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教材分析】
本节课的内容是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第一课的第二框题。。本框包括三目,第一目“生命健康俱可贵”,概述人人身权益相关知识,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还有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重点阐述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二目“姓名肖像受保护”,阐述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一般知识以及侵犯权利的行为;第三目“名誉隐私不可侵”,阐述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受保护的相关内容
【核心素养】
1.政治认同: 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是民法的重要内容。
2.科学精神: 人们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3.法治意识: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公共参与: 在社会生活中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活动中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教学重点】自然人的人格权。
【教学难点】名誉权和隐私权
【教学方法】讲授法、情境探究法、议题式教学
【教学过程】
展示民事权利框架图
议学情境:观看视频——法律小课堂——生命权不可承诺
问题:结合视频和课本知识,法律维护的人身权利有哪些?
学生活动:思考回答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总结人身权利的知识。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
(1)重要性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特别注意】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身体层面)如非法绑架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精神层面)如造谣中伤、辱骂
(2)内容
(3)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判断:下列行为侵犯了哪项人格权?
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表现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 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承担法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意】
1、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由其侵权程度、后果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
(1)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民法典》规定 :P7相关链接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分析:见P7页探究与分享】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 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学生思考回答,教师总结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此外,夏某、林某和张某殴打他人触犯了刑法,高二学生达到了法定年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夏某、林某和张某围殴杨某致其脾脏出血,严重伤害了杨某的身心健康,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且夏某等人是高二学生,已满16周岁,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仅如此,夏某等人伤害杨某身心健康的行为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学校是否有责任取决于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该案例中的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在校园内,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据此,可以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郝能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
体育用品商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小郝同意,使用了小郝的姓名和肖像,侵犯了小郝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特点: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规定: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③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P9一段
④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有关姓名权的规定: P9相关链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案例分析 李强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张丽生活。李强年满18周岁后,征得张丽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李山闻知后,坚决不同意,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其改回姓李。并通过朋友圈发布李强的照片,控诉其不孝行为,并带有侮辱性语言,为此李强非常烦恼。
思考: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李山的行为。
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李强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改名为张强),李山将张强的姓名改回李强,属于干涉张强的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张强的姓名权。
2、肖像权
(1)含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对保护肖像权的规定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例:AI换脸)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 ②以营利为目的。 ③恶意丑化、污损。
④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恶意P图、换脸)
注意:肖像应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如果通过载体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或者识别特定自然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思考:用明星的照片做表情包,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营利,不刻意丑化他们,就没有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101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恶意P图、换脸)
拓展: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思考: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
1. 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
2. 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
3. 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
4. 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指民事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2)法律对保护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区分名誉权与荣誉权: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
生活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侮辱他人:例如:对受害人进行口头谩骂、辱骂、讽刺,或者作出下流动作等;
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他人,贬损他人人格;
诽谤他人:如以口头语言传播虚假事实,使他人人格受到贬损。
2021年10月,网络大V罗昌平,在微博上发文否定抗美援朝战争,污蔑长津湖战役中的“冰雕连”为“沙雕连”,诋毁英雄烈士,引起公愤,后被公安机关刑拘,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诋毁英烈,是一种侵犯荣誉权和名誉权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英烈条款” P10
《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探究与分享P10
2、隐私权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注意: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隐私权。
(2)法律对保护隐私权的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微信QQ)、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
探究与分享
3、个人信息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3)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4)意义: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课堂小结】
【课堂练习】
1、小王到商场选购文具,被商场保安怀疑偷窃而强行带到办公室进行搜身,并宣称这是商场的防窃规定。小王准备控告商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的依据是( )
A.商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B.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C.商场无权制定维护自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D.商场的行为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荣誉权
2、张某通过其微博发文,毫无根据地质疑和否定某知名抗战烈士的英雄事迹,损害烈士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烈士子女向法院起诉。张某的行为侵犯了( )
A. 烈士和其子女的名誉权 B. 烈士子女的隐私权
C. 烈士的名誉权 D. 烈士子女的名誉权
3、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陈某刻意隐瞒个人病情,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多人被隔离观察。被隔离的邻居李某非常恼怒,将陈某的照片发布到网上并添加许多辱骂之词,引发众多网友评论和转发。李某此举涉嫌侵犯陈某的( )
①姓名权 ②肖像权 ③名誉权 ④隐私权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教学反思】
从教学成功点来看,在教学内容的设计上,我紧密结合了学生的生活实际,通过引入一系列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如校园中同学间的侵权行为、网络上的隐私泄露等,让学生能够直观地感受到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以及侵权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这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还使他们更易于理解和接受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效地达成了知识与技能目标。
在与学生的互动中,我发现部分基础较弱的学生参与度不高,可能是由于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存在困难。在今后的教学中,我应更加关注这部分学生,采用更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解知识,并给予他们更多的鼓励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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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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