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防范与惩处
教育与引导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中国
西方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单元解读
单元解读
中国古代裁决法律的神兽——獬豸
法律与教化是统治者统治的手段,分工不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与惩处,强制力实行。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两者相辅相成。
中国:法律与道德伦理结合在一起(礼法结合)
名词解释:中华法系,以中国为代表的利用道德伦理与法律相结合形成一整套法律体系(日韩等)
西方:近代西方法律发源于罗马法,英美法系(判例进行判决,法官作用很重要)与大陆法系(罗马法一整套表述、概念、名词,以成文法方式进行,法官作用不是很突出)具体见第9课
案件经过
于欢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22岁的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辱骂、侮辱,最终于欢操起一把水果刀捅刺,致1死3伤。
如果你是本案当时的主审官,你会如何审判于欢?
聚光灯下的审判:辱母杀人于欢案
法治OR教化?
如果你是本案当时的主审法官,你会如何审判于欢,通过学生两方面的争论引导学生思考法治与教化的关系
探究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如何演变?为何会发生这样的变化?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程标准】
1.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2.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夏
商
西周
春秋战国
秦朝
汉朝
魏晋
唐
宋 元 明 清
成文法
德治与法治之争
秦律
引经注律
律令儒家化
礼法结合
乡律合流
法律儒家化
礼法之争
礼法结合
中国古代的法治:为了让君主利用刑律,强化集权,是专制王权的统治手段
现在法治是治国理念
教化历代历朝如何利用教化方式维护社会秩序、营造社会风气、民风民俗淳朴等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一)夏商西周时期
夏朝
商朝
西周
《禹刑》
《汤刑》
《九刑》
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
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材料2: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德治思想的渊源:西周
法治思想的渊源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习惯法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二)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争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背景:
(1)时代特征: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2)思想来源:诸侯国君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儒家德治思想与法家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子产作刑书
2.第一次德法之争:
子产作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材料:晋国叔向曾写信反对:“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左传·昭公六年》
子产
叔向
法治
德治
思考:结合材料及教材,说一说叔向为何反对“铸刑书”?
传统法是习惯法,口耳相传,,议事以制,即“按照老规矩办”,法律实质上为贵族所垄断;
成文法公开法律规范、照章执行,打破了贵族对法律的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和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郑国铸刑鼎,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诞生(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材料翻译:过去”临事制刑“,现在完全公开,老百姓知道了刑法的规定,就不害怕统治者了;再则发生争论,他们会同刑书对照,可以免去统治者任意惩罚,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子产:限制奴隶主贵族随意解释法律,缓和矛盾,保护了平民利益(类似十二铜表法)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乱世,公布刑书会使百姓更注重争端,不顾道德礼义。叔向不愿丧失贵族阶级生杀予夺的特权,认为公布刑法违反“礼治”。
过度:子产铸刑书是春秋战国以来生产力大发展,井田制基础之上的奴隶贵族和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新兴地主阶级的冲突,是礼崩乐坏的必然结果。面对礼乐制度无法统治这一变局,各国纷纷寻找新治国思想,可见,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不仅是法律形式的变动,还是德治、法治的大碰撞。随着成文法的诞生,二者的争论非但没有停止,反而更加激烈。
(二)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争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3.第二次德法之争:儒家与法家之争
自主学习:阅读教材并结合所学,完成下列表格。
学派 儒家(德治) 法家(法治)
人性观 人性本善 人性本恶
治理观
国君选择
孔子:①为政以德;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孟子: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③仁者无敌。
商鞅:颁布法令,保护地主阶级利益
韩非:①法术势;②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守法奉令;③“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以法家思想为指导,进行富国强兵的改革。
思考:阅读史料阅读,儒家:礼,法家:法,得出答案焦点在于治国手段不同
对比课本导言(孟子与梁惠王),联系商鞅见秦孝公后商鞅变法,得出:法家更符合时势
儒家:a.利:以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 b.弊:不适用于乱世。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法家:现实利益。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补充:思想在相争的过程中相融--战国荀子“隆礼重法”(礼法结合)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思考: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指出儒家、法家思想的共同之处?简析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的历史意义。
先秦的“德治”与“法治”,实质是社会治理方式之争。从法治的立场出发,法家根本不可否认可以用道德人格的力量决定国家的治乱安危。但法家并不是全盘否认道德的价值,在他们看来,一些基本的、有利于君主统治的道德规范还必须遵守......他们与儒家不同,只在于如何使人们达到这些规范的要求。儒家认为,要使社会达到一种有序的状态,必须要依靠道德高尚者的榜样力量,必须要靠社会的道德教化,必须要靠个人的道德修养。而法家则认为,要实现这些道德只须用法和刑的手段就足够了。
----摘编自关健英:《先秦法家的法治精神内涵》,载《北方论丛》,2004年第3期
共同之处:实现良好社会治理,维护君主统治。
历史意义:①两派及其它学派相互辩论,相互吸收,丰富了对社会治理方式的认识,推动了思想解放;②德治与法治之争,让处于激烈兼并战争时期的诸侯国君进一步认识到了法家思想对于富国强兵的现实意义,推动了战国变法运动;③德治与法治之争,形成的相关思想对以后历代王朝的治国实践具有重要影响。
秦朝的统一,标志着法家思想的全面胜利,但儒家思想就此退出中国历史舞台了?非也。从西汉到唐朝古代法律发生了什么重大变化?我们一起来看第二部分内容。
二、礼法结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秦汉时期:律令并行
秦 朝
汉 朝
1.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颁布《秦律》,
推动了律的编纂
睡虎地秦简
◎ 把工作带进坟墓的秦简主人喜
张家山汉简
2.汉朝:沿袭秦律,制《九章律》
秦汉朝廷还颁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律:法典;令:法律文告,即朝廷发布的法律文告,用以教化百姓。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二)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
【名词解释】律令儒家化:指的是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
(1)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更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1.原因:
董仲舒
案情 甲父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甲父,甲即以仗击丙,误伤甲父,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判决
董仲舒《决狱》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殴父,不当坐。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春秋决狱:以儒家经义作为指导思想的审判方式
以经注律:经学家用儒家经典来解释现法律条文
思考:根据下列材料,指出董仲舒判案的依据?
一代雄主汉武帝及其满朝文武,曾经被一个小小的刑事案件难住了,迟迟不能判决。案情简介,案情简单清晰,涉案者是普通百姓,司法官员已经给出了枭首的判决意见,且这一判决符合西汉《九章律》及其司法实践惯例。这有什么难的?原来,是一帮儒生跳出来了。他们争辩“某甲”伤父是事实,但其志在救父,不应坐“殴父”之罪。
小案件的背后,其实是伦理派与法治派。向左,是弃守法律条文而遵循意识形态;向右,是严守法律条文而背弃意识形态。这两条路,让汉武帝很为难,两条路,都是危机重重!
两种判决各有什么致命隐患?(向左,法律失守,社会秩序必然大乱;向右,意识形态与法律相违背,政治与思想大一统必成泡影。有没有第三条道路?)
董仲舒认为如何判决此案?与朝堂之上的儒生相比,他的历史贡献何在?
建议:不当坐。贡献:为嫌犯摆脱“殴父”罪名寻找到不容置疑的理论依据--《春秋》之义。
董仲舒开启的这一流行于世的审判方式,我们可以称之为:春秋决狱、引经决狱。开辟法律儒家化新道路
东汉时期,汉儒主动介入律学,律令章句盛行。律章句是汉儒采用训诂学的方法分析汉律,阐发法制,我们称为“以经注律。”法律一经颁布,不能随意修改,经学大师用儒家经义来解释法律条文,这些注释或经过朝廷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或通过司法改变司法官的法律意识而在司法中悄悄发挥作用。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二)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
【名词解释】律令儒家化:指的是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
(1)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更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1.原因:
(2)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
2.量刑原则(依据):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
3.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准五服以制罪)
【学习聚焦】
汉魏以后,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
原因-结果:汉魏以后,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学习聚焦】P47
到了西晋,律学家在注解《晋律》时,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引入了律典。“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自西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晋律》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 五服 ”,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 五服 ” 。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服制越近(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越远(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者,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者,相对减轻。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三)唐朝:法律儒家化完成,礼法结合,法系定型
1.法律:
①过程:
唐初:
删繁就简
思考:以《唐律疏议》为例,概括唐律的特点。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地位:
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成为历代王朝的立法蓝本。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祝诅祖父母、父母者,流。 ——《唐律疏议》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②特点:
【历史纵横】唐代的律、令、格、式
学习聚焦,中华法系: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指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的特点:礼法结合(典型特征);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儒家思想影响深厚;重刑轻民,重公法轻私法;皇权至上,法律是维护君权的工具;司法从属于行政,无独立司法。(它的特点是突出成文法典,强调礼法结合,重视家族伦理,民法与刑法不分,德主刑辅。)
特点:德主刑辅,礼法合一,出礼入刑(《唐律疏议》中有大量的概念、原则、律条都来源于礼);孝道入法
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其子不孝。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于母,死所甘分”。杰察其状,非不孝子,谓寡妇曰:“汝寡居,惟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
寡妇曰:“子无赖,不顺母,宁复惜乎!”
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木来取儿尸。”
——桂万荣、吴讷:《棠阴比事原编》
因使人觇其后。寡妇既出,谓一道士曰:“事了矣。”
俄而棺至,杰尚冀有悔,再三喻之,寡妇执意如初。
道士立于门外,密令擒之,一问承伏:“某与寡妇私,尝苦儿所制,故欲除之。”
杰放其子,杖杀道士使同棺盛之。
讨论:你认为该案要如何审理?
这一案例生动表明: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重孝)
特点: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重孝)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三)唐朝:法律儒家化完成,礼法结合,法系定型
2.教化:
(南北朝)颜之推
①提倡礼治:《大唐开元礼》
体系庞大、体力严谨、内容繁复、集大成
以祭祀之事为吉礼,丧葬之事为凶礼,
军旅之事为军礼,
宾客之事为宾礼,
冠婚之事为嘉礼
②社会层面: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作者 书名
唐太宗 《帝范》
杜正伦 《百行章》
李恕 《戒子拾遗》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简表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时期 法治 教化 礼法关系
秦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 礼法对立
汉 沿袭秦律、《九章律》 尊崇儒术、以经注律 德主刑辅
礼法合一
魏晋 律令儒家化
唐 刑罚为用《唐律疏议》 《大唐开元礼》;重视家训
思考:阅读上述表格,结合教材,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礼教的发展经历了怎样的进程?
从对立到结合再到融合发展
共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思考点】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材料1: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材料2: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孔子本人还做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司寇。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 ——《教师教学用书》选必1第113页
材料3: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董仲舒传》
儒学和法家各有侧重,
具有互补性
儒学的多面性,
适应统治阶级需要
儒学被确定为主流,
向法治渗透
儒家学说广博但难以抓住要领,花费了力气却很少功效,因此该学派的主张难以完全遵从;然而它所序列君臣父子之礼,夫妇长幼之别则是不可改变的。法家主张严刑峻法却刻薄寡恩,但它辨正君臣上下名分的主张,则是不易更改的。
(1)积极性:
①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②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这一方式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2)消极性:
①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二、礼法结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合作探究】“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有什么积极性、以及局限性?
18
牛刀小试
1.(2014·全国新课标卷Ⅱ)秦朝法律规定,私拿养子财物以偷盗罪论处,私拿亲子财物无罪;西晋时规定,私拿养子财物同样无罪。这一变化表明,西晋时( )
A.养子亲子权利相同 B.血缘亲情逐渐淡化
C.宗族利益受到保护 D.儒家伦理得到强化
2.汉武帝时期,官员审判案件时可以将《诗》《书》《礼》《易》《春秋》,特别是《春秋》中所集中体现的封建伦理观念作为判案依据,史称“春秋决狱”。这说明( )
A.“五经”收录了大量法律文献 B.儒家伦理成为治国的重要依据
C.汉武帝推崇依法治国的理念 D.汉代司法审判充满了人文色彩
3.(2021·湖北高考)唐代杜佑《通典》称:“理(治)道之先,在乎行教化。”该书内容分为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九门,其中“礼门”占全书篇幅的一半。从内容上看,杜佑修撰《通典》特别强调( )
A.道家的无为而治 B.史学的通古贯今
C.儒家的伦理纲常 D.理学的格物致知
B
D
C
1.解析:结合材料可知题干体现的是对亲子和养子财产占有罪名的变化,没有涉及亲子与养子的权利问题,故A项错误;题干体现的是对待养子与亲子态度趋同,但不表示与亲子血缘关系淡化,故B项错误;养子也属于家族成员,养子与亲子财产同样体现宗族利益,故C项表述与题意不符,故C项错误;结合题意可知,西晋时对养子的政策与亲子相同,可知是认可了养子的名份和与家族的伦理关系,故体现的是伦理观念的强化,故D项正确。
3.解析:据材料“在乎行教化”“‘礼门’占全书篇幅的一半”可知,杜佑认为治理国家的核心在于教化民众,尤其注重“礼”,即用儒家的伦理纲常治理社会,故选C项;无为而治与“在乎行教化”不符,排除A项;史学的贯通古今与“‘礼门’占全书篇幅的一半”不符,排除B项;宋代理学才出现,与材料时间不符,排除D项。
三、礼法完善——封建王朝的基层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时期 法治 教化
宋 《宋刑统》《天圣令》 理学渗透: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理学深入族规家训。南宋朱熹《家礼》、《小学》
乡约约束:儒学士人教化乡里,吕大钧《吕氏乡约》
元 整体弃用唐宋法律,司法实践中则广泛援引唐律 ———
明 《大明律》,重视“例”,开创律例合编体例 乡约宣讲明太祖六谕,逐渐带有强制力;儒士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要受罚或治罪
清 《大清律例》 乡约宣讲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乡约与法律合流
宋元明清时期礼法并用的进一步发展
特点:
多以《唐律》为蓝本;
开创了律例合编新体例
朱熹
朱熹
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学思之窗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思考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特点和积极作用?
变化: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教育百姓向善互助;
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更多强调顺从、安分守己
积极作用: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②有利于发展生产;
③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特点: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礼法融合)
牛刀小试
1.法律和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下列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正确的是( )
①子产“铸刑书” ②《吕氏乡约》 ③《永徽律疏》 ④《圣谕广训》
A.①②③④ B.①③④② C.①③②④ D.②①③④
2.(2021·湖北高考)明代继承前代“以例辅律”的传统。律一经颁行,即成定制,因而难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故朝廷不得不大量增补各类“例”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将六部办定的“成案”提升为“现行则例”。此举( )
A.提升了社会治理的能力 B.杜绝了司法腐败的可能
C.确保了审判结果的公正 D.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
C
A
2.解析:明代大量增补各类“例”辅佐、补充律,有利于司法官吏处理新出现的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故选A项;“杜绝”说法绝对,排除B项;司法官吏按增加的“例”处理新问题,不能确保结果公正与否,排除C项;司法官吏按“例”处理新问题,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巩固统治,排除D项。
夏
商
西周
春秋战国
德治与
法治之争
秦朝
尊崇儒术
汉朝
《大唐开元 礼》、家训
魏晋
唐
明清:
约律合流
宋 元 明 清
律令儒家化
礼法之争
礼法结合
习惯法 →成文法
汉:礼法
开始结合
魏晋:
进一步推动
法律与教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相辅相成):礼法结合
唐:
礼法结合的典范
律令儒家化
引经注律
时空坐标:构建知识体系
《汤刑》
《禹刑》
《九刑》
以法治国
秦律
《唐律疏议》
《九章律》
《宋刑统》、《大清律令》等
基层教化
乡约
法律
教化
宗法
礼制
小结:
案件经过
于欢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22岁的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辱骂、侮辱,最终于欢操起一把水果刀捅刺,致1死3伤。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聚光灯下的审判:辱母杀人于欢案
案件结果
事实上,对于欢案二审的全程微博直播,是近年来一系列热点案件司法公开的延续。对包括于欢案在内的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一直以审慎的态度予以对待,通过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体现了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如今于欢山东高院的判决充分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依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课堂余思:
以史为鉴,借古看今: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与德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