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件-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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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6.59 MB
发布时间 2024-12-07
更新时间 2024-12-07
作者 mixm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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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法律与生活》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1)重要性: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格利益。 (2)内容: ①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注意:人身权只能够由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一般不得放弃、转让、继承。(但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因为其享有人身权。 【身份权】公民和法人以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如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民事权利。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伤害身体的完整性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残、致病)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重要性: 侵 权 表 现 (3)要求: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严重表现为致残) 身体的完整性包括:一是身体的实质性完整,即身体的组成部分不得残缺;二是身体的形式完整,指身体的组成部分不被非法接触或侵扰 。(例如非法拘禁、未经同意碰触身体等) 区分健康权和身体权: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人体功能完善性的发挥,破坏的是人体功能的完善性;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人体组成的完整性,破坏的是人体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完整。 现实中发生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比如:强行剃除他人的毛发,虽未造成他人的健康损害,但却侵犯了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 ※ ※如果一个侵权行为既破坏了人体组成的完整性,又破坏了人体功能的完善性,那么应当从重而论,认定为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行为。 【补充拓展】 侵害健康权与侵害生命权的界限在于是否造成生命丧失后果的侵权行为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夏某、林某和张某围殴杨某致其脾脏出血,严重伤害了杨某的身心健康,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且夏某等人是高二学生,已满16周岁,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仅如此,夏某等人伤害杨某身心健康的行为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学校是否有责任取决于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该案例中的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在校园内,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据此,可以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学会自我但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学生欺凌问题。 青少年要敢于同学生欺凌说“不”,在保全自己、减少伤害的前提下,依法借助家庭些标等力量,同学生欺凌作斗争。解决学生欺凌问题需要构筑起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六道防线,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机制和良好风尚。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在行为时明知恶性而为之,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原则考虑了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旨在在具体个案中实现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精准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然而,对于某些严重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强奸等,责任年龄降低到14周岁。此外,对于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引入是为了应对极端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它允许在未成年人明知恶性而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7 1.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 ①张某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随堂练习 补充:补偿带有补充性,赔偿带有惩罚性;补偿是无过错形态下出于公平原则进行的,赔偿涉及到过错责任;补偿由合法行为引起,赔偿由违法行为引起 B (4)侵权责任(民事责任) 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①身体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意:①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由其侵权程度、后果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材料: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m自由泳冠军。获奖照片还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但她后来发现,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灯箱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和自己的名字,小郝与同学就此展开讨论。 该商店的做法侵犯了小郝的权利。 该商店的做法虽有不妥,但客观上扩大了小郝的知名度,谈不上侵权。 Q: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为什么? 案例 分析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含义: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是名称权) (2)特点: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规定: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③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 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例如: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齐玉苓名落孙山。) ★有关姓名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 法 知 识 速 递 张明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李利生活。张明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利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张丙闻知后,坚决不同意,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其改回姓张并通过朋友圈发布小张的照片,控诉其不孝行为,并带有侮辱性语言,为此小张非常烦恼。 思考: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张丙的行为。 ①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②张明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改名为李明),张丙将李明的姓名改回张明,属于干涉李明的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李明的姓名权。 且父亲在朋友圈发布小张的照片、用带有侮辱性语言辱骂小张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 案例分析 (1)含义: 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规定: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例:AI换脸)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①未经允许擅自制作、使用、公开。 ②恶意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恶意P图、换脸) 2.肖像权 注意:肖像应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即真实可辨。如果通过载体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或者识别特定自然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拓展: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用明星的照片做表情包,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影视明星等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营利,不刻意丑化他们,就没有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2.肖像权 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 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 2.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 3.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 4.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侵犯 未经同意 不侵犯 不被识别 侵犯 丑化 不侵犯 张某未使用李某肖像 2.李某在贵州旅游期间拍摄了写真照片,其写真照片中也有偶然入镜的景区游客。李某回家后直接将照片发布于自己的网络账号,贵州网友胡某看见后,将李某的写真照片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来介绍家乡的美景,获得大量转发和点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未经李某许可,胡某擅自使用李某的肖像照片涉嫌侵害其肖像权 ②由于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胡某使用李某写真照片不侵犯其肖像权 ③胡某使用李某照片介绍家乡美景属于新闻报道,不侵犯其肖像权 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使用偶然入镜游客的肖像,不构成侵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3.近来,“AI换脸”深得年轻人喜爱,但换脸不是想换就换的。一些街拍爱好者在捕捉到被拍者的肖像及其面部表情、衣着搭配等细节后,对所拍的人物素材进行“AI换脸”制作剪辑并上传到社交平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未经允许就将他人肖像上传到社交平台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②不当使用“AI换脸”属于利用技术手段伪造方式侵害他人权益 ③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的肖像,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就不侵权 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储存、处理他人的个人信息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随堂练习 A B 某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在网络上发布了时长1分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篡改叶挺烈士的《囚歌》,并添加了侮辱性用语。该视频发布传播后,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叶挺烈士的子女等近亲属起诉该公司侵犯名誉权。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Q:结合案例,说说保护英烈名誉的意义? 你知道生活中还有哪些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案例 分析 该公司公开向 叶挺子女道歉 (一)名誉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相关链接】:“英烈条款” P10 《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诋毁英烈,是一种侵犯荣誉权和名誉权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名誉和荣誉的含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是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 (2)法律规定: ①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22 拓展思考:名誉权与荣誉权是一回事吗? 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 名誉权 荣誉权 主体不同 客体不同 取得的程序不同 侵害方式不同 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种人身权 获得光荣称号或嘉奖的民事主体享有 荣誉称号、奖状等 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自然就享有的 有关机关或单位授予荣誉的程序而取得 侮辱诽谤 否定、贬低、亵渎等 镜头一:去银行办事或者在车站买票,你会发现在柜台办理业务的顾客与后面排队的顾客之间隔着一段距离,地上还画着一条黄线,这就是所谓的“一米线”。这条线避免了以往大家挤在一起争抢位置的做法,也成了个人隐私的保护线。但有人认为:“我不偷不抢,干吗要隔这么远?” 镜头二:有时,我们的老师或者父母会说:“小孩子有什么隐私啊?”有时,我们的信件、日记或者手机上的信息被人擅自翻看。也许他们是出于关心,并无恶意。可是,老师或者父母可以这样做吗? 镜头三:某服装店店主怀疑来店购物的小雨偷了店里的衣服,于是将视频截图发到网络上求“人肉搜索”。众多网民参与“人肉搜索”。小雨的个人信息被曝光,同学、朋友对其指指点点,网上也是一片辱骂之声,小雨几乎因此精神崩溃。 思考:1.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2.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3.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案例分析三: “人肉搜索”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规定:法律保护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意义: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隐私权侵害行为列举: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微信QQ)、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 2.隐私权 注意: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隐私权。 (1)含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3)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4)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个人信息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储存、处理他人的个人信息( × ) 不得非法··· 4.有时,我们的老师或者父母会说:“小孩子有什么隐私啊?”有时,我们的信件、日记或者手机上的信息被人擅自翻看。下列对此认识正确的有(    ) ①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都依法拥有自己的隐私权 ②监护人和教育者有权探查未成年人所有个人信息 ③家校教育与学生隐私冲突时,应换位思考、理性沟通 ④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隐私不受法律保护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5.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红的同意,发表的一篇关于小红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导致隐瞒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红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红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红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红的隐私权 随堂练习 B D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和荣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 隐私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俱可贵 1、依法保护人身权的依据 2、人身权的内容 3、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2、肖像权 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2、荣誉权 3、隐私权 4、个人信息 6.2024年1月甲某由亲属陪护到某医院儿科门诊就诊,由主任医师乙某看诊。该医院未经甲某及监护人同意,将甲某看诊过程拍摄并剪辑制作成视频公开发布。视频内容透露了甲某的病情,主要内容经剪辑展现了甲某就诊时的“毛病”及“坏习惯”,点赞量及评论量很高,同时有很多负面评论,对甲某心理造成伤害。下列对乙某侵权行为的认识,正确的是(    ) ①由于公开了甲某的个人病情,侵犯了甲某的隐私权 ②由于展现的是甲某真实状态,未侵犯甲某的名誉权 ③由于未把甲某肖像用于商用,未侵犯甲某的肖像权 ④由于对甲某造成了心理伤害,侵犯了甲某的健康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7.赵某因不满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并对其进行辱骂,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严重影响了赵某的正常生活。下列关于该纠纷理解正确的是(    ) ①赵某可以根据消费体验对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进行评价 ②商家行为侵犯了赵某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③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④赵某的行为对商家构成了侵权,应注意权利行使的界限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随堂练习 B B 【缘起】 在现实生活中,因噪声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A市居民甲无视其居住小区的管理规约,经常在小区的楼间空地上组织活动播放音乐,导致周围许多住户无法正常作息。 【过程】 邻居乙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经专业测量,甲所播音乐音量昼间略低于60分贝、夜间略低于50分贝。 邻居丙在个人微博上发帖公布了自己与甲交涉全过程的录音,“曝光”了甲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其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并在照片中甲的额头上加了贬损性文字:帖子发出后,大量网友拔打甲的电话对其进行指责。甲遂起诉丙,称:丙公布录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丑化并公布自己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公布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丙回应称,甲无视小区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生活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丙的行为进行评价。 【2022年山东卷改编】 丙公布录音不构成对甲的排谤或侮辱,未侵害甲的名誉权。 丙丑化并公布甲照片,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丙公布的是甲的公开信息,未侵害甲的隐私权,但侵害了对甲个人信息的保护。 甲遂起诉丙,称:丙公布录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 甲遂起诉丙,称:丑化并公布自己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 甲遂起诉丙,称:公布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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