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课前背诵,上课提问
一、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2.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3.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二、继承
1.合法财产、析产、债务清偿责任、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遗嘱继承的范围
2.遗产分配原则
3.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政治
选必二《法律与生活》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知识体系
继承的含义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家和万事兴
薪火相传有继承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要求:平等原则、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继承权的丧失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义务:抚养、教育、监护职责
权利:教育和保护
义务:赡养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内涵/优点/缺陷
侵权行为: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区分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类型: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遗嘱
遗嘱继承的意义
3
中学生小飞在学校与同学打架,把同学打伤,需要赔偿1万元的医疗费。小飞的父母以事情发生在学校为由拒绝赔偿,并要求学校承担此次事件全部责任。你认为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家长的理由无法成立。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近亲属承担】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如果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一、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法律规定:
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024·重庆巴南高三入学联考)王某的儿子小王(时年13周岁)在用王某的手机观看网络直播时,趁其不注意偷偷绑定了王某的银行卡,此后的时间里,“熊孩子”多次充值买礼物给主播“打赏”,花费多达3万余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因为小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交易行为无效
②若法定监护人不同意或不追认,则小王的行为无效
③小王的父亲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应承担部分责任
④若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反悔,可以提起上诉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3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
上述?→起诉
C
(2023·江苏南通期末)女子刘某与男子李某婚后生育一子,在孩子不满一周岁时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跟随母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年后,刘某再婚,并与李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孩子改随继父姓,李某不再支付抚养费。然而协议履行几个月后,刘某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及今后的抚养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违背了法律规定,违背法律的部分无效
②刘某的诉讼主张违背了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③刘某为其子改名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姓名权
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不因婚姻状况、子女姓名的改变而变化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
B
五年前,老李的老伴去世。去年,老李与刘大妈再婚。此后,三个成年儿子以父亲再婚为由,拒绝提供赡养费,也不回家探望老李。今年年初,老李突然病倒,昏迷中还喊着三个孩子的名字。病好后,老李委托律师起诉三个儿子,要求儿子们每人每月亲自给父亲送100块钱的赡养费。刘大妈说:“老李没指望这钱养老,他的本意是借这个,让他们经常回家团圆。”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三个儿子重新迈进了父亲的家门,同时,保证每月亲自给父亲送100元赡养费。老李看到一年多未见的儿子们,高兴极了。
为100元钱赡养费起诉儿子合理、合法吗?为什么?
合理、合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要在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一些中年或老年丧偶的父母如果想重新找伴侣,子女不应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不能因为他们再婚而不尽赡养义务。
一、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2024·河北张家口·三模)余依娜患有先天性白化病,依娜记得自己出生在山东农村,父母常年在上海打工,自己由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轮流抚养。7岁的她被父亲带上了去杭州的火车,父亲先后3次让她在原地等待自己买糖果回来,最后一次终于一去不返,将她抛弃在杭州汽车东站附近。18年后,余依娜来到央视《等着我》节目,希望能够找到曾经抛弃自己的亲生父母。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于余依娜的人生遭遇评价正确的是正确的是
D
余依娜的自己的父母,其父母是她的监护人,爷爷奶奶并不是依娜的监护人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对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余依娜父亲在对孩子的疾病无能为力时,也不得选择值遗弃孩子
①爷爷奶奶作为依娜的监护人对她遭到遗弃也有责任
②父亲在对孩子的疾病无能为力后的选择值得同情
③父亲把她放在汽车站一去不返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④如果依娜没有被收养,她对于父亲依然有赡养的义务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被遗弃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后,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自然消除,可以不承担对生父母的赡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并没有将遗弃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条件
目的:防止老年人合法权益受损
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意义(优点):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缺点: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通俗地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二、意定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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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的父母已故,有妻子和一儿一女(女儿已出嫁)。不久前老李生病住院,兄弟李二和侄儿小李在病榻前照顾老李有功。老李不幸去世,有遗产90万元,但没有留下遗嘱。老李的妻子没有告知女儿和其他人,私自把丈夫的遗产90万元都给了儿子。后来,老李的女儿、老李的兄弟李二和侄儿小李纷纷提出要合理分配老李的遗产,但分别被老李的儿子以“嫁出去的女人没有继承权”“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权利分遗产”为由拒绝,并且老李生前曾欠邻居3万元,其儿子以老李过世为由拒绝还钱。
三、继承:合法财产、析产、债务清偿责任、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遗嘱继承的范围
小李能以老李过世为由拒绝还钱吗?
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包括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不到财产
法定继承:
①含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条件: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P47第一段)
③特点: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P47第一段)
④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特殊情况
遗嘱继承:
含义: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注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否则无效。
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 ⑥口头遗嘱。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四、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P48相关链接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目的是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遗嘱继承;
遗赠不属于继承。
不同点 相同点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成年意定监护——近亲属、其他人、组织(负有监护职责,书面形式)
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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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与李玲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生有王军和王梅一儿一女。儿子王军1990年死亡,其妻张英带养女王红同公婆一起生活,照顾公婆饮食起居。女儿王梅1998年因公牺牲,其夫另娶他人,留下儿子张河和女儿张丽同祖父母一起生活。202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
请同学作为法官:说明王明遗产如何继承 ?
以案说法
①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系王明和李玲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其财产份额8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成为遗产。
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军去世后,其妻一直与公婆一起生活,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明遗产。
③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
④王梅先于王明死亡,故原应由王梅继承的财产由王梅的合法继承人代为继承。其夫另娶他人,己不存在法定继承关系,故其合法继承人为儿子张河和女儿张丽。代为继承只能继承其父母有继承权的遗产份额。
⑤故在遗产分配中,李玲、张英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红继承原属王军的份额,张河和张丽继承原属王梅的份额,具体数额为李玲、张英、王红分别继承2间房屋和1万元存款,张河、张丽分别继承1间房屋和五千元存款。
江苏泰州中学检测,改编,)甲乙夫妇二人育有一个女儿玲玲。玲玲6周岁那年,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获得赔偿金80万元。甲在弥留之际,当着医院急救中心5名医护人员的面留下了一句话:“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继承开始时,玲玲的爷爷奶奶怕儿媳带着孙女玲玲改嫁,到时候人财两空,对儿子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玲玲的爷爷奶奶将儿媳乙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儿子甲的遗产。法庭查明:甲乙婚后购买房产一套、家用轿车一辆,存款60万元;参与抢救的5名医护人员中有一人是甲的高中同学;玲玲的爷爷奶奶只有甲一个儿子,年老体弱,没有生活来源。在庭审中玲玲的爷爷奶奶要求玲玲归自己抚养,解除玲玲妈妈的监护权,理由是乙日后一定会带着玲玲改嫁,对玲玲的成长不利。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是否有效?玲玲可以从甲的哪些财产中进行继承? (2)玲玲的爷爷奶奶可不可以继承儿子甲的遗产?为什么?
有效。甲说的“我的全部财产归女儿玲玲”这句话属于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现场抢救的5名医护人员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且人数在两人以上,甲的遗嘱有效。
甲的遗产包括房产、轿车、存款的各一半,玲玲可以从这其中进行继承。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玲玲可以从中获得部分,但不属于继承。
玲玲的爷爷奶奶可以分得甲的部分遗产。遗嘱人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玲玲的爷爷奶奶年老体弱,又没有生活来源,甲立遗嘱时没有考虑父母的实际情况,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遗嘱部分内容无效。应先保留玲玲的爷爷奶奶的遗产份额,后按口头遗嘱进行继承。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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