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导学案--2024-2025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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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2023—2024上学期高二历史导学案 有第一就争 有红旗就抗
制作人: 王士平 审核人: 高二历史组 使用时间: 编号:08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单元综述】法律与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两者相辅相成。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西方法律发展也有自己的路径,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英国和法国分别发展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强调司法独立、保护个人权利。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就,形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标解读】
课标要求
素养解读
1.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2.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1.运用文献资料分析理解先秦时期中国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历程,理解德治与法治观念的主要内容,培养历史解释、时空观念等学科核心素养。
2.树立时空观念,梳理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的发展脉络,运用唯物史观分析法律儒家化的主要原因。
3.认识宋元至明清法律与教化的变化,并对这种变化的原因和影响作出正确的历史解释。
【重点难点】
重点: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的争端,汉魏以后礼法结合的重要过程。
难点:法治的产生和成文法的出现,礼制的发展和乡约的变化
【时空定位】
【知识解读】
经义决狱:又称为“《春秋》决狱”、 引经决狱,是指两汉时代儒家学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是儒学官方化、司法伦理化的体现,后广泛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
敬天保民: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商周之际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治国方针,体现了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这从理论上为“武王伐纣,以周代商”的历史提出了合理的解释。
律令格式:中国隋唐时期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律是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令是制度、规章的规定,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对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式是官府机构的各种章程细则(“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宋代理学:宋代哲学的主流,是儒家哲学的特殊形式,又可称为道学。因理学家主要讨论的内容为义理、性命之学,故称为理学。是融合佛、儒、道三教三位一体的思想体系。北宋时期的石介、胡瑗、孙复被称为理学三先生,但实际的开创者为北宋五子,即邵雍、周敦颐、张载、程颢、程颐。宋代理学的这两派对后来影响较大,王阳明为明代理学代表,他基本上承续了陆九渊一派思想,对后代影响巨大。
“法、术、势”法:强调治国以法为准绳,法是治国的工具。术:是控制操作上下级关系的手段,如“明赏罚”机制、军功制度等。势:即权势、权威,是君主存在并且推行法律的前提,拥有权势,君主就能形成对臣下的威慑力,形成对百姓的统治力,如君主专制。
中华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主要特征是: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以刑为主。《唐律疏议》标志其确立,对后世及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产生了重大影响。
【主干知识】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学习聚焦: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积极意义,但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一)夏商西周时期的法治与德治
1.法治:⑴《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⑵夏商时期,法律严酷。
2.德(礼)治: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 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 ”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二)东周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1.叔向和子产之争
⑴起因:春秋时期,郑国的 “铸刑书”,把刑法浇铸在金属器皿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 。
⑵概况:子产“铸刑书”,引发了一场辩论。邻国一位名叫叔向的官员写信给子产,反对他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 ,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 ,而不顾 。这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2.儒家与法家比较
角度
儒家
法家
核心观点
认为人性 →主张 (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与 ,重视
认为 →主张
代表人物
孔子和
和韩非
主要言行
⑴孔子提出,统治者要“ ”“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⑵孟子建议统治者“施 于 ,省刑罚, ”,认为“ ”
⑶孟子宣称“ ”
⑴商鞅在秦国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
阶级的权益;
⑵韩非——①提倡君主不要谈礼义,而要以
驾驭臣下,②君主 ,则臣民必能守法奉令,③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保证
社会影响
⑴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 的战国时期,无助于国君实现他们的 抱负;
⑵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们看来,儒家的
与 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⑴法家思想既能带来 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 的愿望;
⑵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 ,最终 ,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误区警示] 韩非的“法治”思想不能等同于今天的“法治”思想
现代“法治”的目的是要实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否定任何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韩非的“法治”是为了让君主利用刑律强化集权,是专制王权的统治手段,对专制统治者有利,认为法律是用来镇压人民的。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特别提醒】先秦儒家在力主“德治”的同时并不排斥“法治”,先秦法家在力主“法治”的同时也承认基本的道德存在,“德治”与“法治”在中国封建历史中一直都不是相互排斥的,水火不容的,而德治与法治相互结合的社会治理方法也是古往今来越来越明显的一种共识。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学习聚焦:汉魏以后,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唐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完备。
时期
秦汉
魏晋
唐朝
概况
⑴商鞅在魏国李悝《法经》的基础上,“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律推行全国;
⑵汉朝沿袭秦律,制成《 》;
⑶秦汉朝廷还发布
,称“令”
⑴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
来解释律令;
⑵此后,法律以亲属之间的 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
⑴唐朝重法治:①律在唐初经过多次删繁就简,②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后来,唐高宗又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 》,即《 》;
⑵唐朝提倡礼治:732年,唐朝政府颁行《 》;
⑶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
演变趋势(特点)
“改法为律”,以 “ ”和“ ”为主
(魏晋时期最重要的变化)
⑴唐朝法律体系完备;
⑵ 至唐代确立;
⑶ 法典化, ;
⑷唐律对后世和邻国有重大影响;
⑸重视 ,强化
影响
因素
⑴秦以 思想治国,汉朝 ;
⑵汉承秦制
⑴汉武帝以后, 思想成为主流思想;
⑵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⑴《唐律疏议》继承了汉晋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
⑵唐朝提倡 ;
⑶唐朝吸取了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
的经验
1.《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 ,是 确立的标志。此后,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2.《大唐开元礼》分吉、宾、军、嘉、凶五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 ,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 。
[思维点拨]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楷模——唐律
唐律以儒家倡导的“德主刑辅”学说为立法指导思想,匡正了秦朝以来中国封建社会所遵循的重刑主义传统,强调慎刑原则,这一原则在唐律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其一,死刑条款减少。其二,刑罚制度更加规范、合理。其三,量刑幅度减轻。其四,慎用刑罚。唐律从总体原则到具体条款,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儒家的礼教思想,成为中国古代刑法典的楷模。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学习聚焦:宋朝以后,理学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并以乡约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
朝代
法律
教化
宋朝
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的法律(如《宋刑统》《天圣令》)多以
为蓝本
⑴程朱理学逐步控制 与 ,并通过授徒、 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
⑵理学(如朱熹的《家礼》《小学》)深入 、 之中;
⑶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 ,以 教化乡里
元朝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
—
明朝
⑴以唐律为蓝本制定《 》;
⑵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⑴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 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⑵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 》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
清朝
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 》
⑴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 帝 “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 》,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⑵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 ,并与 合流
演变趋势特点
⑴ 影响深远;
⑵继承与发展、创新;
⑶明清法律走向“
”
⑴ 在教化中发挥主导地位,以 形式面向百姓;
⑵乡约从 逐渐转向宣讲“ ”(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律例宣讲“圣谕”);
⑶乡约由 发起(民间自发建立)到政府利用和推广(由道德自觉到逐渐形成强制力);
⑷ 与 逐步合流
【特别提醒】家训是指家庭对子孙立身处世、持家治业的教诲。家训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的教养、原则都有着重要的约束作用。家训或单独刊印,或附于宗谱。家训之外,其他名称还有:家诫、家诲、家约、遗命、家规、家教。
[思维点拨] 乡约在明清时期的影响
在各地的具体实践中,乡约结合当地社会环境和社会问题,发挥了文化整合的功能。明清时期存在很多地方士绅自行组织乡约的现象,他们通过邀请地方官员参与的方式获得自治合法性。另外,这些地方官员和士绅也把乡约作为构建社会新认知的途径,制定乡约惩罚偏离礼的日常行为,从反面强化了儒家价值规范对百姓生活的影响。乡约制度的实行,使得封建统治者所倡导的道德规范和要求为广大民众所内化,从而起到了巨大的教化作用。
【深化拓展】
一、知道:重要概念。
1、法律: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与惩处。
2、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
3、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古代“法治”指君权至上,现代指法律至上,有本质区别。
4、教化:着眼于教育和引导的社会治理工具。包含礼治、德治。形式多种多样。
5、礼制:关于礼仪的制度。
6、礼治:儒家以礼治国的方式主张。
7、德治:儒家的重要主张,包含在礼治之中。也是中国古代治国的方式之一
8、礼教:即礼仪教化,礼教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乐文化,因其重视名份,又称名教。
9、法律儒家化: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理解:“敬天保民”的内涵及作用。周公吸取商灭亡的教训,倡导尊崇上天,爱护百姓。天子的地位是由上天的意志决定,上天的意志不是一成不变的,“天命”会依据“民心”的向背而随时改变。为了维护天子的地位,保持住国家政权,一方面要“敬天”,秉承上天的旨意行事;另一方面又要“保民”,即施行德政,以争取民心。敬天保民的思想将天和民相联系,意味着民的地位的提高,这对于维护和巩固西周政权的统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它也为后来儒家“德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先导作用。
三、了解:“法、术、势”的内涵。法家的“法、术、势”是韩非在对前期法家相关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的一套理论。“法”是公布于众的法令、法规、法律,是臣民必须遵守的;“术”是指人主驾驭群臣的方法,包括以才能授予官职,要求做官要言行一致,恪尽职守;“势”主要是指“权重位尊”的权势、威势。三者势相辅相成、不可缺少的,都是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手段。
四、知道:“铸刑书”的意义。
1、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使民众有法可依,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
2、打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政治传统,贵族不再能够对法律随意解释,打击了奴隶主贵族。
3、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有利于郑国稳定社会秩序。
五、总结:先秦“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1、在治国理念上的不同,决定二者必然存在争论和矛盾。儒家主张“法先王”,法家及时改革;儒言“分封”,法倡“郡县”;儒家主张恢复贵族等级制度,主张“法不阿贵”。
2、二者本质都是社会治理的方式,都是为统治服务,所以二者也不是完全排斥。先秦儒家在力主“德治”的同时并不排斥“法治”,先秦法家在力主“法治”的同时也承认基本的道德存在,德治与法治相互结合的社会治理方法逐渐成为共识。
六、理解:汉代法律的特点。
1、儒法合流。汉代形成以儒家思想为主、法家思想为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2、引经决狱。又称“春秋决狱”,形成的一种以儒家经义为指导思想的审判方式。
3、以经注律。两汉经学大兴,经学大师用儒家经义来解释现行法律条文,这些注释之言或经过朝廷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或通过改变法官的法律意识而在司法中悄悄发挥作用。
七、理解:《唐律疏议》的特点。
1、立法思想:以礼入法,德主刑辅,匡正了秦朝以来的重刑主义传统,强调慎刑原则。
2、法律内容:以刑法为主。
3、司法原则:理不可疑,判案讲求证据。
八、理解:乡约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1、特点
(1)由人民公约,而不是官府命令。
(2)成文法则。中国农村的成训习俗向来是世代相续,口头相传,从没有见之于文字,见之于契约。
(3)以乡为单位而不是以县为单位,从小处着手,易收功效。
(4)自愿加入,民主选举。
(5)以聚会的形式,使乡人相亲,淳厚风俗。
2、作用
(1)乡约制度的实行,使封建统治者所倡导的道德规范和要求为广大民众所内化,从而起到了巨大的教化作用。
(2)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3)有利于发展生产。
(4)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九、 理解:宋代法律的特点。
1、立法浩繁,以敕代律成为宋代立法的显著特点。
2、皇帝较多的干预,是宋朝皇权加强的典型表现。
3、民事立法和诉讼法增多,是宋朝经济繁荣的一个表征,初步改变了中华法来重刑法轻民法的特点。
4、重视证据,对口供的采信度加强了制约。
5、宋代法律思想经过理学的加工改造,变得更加填密和系统,从而完成了哲理化的进程。
十、理解:元朝法律的特点。
1、法律形式极不规范。因为排斥汉族原有的法律体系,始终没有按照唐宋的传统,修订类似法律,而代之以符合蒙古族习惯的法律形式,导致法律施行混乱的局面。
2、对唐宋法律,采取“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所以,元朝对传统法律既有继承,也有一定的创新。
十一、理解:明清教化的特点。
1、程朱理学在教化中发挥主导地位,以乡约形式面向百姓。
2、乡约从道德教化逐渐转向宣讲“圣谕”,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律例宣讲“圣谕”。
3、乡约由儒学士人发起到政府利用和推广,由道德自觉到逐渐形成强制力。
4、乡约与法律逐步合流。
十二、总结;中华法系的特点。
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皇帝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和最高立法权,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行为人的等级身份和血缘关系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
3、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
十三、概括: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1、夏商周三代——“刑”“礼”并立。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要用于控制社会下层劳动人民。但这一时期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而是各自为用。
2、春秋战国至秦朝——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后期,以郑国子产“铸刑书”和晋国赵鞅“铸刑鼎”为标志,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刑罚体系开始向成文法制转变。秦代崇尚法治,秦律“密于凝脂”。
3、两汉至隋唐——法律儒家化阶段。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唐律疏议》完成了“礼教”与“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也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4、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阶段。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
十四、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特点、原因及对其评价:
特点:①由临时设法到形成固定的成文法;
②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日臻成熟,体系日益完备;
③法律逐渐儒家化;
④以礼为主、出礼入刑、礼法合一。
原因:①政治:统治阶级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
②经济:小农经济的发展
③思想:儒家思想的发展
评价:①实质:中华法系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
②影响:它能最大限度地将人类伦理道德方面的潜能发挥出来,在维持社会生活和谐方面,有着不可磨灭和不可估量的意义。
十五、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观念
(1)法家思想中的法治观念:
“以法为本”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颁布法律,重典治国的成文法传统。“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平等精神。
(2)儒家思想中的法治观念:
以人为本,主张天下归仁;以宗法为纲,重视人情的因素;维护传统制度,强调“因事设刑”
(3)道家思想中的法治观念:
崇尚无为而治,否定有为的人定法;
(4)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制观念的弊端:
专制主义笼罩;宗法制度压抑个人独立、缺乏权利意识;政治缺乏民治思想。
(5)中国早期启蒙思想中的法治思想:
黄宗羲是明清之际的进步思想家,对君主专制制度进行猛烈抨击。其主要法治思想包括提出“天下为君,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民主思想,主张限制君权,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
1、“民主君客”论,提出了主权在民、君须为民服务的思想,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倡导民治,反对专制,主张立公法,废私法,人权平等。
2、“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强调从政治,法律制度上解决社会治乱问题。
3、“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主张人民有议政权和监督权。
十六、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君主代表上天,体现天意,神圣不可侵犯。
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以儒为主,礼法合流。将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春秋》决狱集中体现了礼法融合的趋势。
3.“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三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定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
4.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并用阴阳学说阐述形成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阳为德,阴为刑”“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
十七、宋明理学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1.理学的产生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2.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直接影响着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
3.刑罚被说成“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统治者及其代言人不再像以往那样忌讳严刑,认为没有必要被传统的“德主刑辅”“恤刑”说束缚手脚。
4.封建道德伦理观点获得理学的理论外衣后倍增了迷惑性和欺骗性,加之统治阶级的极力提倡,使封建道德伦理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严重桎梏着劳动人民的精神活动,严重压抑了劳动人民的权利观念,遏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十八、儒家德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1)儒家民本思想对当代执政理念的启示
先秦儒家的孔子、孟子和荀子都主张“为政以德”的同时要“以民为本”。民为邦本的思想一直贯彻儒家德治论的始终。我们当代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执政理念,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正是对先秦儒家“以民为本”的扬弃,当然现时代的为人民服务是真正的以民为本,先秦时代的“以民为本”本质上还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服务的。
(2)儒家重民思想对关怀民生的启示
在先秦儒家的德治论中,富民教民是治理国家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儒家都主张君主在国家治理中要使民利,要使民富,要使民惠,要使民富而有教,这种理论对现时代的今天党和政府采取重视民生、缩小贫富差距等政策具有借鉴意义。
(3)儒家正己思想对现代官德的启示
先秦儒家提出“为政以德”的同时要求统治者修身正己,统治者要不断地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这种修身正德的思想放在当代对我们政府工作人员的养清倡廉,对我们市场经济下的经营生产者遵信守义具有很重大的现实意义。
2.儒家德治思想的局限性
(1)先秦儒家的德治论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人治”特点。
(2)儒家德治论具有道德政治化的特点。
(3)儒家德治论的等级制度森严,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规范,德治治理具有很大的不平等性。
3.法家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1)进化的历史观
先秦法家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这在今天还是有进步意义的,我们当代制定的国家大政方针,法律法规都是要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随社会的现有现实来改变的。
(2)对法的尊重
法家主张法令要公布于众,法令一旦颁布就应该稳定,法令具有平等性,“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反对特权的存在,这些都对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3)以法治国的愿望
先秦法家非常重视法在国家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主张把“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首要手段,体现出了强烈的以法治国的愿望。这种以法治国的愿望对我们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借鉴意义。
4.法家法治思想的局限性
(1)人治属性
法家主倡的“法治”中的法是君主一人意志的体现,法家主张的“法治”的权力是君主一人之权,这就无可避免地说明法家的“法治”论仍是一种被掩盖在看似平等的法的大幕下的“人治”。
(2)重刑峻法
法家开了重刑峻法的先河。法家的严刑峻法是秦朝二世而亡的原因之一,在历史上留下了重刑主义的恶名。
5.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皇帝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行为人的等级身份和血缘关系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
(3)法律以刑为主。 古人刑、法、律三字往往通用,法官通称刑官,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4)司法从属于行政。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和司法官,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各级行政长官,中央虽设有专门司法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君权)所左右,监察、行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
6.中国古代家训的特点
(1)创作主体:中国古代家训的作者上至皇帝,下至百姓,来源广泛,身份多样。
(2)呈现形式:中国古代家训形式丰富多样,比如“家书”“家训”“家训诗”等。
(3)主要内容:中国古代家训与儒家思想关系密切,体现了忠孝仁义等儒家思想;中国古代家训与时代政治关系密切,比如在家训中引用朱元璋圣谕等;中国古代家训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变迁,比如商品经济发展,商人家训流行。
(4)主要功能:中国古代家训重视教化功能,起到价值引领的作用。
(5)传承发展:历史悠久,中国古代家训不断总结前人经验,吸取同时期人的经验,形成了特色表达;中国古代家训的传播借助了科学技术的发展,比如印刷术等。
【教材问答】
1.教材P46思考点: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越来越紧密?
儒家成为统治阶级的主流意识形态之后,势必向社会各个层面渗透,包括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儒学向法律的渗透最初体现为儒家士人以经注律,即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得到皇帝支持,儒家思想进一步被注入法律制定和法律解释之中。
2.教材P47学思之窗:阅读材料,想一想: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
乡约最早是儒学士大夫用来教育百姓向善互助的,后来逐渐为统治者所利用,改而宣讲最高统治者皇帝的“圣谕”,其教化内容也更多地强调顺从(如尊敬长上)、安分守己(如各安生理),说明乡约已完全由教化手段沦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
3.教材P48问题探究:上述材料反映了统治者什么样的治理思想?
汉宣帝教育儿子(汉元帝)所说的“王”与“霸”,就是主张仁义、教化的“王道”与主张武力、刑罚的“霸道”。
朱元璋说皇帝治理百姓,靠的就是“教”和“刑”,分别指伦理教化与刑罚。颜钧说《大明律》既是一部法律,也是“一部礼经”,守礼教便不会触犯法律,而不遵守礼教则自然就会触犯法律,必定受到刑罚,所谓“出礼入刑”。因此,整个社会实际上被统治者所设计的两套统治手段教与刑(或礼与法)完整覆盖。
4.教材P48学习拓展:查阅资料,了解宋朝以后理学在教化上所起的作用。
宋明理学留下各种遗存,通过阅读朱熹《朱子家礼》《朱子小学》等,了解理学向家族教育与规范的渗透。
【知识脉络】
【课堂达标】
1、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的子产“铸刑书”,此后,晋国也铸刑鼎。这些法都是以刑为主,以法律强制庶民履行义务,其作用就是“诘奸除暴、惩贪黜邪”。据此,关于上述中国古代法律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着重财产经济纠纷
B.法律成为贵族特权工具
C.法律成为压制性的力量
D.权利是统治的基本观念
2、《孔子家语六本》记载:孔子的学生曾子因错把瓜苗的根锄断了,被其父曾皙一怒之下用锄柄打晕,曾子醒后向父亲赔罪,还回房弹琴练歌,让父亲放心;孔子听闻此事很生气,对曾子说:“(你)事父,委身以待暴怒,死而不避,既身死而陷父于不义,其不孝孰大焉?”据此可知
A.儒家思想已确立正统地位
B.有教无类的教育思想盛行
C.孔子反对没有原则的孝道
D.精耕细作农业获得大发展
3、战国时期,法家在强调法治的基础上,给予了道德应有的地位和尊重,无论是商鞅、管子还是韩非,其基本的治国方略,都可以被称作“刑主德辅”。这反映出当时( )
A.儒家与法家具有融合的趋势
B.法家思想取得完全胜利
C.德治与法治在实践上的调和
D.德治与法治的密不可分
4、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用儒家经义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量刑的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董仲舒曾收集整理了232 个案例,指导律吏,称《春秋决狱比》。这表明汉代( )
A.推行礼法并用 B.关注人情冷暖 C.弱化宗法观念 D.强化法制体系
5、西汉晚期的一部小学教科书《急救篇》中说做官为吏必读典籍的次序是:《诗经》《孝经》《论语》《春秋》《尚书》《律令文》。这反映了当时做官之道是( )
A.德治在前,刑治在后 B.刑治在前,德治在后
C.崇儒抑法,摒弃刑罚 D.崇尚儒法,抑制道家
6、《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表彰孝道及善行义举均属乡官三老之职责。由此可见,当时( )
A.基层治理渗透官方意识形态
B.社会救济程序完备
C.民间教化倡导多元价值观念
D.察举制度雏形出现
7、西晋时期,法律规定“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处理亲属相犯的刑事案件时,需要按照“五服”之内的血缘关系,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尊卑、长幼、亲疏定罪。这体现出( )
A.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B.约法省禁,慎刑慎罚
C.引礼入律,礼法合流 D.律为正文,例为附注
6、《唐律疏议》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要求维护“孝”的伦理的相关律文有数十条之多。材料说明( )
A.封建礼仪制度开始形成
B.律令儒家化进程始于唐
C.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D.儒家思想被统治者推崇
9、宋代,关中地区的吕氏兄弟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村规民约”——《吕氏乡约》,其中心内容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据此可知( )
A.宋代出现三教合流的趋势
B.乡约具有道德教化的功能
C.宋代乡村治理模式的成熟
D.乡约削弱了乡村宗族势力
10、明朝时,朝廷规定了由地方府、州、县举行“乡饮酒礼”的内容和程序,既要宣讲“为臣竭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等内容,也包含“为民读律”的环节。由此可见明朝举行乡饮酒礼的目的是( )
A.辩论德治与法治的优劣 B.总结礼仪制度并编制法典
C.鼓励宗族内的扶贫济困 D.将礼法结合进行基层教化
11、嘉善同善会是明末清初江南的民间慈善组织。它规定“不孝不悌、赌博健讼、酗酒无赖及年少强壮、游手游食以致赤贫者,一律禁止施济”。这一规定( )
A.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 B.稳定了地方的社会秩序
C.具有鲜明的教化特征 D.暴露了政府的救济缺陷
12、康熙年间,多次令各地举荐山林隐逸,又令官员推举博学鸿儒,吸收学行兼优之士。开设明史馆,召集文人编纂明史,还进行多部儒经传注的修纂,编成《康熙字典》。上述措施的主要目的是( )
A.承续华夏传统 B.倡导疑古辨伪 C.弘扬程朱理学 D.保存历史文献
13、康熙帝颁布“十六条圣谕”,强调“重人伦”“重农桑”“端士习”“厚风俗”,要求在乡村每半月进行一次宣讲,以教化百姓。这说明清朝( )
A.以道德准则稳定乡村社会秩序 B.以“十六条圣谕”为乡村律法
C.儒家思想开始在乡村得到普及 D.中央集权统治在乡村得到强化
1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解读史料,获得历史认识,探寻史料表象背后的意蕴,是历史学的魅力所在。下表为史书所载东汉时期几位良吏的事迹。
姓名
任职地
事迹
刘陵
安成
(今属江西)
先时多虎,百姓患之,皆徙他县。陵之官,修德政,逾月,虎悉出界去,民皆还之。
法雄
南郡
(今属湖北)
(郡)多虎狼之暴,前太守赏募张捕,反为所害者甚众。雄乃移书属县曰:“凡虎狼之在山林,犹人民之居城市。古者至化之世,猛兽不扰。皆由恩信宽泽,仁及飞(禽)走(兽)……其毁坏槛阱,不得妄捕山林。”是后虎害稍息,人以获安。
刘平
全椒
(今属安徽)
县多虎为害,平到修政,选进儒良,黜贪残,视事三月,虎皆渡江而去。
童恢
不其
(今属山东)
民尝为虎所害,乃设槛捕之,生获二虎。恢闻而出,咒虎曰:“天生万物,唯人为贵……汝若是杀人者,当垂头服罪;自知非者,当号呼称冤。”一虎低头闭目,状如震惧,即时杀之。其一视恢鸣吼,踊跃自奋,遂令放释。吏人为之歌颂。
——据《后汉书》等
阐述从上述材料中发现的历史现象,并得出一个结论。(要求:现象源自材料,结论明确,史论结合,表述清晰。)
15.(14分)孔子提出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主张.在汉代以后逐渐成为历代统治者在处理民间诉论问题上的一种理想追求,这在各朝的律令、榜文等中均有突出体现。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唐代
《唐律疏议》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诸部曲、奴婢告主,……皆绞”。
宋代
《宋刑统·户律》在“婚田入务”门中规定,官府只在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间受理田宅、婚烟、债负等相关民事案件,其余时间不得提起诉讼,成为“入务”。
明代
《钦定户部教民格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
清代
《刑案汇览》中载:“奉上谕:御史朱鸿奏杜构讼之弊以息刁风一折所奏甚是,民间讼牍繁多,最为闾阎之患……全由于讼棍为之包谋……著通谕审理词讼各衙门,凡遇架词控诉之案,必究其何人怂恿……勒令供明,立拿讼师到案,将造谋诬控各情节严究得实,一切重罪悉以讼师当之。”
——据郭星华《无讼、厌讼与抑讼——对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法社会学分析》等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古代统治者“无讼”的理想追求进行评述。(14 分)(要求:表述成文,逻辑清晰,史实运用准确,观点明确。)
第8课 参考答案
1、【答案】C【解析】根据材料中“都是以刑为主,以法律强制庶民履行义务”可知,中国古代法律突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及庶民应履行的义务,带有压制色彩,故选C项;根据材料“诘奸除暴、惩贪黜邪”可知,法律更多倾向于维护政治统治、安定社会秩序,排除A项;根据材料“以刑为主,以法律强制庶民履行义务”可知,法律突出禁止性的一面,排除B项;根据材料可知,古代法律强调的是义务,而不是权利,排除D项。
2、【答案】C【解析】根据材料“(你)事父,委身以待暴怒,死而不避,既身死而陷父于不义,其不孝孰大焉?”可以看出孔子是不赞成曾子这样没有原则的孝道,C项正确;儒家思想已确立正统地位,不符合史实,排除A项;材料强调的是孔子反对没有原则的孝道,没有体现有教无类,排除B项;材料强调的是孔子反对没有原则的孝道,与精耕细作的农业无关,排除D项。故选C项。
3、【答案】C【解析】根据材料信息可知,法家并不是不重视道德的作用,其对德治也有关注,甚至用德治来进行辅助,“刑主德辅”,这说明德治与法治有调和性,故选C项;儒家与法家都有独立的思想体系,并没有融合,排除A项;秦朝时,法家思想取得完全胜利,排除B项;材料体现的是德治与法治的兼顾,而不是二者的密不可分,排除D项。
4、【答案】A【解析】据材料“用儒家经义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量刑的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断方式,董仲舒曾收集整理了232个案例,指导律吏”可知,汉代法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儒家化伦理化,礼法并用,故选A项;材料主要涉及儒家经义与法律审判的重要性,并未指出其具体有关人情冷暖的内容,排除B项;材料强调政府采用礼法并用的管理方式,并未涉及血缘关系,与宗法观念无关,排除C项;材料强调了法律需要与儒家经义相结合,没有更加着重强调法律,排除D项。
5、【答案】A【解析】《诗经》《孝经》《论语》《春秋》《尚书》都是儒家经典,体现德治的特点,《律令文》体现刑治特点,反映了当时做官之道是德治在前,刑治在后,故选A项;材料的重点是先德治,再刑治,排除B项;材料说明刑治在德治之后,并未体现摒弃刑罚,排除C项;材料的主旨是做官先讲德治,再讲刑治,并未体现抑制道家,排除D项。
6、【答案】A【解析】东汉时期,儒家思想居于官方统治地位,从材料可知表彰孝道善行属于乡官三老的职责,这说明官方意识形态已经渗透到基层治理中,故选A项;材料强调的是基层治理中对儒家伦理的应用,与社会救济无关,排除B项;朝廷赋予乡官三老之职责“表彰孝道及善行义举”皆属于儒家伦理范畴,排除C项;察举制在西汉武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排除D项。
7、【答案】C【解析】据材料“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可知,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长幼、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体现出引礼入律,礼法合流,故选C项;为保证法令畅通,韩非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排除A项;约法省禁,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慎刑慎罚指审慎地量刑和处罚,与材料无关,排除B项;明朝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排除D项。
8、【答案】C【解析】结合所学知识可知,《唐律疏议》中重视“孝”,强调维护“孝”的伦理,这说明唐律具有“礼法结合”的特点,故选C项;材料不能说明《唐律疏议》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排除A项;律令儒家化始于汉朝而非唐朝,排除B项;D项表述与材料主旨不符,排除。
9、【答案】B【解析】根据材料“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可知,乡约有利于邻里乡人互相劝勉、共同遵守,以相互协助救济,巩固了乡村宗族势力,具有道德教化的功能,故选B项,排除D项;A项材料未体现,排除;材料主旨强调乡约,未将宋代与其他朝代进行比较,排除C项。
10、【答案】D【解析】乡饮酒的内容要宣讲“为臣端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为民读律”,说明明朝举行乡饮酒礼的目的是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和使民众遵守法令,即将礼法结合进行基层教化,故选D项;材料是宣讲而不是辩论,是礼法结合而不是探讨孰优孰劣,排除A项;宣讲不等于总结;“为民读律”不等于编制法典,排除B项;扶贫济困与“为臣端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为民读律”无关,排除C项。
11【答案】C【解析】嘉善同善会规定不向“不孝不悌、赌博健讼、酗酒无赖及年少强壮、游手游食以致赤贫者”进行救济,是为了减少这些行为,这带有鲜明的教化特征,故选C项;这一规定是进行教化而非歧视,排除A项;这一规定是为了教化部分民众,而非稳定地方社会秩序,排除B项;材料信息只涉及民间救济,不涉及政府救济,排除D项。
12、【答案】A【解析】清政府是少数民族政权,康熙年间注重吸纳山林隐逸、博学鸿儒,同时编修明史,修撰儒经传注,这些举措集中在文化领域,在本意在于以传承华夏文化传统自居,A项正确;疑古辨伪指的是对先前的学说存疑考辨,与材料主旨不符,排除B项;“举荐山林隐逸,又令官员推举博学鸿儒,吸收学行兼优之士”等举措和弘扬程朱理学并不一致,排除B项;保存历史文献与举荐人才不符,而且清初实行“文字狱”,对古代文献多有删改禁毁,排除D项。故选A项。
13、【答案】A【解析】“重人伦”等圣谕内容都属于道德准则,具有教化百姓以稳定乡村社会秩序的作用,故选A项;皇帝的圣谕属于道德准则,并不是律法,排除B项;“开始”的说法错误,排除C项;圣谕在清代之前既已出现,并非清代才用于教化百姓,无法作出对比,排除D项。
14、【答案】参考示例1:儒家思想深刻影响了东汉官吏的为官意识
南郡前太守仅仅采取张捕的方式处理虎患,反而让更多百姓受到伤害。刘陵为官,通过修德政,虎去民安;法雄为官,恩信宽泽,仁及飞禽走兽,不妄捕山林,虎患解决;刘平为官,修德政,举儒良,虎患解决;童恢崇尚人本(民本)思想,在捕虎的同时,以“天生万物,唯人为贵”之理训诫老虎,以其正气可渲染到虎,令虎暗通其言,知过伏罪。
从史书所载东汉时期几位良吏的事迹,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象:东汉时期,如果地方官吏不黜贪残,不修德政,而仅是抓捕老虎,反而使得虎患危害更大,而通过德治仁及畜类,则收效甚佳,不除吏中之“虎”,仅除“山中之虎”,达不到治理虎患的理想效果。即虎患的治理效果受到吏治好坏的影响(或虎患惧怕良吏)
这说明在东汉时期,儒家思想仍是主流意识,深刻影响了官员的行为,官员们通过修德政(或仁政)来达到感化万物,治理虎患的目的,也体现儒家“天人感应”思想对当时社会的影响。总之,儒家思想深刻影响了东汉官吏的理政方式。
参考示例2:吏治好坏影响生态环境 ……
参考示例3:东汉史籍注重儒家价值观的宣传(史家评判标准受到儒家文化影响)……
参考示例4:汉代南方开发程度不高导致虎患横行……
【解析】本题系开放性试题,可抓住关键词“德政、选进儒良、仁及飞走、黜贪残、唯人为贵”,从儒家的德政(仁政)、“天人感应”、““以人为贵”的民本思想,亦或“反腐”(苛政猛于虎),“惩凶除恶”(除吏中之“虎”)、“吏治与生态”等角度切入。如选择“儒家”视角,阐述可分别概述刘陵、法雄、刘平、童恢等四人的为官功绩,并结合南郡前太守等失败案例,进行对比,找出现象。接着结合东汉时期儒学主流价值观对士大夫的影响进行分析,点出“德政”“天人感应”等关键信息,最后得出儒家思想深刻影响了东汉官吏的理政方式。史论结合,表述清晰即可。(参考论文 东汉“虎患型史事”论析
15.水平三:能够结合材料信息从三个层次进行评述。观点明确,逻辑清晰,史实运用准确,史论结合,相关解释充分合理。(10—14分)
层次1:说明古代统治者追求“无讼”的含义及其主要表现。若从通过借助伦理纲常限制诉讼对象、限制民众的诉讼时限、重视强化乡里宗族的民间调处,以及立法打击民间讼师等各种举措,引导、抑制民众对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行为,以追求“无讼”的理想治理状态等角度阐述,表述合理可得4分。
层次2:说明古代统治者追求“无讼”的主要原因。若从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是其经济根源;中国古代宗法观念根深蒂固;儒家思想所倡导的伦理纲常的深远影响;统治者提倡以德治国,推行社会教化等角度阐释,表述合理可得6分。
层次3:说明古代统治者追求“无讼”产生的历史影响。若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社会讼争,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但它实属统治者对社会争讼现象的消极回避,客观上无助于矛盾解决,随着经济发展、人口膨胀和社会矛盾的加剧,“无讼”终究难以实现等角度阐释,表述合理可得4分。
如从其它角度论述,言之成理也可酌情给分。
水平二:能够结合材料信息从多个层次进行评述。观点较为明确,史实运用基本准确,相关解释基本合理。(5—9分)
水平一:能够结合材料信息进行评述。阐述相关史实基本准确,解释较为合理。(1—4分)
【解析】据表格内容可知,《唐律疏议》不许以下告上,特别不许状告长辈;宋明清时期都对不允许诉讼进行了规定。结合所学知识可知,可以从这种“无讼”现象出现的背景、在社会上的表现,以及其影响三个角度进行论述。从背景看,这种现象根植于古代小农经济,与宗法观念及儒家思想都有密切关系;从表现看,根据材料信息可知,包括限制民众的诉讼时限、重视强化乡里宗族的民间调处,以及立法打击民间讼师等;从影响看,积极方面能起到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消极方面则其实属统治者对社会争讼现象的消极回避,无助于矛盾解决且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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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单元综述】法律与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两者相辅相成。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西方法律发展也有自己的路径,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英国和法国分别发展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强调司法独立、保护个人权利。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就,形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标解读】
课标要求
素养解读
1.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2.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1.运用文献资料分析理解先秦时期中国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历程,理解德治与法治观念的主要内容,培养历史解释、时空观念等学科核心素养。
2.树立时空观念,梳理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的发展脉络,运用唯物史观分析法律儒家化的主要原因。
3.认识宋元至明清法律与教化的变化,并对这种变化的原因和影响作出正确的历史解释。
【重点难点】
重点: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的争端,汉魏以后礼法结合的重要过程。
难点:法治的产生和成文法的出现,礼制的发展和乡约的变化
【时空定位】
【知识解读】
经义决狱:又称为“《春秋》决狱”、 引经决狱,是指两汉时代儒家学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是儒学官方化、司法伦理化的体现,后广泛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
敬天保民: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商周之际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治国方针,体现了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这从理论上为“武王伐纣,以周代商”的历史提出了合理的解释。
律令格式:中国隋唐时期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律是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令是制度、规章的规定,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对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式是官府机构的各种章程细则(“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宋代理学:宋代哲学的主流,是儒家哲学的特殊形式,又可称为道学。因理学家主要讨论的内容为义理、性命之学,故称为理学。是融合佛、儒、道三教三位一体的思想体系。北宋时期的石介、胡瑗、孙复被称为理学三先生,但实际的开创者为北宋五子,即邵雍、周敦颐、张载、程颢、程颐。宋代理学的这两派对后来影响较大,王阳明为明代理学代表,他基本上承续了陆九渊一派思想,对后代影响巨大。
“法、术、势”法:强调治国以法为准绳,法是治国的工具。术:是控制操作上下级关系的手段,如“明赏罚”机制、军功制度等。势:即权势、权威,是君主存在并且推行法律的前提,拥有权势,君主就能形成对臣下的威慑力,形成对百姓的统治力,如君主专制。
中华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主要特征是: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以刑为主。《唐律疏议》标志其确立,对后世及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产生了重大影响。
【主干知识】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学习聚焦: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积极意义,但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一)夏商西周时期的法治与德治
1.法治:⑴《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⑵夏商时期,法律严酷。
2.德(礼)治: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二)东周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1.叔向和子产之争
⑴起因: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把刑法浇铸在金属器皿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⑵概况:子产“铸刑书”,引发了一场辩论。邻国一位名叫叔向的官员写信给子产,反对他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这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2.儒家与法家比较
角度
儒家
法家
核心观点
认为人性善→主张徳治(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与仁政,重视民生与民意
认为人性恶→主张法治
代表人物
孔子和孟子
商鞅和韩非
主要言行
⑴孔子提出,统治者要“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⑵孟子建议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认为“仁者无敌”
⑶孟子宣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⑴商鞅在秦国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⑵韩非——①提倡君主不要谈礼义,而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②君主赏罚分明,则臣民必能守法奉令,③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保证法令畅通
社会影响
⑴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无助于国君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
⑵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们看来,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⑴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⑵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误区警示] 韩非的“法治”思想不能等同于今天的“法治”思想
现代“法治”的目的是要实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否定任何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韩非的“法治”是为了让君主利用刑律强化集权,是专制王权的统治手段,对专制统治者有利,认为法律是用来镇压人民的。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特别提醒】先秦儒家在力主“德治”的同时并不排斥“法治”,先秦法家在力主“法治”的同时也承认基本的道德存在,“德治”与“法治”在中国封建历史中一直都不是相互排斥的,水火不容的,而德治与法治相互结合的社会治理方法也是古往今来越来越明显的一种共识。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学习聚焦:汉魏以后,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唐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完备。
时期
秦汉
魏晋
唐朝
概况
⑴商鞅在魏国李悝《法经》的基础上,“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律推行全国;
⑵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⑶秦汉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
⑴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学思想来解释律令;
⑵此后,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⑴唐朝重法治:①律在唐初经过多次删繁就简,②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后来,唐高宗又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⑵唐朝提倡礼治:732年,唐朝政府颁行《大唐开元礼》;
⑶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演变趋势(特点)
“改法为律”,以 “律”和“令”为主
律令儒家化(魏晋时期最重要的变化)
⑴唐朝法律体系完备;
⑵中华法系至唐代确立;
⑶礼仪法典化,礼、法结合;
⑷唐律对后世和邻国有重大影响;
⑸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影响
因素
⑴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汉朝外儒内法;
⑵汉承秦制
⑴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
⑵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⑴《唐律疏议》继承了汉晋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
⑵唐朝提倡礼治;
⑶唐朝吸取了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
1.《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此后,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2.《大唐开元礼》分吉、宾、军、嘉、凶五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思维点拨]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楷模——唐律
唐律以儒家倡导的“德主刑辅”学说为立法指导思想,匡正了秦朝以来中国封建社会所遵循的重刑主义传统,强调慎刑原则,这一原则在唐律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其一,死刑条款减少。其二,刑罚制度更加规范、合理。其三,量刑幅度减轻。其四,慎用刑罚。唐律从总体原则到具体条款,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儒家的礼教思想,成为中国古代刑法典的楷模。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学习聚焦:宋朝以后,理学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并以乡约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
朝代
法律
教化
宋朝
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的法律(如《宋刑统》《天圣令》)多以唐律为蓝本
⑴程朱理学逐步控制教育与科举,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
⑵理学(如朱熹的《家礼》《小学》)深入族规、家训之中;
⑶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元朝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
—
明朝
⑴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
⑵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⑴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⑵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
清朝
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⑴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 “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⑵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演变趋势特点
⑴唐律影响深远;
⑵继承与发展、创新;
⑶明清法律走向“律例合编”
⑴(程朱)理学在教化中发挥主导地位,以乡约形式面向百姓;
⑵乡约从道德教化逐渐转向宣讲“圣谕”(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律例宣讲“圣谕”);
⑶乡约由儒学士人发起(民间自发建立)到政府利用和推广(由道德自觉到逐渐形成强制力);
⑷乡约与法律逐步合流
【特别提醒】家训是指家庭对子孙立身处世、持家治业的教诲。家训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的教养、原则都有着重要的约束作用。家训或单独刊印,或附于宗谱。家训之外,其他名称还有:家诫、家诲、家约、遗命、家规、家教。
[思维点拨] 乡约在明清时期的影响
在各地的具体实践中,乡约结合当地社会环境和社会问题,发挥了文化整合的功能。明清时期存在很多地方士绅自行组织乡约的现象,他们通过邀请地方官员参与的方式获得自治合法性。另外,这些地方官员和士绅也把乡约作为构建社会新认知的途径,制定乡约惩罚偏离礼的日常行为,从反面强化了儒家价值规范对百姓生活的影响。乡约制度的实行,使得封建统治者所倡导的道德规范和要求为广大民众所内化,从而起到了巨大的教化作用。
【深化拓展】
一、知道:重要概念。
1、法律: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与惩处。
2、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
3、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古代“法治”指君权至上,现代指法律至上,有本质区别。
4、教化:着眼于教育和引导的社会治理工具。包含礼治、德治。形式多种多样。
5、礼制:关于礼仪的制度。
6、礼治:儒家以礼治国的方式主张。
7、德治:儒家的重要主张,包含在礼治之中。也是中国古代治国的方式之一
8、礼教:即礼仪教化,礼教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乐文化,因其重视名份,又称名教。
9、法律儒家化: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理解:“敬天保民”的内涵及作用。周公吸取商灭亡的教训,倡导尊崇上天,爱护百姓。天子的地位是由上天的意志决定,上天的意志不是一成不变的,“天命”会依据“民心”的向背而随时改变。为了维护天子的地位,保持住国家政权,一方面要“敬天”,秉承上天的旨意行事;另一方面又要“保民”,即施行德政,以争取民心。敬天保民的思想将天和民相联系,意味着民的地位的提高,这对于维护和巩固西周政权的统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它也为后来儒家“德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先导作用。
三、了解:“法、术、势”的内涵。法家的“法、术、势”是韩非在对前期法家相关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的一套理论。“法”是公布于众的法令、法规、法律,是臣民必须遵守的;“术”是指人主驾驭群臣的方法,包括以才能授予官职,要求做官要言行一致,恪尽职守;“势”主要是指“权重位尊”的权势、威势。三者势相辅相成、不可缺少的,都是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手段。
四、知道:“铸刑书”的意义。
1、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使民众有法可依,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
2、打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政治传统,贵族不再能够对法律随意解释,打击了奴隶主贵族。
3、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有利于郑国稳定社会秩序。
五、总结:先秦“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1、在治国理念上的不同,决定二者必然存在争论和矛盾。儒家主张“法先王”,法家及时改革;儒言“分封”,法倡“郡县”;儒家主张恢复贵族等级制度,主张“法不阿贵”。
2、二者本质都是社会治理的方式,都是为统治服务,所以二者也不是完全排斥。先秦儒家在力主“德治”的同时并不排斥“法治”,先秦法家在力主“法治”的同时也承认基本的道德存在,德治与法治相互结合的社会治理方法逐渐成为共识。
六、理解:汉代法律的特点。
1、儒法合流。汉代形成以儒家思想为主、法家思想为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2、引经决狱。又称“春秋决狱”,形成的一种以儒家经义为指导思想的审判方式。
3、以经注律。两汉经学大兴,经学大师用儒家经义来解释现行法律条文,这些注释之言或经过朝廷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或通过改变法官的法律意识而在司法中悄悄发挥作用。
七、理解:《唐律疏议》的特点。
1、立法思想:以礼入法,德主刑辅,匡正了秦朝以来的重刑主义传统,强调慎刑原则。
2、法律内容:以刑法为主。
3、司法原则:理不可疑,判案讲求证据。
八、理解:乡约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1、特点
(1)由人民公约,而不是官府命令。
(2)成文法则。中国农村的成训习俗向来是世代相续,口头相传,从没有见之于文字,见之于契约。
(3)以乡为单位而不是以县为单位,从小处着手,易收功效。
(4)自愿加入,民主选举。
(5)以聚会的形式,使乡人相亲,淳厚风俗。
2、作用
(1)乡约制度的实行,使封建统治者所倡导的道德规范和要求为广大民众所内化,从而起到了巨大的教化作用。
(2)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3)有利于发展生产。
(4)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九、 理解:宋代法律的特点。
1、立法浩繁,以敕代律成为宋代立法的显著特点。
2、皇帝较多的干预,是宋朝皇权加强的典型表现。
3、民事立法和诉讼法增多,是宋朝经济繁荣的一个表征,初步改变了中华法来重刑法轻民法的特点。
4、重视证据,对口供的采信度加强了制约。
5、宋代法律思想经过理学的加工改造,变得更加填密和系统,从而完成了哲理化的进程。
十、理解:元朝法律的特点。
1、法律形式极不规范。因为排斥汉族原有的法律体系,始终没有按照唐宋的传统,修订类似法律,而代之以符合蒙古族习惯的法律形式,导致法律施行混乱的局面。
2、对唐宋法律,采取“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所以,元朝对传统法律既有继承,也有一定的创新。
十一、理解:明清教化的特点。
1、程朱理学在教化中发挥主导地位,以乡约形式面向百姓。
2、乡约从道德教化逐渐转向宣讲“圣谕”,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律例宣讲“圣谕”。
3、乡约由儒学士人发起到政府利用和推广,由道德自觉到逐渐形成强制力。
4、乡约与法律逐步合流。
十二、总结;中华法系的特点。
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皇帝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和最高立法权,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行为人的等级身份和血缘关系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
3、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
十三、概括: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1、夏商周三代——“刑”“礼”并立。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要用于控制社会下层劳动人民。但这一时期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而是各自为用。
2、春秋战国至秦朝——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后期,以郑国子产“铸刑书”和晋国赵鞅“铸刑鼎”为标志,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刑罚体系开始向成文法制转变。秦代崇尚法治,秦律“密于凝脂”。
3、两汉至隋唐——法律儒家化阶段。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唐律疏议》完成了“礼教”与“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也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4、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阶段。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
十四、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特点、原因及对其评价:
特点:①由临时设法到形成固定的成文法;
②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日臻成熟,体系日益完备;
③法律逐渐儒家化;
④以礼为主、出礼入刑、礼法合一。
原因:①政治:统治阶级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
②经济:小农经济的发展
③思想:儒家思想的发展
评价:①实质:中华法系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
②影响:它能最大限度地将人类伦理道德方面的潜能发挥出来,在维持社会生活和谐方面,有着不可磨灭和不可估量的意义。
十五、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观念
(1)法家思想中的法治观念:
“以法为本”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颁布法律,重典治国的成文法传统。“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平等精神。
(2)儒家思想中的法治观念:
以人为本,主张天下归仁;以宗法为纲,重视人情的因素;维护传统制度,强调“因事设刑”
(3)道家思想中的法治观念:
崇尚无为而治,否定有为的人定法;
(4)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制观念的弊端:
专制主义笼罩;宗法制度压抑个人独立、缺乏权利意识;政治缺乏民治思想。
(5)中国早期启蒙思想中的法治思想:
黄宗羲是明清之际的进步思想家,对君主专制制度进行猛烈抨击。其主要法治思想包括提出“天下为君,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民主思想,主张限制君权,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
1、“民主君客”论,提出了主权在民、君须为民服务的思想,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倡导民治,反对专制,主张立公法,废私法,人权平等。
2、“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强调从政治,法律制度上解决社会治乱问题。
3、“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主张人民有议政权和监督权。
十六、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君主代表上天,体现天意,神圣不可侵犯。
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以儒为主,礼法合流。将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春秋》决狱集中体现了礼法融合的趋势。
3.“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三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定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
4.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并用阴阳学说阐述形成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阳为德,阴为刑”“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
十七、宋明理学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1.理学的产生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2.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直接影响着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
3.刑罚被说成“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统治者及其代言人不再像以往那样忌讳严刑,认为没有必要被传统的“德主刑辅”“恤刑”说束缚手脚。
4.封建道德伦理观点获得理学的理论外衣后倍增了迷惑性和欺骗性,加之统治阶级的极力提倡,使封建道德伦理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严重桎梏着劳动人民的精神活动,严重压抑了劳动人民的权利观念,遏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十八、儒家德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1)儒家民本思想对当代执政理念的启示
先秦儒家的孔子、孟子和荀子都主张“为政以德”的同时要“以民为本”。民为邦本的思想一直贯彻儒家德治论的始终。我们当代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执政理念,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正是对先秦儒家“以民为本”的扬弃,当然现时代的为人民服务是真正的以民为本,先秦时代的“以民为本”本质上还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服务的。
(2)儒家重民思想对关怀民生的启示
在先秦儒家的德治论中,富民教民是治理国家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儒家都主张君主在国家治理中要使民利,要使民富,要使民惠,要使民富而有教,这种理论对现时代的今天党和政府采取重视民生、缩小贫富差距等政策具有借鉴意义。
(3)儒家正己思想对现代官德的启示
先秦儒家提出“为政以德”的同时要求统治者修身正己,统治者要不断地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这种修身正德的思想放在当代对我们政府工作人员的养清倡廉,对我们市场经济下的经营生产者遵信守义具有很重大的现实意义。
2.儒家德治思想的局限性
(1)先秦儒家的德治论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人治”特点。
(2)儒家德治论具有道德政治化的特点。
(3)儒家德治论的等级制度森严,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规范,德治治理具有很大的不平等性。
3.法家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1)进化的历史观
先秦法家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这在今天还是有进步意义的,我们当代制定的国家大政方针,法律法规都是要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随社会的现有现实来改变的。
(2)对法的尊重
法家主张法令要公布于众,法令一旦颁布就应该稳定,法令具有平等性,“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反对特权的存在,这些都对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3)以法治国的愿望
先秦法家非常重视法在国家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主张把“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首要手段,体现出了强烈的以法治国的愿望。这种以法治国的愿望对我们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借鉴意义。
4.法家法治思想的局限性
(1)人治属性
法家主倡的“法治”中的法是君主一人意志的体现,法家主张的“法治”的权力是君主一人之权,这就无可避免地说明法家的“法治”论仍是一种被掩盖在看似平等的法的大幕下的“人治”。
(2)重刑峻法
法家开了重刑峻法的先河。法家的严刑峻法是秦朝二世而亡的原因之一,在历史上留下了重刑主义的恶名。
5.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皇帝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行为人的等级身份和血缘关系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
(3)法律以刑为主。 古人刑、法、律三字往往通用,法官通称刑官,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4)司法从属于行政。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和司法官,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各级行政长官,中央虽设有专门司法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君权)所左右,监察、行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
6.中国古代家训的特点
(1)创作主体:中国古代家训的作者上至皇帝,下至百姓,来源广泛,身份多样。
(2)呈现形式:中国古代家训形式丰富多样,比如“家书”“家训”“家训诗”等。
(3)主要内容:中国古代家训与儒家思想关系密切,体现了忠孝仁义等儒家思想;中国古代家训与时代政治关系密切,比如在家训中引用朱元璋圣谕等;中国古代家训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变迁,比如商品经济发展,商人家训流行。
(4)主要功能:中国古代家训重视教化功能,起到价值引领的作用。
(5)传承发展:历史悠久,中国古代家训不断总结前人经验,吸取同时期人的经验,形成了特色表达;中国古代家训的传播借助了科学技术的发展,比如印刷术等。
【教材问答】
1.教材P46思考点: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越来越紧密?
儒家成为统治阶级的主流意识形态之后,势必向社会各个层面渗透,包括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儒学向法律的渗透最初体现为儒家士人以经注律,即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得到皇帝支持,儒家思想进一步被注入法律制定和法律解释之中。
2.教材P47学思之窗:阅读材料,想一想: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
乡约最早是儒学士大夫用来教育百姓向善互助的,后来逐渐为统治者所利用,改而宣讲最高统治者皇帝的“圣谕”,其教化内容也更多地强调顺从(如尊敬长上)、安分守己(如各安生理),说明乡约已完全由教化手段沦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
3.教材P48问题探究:上述材料反映了统治者什么样的治理思想?
汉宣帝教育儿子(汉元帝)所说的“王”与“霸”,就是主张仁义、教化的“王道”与主张武力、刑罚的“霸道”。
朱元璋说皇帝治理百姓,靠的就是“教”和“刑”,分别指伦理教化与刑罚。颜钧说《大明律》既是一部法律,也是“一部礼经”,守礼教便不会触犯法律,而不遵守礼教则自然就会触犯法律,必定受到刑罚,所谓“出礼入刑”。因此,整个社会实际上被统治者所设计的两套统治手段教与刑(或礼与法)完整覆盖。
4.教材P48学习拓展:查阅资料,了解宋朝以后理学在教化上所起的作用。
宋明理学留下各种遗存,通过阅读朱熹《朱子家礼》《朱子小学》等,了解理学向家族教育与规范的渗透。
【知识脉络】
【课堂达标】
1、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的子产“铸刑书”,此后,晋国也铸刑鼎。这些法都是以刑为主,以法律强制庶民履行义务,其作用就是“诘奸除暴、惩贪黜邪”。据此,关于上述中国古代法律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着重财产经济纠纷
B.法律成为贵族特权工具
C.法律成为压制性的力量
D.权利是统治的基本观念
【答案】C【解析】根据材料中“都是以刑为主,以法律强制庶民履行义务”可知,中国古代法律突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及庶民应履行的义务,带有压制色彩,故选C项;根据材料“诘奸除暴、惩贪黜邪”可知,法律更多倾向于维护政治统治、安定社会秩序,排除A项;根据材料“以刑为主,以法律强制庶民履行义务”可知,法律突出禁止性的一面,排除B项;根据材料可知,古代法律强调的是义务,而不是权利,排除D项。
2、《孔子家语六本》记载:孔子的学生曾子因错把瓜苗的根锄断了,被其父曾皙一怒之下用锄柄打晕,曾子醒后向父亲赔罪,还回房弹琴练歌,让父亲放心;孔子听闻此事很生气,对曾子说:“(你)事父,委身以待暴怒,死而不避,既身死而陷父于不义,其不孝孰大焉?”据此可知
A.儒家思想已确立正统地位
B.有教无类的教育思想盛行
C.孔子反对没有原则的孝道
D.精耕细作农业获得大发展
【答案】C【解析】根据材料“(你)事父,委身以待暴怒,死而不避,既身死而陷父于不义,其不孝孰大焉?”可以看出孔子是不赞成曾子这样没有原则的孝道,C项正确;儒家思想已确立正统地位,不符合史实,排除A项;材料强调的是孔子反对没有原则的孝道,没有体现有教无类,排除B项;材料强调的是孔子反对没有原则的孝道,与精耕细作的农业无关,排除D项。故选C项。
3、战国时期,法家在强调法治的基础上,给予了道德应有的地位和尊重,无论是商鞅、管子还是韩非,其基本的治国方略,都可以被称作“刑主德辅”。这反映出当时( )
A.儒家与法家具有融合的趋势
B.法家思想取得完全胜利
C.德治与法治在实践上的调和
D.德治与法治的密不可分
【答案】C【解析】根据材料信息可知,法家并不是不重视道德的作用,其对德治也有关注,甚至用德治来进行辅助,“刑主德辅”,这说明德治与法治有调和性,故选C项;儒家与法家都有独立的思想体系,并没有融合,排除A项;秦朝时,法家思想取得完全胜利,排除B项;材料体现的是德治与法治的兼顾,而不是二者的密不可分,排除D项。
4、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用儒家经义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量刑的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董仲舒曾收集整理了232 个案例,指导律吏,称《春秋决狱比》。这表明汉代( )
A.推行礼法并用 B.关注人情冷暖 C.弱化宗法观念 D.强化法制体系
【答案】A【解析】据材料“用儒家经义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量刑的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断方式,董仲舒曾收集整理了232个案例,指导律吏”可知,汉代法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儒家化伦理化,礼法并用,故选A项;材料主要涉及儒家经义与法律审判的重要性,并未指出其具体有关人情冷暖的内容,排除B项;材料强调政府采用礼法并用的管理方式,并未涉及血缘关系,与宗法观念无关,排除C项;材料强调了法律需要与儒家经义相结合,没有更加着重强调法律,排除D项。
5、西汉晚期的一部小学教科书《急救篇》中说做官为吏必读典籍的次序是:《诗经》《孝经》《论语》《春秋》《尚书》《律令文》。这反映了当时做官之道是( )
A.德治在前,刑治在后 B.刑治在前,德治在后
C.崇儒抑法,摒弃刑罚 D.崇尚儒法,抑制道家
【答案】A【解析】《诗经》《孝经》《论语》《春秋》《尚书》都是儒家经典,体现德治的特点,《律令文》体现刑治特点,反映了当时做官之道是德治在前,刑治在后,故选A项;材料的重点是先德治,再刑治,排除B项;材料说明刑治在德治之后,并未体现摒弃刑罚,排除C项;材料的主旨是做官先讲德治,再讲刑治,并未体现抑制道家,排除D项。
6、《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表彰孝道及善行义举均属乡官三老之职责。由此可见,当时( )
A.基层治理渗透官方意识形态
B.社会救济程序完备
C.民间教化倡导多元价值观念
D.察举制度雏形出现
【答案】A【解析】东汉时期,儒家思想居于官方统治地位,从材料可知表彰孝道善行属于乡官三老的职责,这说明官方意识形态已经渗透到基层治理中,故选A项;材料强调的是基层治理中对儒家伦理的应用,与社会救济无关,排除B项;朝廷赋予乡官三老之职责“表彰孝道及善行义举”皆属于儒家伦理范畴,排除C项;察举制在西汉武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排除D项。
7、西晋时期,法律规定“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处理亲属相犯的刑事案件时,需要按照“五服”之内的血缘关系,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尊卑、长幼、亲疏定罪。这体现出( )
A.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B.约法省禁,慎刑慎罚
C.引礼入律,礼法合流 D.律为正文,例为附注
【答案】C【解析】据材料“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可知,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长幼、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体现出引礼入律,礼法合流,故选C项;为保证法令畅通,韩非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排除A项;约法省禁,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慎刑慎罚指审慎地量刑和处罚,与材料无关,排除B项;明朝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排除D项。
6、《唐律疏议》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要求维护“孝”的伦理的相关律文有数十条之多。材料说明( )
A.封建礼仪制度开始形成
B.律令儒家化进程始于唐
C.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D.儒家思想被统治者推崇
【答案】C【解析】结合所学知识可知,《唐律疏议》中重视“孝”,强调维护“孝”的伦理,这说明唐律具有“礼法结合”的特点,故选C项;材料不能说明《唐律疏议》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排除A项;律令儒家化始于汉朝而非唐朝,排除B项;D项表述与材料主旨不符,排除。
9、宋代,关中地区的吕氏兄弟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村规民约”——《吕氏乡约》,其中心内容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据此可知( )
A.宋代出现三教合流的趋势
B.乡约具有道德教化的功能
C.宋代乡村治理模式的成熟
D.乡约削弱了乡村宗族势力
【答案】B【解析】根据材料“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可知,乡约有利于邻里乡人互相劝勉、共同遵守,以相互协助救济,巩固了乡村宗族势力,具有道德教化的功能,故选B项,排除D项;A项材料未体现,排除;材料主旨强调乡约,未将宋代与其他朝代进行比较,排除C项。
10、明朝时,朝廷规定了由地方府、州、县举行“乡饮酒礼”的内容和程序,既要宣讲“为臣竭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等内容,也包含“为民读律”的环节。由此可见明朝举行乡饮酒礼的目的是( )
A.辩论德治与法治的优劣 B.总结礼仪制度并编制法典
C.鼓励宗族内的扶贫济困 D.将礼法结合进行基层教化
【答案】D【解析】乡饮酒的内容要宣讲“为臣端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为民读律”,说明明朝举行乡饮酒礼的目的是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和使民众遵守法令,即将礼法结合进行基层教化,故选D项;材料是宣讲而不是辩论,是礼法结合而不是探讨孰优孰劣,排除A项;宣讲不等于总结;“为民读律”不等于编制法典,排除B项;扶贫济困与“为臣端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为民读律”无关,排除C项。
11、嘉善同善会是明末清初江南的民间慈善组织。它规定“不孝不悌、赌博健讼、酗酒无赖及年少强壮、游手游食以致赤贫者,一律禁止施济”。这一规定( )
A.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 B.稳定了地方的社会秩序
C.具有鲜明的教化特征 D.暴露了政府的救济缺陷
【答案】C【解析】嘉善同善会规定不向“不孝不悌、赌博健讼、酗酒无赖及年少强壮、游手游食以致赤贫者”进行救济,是为了减少这些行为,这带有鲜明的教化特征,故选C项;这一规定是进行教化而非歧视,排除A项;这一规定是为了教化部分民众,而非稳定地方社会秩序,排除B项;材料信息只涉及民间救济,不涉及政府救济,排除D项。
12、康熙年间,多次令各地举荐山林隐逸,又令官员推举博学鸿儒,吸收学行兼优之士。开设明史馆,召集文人编纂明史,还进行多部儒经传注的修纂,编成《康熙字典》。上述措施的主要目的是( )
A.承续华夏传统 B.倡导疑古辨伪 C.弘扬程朱理学 D.保存历史文献
【答案】A【解析】清政府是少数民族政权,康熙年间注重吸纳山林隐逸、博学鸿儒,同时编修明史,修撰儒经传注,这些举措集中在文化领域,在本意在于以传承华夏文化传统自居,A项正确;疑古辨伪指的是对先前的学说存疑考辨,与材料主旨不符,排除B项;“举荐山林隐逸,又令官员推举博学鸿儒,吸收学行兼优之士”等举措和弘扬程朱理学并不一致,排除B项;保存历史文献与举荐人才不符,而且清初实行“文字狱”,对古代文献多有删改禁毁,排除D项。故选A项。
13、康熙帝颁布“十六条圣谕”,强调“重人伦”“重农桑”“端士习”“厚风俗”,要求在乡村每半月进行一次宣讲,以教化百姓。这说明清朝( )
A.以道德准则稳定乡村社会秩序 B.以“十六条圣谕”为乡村律法
C.儒家思想开始在乡村得到普及 D.中央集权统治在乡村得到强化
【答案】A【解析】“重人伦”等圣谕内容都属于道德准则,具有教化百姓以稳定乡村社会秩序的作用,故选A项;皇帝的圣谕属于道德准则,并不是律法,排除B项;“开始”的说法错误,排除C项;圣谕在清代之前既已出现,并非清代才用于教化百姓,无法作出对比,排除D项。
1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解读史料,获得历史认识,探寻史料表象背后的意蕴,是历史学的魅力所在。下表为史书所载东汉时期几位良吏的事迹。
姓名
任职地
事迹
刘陵
安成
(今属江西)
先时多虎,百姓患之,皆徙他县。陵之官,修德政,逾月,虎悉出界去,民皆还之。
法雄
南郡
(今属湖北)
(郡)多虎狼之暴,前太守赏募张捕,反为所害者甚众。雄乃移书属县曰:“凡虎狼之在山林,犹人民之居城市。古者至化之世,猛兽不扰。皆由恩信宽泽,仁及飞(禽)走(兽)……其毁坏槛阱,不得妄捕山林。”是后虎害稍息,人以获安。
刘平
全椒
(今属安徽)
县多虎为害,平到修政,选进儒良,黜贪残,视事三月,虎皆渡江而去。
童恢
不其
(今属山东)
民尝为虎所害,乃设槛捕之,生获二虎。恢闻而出,咒虎曰:“天生万物,唯人为贵……汝若是杀人者,当垂头服罪;自知非者,当号呼称冤。”一虎低头闭目,状如震惧,即时杀之。其一视恢鸣吼,踊跃自奋,遂令放释。吏人为之歌颂。
——据《后汉书》等
阐述从上述材料中发现的历史现象,并得出一个结论。(要求:现象源自材料,结论明确,史论结合,表述清晰。)
【答案】参考示例1:儒家思想深刻影响了东汉官吏的为官意识
南郡前太守仅仅采取张捕的方式处理虎患,反而让更多百姓受到伤害。刘陵为官,通过修德政,虎去民安;法雄为官,恩信宽泽,仁及飞禽走兽,不妄捕山林,虎患解决;刘平为官,修德政,举儒良,虎患解决;童恢崇尚人本(民本)思想,在捕虎的同时,以“天生万物,唯人为贵”之理训诫老虎,以其正气可渲染到虎,令虎暗通其言,知过伏罪。
从史书所载东汉时期几位良吏的事迹,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象:东汉时期,如果地方官吏不黜贪残,不修德政,而仅是抓捕老虎,反而使得虎患危害更大,而通过德治仁及畜类,则收效甚佳,不除吏中之“虎”,仅除“山中之虎”,达不到治理虎患的理想效果。即虎患的治理效果受到吏治好坏的影响(或虎患惧怕良吏)
这说明在东汉时期,儒家思想仍是主流意识,深刻影响了官员的行为,官员们通过修德政(或仁政)来达到感化万物,治理虎患的目的,也体现儒家“天人感应”思想对当时社会的影响。总之,儒家思想深刻影响了东汉官吏的理政方式。
参考示例2:吏治好坏影响生态环境 ……
参考示例3:东汉史籍注重儒家价值观的宣传(史家评判标准受到儒家文化影响)……
参考示例4:汉代南方开发程度不高导致虎患横行……
【解析】本题系开放性试题,可抓住关键词“德政、选进儒良、仁及飞走、黜贪残、唯人为贵”,从儒家的德政(仁政)、“天人感应”、““以人为贵”的民本思想,亦或“反腐”(苛政猛于虎),“惩凶除恶”(除吏中之“虎”)、“吏治与生态”等角度切入。如选择“儒家”视角,阐述可分别概述刘陵、法雄、刘平、童恢等四人的为官功绩,并结合南郡前太守等失败案例,进行对比,找出现象。接着结合东汉时期儒学主流价值观对士大夫的影响进行分析,点出“德政”“天人感应”等关键信息,最后得出儒家思想深刻影响了东汉官吏的理政方式。史论结合,表述清晰即可。(参考论文 东汉“虎患型史事”论析
15.(14分)孔子提出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主张.在汉代以后逐渐成为历代统治者在处理民间诉论问题上的一种理想追求,这在各朝的律令、榜文等中均有突出体现。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唐代
《唐律疏议》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诸部曲、奴婢告主,……皆绞”。
宋代
《宋刑统·户律》在“婚田入务”门中规定,官府只在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间受理田宅、婚烟、债负等相关民事案件,其余时间不得提起诉讼,成为“入务”。
明代
《钦定户部教民格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
清代
《刑案汇览》中载:“奉上谕:御史朱鸿奏杜构讼之弊以息刁风一折所奏甚是,民间讼牍繁多,最为闾阎之患……全由于讼棍为之包谋……著通谕审理词讼各衙门,凡遇架词控诉之案,必究其何人怂恿……勒令供明,立拿讼师到案,将造谋诬控各情节严究得实,一切重罪悉以讼师当之。”
——据郭星华《无讼、厌讼与抑讼——对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法社会学分析》等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古代统治者“无讼”的理想追求进行评述。(14 分)(要求:表述成文,逻辑清晰,史实运用准确,观点明确。)
水平三:能够结合材料信息从三个层次进行评述。观点明确,逻辑清晰,史实运用准确,史论结合,相关解释充分合理。(10—14分)
层次1:说明古代统治者追求“无讼”的含义及其主要表现。若从通过借助伦理纲常限制诉讼对象、限制民众的诉讼时限、重视强化乡里宗族的民间调处,以及立法打击民间讼师等各种举措,引导、抑制民众对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行为,以追求“无讼”的理想治理状态等角度阐述,表述合理可得4分。
层次2:说明古代统治者追求“无讼”的主要原因。若从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是其经济根源;中国古代宗法观念根深蒂固;儒家思想所倡导的伦理纲常的深远影响;统治者提倡以德治国,推行社会教化等角度阐释,表述合理可得6分。
层次3:说明古代统治者追求“无讼”产生的历史影响。若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社会讼争,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但它实属统治者对社会争讼现象的消极回避,客观上无助于矛盾解决,随着经济发展、人口膨胀和社会矛盾的加剧,“无讼”终究难以实现等角度阐释,表述合理可得4分。
如从其它角度论述,言之成理也可酌情给分。
水平二:能够结合材料信息从多个层次进行评述。观点较为明确,史实运用基本准确,相关解释基本合理。(5—9分)
水平一:能够结合材料信息进行评述。阐述相关史实基本准确,解释较为合理。(1—4分)
【解析】据表格内容可知,《唐律疏议》不许以下告上,特别不许状告长辈;宋明清时期都对不允许诉讼进行了规定。结合所学知识可知,可以从这种“无讼”现象出现的背景、在社会上的表现,以及其影响三个角度进行论述。从背景看,这种现象根植于古代小农经济,与宗法观念及儒家思想都有密切关系;从表现看,根据材料信息可知,包括限制民众的诉讼时限、重视强化乡里宗族的民间调处,以及立法打击民间讼师等;从影响看,积极方面能起到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消极方面则其实属统治者对社会争讼现象的消极回避,无助于矛盾解决且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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