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2025“与法有约”
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罗翔法律小课堂——生命权不可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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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俱可贵
议题一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人身权
(1)重要性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内容
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身体层面(如非法绑架)
精神层面(如造谣中伤)
如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地位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重要性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3)要求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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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注意】
1.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由其侵权程度、后果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表现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 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承担法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有关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 法 知 识 速 递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 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以案说法
(1)夏某、林某和张某围殴杨某致其脾脏出血,严重伤害了杨某的身心健康,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且夏某等人是高二学生,已满16周岁,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仅如此,夏某等人伤害杨某身心健康的行为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学校是否有责任取决于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该案例中的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在校园内,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据此,可以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法同行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①国家:给予优先保护,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强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打击力度
②自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遭遇侵害时要求助,要学习斗争技巧。
③学校:教育管理,进行青少年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校园暴力。
④家庭:看管好孩子远离暴力游戏。暴力性动画片视剧,承担起预防校园暴力的责任,
⑤社会:共同努力,重视起校园暴力问题,加强反对校园暴力等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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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肖像受保护
议题二
认识姓名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姓名权、肖像权
(1)法律依据:
①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P8中间)
②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字,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1. 姓名权:
【特别提醒】:
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姓名权、肖像权
1. 姓名权
(2)姓名权在生活中的体现:(P9上)
①决定权: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②变更权: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使用权: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3)随父母之外选取姓氏的情形
(P9相关链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四)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 法 知 识 速 递
干涉、盗用、假冒
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只用姓名,不用身份。(例如:擅自将某影视明星的名字作为店名。)
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既用姓名又用身份。(例如:冒充“陈春秀”的名字,借用陈春秀的考试成绩上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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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李强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张丽生活。李强年满18周岁后,征得张丽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李山闻知后,坚决不同意,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其改回姓李。并通过朋友圈发布李强的照片,控诉其不孝行为,并带有侮辱性语言,为此李强非常烦恼。
思考: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李山的行为。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李强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改名为张强),李山将张强的姓名改回李强,属于干涉张强的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张强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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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像权
(1)含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例:AI换脸)
【注意】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①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
② 以营利为目的。
③ 恶意丑化、污损。
④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恶意P图、换脸)
1. 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
2. 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
3. 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
4. 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侵犯(未经同意)
不侵犯(不被识别)
侵犯(丑化)
不侵犯(未使用李某肖像)
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
小试牛刀
用明星的照片做表情包,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特别提醒】: 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营利,不刻意丑化他们,就没有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名誉隐私不可侵
议题三
致敬英烈保护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民 法 知 识 速 递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2018年5月8日,西安某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在某网络你平台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的内容将叶挺烈士《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该视频于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传播后,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最终,侮辱先烈者被法院判令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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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名誉含义:
(2)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荣誉: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名誉权、隐私权
生活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侮辱他人。例如:对受害人进行口头谩骂、辱骂、讽刺,或者作出下流动作等;
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他人,贬损他人人格;
诽谤他人。如以口头语言传播虚假事实,使他人人格受到贬损。
某服装店店主怀疑来店购物的小雨偷了店里的衣服,于是将视频截图发到网络上求“人肉搜索”。众多网民参与“人肉搜索”。小雨的个人信息被曝光,同学、朋友对其指指点点,网上也是一片辱骂之声,小雨几乎因此精神崩溃。
针对网络上“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以案说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人肉搜索” 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非法曝光,是违法行为; “人肉搜索”同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与法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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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网络上的“人肉搜索”,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辩证看待:
积极作用:
①对社会的假恶丑现象进行揭露,起到了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
②可以使广大网民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
③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光大。
负面影响:
①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随意挖掘他人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学习,就很可能成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甚至会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有可能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③由于网络规则不健全,“人肉搜索”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恶意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一种工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
一分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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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含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②法律规定: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③意义:
①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2.隐私权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微信QQ)、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④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要求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③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分处理。
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
课堂小结
1.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A
课堂练习
2.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商业推广文章中,使用了一张对知名艺人甲某的照片进行处理后形成的肖像剪影。文章中介绍公司即将迎来一名神秘朋友并提供了大量具有明显指向性的人物线索,该文章评论区大量留言均提及甲某名字或其网络昵称。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科技公司侵犯了甲某的肖像权
②科技公司侵犯了甲某的隐私权和身份权
③科技公司侵犯了甲某的人格权
④网友侵犯了甲某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A.①② B.③④ C.②④ D.①③
D
课堂练习
Lavf58.46.101
Lavf58.4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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