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课件-2025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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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政治 2025届一轮复习 选必二《法律与生活》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家庭与婚姻 家庭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 夫妻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抚养义务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 ②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③不得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教育义务 ①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②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监护义务 ①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注:即是父母权利也是义务) 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①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③养父母和养子女间要形成法律上的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注: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高中及以下)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家庭与婚姻 家庭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 夫妻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抚养义务 教育义务 监护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即是父母权利也是义务) ①《民法典》第27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②《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③《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4·重庆巴南高三入学联考)王某的儿子小王(时年13周岁)在用王某的手机观看网络直播时,趁其不注意偷偷绑定了王某的银行卡,此后的时间里,“熊孩子”多次充值买礼物给主播“打赏”,花费多达3万余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因为小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交易行为无效 ②若法定监护人不同意或不追认,则小王的行为无效 ③小王的父亲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应承担部分责任 ④若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反悔,可以提起上诉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C 13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 上述?→起诉 (2023·江苏南通期末)女子刘某与男子李某婚后生育一子,在孩子不满一周岁时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跟随母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年后,刘某再婚,并与李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孩子改随继父姓,李某不再支付抚养费。然而协议履行几个月后,刘某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及今后的抚养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违背了法律规定,违背法律的部分无效 ②刘某的诉讼主张违背了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③刘某为其子改名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姓名权 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不因婚姻状况、子女姓名的改变而变化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补充协议无效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 ①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②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家庭与婚姻 家庭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 夫妻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抚养义务 教育义务 监护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即是父母权利也是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赡养 区分 抚养 赡养 扶养 区别 定义 长辈对晚辈亲属的经济供养(物质条件)和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晚辈对长辈亲属在物质上、经济上、精神上的帮助。 狭义上的扶养: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的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 广义的扶养:上下辈之间、平辈之间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一般适用于平辈之间 【拓展】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义务? ◇需要根据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原因分情况处理: (1)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监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和前提; (2)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家庭与婚姻 家庭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 夫妻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抚养义务 教育义务 监护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即是父母权利也是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赡养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含义 目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要求 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优点和局限性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但也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2024·山东滨州·二模)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失能老人在日常照护、就医住院、财产管理等方面面临诸多难题。下列对漫画中所涉及的现象认识正确的是 ①老有所养,不履行赡养义务则丧失继承权 ②老有所盼,要注重对失能老人的情感陪伴 ③老有所依,失能老人通过遗赠抚养协议实现养老 ④老有所居,通过遗嘱方式获得房屋的居住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不履行赡养义务不是丧失继承权的一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材料→大儿子 家庭与婚姻 家庭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 夫妻关系 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是非法的。但只有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应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想当然地表述犯了“虐待罪”“遗弃罪”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侵权和破坏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 虐待 家庭暴力 区别 最基本特征:持续性和经常性 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 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进行肉体上的摧残(如暴力)或精神上的折磨(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 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肉体上的摧残 联系 两者都是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都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4·河北张家口·三模)余依娜患有先天性白化病,依娜记得自己出生在山东农村,父母常年在上海打工,自己由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轮流抚养。7岁的她被父亲带上了去杭州的火车,父亲先后3次让她在原地等待自己买糖果回来,最后一次终于一去不返,将她抛弃在杭州汽车东站附近。18年后,余依娜来到央视《等着我》节目,希望能够找到曾经抛弃自己的亲生父母。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于余依娜的人生遭遇评价正确的是正确的是 D 余依娜的自己的父母,其父母是她的监护人,爷爷奶奶并不是依娜的监护人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对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余依娜父亲在对孩子的疾病无能为力时,也不得选择值遗弃孩子 ①爷爷奶奶作为依娜的监护人对她遭到遗弃也有责任 ②父亲在对孩子的疾病无能为力后的选择值得同情 ③父亲把她放在汽车站一去不返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④如果依娜没有被收养,她对于父亲依然有赡养的义务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被遗弃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后,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自然消除,可以不承担对生父母的赡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并没有将遗弃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条件 家庭与婚姻 家庭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 夫妻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侵权和破坏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代际传承 继承 含义 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继承关系中的几组法律名词 ①被继承人:死者; ②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③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④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死亡赔偿金/死亡抚恤金→死后获得→不属于遗产→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 先析产,后继承 1.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2.债务清偿责任(义务)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③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继承 含义 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类型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含义 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 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 ⑴《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②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③第一顺序继承人绝对优先,只有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在或者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才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的情况 ⑵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范围 ①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养子女(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③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⑶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民法典》第1130条 【遗产分配原则】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注: ⑷继承权的丧失:(丧失≠放弃,放弃:遗嘱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 含义 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类型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含义 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 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要求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意义 既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 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有遗嘱,一定是遗嘱继承吗? 遗嘱 含义 遗嘱≠遗嘱继承 继承 含义 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类型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含义 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 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要求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意义 既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 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遗嘱 含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三种方式 遗赠(单方意思表示) 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嘱继承 (单方意思表示) 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遗赠扶养协议 (双方意思表示)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目的 不同的 相同点 法律效力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 ①都是单方意思表示 ②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留份) ①在内容有冲突的情况下: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②若彼此间内容无冲突,则都是有效的 遗赠 ①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②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 双方意思表示;权利与义务统一 成年意定监护 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该指定监护人有监护职责,但是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 含义: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类型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含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 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要求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意义 既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 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遗嘱 含义: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三种方式:遗赠、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公证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否则无效。 ③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代书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 ⑥口头遗嘱 遗嘱的类型 (形式要件) 继承 含义: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类型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含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 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要求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意义 既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 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遗嘱 含义: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三种方式:遗赠、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的类型 (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③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的效力 继承 含义: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类型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含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 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要求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意义 既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 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遗嘱 含义: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三种方式:遗赠、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的类型 (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③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的效力 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结答题:如何处分遗产的答题思路: (2024·河北承德·三模)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有两子一女,一直由女儿照顾。大儿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女小余。2022年余老伯去世,留下遗嘱将所有遗产都留给女儿。对此,大儿媳不认可,认为余老伯的遗嘱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小余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依法代位继承余老伯的遗产。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①余老伯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②余老伯的遗嘱没有为小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遗嘱无效 ③余老伯的遗产应由女儿继承,代位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 ④余老伯遗产的实际继承人应为王阿婆及其女儿、小儿子以及小余四人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从继承人资格角度考虑,代位继承人代替的是已去世继承人的地位,而遗产分配时的“必留份制度”一般考虑的是继承人的情况,而非代位继承人的情况,不因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而适用“必留份制度”, 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相关链接】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2024·江苏苏州·三模)父亲去世后,30岁的小赵不愿赡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母江某。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协议约定:小赵放弃继承权;由赵小华担任江某的监护人,负担其生活、生病及死后安葬事宜,江某所有的5间旧房由赵小华继承。达成协议后,江某与赵小华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3年3月去世。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赵小华与江某签署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后,小赵的赡养义务自然免除 B.遗赠扶养协议对于发扬互助精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C.成年意定监护人应该在被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D.书面供养协议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B 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小赵的赡养义务不能免除 成年意定监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应该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成年意定监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不需要见证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就可以了 (2023·辽宁沈阳期末)独居的郑大爷几年前亲笔写下遗嘱,表明自己一栋房产和50万元存款分别由定居国外的两个儿子继承。几年后,郑大爷住进了养老院,并与养老院签订协议,由养老院负责其生养死葬,去世后,自己的全部财产赠与养老院。郑大爷在养老院离世后,养老院为其办理了后事。据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①养老院凭双方签署的协议可获赠郑大爷的遗产 ②遗赠扶养协议的签署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③郑大爷的两个儿子未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具有法定继承权 ④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成年意定监护,遗产需按法定继承顺序处分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郑大爷的两个儿子不具有法定继承权 成年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 (2024·湖南衡阳·三模)王某养有一儿一女,退休后跟儿子生活。2018年王某立了一份遗嘱并作了公证,将全部存款归女儿,房屋由儿子继承。后因与儿子不和,到公立养老院居住,女儿照顾,儿子没有去探望。2023年王某病重,在去世前神志尚且清楚之时,在三位医务人员在场时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留给女儿继承,50万存款赠送给养老院。王某去世后,对其财产的处理,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①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王某遗产应按遗嘱办理 ②口头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③养老院可以根据王某的口头遗嘱,继承王某50万元存款 ④王某在神志清楚且有人见证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是最后有效的遗嘱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C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去世前神志尚且清楚之时的李某在三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立下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 继承→遗赠 (2024·浙江金华·三模)刘阿姨生病后,子女对其不闻不问,只有一只宠物狗陪伴左右。因此,刘阿姨设立自书遗嘱,将遗产全部捐给宠物医院,希望其能在自己百年之后照顾好宠物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阿姨的子女仍然存在继承刘阿姨财产的可能性 B.该自书遗嘱有效,宠物医院可以继承刘阿姨名下的遗产 C.该自书遗嘱因缺乏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而无效 D.刘阿姨的子女因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无法继承财产 A 刘阿姨设立自书遗嘱对受赠方有附加条件,若宠物医院不愿意照顾刘阿姨的宠物狗,则不能获得刘阿姨的遗产,则该遗嘱无效,刘阿姨的遗产会按照法定继承 继承→遗赠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刘阿姨的子女是因为遗嘱无法继承财产,而不是因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2024·山东·二模)81岁的残疾人徐某独自生活,一生未婚未育,是村里的“五保户”,身边除住在同村的远房表侄严某外,没有其他亲人。严某时常探望并照料徐某的日常起居。后来,徐某意外落水溺亡,严某为徐某料理了后事并自行承担了1.8万元丧葬费。丧事办完不久,严某从村委会得知,当地残联曾为徐某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险,尚有5万元赔偿金。严某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案认识正确的是 D 严某是徐某的远方表侄,不具备扶养义务, 并且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其遗产,可以获得其遗产 保险公司和徐某是合同当事人,而不是与严某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故该村村委会可以参与遗产分配; 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因此严某可以参与遗产分配 ①严某对徐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理应继承徐某的遗产 ②保险公司和严某是合同当事人,故保险公司理应对严某理赔 ③严某弘扬了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司法裁判应褒奖其仁爱之举 ④本案中可以参与徐某遗产分配的主体分别是该村村委会和严某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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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课件-2025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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