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历史
九年级全一册
第三单元 封建时代的欧洲
第8课
西欧庄园
要点❶ 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庄园的领主与佃户的概况
形成 从9世纪开始,一种新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庄园逐渐流行开来。
发展 大约到11世纪,庄园遍布欧洲各地。自那时起,欧洲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庄园里。
性质 在领主统治下,庄园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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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均为领主的佃户,包括自由的农民和缺少自由的农奴。
土地 ①自营地:由领主自己保留,直接经营,通常占庄园全部可耕地的1/3到1/2,收入全部归领主所有。
②份地:是佃户的生活来源。佃户取得份地的条件是义务耕种领主的“自营地”,一般每周要在自营地上劳动3天,剩下的时间才属于自己。③共用地:庄园的周围大多是林地、荒地等,全体佃户都可以放牧,共同使用。
自由
农民 是独立的小生产者,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财产,有份地保有权,领主不能随意没收他们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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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❷ 庄园法庭
庄园法庭的概况
形成 庄园具有司法权,设有庄园法庭。
主持 领主或他的管家。
审理内容 ①佃户如果有在劳役中怠工、不能完成劳役或未按规定缴纳足额租税等侵犯领主利益的行为,会受到起诉与处罚。②佃户之间关于土地、借贷和婚姻的纠纷。③违反庄园公共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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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①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一般是每隔一段时间为解决一批问题而开庭一次。②法庭开庭的地点也不固定,有时在领主宅第的厅堂,有时在教堂,有时就在庄园里的大树下。
惩罚手段 通常处以罚金,全部归领主所有。
审判依据 庄园法庭审判依据习惯法或村法。
权利和
义务 ①出席法庭是佃户的义务,没有经过领主允许而无故缺席的佃户,会被罚款。②领主可以凭借法庭奴役佃户,佃户有时也可以利用法庭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
作用 ①起着维护庄园公共秩序的作用。②既维护了领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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