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2025“与法有约”
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BY YUSHEN
何鸿燊去世,5000亿资产该如何分配?
导入新课
5000亿的概念:假设你活到一百岁,从出生那天起每天中1369万的彩票。
法定继承有顺序
第一章节
1.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含义: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关系
继承关系 被继承人 死者
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继承权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请思考,继承的时候,家庭的所有财产都属于遗产吗?
200万
贪污20万
老李的遗产:
200万-20万
/2=90万现金
XX个人合法财产需先析产
夫妻
共同财产
2.遗产的认定与继承(先析产 后继承)
(1)继承开始时,个人合法财产往往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因此,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属于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注意】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属于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你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
以案说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关于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民法典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小潘的还债行为属于诚信履行义务的体现。小潘根据其父的临终嘱托,坚持偿还60多万元债务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由材料可以看出,小潘的偿债范围超过了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但是,小潘坚持偿还了所有欠款,值得赞扬。
与法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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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遗产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
①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
②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3.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1)继承权的取得:
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注意】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2、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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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4.法定继承
(1)前提: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2)特点: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特殊情况: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第一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 法 知 识 速 递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
爷爷
爸爸
儿子
大伯
爸爸
侄子
如图(一)所示:
(1)正常情况下,爷爷去世了,爸爸是继承人,因为爸爸是爷爷的儿子,可以继承。但孙子不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因为法定继承人里,无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都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来爷爷死后,遗产给爸爸,但是爸爸先死亡,此时孙子取代爸爸的地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比如小王的爸爸是2019年死亡,爷爷是2020年死亡,即孙子继承了爷爷本来应该给爸爸的财产。
如图(二)所示:
( 2)正常情况下,大伯一辈子未婚,在他70岁时死亡。正常情况下,第一顺位继承人时配偶、子女、父母,大伯未结婚,所以无配偶、无子女,父母死亡,只有一个弟弟。但是弟弟比大伯先死亡,此时本来给弟弟继承的遗产由侄子继承。
如果侄子不能继承,则无人继承。按我国法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如果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图(一)
图(二)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 法 知 识 速 递
遗产分配的原则
5.处理继承问题的精神及其意义
(1)精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 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1)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2)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以案说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⑴黄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法定继承,他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黄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受赠与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遗赠,依据黄甲生前所立遗赠将遗产赠与黄丙,黄丙才获得。
(2)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有效,按遗嘱处理遗产,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小儿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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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重意愿
第二章节
1.遗嘱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含义: 遗嘱是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注意】
(1)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真实意思表示。
(4)遗嘱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赠和遗嘱继承(遗产处理方式)
遗赠 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明确表示,未作出表示视为放弃。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
注意:1.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2.遗赠不属于继承。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3.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处理方式)
遗产处理还可以采取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目的是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特别提醒】: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归纳总结
不同的 相同点 相同点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都是遗产处理的方式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 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3.遗嘱的类型、效力及意义
(1)遗嘱的类型: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2)遗嘱的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③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 法 知 识 速 递
(3)遗嘱的意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内容打印后,遗嘱人签名的,属于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归纳总结
内涵 主体 适用条件 权利与义务 效力
法定继承 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效力最低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通过遗嘱赠与 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财产义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订立书面遗赠扶养协议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优先效力
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上有什么区别?黄甲的遗产如何处理?
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以案说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黄某:(1)在身份上,黄乙是黄甲的儿子,属于黄甲的法定继承人;黄丙是黄甲的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因为黄甲的遗嘱中写明将存款赠与侄女黄丙,故黄丙属于受遗赠人。
(2)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黄甲遗嘱中写明将存款赠与侄女黄丙,故黄丙可获得黄甲的存款。而黄甲合法财产中的房屋将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黄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黄甲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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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谢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材料中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因此该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应以谢某最后的口头遗嘱为依据处理谢某的遗产。谢某最后的口头遗嘱对以前谢某所订立的自书遗嘱进行了变更,其中冲突的部分理应按照最后的口头遗嘱进行处理,即东边两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北边一间房仍归女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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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小结
继承的含义、意义和继承权等概念
遗产的认定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的关系
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范围和顺序
遗嘱继承的含义及继承人范围
处理继承问题的精神及其意义
薪火相传
有继承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遗嘱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的类型、效力及意义
A
课堂练习
1、(2024高考·甘肃)王某在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6年后王某的公公去世,王某与丈夫的弟弟李某在分割遗产时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王某和李某均有继承权,且王某可以多分
②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王某作为儿媳可以成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④李某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课堂练习
2.独居老人阮大爷同邻居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刘某照顾阮大爷并负责其生养死葬,阮大爷将房产留给刘某。协议签订后,刘某依然照顾阮大爷直至其去世,但此时阮大爷的妹妹却对房产分配提出了异议。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A.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助于更好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B.阮大爷的妹妹作为法定继承人,因未尽抚养义务,因此无权继承房产
C.刘某依约对阮大爷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应该获得阮大爷的全部房产
D.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法定继承,阮大爷留给刘某的房产受法律保护
C
课堂练习
3.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平房五间。父亲病故,张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依据民法典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房为张和父亲、继母共有,张父去世后为张父遗产
B.父亲去世后张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即平房2间半
C.继母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与张对张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
D.如果继母几年后病故,张某对其遗产不能享有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