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核心必备主干知识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依法受着处理纠纷
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民法典》
的基础知识
婚姻与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权利与义务教学体系
劳动法律制度
市场经营法律制度
侧重人格权和财产权
侧重身份权
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维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全书逻辑框架的大思路
本册教材内容是围绕“民事权利与义务”展开的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法的含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主体 自然人(完全、限制、无)、法人、非法人组织
客体 即民事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客体是物,债权关系客体是行为,人身关系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关系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内容 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与义务即对立又统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
1.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法律允许 法律禁止
生命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隐私权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保障私人生活安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区分名誉权与荣誉权: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无法被剥夺或限制。荣誉权属于身份权,可基于法定事由予以剥夺。
注意: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隐私权。
个人信息受保护
1.含义: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
2.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行使与保护)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 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3.意义 : 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财产权
所有权
(定分止争)
他物权
(物尽其用)
据主体划分
取得方式
物权法定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私人所有(共有)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动/不动
质押权—动产
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
物 权
知识产权
债 权
财产制度
法律
保护
2.1 保障各类物权
7
财产权
著作权
(保护创作)
著作人身权
(不可转让)
著作财产权
(可转让)
保护期限(50年)
物 权
知识产权
债 权
商标权
(点石成金)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复制权
发明
10年
股 权
专利权
(激励创新)
保护作品完整权
发行权
翻译权
改编权
表演权
传播权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20年
10年,可续展,次数不限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专有性权利
15年
2.2 尊重知识产权
8
方法技巧——侵权类主观题
第一步——判断某民事主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或者某权利人的人身权是否受到了侵害。
第二步——判断该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哪些人身权,或者某权利人的哪些人身权受到了侵害。
第三步——判断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主体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步法”解答关于维护人身权利的试题
订立合同
学问大
含义、实质、种类、订立原则、意义
合同: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过程:要约和承诺
有效合同的要求
无效合同的情形
形式: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区分)
违约免责:
违约责任: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订立合同
含义
原则:全面履行、诚信、协作履行
关键:明确合同内容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履行
含义、实质、构成要件、承担方式
约定免责、法定免责
效力
注意区分:
要约与要约邀请
第三课思维构建
1.题型特点:
试题往往以现实生活中各种合同的履行为背景,考查学生对合同履行原则、结果以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认识,引导学生自觉树立契约精神,维系诚信、健康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
2.解题方法:
(1)界定材料涉及的合同是否有效。根据订立有效合同的要求,界定材料涉及的合同是否有效(或是否为可撤销合同)。
(2)判断合同履行过程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结合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诚信履行、协助履行),判断材料中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分析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否符合约定免责或法定免责条件。
(4)分析违约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违约方违约事实,分析违约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方法技巧——合同类主观题
1.合同订立问题:订立合同的两个阶段是要约与承诺。只要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订立完成。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违约问题:①订立合同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同订立并有效。(反之,合同无效)②合同履行应当坚持全面、诚信和协作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变更)③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不可抗力问题: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等。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思维构建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承担方式
(1)损害他人财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侵害他人人格尊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诉讼时效: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过错责任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具体表现:①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③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侵权责任
(1)过错推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一、民事权利有界限
1.民事权利行使的要求和界限
(1)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2)界限:民法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
2.法律对名誉权的限制
(1)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应对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方面)
(2)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则构成侵权。(商业方面)
3.法律对著作权的限制
(1)作品的合理使用:个人学习;介绍、评论作品;新闻报道;课堂教学。
(2)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报刊相互转载(网络转载侵权);教科书汇编
注意: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1.含义: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2.主要类型:相邻用水、排水, 相邻通行,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 相邻通风、采光、日照, 相邻有害物质排放。
3.处理规则
(1)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依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一)育小职责大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知识拓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注意:与遗赠扶养协议区分,意定监护只确定监护人,未明确遗产分配)
5.1 家和万事兴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三)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2.债务清偿责任:
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1. 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外,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a.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b.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c.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d.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一、珍惜婚姻
1.结婚的含义: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3.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4.结婚登记的程序:①申请;②审查;③登记。
【特别提醒】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
二、离婚要慎重
1.离婚自由及限制:(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离婚方式
(1)协议离婚: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②申请离婚登记后30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2)裁判离婚: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3.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
(1)人格独立——重要体现是夫妻姓名权: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法定财产制——法定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2.约定夫妻财产制——(1)含义: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相互坦荡,遇事商量”。
3.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2 夫妻地位平等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7.1 立足职场有法宝
一、法律守护劳动者
1.劳动法的原则
(1)首要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3)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二、劳动也要签合同
1.劳动合同的条款
(1)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合同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2)可备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2.劳动合同的原则: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3.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7.2 心中有数上职场
一、明明白白工作
1.劳动者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参与民主管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
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
二、清清楚楚维权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
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第一步】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
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二步】
【第三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
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第四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
协商、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仲裁是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未仲裁程序,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易混辨析
区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条件
地位
解决
机构
效力
劳动纠纷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后不履行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或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仲裁裁决不服
不是必经程序
不是必经程序
必经程序
最后一道防线
①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②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单位协商。
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基层人民调解组织③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司法性质)
没有约束力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是没有强制力
有法律约束力也有强制力
有法律约束力也有强制力
一、迈出创业第一步
1.选择经营主体:创业的第一步,需要考虑创办什么样的经营主体。
2.准备相应文件: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
3.办理企业登记: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企业信息公开: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5.学习法律法规: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二、市场竞争讲公平
1.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
(1)“搭便车”(混淆行为):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
(2)虚假商业宣传、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
(3)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8.1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8.2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一、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
1.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1)经营者要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2)经营者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2.消费者维权的途径: 协商和解、请求调解、投诉、仲裁或诉讼等。
二、依法纳税是义务
1.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个人或者企业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
2.我国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3)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1.调解的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2.调解的种类: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
3.人民调解 ( 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2)人民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收取任何费用。
(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其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二、便捷经济选仲裁
1.仲裁的种类: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2.商事仲裁
(1)含义: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2)特点:
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协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一裁终局: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
9.1 认识调解和仲裁
特别提醒: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知识拓展
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商事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适用范围
与诉讼的关系
申请前提
解决的是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
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在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需要双方都同意)
劳动仲裁的申请不需要事先订立仲裁协议(不需双方都同意)
效力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并非终局,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的主要类型
类型 案件性质 诉讼目的 诉讼主体 举证原则 适用法律 联系
民事诉讼(民告民) 民事案件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①都是由人民法院统一审理;②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民告官) 行政案件 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问题 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官告民) 刑事案件
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举证,但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指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1.诉讼的含义:诉讼又称“打官司”,就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2.诉讼的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
9.2 解析三大诉讼
10.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注意区分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上诉要注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二、寻求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2.法律援助的申请
(1)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因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活动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2)刑事诉讼: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刑事诉讼
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刑事诉讼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特别提醒】1.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
10.2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原告
被告
人民法院
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诉讼类型 1.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特定情形)
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举证
刑事诉讼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举证;
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
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2.举证原则
(1)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必要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3)意义: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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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P97
1、“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3、(P97相关链接)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
①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③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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