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法治——依法理治国理政,着眼于防范和惩处。
教化——用情理敦风化俗,着眼于教育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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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琱(diāo)生因超额开发私田、收养奴仆,被人告发。朝廷派召伯虎(琱生的族兄)督办此案。琱生向召伯虎父母赠送厚礼,请他们为自己说情。召伯虎父母说情后……
——摘编自王沛《琱生诸器与西周宗族内部诉讼》
假如你是召伯虎,你会如何办理?为什么?
【西周“田土仆役纠纷案”】
琱生簋及铭文拓印
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行修言道,礼之质也。
——《礼记·曲礼上》
译文:礼是用来确定人际关系中的亲疏关系、解决疑惑、区分异同、明确是非的道德规范。礼的本质在于通过修养行为和言辞来体现。
召伯虎说:“父母之命,我不敢违背,届时我会遵循父母的意思。”
裁决结果:允许琱生超额多占,不要让仆役田土散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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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秦时期
1. 西周时期
夏朝
商朝
西周
《禹刑》
《汤刑》
《九刑》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礼法并用
习惯法
社会习惯风尚经国家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但无条文规定的,称“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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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秦时期
◎子产作刑书
公元前536年3月,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一、先秦时期
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把刑法浇铸在金属器皿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子产
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法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
邻国一位名叫叔向的官员写信给子产,反对他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叔向
VS
一、先秦时期
代表人物
1
人性
2
治国
3
德治与法治之争
儒家与法家之争
儒家
法家
2.春秋战国时期
代表人物
1
人性
2
治国
3
孔子 孟子
商鞅、韩非
人性本善
人性本恶
为政以德、节用爱人
实行仁政、轻徭薄赋
实行法治、赏罚分明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礼崩乐坏,难以落到实处,无助于强国抱负。
满足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有利于富国强兵。
谁会被当时的君主接纳?为什么?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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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秦汉至隋唐
秦 朝
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汉 朝
沿袭秦律,
制《九章律》
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何论?赀[zī]徭三旬。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思考:汉律承袭秦律,汉律的基本精神与秦律是否一贯?
1.秦汉时期
反映了秦律怎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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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汉代“误伤己父案”】
董仲舒《决狱》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董仲舒判案的依据是什么?
律令儒家化的开端
以儒家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法律:秦汉至隋唐
董仲舒认为,根据《春秋》之义,甲动机为孝,并非汉律的“殴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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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晋时期
案情 刘宋孝武帝大明年间,安陆郡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子吴氏共同斥骂母亲黄氏,咒她快死。黄氏忿恨上吊自杀。案发后,恰逢大赦。
律令
判决
——整理自吕思勉:《吕思勉全集(第十册):读史札记(下)》
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宽恕]。虽江陵遇赦恩,亦合枭首。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吴可弃市。
子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lì],弃市;妇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
【南北朝“斥母致死案”】
二、法律:秦汉至隋唐
刘宋孝武帝大明年间,孔渊之任尚书礼部郎。安陆郡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子吴氏共同斥骂母亲黄氏,咒她快死。黄氏忿恨上吊自杀。案发后,恰逢大赦。刘宋法律规定:“儿子杀害、殴伤父母的,遇赦仍要处以枭首之刑,斥骂父母的,遇赦仍要处以弃市之刑。妻子谋杀丈夫的父母,也处以弃市之刑,遇大赦免刑补兵。”张江陵斥骂母亲,母亲因而自杀,情节比打伤母亲要严重。如果同于杀害父母之罪,则似乎过重,处以打伤和斥骂父母之罪,又似乎过轻。法律规定只有殴打母亲遇赦仍处以枭首的条文;没有斥骂母亲致死遇赦应处何罪的条文。孔渊之评议说:“杀伤诅咒父母,为法律所不容,斥骂母亲致死,没有可以宽恕的道理。张江陵虽然遇到恩赦,仍当处以枭首之刑。妇人本以义合,恩爱不同于血属。黄氏所恨的,本意并不在吴氏,赦免吴氏的死罪,处以补兵,符合正法。”诏命按孔渊之的议论处理,吴氏免处弃市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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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晋时期
律令儒家化的深入
量刑依据: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
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二、法律:秦汉至隋唐
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逐渐融合,为后世所继承,最终产生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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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朝
县人曹芬,名隶北军,芬素凶暴,因醉殴其女弟,其父救之不得,遂投井死。 (窦)参捕理芬兄弟当死,众官皆请俟免丧。
——《旧唐书·卷八十六》
【唐代“曹芬兄弟殴侮胞妹案”】
参曰:“子因父生,父由子死,若以丧延罪,是杀父不坐也。”皆正其罪而杖杀之,一县畏伏。
——《旧唐书·卷八十六》
(七)不孝:谋杀父母,皆斩,且常赦不免,决不待时。
——《唐律疏议·十恶条》
这一判决体现了唐代法律怎样的特点?
二、法律:秦汉至隋唐
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逐渐融合,为后世所继承,最终产生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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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朝
律令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
①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②成为历代王朝创制法律的蓝本。
二、法律:秦汉至隋唐
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逐渐融合,为后世所继承,最终产生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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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成为历代王朝创制法律的蓝本。
二、法律:宋元至明清
三、教化:唐朝
国家层面
社会层面
《大唐开元礼》
唐玄宗时代官修的一部礼仪法典
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政府推广魏晋以来家训
皮日休的“孝”训
韩愈的“勉学”训
柳毗的“治家”训
颜真卿的“为政”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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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化:宋朝
1074-1076年,陕西蓝田吕大忠、吕大防、吕大钧、吕大临兄弟在家为父丁忧,开创并推广《吕氏乡约》,是礼仪下乡运动的肇始。
吕氏兄弟先后师从张载、二程,集关学与洛学于一体,凭着深厚的学术功底,将高高在上、乡民遥不可及的礼学精神贯穿于简明易行的乡约之中。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如:请召送迎,宴请尊长,要亲自去邀约,如来赴约,次日亲自去答谢;乡人聚会,要按年龄、亲疏、官职排序等。
和唐朝教化相比,宋朝教化的变与不变?
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控制教育与科举,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
【不变】教化内容:礼仪道德
【变】①教化主导:儒学士人 ;②教化工具:理学;
③教化方式:除了通过传统的方式,还通过“乡约”这一新方式渗透基层
④教化范围:教化对象更为广泛(渗透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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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化:明清
和宋朝相比,明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为何会出现这种变化?
教化内容:宣讲最高统治者皇帝的“圣谕”,强调顺从、安分守己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本质:
成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原因:君主专制强化,皇权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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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
春秋战国
子产铸刑书
商鞅严刑峻法
韩非弃礼重法
秦朝
秦律
以经注律
汉朝-魏晋
《唐律疏议》
唐
《宋刑统》
宋
习惯法
《周礼》
孔子德治
孟子仁政
三纲五常
家训
《大唐开元礼》
家训
明
清
《大明律》
《大清律例》
乡约
乡约与法合流
礼法并用
礼法之争
礼法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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