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高二历史学习资料·2024—2025学年度 选择性必修一《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理解记忆,夯实基础,直击考点,巩固训练。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导学案
制作人:郭晴 审核人:李继香
【课程标准】
1.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2.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学习目标】
1.运用文献资料分析理解先秦时期中国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历程,理解德治与法治观念的主要内容,培养历史解释、时空观念等学科核心素养。
2.树立时空观念,梳理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的发展脉络,运用唯物史观分析法律儒家化的主要原因。
3.认识宋元至明清法律与教化的变化,并对这种变化的原因和影响作出正确的历史解释。
【时空定位】
【概念阐释】
1、 “敬天保民”的内涵及作用。周公吸取商灭亡的教训,倡导尊崇上天,爱护百姓。天子的地位是由上天的意志决定,上天的意志不是一成不变的,“天命”会依据“民心”的向背而随时改变。为了维护天子的地位,保持住国家政权,一方面要“敬天”,秉承上天的旨意行事;另一方面又要“保民”,即施行德政,以争取民心。敬天保民的思想将天和民相联系,意味着民的地位的提高,这对于维护和巩固西周政权的统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它也为后来儒家“德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先导作用。
2、 经义决狱:又称为“《春秋》决狱”、 引经决狱,是指两汉时代儒家学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是儒学官方化、司法伦理化的体现,后广泛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
3、 律令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4、中华法系: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五大法系之一。
5、律例合编:律例合编是将具有普遍性、重复性的案例与律法规定进行汇编,形成一种综合性的法律汇编。将案例和律法规定直接结合起来,注重实用性。适用于地方范围内的具体案件,强调地方性和灵活性。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合了律法和案例的综合性法律汇编。
【预习导航】阅读教材,回答下列问题,并在教材中标注出来。
第一子目: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学习聚焦: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积极意义,但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1、春秋战国时期——第二次德法之争:儒家与法家之争
学派
人性论
代表
政治主张
治国手段
儒家
法家
评价
第二子目: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学习聚焦:汉魏以后,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唐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完备。
2、梳理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完成表格.
朝代
法治
教化
礼法关系
秦代
焚书坑儒
汉朝
魏晋南北朝
唐代
第三子目: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学习聚焦:宋朝以后,理学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并以乡约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
3、梳理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完成表格。
朝代
法治
教化
礼法关系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课堂探究】
【任务一】春秋战国——早期德法之争
……前536年,三月,郑人子产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泽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法律公布后)民知有辟(法律),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左传·昭公六年》
问题:
1、叔向和子产在争什么?
2、叔向为何反对子产“铸刑书”? “铸刑书”有何深远的历史影响?
3、这场争论发生的背景和实质是什么?
【任务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探究一】
材料一
案情:甲父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甲父,甲即以仗击丙,误伤甲父,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判决:董仲舒《决狱》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殴父,不当坐。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材料二: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问题1:根据材料一,指出董仲舒判案的依据?说明什么?
问题2:结合材料二,归纳当时的量刑原则以及目的?
【探究二】问题:根据下列材料及所学,思考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材料1: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材料2: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孔子本人还做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司寇。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 ——《教师教学用书》选必1
材料3: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董仲舒传》
【任务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宋《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问题: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有何变化?说明了什么?有何作用?
【课后作业】绘制本课思维导图。
【当堂检测】
1.(2021·全国乙卷)明清时期,“善书”在民间广为流行,这类书籍多由士绅编撰,内容侧重倡导忠孝友悌、济急救危、受辱不怨,戒饬攻诘宗亲、凌逼孤寡等,以奉劝世人“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善书”的流行( )
A.确立了理学思想的主导地位
B.强化了社会主流的价值观
C.阻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推广
D.冲击了儒家经典的神圣性
2.(2020·山东卷)战国时期,孟子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韩非子认为“义者,君臣上下之事”。他们所说“义”的实质是( )
A.中央集权政治的准则
B.衡量道德修养的标准
C.统治阶层的行为规范
D.维护等级秩序的工具
3.(2021·天津卷)孔子认为“身正”是为政者的重要品质,“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韩非子主张立法者“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他们这是倡导统治者( )
A.推行仁政 B.以法治国
C.规范行为 D.监督民众
4. (2020·海南卷)下图是从汉至明的服饰示意图,所体现的阶层特征表明了( )
A.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历程
B.礼制对中国服饰的深远影响
C.男耕女织小农经济的历史变迁
D.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的演变
5. 阅读表格中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的一些法律条文,这体现了中国古代( )
法律条文
出处
“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公婆)、奴婢告主”则“勿听而弃告者市”
汉简《二年律令·告律》
“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唐律疏议·斗讼律》
“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大明律》
“亲属相为容隐”
《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A.法律强化封建伦理道德
B.封建法律对家庭关系的干预
C.各个朝代的法律太过严酷
D.古代法律内容没有多大变化
6.下面为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一块石碑摘录。这反映出当时该地区( )
生员王炳南……于同治三年春,邀集当时同人叶金山,监生闫光祖,乡耆张声闻等,以乡约十二班,公商议举,领帖文,起麻市。……酌定章程。迄今十余年间,市价无伪,童叟莫欺,客来云集,货积山堆;闲人归市,村无游民,隙地植麻,野无旷土。
A.经济结构实现转型
B.民间乡约具有强制力
C.政府扶持农村市场
D.乡绅推动了商业发展
7.(2023·浙江省名校联盟高三联考)《睡虎地秦简·厩苑律》中规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即农民借用铁质农具,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自然磨损不能使用的,做一个书面说明,交还原物,不需农民赔偿。这说明( )
A.律令儒家化特征明显
B.政府重视耕作工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C.商鞅变法的效果显著
D.铁犁牛耕成为中国传统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8.(2022·宁波模考)在汉代司法中,儒家经典占有重要地位。当时的司法官吏首先用儒家经典去分析案情,再用儒家经义去解释法律、断案量刑,被称为“春秋决狱”。这种做法的负面影响是( )
A.压制其他学派,导致儒家独尊
B.道德凌驾法律,削弱法律权威
C.法律解释随意,严刑峻法虐民
D.维护宗法等级,固化社会阶层
9.(2023·杭州高三模拟)“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等级表明亲属范围和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它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封建统治阶级用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并用作刑事法律判罪定刑的一个标准。下列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
A.中国古代人治为主,法治为辅
B.中国古代统治者主张以法入礼
C.中国古代律令呈现儒家化的特点
D.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制定法律的唯一标准
10.(2022·浙江高三考前模拟)《宋刑统·盗律》中对于侵犯商人私人财产的处罚规定相当严重,如“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有敢于“烧人舍屋及积聚之物而盗者,计所烧减价,并赃以强盗论”;“恐吓取人财物者,准盗论,加一等”。材料体现( )
A.宋代政府惠商的经济政策
B.宋代新的经济观念的确立
C.宋代商人政治地位的提高
D.宋代法律体系完善
11.(2023·常州模考)朱元璋选用深通法律的学者编订律令,经过缜密的商定,去繁减重,编成《大明律》,又为简化公文起见,于洪武十二年立《案牍减繁式》颁示各衙门,使公文明白好懂。由此可见,明初( )
A.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
B.重视法令和吏治的建设
C.以法治国成为上下共识
D.有利于老百姓明晓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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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纳北洋政府选官制度的特点。
1.以立法形式实施;2.男女参政权不平等;
3.选拔措施多样;4.考试和资历并重。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规范化,制度化;中西合璧、古今结合;考试选拔;以立法形式确立;允许女子参加考试,更开放、更平等
三、改革开放初期的干部制度改革具有哪些进步意义?
1.提升了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2.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3.为现代公务员制度提供借鉴。
4.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
四、公务员制度的历史意义。
①公务员政治、文化素质的不断提升,为国家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增添活力;
②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用人机制,克服以往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
③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④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
课前背诵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
人情
法理
?
“灋,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
——《说文》
“禮”本指祭神,演变为等级制度,引申为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2023年1月27日石家庄男子酒驾遇查,遭萌娃“举报”:警察,我爸爸喝酒啦!
父子两人相互隐瞒对方的过错,这恰恰体现了正直
攻击
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8课
【课程标准】: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前536年,三月,郑人子产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泽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先王衡量事情的轻重来断定罪行),不为刑辟(不公布刑法),惧民之有争心也……(法律公布后)民知有辟(法律),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若吾子之言,侨(子产)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
——《左传·昭公六年》
晋国大夫叔向
郑国卿子产
问 题 :
1、叔向和子产在争什么?
2、叔向为何反对子产“铸刑书”? “铸刑书”有何深远的历史影响?
3、这场争论发生的背景和实质是什么?
要不要公布刑罚。
争论背景:夏商西周时期早已存在德治与法治治理国家的传统;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周王室礼制社会秩序崩坏;诸侯国君们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文化领域诸子百家争鸣。
影响: ①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
② 内容具有鲜明的改革色彩,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基。③对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理由: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即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替代周礼,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会破坏贵族等级秩序。(实质: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
【任务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第一次德法之争
原因:❶生产力发展引起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动;
❷王室衰微、礼崩乐坏,原有统治秩序不适应社会变革的要求;
❸大国争霸、兼并战争的需要。
争论的实质是:成文法与习惯法之争;
德治与法治之争。
(1)政治: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诸侯争霸, 礼崩乐坏;
(2)经济:铁犁牛耕兴起,解放了生产力,土地私有趋势。
(3)思想:学术下移,士阶层兴起,思想活跃,百家争鸣。
翻译:三⽉,郑国把刑法铸在⿍上。邻国官员叔向派⼈送给⼦产⼀封信,说:“开始我对您寄予希望,现在完了。从前先王衡量事情的轻重来断定罪⾏,不制定刑法,这是害怕百姓有争夺之⼼。百姓知道了争夺的依据,将会丢弃礼仪⽽征⽤刑书。刑书的⼀字⼀句,都要争个明⽩。触犯法律的案件更加繁多,贿赂到处使⽤。在您活着的时候,郑国恐怕要衰败吧!我听说,‘国家将要灭亡,必然多订法律’,恐怕说的就是这个吧!”
第一子目: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第二次德法之争
阅读课本45-46页,梳理春秋战国时期第二次德法之争——儒家与法家之争的相关内容,完成表格。
争论的实质是:国家治理方式之争。
刚刚掌权不满一年的秦王嬴政无意间翻阅了两本叫《孤愤》和《五蠹》的地摊文学,不曾想这一看,眼睛再也挪不开了,事后情不自禁地对贴身秘书李斯表示:寡人若能见作者一面,死也值了。
追星狂人说干就干,当即就派兵攻打韩国,啥也别说了,城池土地通通不要,赶紧把我韩老师快递过来。这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次有史可载,为了一个人才而发动的战争。
朝代 法治 教化 礼法关系
秦代 焚书坑儒
汉朝
魏晋南北朝
唐代
第二子目: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以法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秦律;令
礼法对立
沿袭秦律,
《九章律》、
《二年律令》
尊崇儒术,
以经注律
礼治:《大唐开元礼》;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设置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
阅读课本47页,梳理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完成表格
《贞观律》;
《永徽律》;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
礼法开始结合
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进一步推动律令儒家化
唐律---礼法结合的典范
法律儒家化(德主刑辅),礼法结合
汉魏以后:法律儒家化,礼法结合
案情 甲父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甲父,甲即以仗击丙,误伤甲父,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判决
董仲舒《决狱》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殴父,不当坐。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春秋决狱”或“引经决狱”:
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问题:根据下列材料,指出董仲舒判案的依据?说明什么?
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汉朝
【任务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以儒家思想、儒家经典《春秋》解释法律。
除了案件事实外,还要考虑到他的主观动机。
根据原心定罪的思想进行判决即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和法官的道德伦理认知,体现德主刑辅、外儒内法的特点 。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②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用儒家思想解释律令。
1、原因:
2.量刑原则(依据):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准五服以制罪)。
3.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问题:结合材料,归纳当时的量刑原则以及目的?
魏晋
律令儒家化
“ 五服 ”,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 五服 ”
【任务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材料1: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材料2: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孔子本人还做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司寇。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 ——《教师教学用书》选必1
材料3: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董仲舒传》
问题:根据材料及所学,归纳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①儒法各有侧重,具有互补性;
②儒学的多面性,
适应统治阶级需要;
③儒学成为主流思想后,向法律渗透;
④统治者的推崇。
【任务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朝代 法治 教化 礼法关系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多以唐律为蓝本:
《宋刑统》
《天圣令》
放弃唐宋法律,司法实践援引唐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司法实践重视“例”,数修《问刑条例》,开创律例合编体例
法典沿袭《大明律》;
重视“例”《大清律例》
理学向基层渗透;
以乡约教化乡里、《吕氏乡约》
约律分立
乡约宣讲六谕;
引用《大明律》解释“六谕”
乡约宣讲圣谕;引用«大清律例»
约律合流
约为律用
问题1、梳理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完成表格。回答:宋代的法律制定和实践具有什么特点?
第三子目: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阅读课本48页,梳理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完成表格。
特点:
①多以《唐 律》为蓝本;
②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问题: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有何变化?说明了什么?有何作用?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宋《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变化:①主体:从民间儒学士人自发推动到政府推广,逐渐具有强制性;
②内容: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教育百姓向善互助;
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更多强调顺从、安分守己。
说明:乡约已经完全由教化手段沦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呈现礼法合流。
作用: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②有利于发展生产;
③促进儒学的传播。
【任务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大家相互倡导善行,互相规劝过错,推行良序美俗,约中如果有人遇到患难之事,其他人都应当提供援助。
做好事、人们应该遵循礼仪习俗,
督促人们遵从孝道使人们遵重视伦理道德,;巩固宗族关系使人们和睦相处;调和乡邻关系来平息诉讼争端;重视农业发展使粮食充足. 崇尚节俭以珍视钱财,兴建学校端正行为,
:强调通过讲解法律知识,教育民众遵守法律,以此来警醒那些不明事理、容易犯错的人。
明礼谦让改善社会风气
专注本职工作,稳定民心
教训子弟不让其胡作非为
不要污蔑别人,保持良善之心。
明礼让以厚风俗:提倡礼让和谦逊,以此来改善社会风气,使社会风气更加和谐。
务本业以定民志:鼓励民众专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以此稳定民心,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训子弟以禁非为:教育子女遵守道德规范,禁止不良行为,以此来培养良好的家庭教育和道德观念。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 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家国情怀】
法治
夏
商
西周
春秋战国
德治
秦朝
尊崇儒术
汉朝
《大唐开 礼》、家训
魏晋
唐
元
律令儒家化
习惯法 → 成文法
法治
引经注律
《汤刑》
《禹刑》
《九刑》
以法治国
秦律
《唐律疏议》
《九章律》
《宋刑统》等
乡约宣讲六谕,引用《大明律》解释
宗法
礼制
课堂总结: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化
宋
明
清
援引唐律
《大明律》等
《大清律例》
乡约宣讲圣谕;引用«大清律例»
理学渗透、
乡约教化乡里、《吕氏乡约》
礼法对立
礼法结合
概念解析
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按唐律,“杀人者斩” 实际判决:诏许免死配流。理由:上官兴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
——摘编自《旧唐书 ·王彦威传》
法治——政令、刑罚——约束行动 德治——礼制、教化——内心自律 律令儒家化礼法合一
法律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二者相辅相。
礼教:即礼仪教化,礼教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乐
文化,因其重视名份,又称名教,即以名为教,礼 教思想影响中华民族两千余年。对礼教系统的破坏 行为称为‘僭越"。
法治: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
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 所以,“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 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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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3、德治与法治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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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辨析】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不能等同于今天的“法治”思想
现代“法治”的目的是要实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否定任何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
韩非子的“法治”是为了让君主利用刑律强化集权,是专制王权的统治手段,对专制统治者有利,法律是用来镇压人民的。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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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商
西周
春秋战国
德治与法治之争
秦朝
秦律
引经决狱
汉朝
以经注律
魏晋
唐律疏议
唐
约律合流,渐趋强制
宋 元 明 清
律令儒家化
礼法之争
礼法结合
习惯法→成文法
汉:礼法
开始结合
魏晋:
进一步推动
唐律:
礼法结合的典范
【课堂小结】:
法律与教化相辅相成
禹刑
汤刑
九刑
铸刑书
春秋决狱
宋刑统
大明律
大清律例
《唐律疏议·断狱》曰:“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
《唐律疏议·名例》曰:“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相为隐”。
《唐律疏议·断狱》曰:“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
《唐律疏议·名例》:“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姚奕《从<唐律疏议>看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为什么说《唐律疏议》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和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礼法合一,以儒为主;具有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中央机构具有最终立法权审判权;法律对特定人群的豁免与议罪制度;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司法与行政合一;体系完备。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五大法系之一。
中华法系的特点:礼法结合(典型特征);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儒家思想影响深厚;重刑轻民,重公法轻私法;皇权至上,法律是维护君权的工具;司法从属于行政,无独立司法。
【任务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材料一: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很难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维:什么是法治?—区分法治与法律,<宪法>与宪政》
材料二: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积极:
1、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2、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消极:
1、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2、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如何看待“社会治理”和“国家统治”过程中“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
合作探究
结合材料分析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
合作探究
材料一: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从秦汉时开始形成。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二: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到清末却始终未变。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所谓“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
材料三: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精华;以维护纲常礼教为核心内容,体现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以国家法为主体的同时,承认民间法的效力;中央机构具有最终立法权和审判权;对特定人群有豁免和议罪制度,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各种特权;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内容;司法权不独立。
以皇权为法律的基本渊源,刑法、民法、行政诸法合一,司法行政不分。
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范围的司法官员。
礼法并用,把“天理、人情、国法”有机融合在一个法律体系之中。
实质:法律出于皇权,是维护皇权的工具,人治色彩浓厚……
外儒内法是一种中国从汉代到清代长时间内国家政权实行的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内在指导思想。即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但是实际操作上也依赖法家的思想,往往是儒法结合、儒法互济。政治事功与伦理劝导,是历代统治者稳固其统治的两大核心手段,也是构成外儒内法这一中华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学重仁政,讲究以伦理劝导实施统治,而法家讲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这两种思想在汉代时即彼此糅杂,形成了互补的统治术。
外儒内法的统治术,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自古以来即是人治而非法治——因为从外表上看,一切法都被规范在仁德的范围之内了。法外有情,是封建统治者为自己标榜的资本,而不是破坏法制的依据,就很能说明问题。时至今日,法制观念不断强化的时代,法制难以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任人唯亲等 现象依然存在。在某些地区,宗法思想的残余还相当严重,甚至发展与法律作对的地步,都不能不说是封建外儒内法文化的残余影响。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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