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BY YUSHEN
何鸿燊去世,5000亿资产该如何分配?
5000亿的概念:假设你活到一百岁,从出生那天起每天中1369万的彩票。
P45 探究与分享
案例: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思考:你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
Q:结合课本知识分析:
1、材料的中继承人、被继承人分别是谁?谁享有继承权?
2、你如何看待小明的行为?
3、如果小明的父亲在去世前,留下五十万的遗产,还欠六十多万的债务,该如何继承?
1.材料中谁是继承人,谁是被继承人,谁享有继承权?
小潘的父亲是被继承人,小明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你如何看待小明的行为?
小潘的经过辛勤劳动,终于还清父亲去世时留下的债务,是讲诚信的表现,体现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如果小明的父亲在去世前,留下五十万的遗产,还欠六十多万的债务,该如何继承?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制度(保证代际传承)
(1)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3)继承关系
被继承人 死者
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继承权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案例:
张三是独生子,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死亡,现在张三的父亲死亡,张三父母名下的房子怎么分?
思考:继承的时候,家庭的所有财产都属于遗产吗?
首先来析产,张三父母名下的房产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部分作为父亲的遗产由张三和母亲各继承一半,因此,张三享有该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母亲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待将来母亲死后,母亲的遗产由张三一人继承,房产份额就全部属于张三。(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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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产继承的要求(先析产,后继承)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5)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虽然已经出嫁,但依旧依法享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童某和老伴的自建房,一半产权依法归童某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理应由三名子女均等继承。关于田亩补助款55995元,系童某与已故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应与继承的上述房屋份额同理。鉴于童某已年过八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有限,应适当予以照顾,法院酌情确定童某的三个子女各自继承田亩补助款6000元,余款37995元归童某。
想一想:继承权是如何取得的?孙子孙女是否有继承权?应如何确定继承顺序?
2.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1)继承权的取得:
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
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注】: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相关链接:P46 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2)继承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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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合法妻子或丈夫
3.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前提: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特点: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注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
知识拓展:遗产分配原则
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相关链接P47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父母去世后,房子就是小丽的吗?
案例:杭州姑娘小丽是家中的独生女,小丽爸妈为了给小丽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在杭州买了一套127平、价值300万的房产,此房产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后来小丽爸妈先后去世(此时小丽祖母和外祖母在世)。小丽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可以吗?
案例回顾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刚刚小丽的案例,在此案例中按照法定继承,小丽能继承的具体金额该怎么算呢?(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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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父亲
小丽母亲
小丽母亲、小丽、小丽奶奶
小丽、 小丽外祖母
1/4
1/2
1/4
1/6
1/6
1/6
1/2
小丽、 小丽外祖母
1/12
1/12
小丽:1/6+1/4+1/12=6/12 150万
300万父母共有财产
小丽奶奶:1/6 50万
小丽外祖母:1/4+1/12 100万
小丽爸妈先后去世(此时小丽祖母和外祖母在世)
我们来对小丽家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一个详尽的说明。
首先,根据题意,我们知道,本套房屋价值300万元,是小丽父母的共有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应该先析产。所以小丽父母分别享有此套房屋的1/2;
小丽父亲去世后,小丽、小丽母亲、小丽奶奶对小丽父亲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所以小丽、小丽母亲、小丽奶奶各享有房屋份额的1/6;
后来,小丽母亲去世,此时小丽的外祖母健在。那么对于小丽母亲的遗产小丽和小丽的外祖母是继承人。
故此,小丽、小丽外祖母各享有房屋份额的1/12;
综上所述,小丽不是此套房产的唯一继承人,小丽占有1/2份额即150万;小丽奶奶占有1/6份额即50万;小丽外祖母占有房产份额的1/3即100万。(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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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代位继承
补充到课本P47空白处
爷爷
爸爸
儿子
大伯
爸爸
侄子
考法注意及解读:
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主要发生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况)
如图(一)所示:
(1)正常情况下,爷爷去世了,爸爸是继承人,因为爸爸是爷爷的儿子,可以继承。但孙子不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因为法定继承人里,无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都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来爷爷死后,遗产给爸爸,但是爸爸先死亡,此时孙子取代爸爸的地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比如小王的爸爸是2019年死亡,爷爷是2020年死亡,即孙子继承了爷爷本来应该给爸爸的财产。
图(一)
图(二)
如图(二)所示:
( 2)正常情况下,大伯一辈子未婚,在他70岁时死亡。正常情况下,第一顺位继承人时配偶、子女、父母,大伯未结婚,所以无配偶、无子女,父母死亡,只有一个弟弟。但是弟弟比大伯先死亡,此时本来给弟弟继承的遗产由侄子继承。
如果侄子不能继承,则无人继承。按我国法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如果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继承的正确做法及意义:
(1)正确做法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意义 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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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特点 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范围和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知识整合】全面理解法定继承
◆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 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1)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2)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探究与分享P48
⑴黄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法定继承,他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黄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受赠与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遗赠,依据黄甲生前所立遗赠将遗产赠与黄丙,黄丙才获得。
在接受遗产的条件上,法律规定受遗赠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即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是国家、集体。
(2)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有效,按遗嘱处理遗产,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小儿子继承。
遗嘱是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注意】
(1)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真实意思表示。
(4)遗嘱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即:所立遗嘱无需经别人同意,是个人行为。
1.遗嘱的含义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
2.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注意:1.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2.遗赠不属于继承。
3.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特别提醒】: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重点!!!】
3.遗赠扶养协议:P48相关链接
【知识拓展】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不同的 相同点 相同点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P48第一段) 都是遗产处理的方式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 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特别提醒】:
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4.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1)遗嘱的类型(形式)
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不需要见证人)
②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否则无效。
③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代书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
⑥口头遗嘱
(2)遗嘱的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③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4.遗嘱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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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小结
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继承、继承关系
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继承的法治精神及意义
法定继承顺序和范围
继承与债务
遗嘱意义
遗嘱类型及效力
遗赠
遗嘱
遗嘱继承
(2024高考·甘肃)王某在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6年后王某的公公去世,王某与丈夫的弟弟李某在分割遗产时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王某和李某均有继承权,且王某可以多分
②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王某作为儿媳可以成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④李某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①②③④:李某是王某公公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王某作为儿媳,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有继承权,且王某可以多分,①②正确,③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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