其它:
(13世纪)《大宪章》
(12世纪)以习惯法为基础形成,
(1804)《法国民法典》
(13世纪后)以罗马法为基础,
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无罪推定原则
(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
坚持程序公正
黑人、原住民和妇女没有完全的公民权
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1、国家权力结构:
2、法律内容:
3、司法实践中:
4、局限:
(一)基督教的教化
3、各种告诫和要求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2、开办宗教学校和世俗学校
1、抄录经典,宣讲教义
坚持基督教的基本教义
适应新兴资产阶级诉求,
(二)新教:
1、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2、民法系(大陆法系):
(一)渊源
1.罗马法
罗
马
法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但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维护奴隶主阶层利益。
随着统治区域扩大和人口激增,法律的适用范围也随之扩大,内容更加完善,从罗马共和国到罗马帝国,公民法发展至万民法。
东罗马帝国时期,查士丁尼对从罗马共和国以来的罗马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系统的整理和编纂,编成《罗马民法大全》。
公元前450年
公元前3世纪到前1世纪
公元6世纪
结合所学知识,回忆:罗马法的发展历程。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3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德国法学家 椰林 《论法的精神》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
(一)渊源
2.中古时期:日耳曼与教会法
西哥特
东哥特
法兰克
汪达尔
勃艮第
阿勒曼尼
摩尔人
苏维汇
东罗马帝国
盎格鲁人
中世纪的欧洲(部分)
西欧中世纪法制由日耳曼法、罗马法与教会法构成。日耳曼法在西欧中世纪早期占据统治地位。带有原始民主性;教会法是天主教会制定和颁布的法规总称;对中世纪西欧社会影响巨大。公元12世纪以后,西欧商品经济获得迅速发展,西欧大陆掀起了以继承罗马法为内容的轰轰烈烈的法律改革运动。
——摘编自叶秋华:《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特点论析》
结合材料与书本,概括中世纪西欧法制的基本特点。
诸法并行,相互渗透
世俗法和宗教法二元格局
11世纪,诺曼征服后,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王室设立法院,派法官进行巡回审判,根据他们的判例,在12C前后逐步形成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这就是普通法
“即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71页
以日耳曼习惯法为主
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它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二)发展:形成体系
1、英美法系
也受着罗马法的影响
光荣革命后
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13C《大宪章》
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原则
构成了普通法系
(英美法系)
传播
11C诺曼征服
英国法律
真正起点
12C前后
英国普通法
形成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
1807年《商业法典》
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
1810年《刑法典》
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指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1、13世纪以后,王权加强,法国法律体系日益成熟。
2、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推动。
1804年, 拿破仑颁布《法国民法典》,与此后制定的四部法典统称为“拿破仑法典”。
①背景:
②概况:
《法国民法典》 继承了罗马法传统,融入了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成果
③特征:
英美
法系
(普通法系)
大陆
法系
威廉签署《权利法案》
拿破仑
代表:英、美、加、澳、印等
代表:法、德、意、日等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拿到一个案件时经常会问:“我们以前是怎么处理的?”他们必须寻找判例并与手上的案子进行比较研究,因为构成英美法的原则和学说不是记载于任何法典之中,而是通过阅读先前的判决。而当大陆法系的法律职业者接触一个案件时,他们首先就是去法典中搜索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碰上法律上没有规定的难题时,他们很可能求助于法学著作,而不是判例。 ——潘峰平、绕艾:《西方两大法系判例之比较》
结合课本“历史纵横”,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点。
大陆
法系
代表:英、美、加、澳、印等
代表:法、德、意、日等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法律渊源
法官
涵盖范围
判例法、遵循先例
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法的根本地位
地位突出(可以创立先例或作出新的解释)
作用不太突出
(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
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宣言》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民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2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人权。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则明确宣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力,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以《拿破仑法典》为例,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55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徐爱国、李桂林著,《西方法律思想史》
根据材料,总结西方法律的基本特征。
1、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英国·《权利法案》
美国·《1787年宪法》
法国·《1875年宪法》
2、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权力制衡、三权分立、法律由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
法官
律师
陪审团
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
为被审判者提供辩护,减少法官对法律的误读
民众中产生,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
1764年7月,意大利贝卡里亚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
——无罪推定原则
被审判者
3、程序公正
4、历史局限
材料一:资产阶级获得选举权以后,立刻变得保守起来,和传统的贵族势力一道,扼杀工人阶级的民主诉求。
——杨光斌《民主的社会主义之维——兼评资产阶级与民主政治的神话》
材料二:非洲黑人从17世纪60年代被当做奴隶贩运到北美洲,到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之后才真正获得美国公民权,其间整整经历了三个多世纪的漫长岁月。
——石庆环、方瑞华:《论美国法律平等保护的局限性——从黑人争取基本权利的视角观察》
弱势群体(工人阶级、女性、黑人)享有的法律权利有限
以财产多少决定法律地位高低。
2020年5月25日,美国警察暴力执法致黑人乔治·弗洛伊德死亡
1、基督教
《圣经·出埃及记》
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
第一诫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第二诫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侍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第五诫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第六诫 不可杀人。
第七诫 不可奸淫。
第八诫 不可偷盗。
第九诫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第十诫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宗教法庭
宗教婚礼
宗教学校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2、新教与资本主义精神
马丁·路德:
“灵魂称义不因任何行为,仅由于信仰”;“人有了信仰,根本就不需要神职人员的圣礼”;“基督教除了基督是领袖外,没有别的领袖”;“我们的神职,彼此没有区别。”
加尔文:
提出了“呼召论”,其内容是:人之得救与否,上帝早已决定,得救者为“选民”,不能得救为“弃民”。加尔文提出了三项选民的标准(1)有坚定的信心相信自己是选民;(2)学习与事业的成功;(3)品德高尚,特别是勤俭与节约,走正道。
——摘编自雷雨田、伍渭文主编《路德文集》
路德把人从外在的宗教笃诚解放出来,是因为他把宗教笃诚变成了人的内在世界……
——马克思
迫害对教义持有不同意见的“异端”
新教排斥其他教派引起多次宗教冲突,造成巨大损失。
新教坚持基督教基本教义,束缚人们行为,麻醉人们思想;排斥其他教派,引起多次宗教冲突;迫害异端等。
消极影响:
圣•巴托罗缪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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