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中华法系与儒家礼教
英美、大陆法系与宗教伦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单元单元导读
法律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化
指政教风化,对社会和个人的约束力时相对软性的,强调道德的感召与自律,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对法治的有效补充。
硬
着眼于防范与惩处具有强制约束力
着眼于教育与引导
强调道德感召与自律,是对法治的有效补充。
软
两者相辅相成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五大法系之一。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一、教学目标与核心素养
【唯物史观】 分析传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教化方式,是国家统治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认识政治、经济、文化等时代因素对法律制度与教化方式的影响。
【时空观念】 了解先秦、秦汉至隋唐和宋元明清时期官员法律和教化的发展进程,认识中国的法律和教化的特定时空环境,抓住其特定时空背景和阶段特征。
【史料实证】 理解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必然性,探究不同时期法律制度不同发展的表现,认识社会教化的的历史意义,提高学生探究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
【历史解释】 了解历代王朝在法律和教化方面的主要举措,“礼法结合”治理模式形成的原因及影响,培养有效解读材料、自主分析归纳知识的能力。
【家国情怀】 让学生认识中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五大法系之一。增强对当今中国法律制度与道德建设的自信心和责任感,培育家国情怀的核心素养。
西周
中国古代的法治
中国古代的礼教
春秋
战国
秦朝
汉朝
魏晋
唐朝
宋朝
明朝
清朝
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
孔子“为政以德“
子产
“铸刑书”,中国最早的成文法
德治
法治
孟子
仁政
韩非
商鞅
法治
尊崇
儒术,
以经
注律
法家
治国
《九章律》
律令
儒家
化
基层
重视
家训
《大唐开元礼》,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之大成
《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华法系确立
《九刑》
习惯法
《吕氏乡约》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宋刑统》《天圣令》
“六谕”
《大明律》开创侓例合编的体例
《圣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乡约与法律合流
《大清律例》
时空坐标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夏商西周—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尚书》里保存不少西周初年的政治文诰,每篇都说到如何治民。其中说治民要“先知稼穑之艰难”,“怀保小民,惠(加惠于)鲜(穷人)鳏寡”,“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天子如果不能称职,皇天上帝就会改选别人,要永命必须保民。
——范文澜《中国通史》
西周: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礼用来维护贵族特权,规范等级秩序,同时体现统治者的自我约束。
制作礼乐的周公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乱)世也。
——《左传·昭公》
夏朝
商朝
西周
《禹刑》
《汤刑》
《九刑》
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习惯法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行修言道,礼之质也。
——《礼记·曲礼上》
德治思想的渊源:西周
法治思想的渊源
德治
法治
1.夏商西周—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特点: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
由贵族掌控,有明显的阶级性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叔向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
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限制奴隶主贵族,符合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从德治与法治之争的视角而言,关于此法颁布的辩论本质上是旧的奴隶制礼乐秩序与正在形成中新的政治秩序之间的碰撞,根源上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2.春秋战国时期:第一次德治法治之争
子产 VS 叔向
德 治
法 治
子产
德治与法治之争
儒家VS法家
学派 治国思想 治国手段 理论来源 评价
儒家
法家
孔子:①为政以德
②不过度消耗民力
孟子:
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②民贵君轻
主张德治,通过道德教化民众,仁和礼的手段
人性善
韩非:
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②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必守法令。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和刑的手段
人性恶
商鞅: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颁行法令,奖励耕战)
并不适应兼并战争的需要,不被统治者接受。
适应统治者需要,利于富国强兵和君主专制,推动秦统一。
在思想界体现为
2.春秋战国时期:第二次德治法治之争
(1)秦以法家思想治国,颁布《秦律》,推动了律的编纂。
(3)秦汉朝廷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云梦睡虎地秦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秦律和汉律的认识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时期——律令并行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开始占据主流地位,出现“春秋决狱”“引经注疏”的情况。
(2)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汉武帝时期:引经注律。
(1)董仲舒的解决办法是什么?这场官司最终判决是什么?这则材料反映出哪些信息?
董仲舒的解决办法
议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诏:不当坐。
——(宋)李昉编纂,任明等校点:《太平御览》第六卷
解决办法:从《春秋》中找到了理论依据,论证为无罪
最后判决:皇帝下诏裁决为无罪
信 息:①皇帝的诏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体现了浓厚的人治色彩
②儒家思想成为社会主流思想
③儒家知识分子引经决狱
【“春秋决狱 ”】又称“经义决狱”或“引经决狱”,是指两汉时代儒家学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抛开国家法律,将儒家的“礼“引入法律之中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形成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
【知识拓展 】 “春秋决狱 ”和法律儒家化
——律令儒家化
律令儒家化:指的是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
(1)概况:
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②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用儒家思想解释律令,
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引经决狱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量刑依据: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
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特点:
2.魏晋时期
以经注律 礼法合流 德主刑辅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3.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
(1)法律:
①过程:
删繁就简
(唐初)
编纂《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典范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③影响:
《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是历代王朝创制法律的蓝本,也标志着律令儒家化的完成。(唐代法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推动民间礼俗的成文法化。)
②特点:
①法律体系完备,包含律、令、格、式四大类法律形式
材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唐律疏议》
②礼法结合的典范,注重忠孝等儒家道德伦理观念
3.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
(2)教化:
①唐朝提倡礼治:732年,唐朝政府颁行《大唐开元礼》。《大唐开元礼》分吉、宾、军、嘉、凶五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礼制:教化在国家层面的体现。
②强化基层教化:在社会层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③唐朝社会治理的特点:礼法结合,提倡礼治,重视家训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蔡邕告诫女儿,面容的美丽固然很重,不要忘记了品德和学识的 修养对女人来说更为要。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朝代 法律教化成果 统治手段 礼法关系
秦代 秦律 严刑峻法
西汉
《九章律》 尊崇儒术、以经注律
魏晋南北朝 ——— 设律博士,推动律令儒家化
唐代 《唐律疏议》
《大唐开元礼》 以礼入律,法律儒家化
任务:阅读上述表格,结合教材内容,思考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礼教的发展经历了怎样的进程?
【总结】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简表
礼法对立
德主刑辅,霸王道杂之,礼法融合
律令儒家化
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礼法结合成型
从对立到结合再到融合发展
共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材料1: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材料2: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孔子本人还做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司寇。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
——《教师教学用书》选必1第113页
材料3: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董仲舒传》
儒学和法家各有侧重,具有互补性
儒学的多面性,适应统治阶级需要
儒学被确定为主流,向法治渗透
思考1: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宋刑统》《天圣令》)
(敕: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依据。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对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沿袭《大明律》,同时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宋以后的法律制定的什么特点?
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新体例
1.法律
①背景:宋朝儒学向基层渗透,发展出理学。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建立统治地位。
②传播方式:控制教育与科举,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
③表现: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
凡子受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许,而后改之。
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家礼》书影
2、教化
(1)理学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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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创立: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肃政教,......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
业谓......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如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吕氏乡约》
《吕氏乡约》书影
《吕氏乡约》是我国最早的成文乡约,对明清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很大。
(2)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教化
乡约的职能:
(1)教化职能:通过奖善惩恶的手段,用封建宗法思想和儒家的伦理纲常对乡民进行教化。
(2)救助职能:强调乡约与社仓、保甲、社学等结合。
(3)法律职能:乡约逐渐官方化后凸显法律职能,在调解民间纠纷和调查取证等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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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发展: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不守乡约的百姓要受到惩罚,甚至送到官府认罪。
明太祖朱元璋
③延续: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清康熙帝玄烨
(2)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④影响: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约律融合
约为律用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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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成体系:中国古代法律自成体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2)国家主义: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皇帝
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是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
(3)法外特权:司法从属于行政,法治为人治服务,封建帝王享有法外特权。
(4)德主刑辅: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以礼入刑”
(5)诸法合一:基本上都是刑法典,但民刑不分,法律以刑为主,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实质:法律出于皇权,是维护皇权的工具,人治色彩浓厚。
思考2:我国古代为何形成以儒家思想构建的“礼法结合”的法律体系?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官僚制度的等级结构是礼法结合的基础;
秦二世而亡的教训;
大批儒家知识分子进居官吏行列,主导法律修纂
“天人合一”观是礼法结合的思想条件;
儒学为中国传统文化主流
政治
思想
小农经济是封建社会的根基,构建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体系,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适合社会需要;
经济
课堂小结:中国古代的法治、教化及二者关系的演化
今天的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那是否还需要“德治”呢?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
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习近平2016年12月9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1.(2024·深圳)《周礼》记载,如果因为偷盗犯罪,要被惩罚当奴隶。但其又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所谓“未龀者”是指7岁以下男孩和8岁以下女孩。由此推知,西周时期( )
A.援礼入法原则已经确立
B.奴隶制度遭到破坏
C.法律思想蕴含人性光辉
D.司法体制较为完善
对点训练
C
[解析] 根据材料信息可知,如果犯偷盗罪的对象是70岁以上的老人和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刑罚方面实行宽大处理,不用被罚当奴隶,这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优待,蕴含人性光辉,C项正确;周朝时“援礼入法”原则并未确立,排除A项;从题干中信息不能看出奴隶制度是否遭到破坏,排除B项;西周时期的司法体制并未完善,D项与史实不符,排除。
3.下表所示为部分民间礼俗与唐律规定的对照情况。从中可以看出( )
A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B.唐朝基层教化被法律化
C.唐律遵循轻罪重罚原则
D.民间礼俗开始成文法化
民间礼俗 唐律规定
“子不复仇非子也” “父为人所杀而私和”者,有罪
“闻丧即须哭泣” “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有罪
“事亲有隐无犯” “侮骂殴打状告父母祖父母”者,有罪
身为子孙应服从父母、祖父母之指挥 “子孙违犯教令”者,有罪
身为子孙对其父母、祖父母应当“以其饮食忠养之” “供养有缺”者,有罪
A
[解析] 由材料信息可知,唐律吸收了民间礼俗的相关内容,这体现了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A项正确;材料不是强调基层教化被法律化,排除B项;材料体现不出轻罪重罚原则,排除C项;民间礼俗“开始”成文法化不符合史实,排除D项。
3.(2024·咸阳)李悝所著《法经》,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类。其中《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其中“逾制”旨在惩处器物用具超过规定等级。这一惩戒说明( )
A.魏国以法律手段维护礼制
B.旧的统治方式已经被取代
C.地主阶级是法律打击对象
D.礼乐制崩溃成为时代潮流
A
[解析] 材料体现的是李悝通过制定《法经》来对“逾制”进行处罚,说明的是魏国以法律手段维护礼制,A项正确;材料未涉及“旧的统治方式已经被取代”,排除B项;《法经》维护的是地主阶级利益,排除C项;材料与礼乐制崩溃无关,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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