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高中思政教与学
选必二《法 律与生活》
核心知识与思维导图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依法受着处理纠纷
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民法典》
的基础知识
婚姻与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权利与义务教学体系
劳动法律制度
市场经营法律制度
侧重人格权和财产权
侧重身份权
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维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全书逻辑框架的大思路
本册教材内容是围绕“民事权利与义务”展开的
教材体系
法律
与
生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包含三个要素:
(1)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依据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
(2)客体:即民事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所有权关系客体是物,债权关系客体是行为,人身关系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关系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3)内容: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立又统一。
3.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身份权:如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人身权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姓名权: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民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等。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姓名肖像受保护
注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名誉权和荣誉权 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名誉权每个公民都享有;荣誉权是针对作出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的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法律保护个人信息)
名誉隐私不可侵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1.含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依据主体的不同,我国将所有权划分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3.取得方式:
(1)不动产所有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2)动产所有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特殊情况:无需登记或交付即可发生物权变动。
①政府征收 ②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③法律文书 ③继承
4.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二、物尽其用——他物权
1.他物权: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
(1)含义: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能处分)
(2)主要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3.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1)含义和内容: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2)主要内容:抵押和质押。
2.1 保障各类物权
物 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权
担保物权权
物
不动产
动产
登记
交付
知识产权 主要领域 期限 起点 展期
著作权
(版权) 作品:文学艺术科学领域有独创能复制的智力成果 自然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单位:首次发表后50年。 作品完成日 不予展期
期满后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可以免费使用
专利权 工业领域的发明创造(著作权里的某些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智力作品可以申请专利权,如计算机软件、美术作品等)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
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外观设计15年
授予条件:新颖性、富有美感、适用于工业应用 申请日
商标权 注册商标(著作权里的美术作品可以申请商标权) 申请有条件,10年 核准注册日 可以展期
三大知识产权的区别与联系
2.2 尊重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
1.含义: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2.分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3.意义: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活力,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
二、著作权——保护创作
1.含义: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2.客体:作品:文字、口述、音乐、戏剧、美术、建筑、摄影、视听作品等。
3.内容:(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4.著作权的保护期:
自然人的作品——有生之年+作者去世后50年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是创作完成后50年
特别注意: 保护期一旦届满,则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保护
2.2 尊重知识产权
三、专利权——激励创新
1.取得及保护: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
2.主体:
(1)专利权人一般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为单位;
(3)委托发明创造的属于研究开发人,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3.专利权的种类及保护期
种类 涉及内容 核算日期 保护期 期满后
发明专利 针对技术创新,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均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20年 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实用新型专利 10年
外观设计专利 涉及产品设计的美观效果 15年
2.2 尊重知识产权
四、商标权——点石成金
1.注册商标: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一般用“Ⓡ”进行标注。
商品注册的条件:
①允许注册情形:能够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②不得注册的情形:A.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军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B.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C.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2.商标侵权行为
(1)假冒:商品同+商标同,如假耐克、假阿迪
(2)仿冒:近似+易混淆,如脉劫(脉动)、康帅傅(康师傅)
3.保护期限:10年,续展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2.2 尊重知识产权
财产权
著作权
(保护创作)
著作人身权
(不可转让)
著作财产权
(可转让)
保护期限(50年)
物 权
知识产权
债 权
商标权
(点石成金)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复制权
发明
10年
股 权
专利权
(激励创新)
保护作品完整权
发行权
翻译权
改编权
表演权
传播权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20年
10年,可续展,次数不限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专有性权利
15年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一、订立合同学问大
1.含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种类: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3.订立合同的原则——自愿原则。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二、要约承诺订合同
1.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3.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
4.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例如,商业广告和宣传等。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象不同。
5.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2)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三、立字有据更可靠
1.合同的形式: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2.要求:我们在生活中应树立合同意识,尤其要用好白纸黑字这个工具。
3.1 订立合同学问大
一、合同履行
1.含义: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2.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3.履行合同的关键:明确合同内容。必备条款:当事人、标的物和数量三项。
4.合同的变更或解除:(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
1.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注意: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并用。违约金与定金也不能并用。
2.违约免责: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注意要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承担方式
(1)损害他人财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侵害他人人格尊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诉讼时效: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过错责任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具体表现:①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③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侵权责任
(1)过错推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一、民事权利有界限
1.民事权利行使的要求和界限
(1)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2)界限:民法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
2.法律对名誉权的限制
(1)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应对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方面)
(2)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则构成侵权。(商业方面)
3.法律对著作权的限制
(1)作品的合理使用:个人学习;介绍、评论作品;新闻报道;课堂教学。
(2)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报刊相互转载(网络转载侵权);教科书汇编
注意: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1.含义: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2.主要类型:相邻用水、排水, 相邻通行,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 相邻通风、采光、日照, 相邻有害物质排放。
3.处理规则
(1)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依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一、育小职责大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2)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2.父母的权利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知识拓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一样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
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内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此制度能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局限性: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3.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5.1 家和万事兴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3.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2)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被继承人宽恕不丧失)
4.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特别提醒: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1.遗嘱
(1)意义: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2)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4个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和公证遗嘱。
2.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注意: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
3.遗赠: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遗赠不属于继承。
4.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一、珍惜婚姻
1.结婚的含义: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3.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4.结婚登记的程序:①申请;②审查;③登记。
【特别提醒】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
二、离婚要慎重
1.离婚自由及限制:(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离婚方式
(1)协议离婚: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②申请离婚登记后30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2)裁判离婚: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3.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
(1)人格独立——重要体现是夫妻姓名权: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法定财产制——法定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2.约定夫妻财产制——(1)含义: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相互坦荡,遇事商量”。
3.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2 夫妻地位平等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7.1 立足职场有法宝
一、法律守护劳动者
1.劳动法的原则
(1)首要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3)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二、劳动也要签合同
1.劳动合同的条款
(1)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合同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2)可备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2.劳动合同的原则: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3.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7.2 心中有数上职场
一、明明白白工作
1.劳动者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参与民主管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
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
二、清清楚楚维权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一、迈出创业第一步
1.选择经营主体:创业的第一步,需要考虑创办什么样的经营主体。
2.准备相应文件: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
3.办理企业登记: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企业信息公开: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5.学习法律法规: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二、市场竞争讲公平
1.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
(1)“搭便车”(混淆行为):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
(2)虚假商业宣传、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
(3)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8.1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8.2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一、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
1.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1)经营者要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2)经营者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2.消费者维权的途径: 协商和解、请求调解、投诉、仲裁或诉讼等。
二、依法纳税是义务
1.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个人或者企业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
2.我国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3)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1.调解的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2.调解的种类: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
3.人民调解
(1)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2)人民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收取任何费用。
(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其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二、便捷经济选仲裁
1.仲裁的种类: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2.商事仲裁
(1)含义: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2)特点:
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协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一裁终局: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
9.1 认识调解和仲裁
特别提醒: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9.2 解析三大诉讼
1.诉讼的含义:诉讼又称“打官司”,就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2.诉讼的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
3.诉讼的类型
诉讼类型 诉讼目的 诉讼提起人
民事诉讼
(民告民)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
行政诉讼
(民告官) 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刑事诉讼
(官告民) 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0.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注意区分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上诉要注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二、寻求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2.法律援助的申请
(1)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因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活动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2)刑事诉讼: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10.2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原告
被告
人民法院
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诉讼类型 1.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特定情形)
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举证
刑事诉讼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举证;
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
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2.举证原则
(1)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必要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3)意义: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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