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2025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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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2025届一轮复习 选必二《法律与生活》 法律知识点细碎繁多,浙江新高考考过知识,(黄色为出现2次)仅作参考: 民法原则 民事权利: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用益物权、商标权、专利权、个人信息 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 婚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夫妻债务 继承——遗嘱、成人意定监护 劳动关系 合同的订立、效力 调解、仲裁、诉讼 举证责任 政治 2025届一轮复习 选必二《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 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 ①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请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财产关系。 ②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性,当人身关系受到损害时产生的保护性法律关系体现财产性 构成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内涵 调整 拓展深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法人”与“非法人”的主要区别就是法人可以独立承担责任,而非法人组织是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是一种组织,这个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而是以“企业主”的名义。 公民 公民是指取得一个国家的国籍,并依照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立的学校、医院等 政府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 以“企业”“组织”的名义享有或承担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 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国家机关如政府,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涵 调整 拓展深化:平等主体 个人vs行政机关??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贴罚单、纳税等行为具有强制性),与自然人或法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地位不平等; 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中,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此时,地位平等  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畴的是 A.甲公司的生产部门与公司签订了生产责任状 B.某市场监管局与某企业之间进行办公用品买卖 C.丙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D.丁许诺其女友如果求职成功就陪其出国旅游 B  公司与其隶属的内部生产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恋爱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 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是否所有的公民都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涵 调整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条款: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②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 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 ①死者不享有人格权,但是,若发生了侵害死亡人的人格利益,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拓展深化:“英烈条款” (1)内容: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设置“英烈条款”的意义: ①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敬仰英烈,维护民族情感和社会信仰的价值导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②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和崇高声誉凝聚的是民族历史记忆,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 ③每一位公民对待英雄烈士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条款: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②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智力 民事活动 代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智力健全者) 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①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他民事法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活动 (2024·浙江绍兴·二模)书法家张某在参观小学生书法展览时,发现11岁的王某极具天赋。遂对王某表示愿意赠与其60万元,且要求该笔资金只能用于王某的书法学习,王某当场接受。其父母知悉后,明确表示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父母应维护王某的利益,赠与有效 B.王某获赠属于纯获利益,赠与有效 C.王某的父母可拒绝接受,赠与无效 D.王某可以独立判断,赠与有效 C 11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该笔资金只能用于王某的书法学习→附条件的→不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60万→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拓展深化: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是一种事实,要通过参与民事活动才能获得。例:人身权、财产权)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例:不能高空抛物。)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资格”→自然人从出生始到死亡止。例:十岁的孩子能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吗?答案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能不能承担”→受年龄、智力限制。例:十岁的孩子能自己一个人去买房吗!答案是不能。)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8-18周岁)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8-1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注意: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构成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静态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具体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商业标记 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 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内涵 调整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两者是对等的,即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是另一方的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 (2024·广东韶关·二模)已满17周岁的孔某为某电子厂的合同工。某日,她在电脑专卖店购买了价值6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其父亲认为她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要求电脑专卖店退货。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孔某虽未成年,但其与某电子厂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②因为孔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双方买卖合同无效 ③孔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电脑专卖店可以拒绝退货 ④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分别是孔某和电脑专卖店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孔某和电脑专卖店,客体是行为 构成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静态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具体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商业标记 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 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内涵 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诚信原则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024·全国·三模)谢某在一商店遗失某品牌手机一台,后被潘某拾得。谢某经寻找无果,遂报警。之后,通过该手机品牌公司后台查询,发现该手机被潘某之子何某使用。何某被发现后遂将手机送交当地派出所,谢某领回该手机。但谢某在使用手机的过程中发现手机ID无法解除,无法正常使用。经手机专卖店检测,该手机被他人通过“刷机”隐藏ID致使手机无法正常使用。本案中 ①何某因不当操作致使手机无法使用,侵害了谢某的民事权益,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②潘某、何某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③潘某的行为虽存有不被发现就把手机据为己有的侥幸心理,但谈不上侵权 ④如果潘某拾得手机、妥善保管并归还,可以向谢某行使索要报酬的请求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A 潘某拾得遗失物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谢某财产权的潜在侵犯,即使他没有实际占有手机,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谢某权益的威胁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是:拾得人没有法定的索要报酬的权利,除非失主主动给予报酬。 构成要素 主体→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客体→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 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内涵 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内容 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财产权 人身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债权 物权 知识产权 股权 ┉┉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 身份权:监护权(即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所有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统一 民事权利 内容 地位/意义 法律原理 人身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个人信息 民事权利 内容 地位/意义 法律原理 人身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①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②身体权——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限制行动自由(非法囚禁) ③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最基础的权利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补充:《民法典》规定: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事权利 内容 地位/意义 法律原理 人身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①生命权——致死 ②身体权——致残;非法囚禁 ③健康权——致病 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注: ①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强迫作者在其作品上不署名等. ②盗用。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的行为。 例如自称是某名演员的弟子,以吸引观众,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谎称刘欢将参加演唱会,并擅自在宣传资料上使用刘欢的 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抬高自己的身份或牟取其他利益——用他人的名义为一定行为,不妄称自己就是某人 ③假冒。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从事活动(冒名顶替) ④其他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 民事权利 内容 地位/意义 法律原理 人身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①生命权——致死 ②身体权——致残;非法囚禁 ③健康权——致病 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姓名: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未成年人→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人→自己决定,但是应当守法。 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民事权利 内容 地位/意义 法律原理 人身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致死;致残;非法囚禁;致病 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姓名: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荣誉权 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 名誉权 荣誉权 主体不同 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种人身权 获得光荣称号或嘉奖的民事主体享有 客体不同 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 取得的程序不同 自然就享有的 有关机关或单位授予荣誉的程序而取得 侵害方式不同 侮辱、诽谤 非法剥夺、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等 【注】荣誉与名誉是有联系的: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⑴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 ⑵区分侮辱和诽谤 ①侮辱:用语言(书面、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②诽谤: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名誉的行为。 ⑶名誉权侵权要件: ①主观上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的故意 ②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③上述行为为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 ④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群体 淘宝店铺打低分,说产品质量不好,是否涉嫌侵犯名誉权?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②但是,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③这些行为是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所必需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为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 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民事权利 内容 地位/意义 法律原理 人身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致死;致残;非法囚禁;致病 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姓名: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④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 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荣誉权 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①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①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侵犯隐私权 ①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电邮等 ②偷看别人的聊天记录/日记 ③未经允许翻看他人的课桌抽屉、书包等 ④雇佣私人侦探去拍摄老公的婚外恋 ⑤在明知对方拒绝的情况下,反复发小广告 ⑥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的私密信息 民事权利 内容 地位/意义 法律原理 人身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致死;致残;非法囚禁;致病 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姓名: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④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 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荣誉权 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①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是法律的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①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 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①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 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③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2024·天津·一模)2024年3月,刘某和王某因琐事多次发生冲突,后双方矛盾日益激化,二人开始捏造对方偷盗、抢劫、涉黑等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捏造不实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 B.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 C.个人信息属于隐私,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D.侵犯他人荣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A 材料中涉及违法了 材料不涉及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隐私 荣誉≠名誉 (2024·北京海淀·二模)赵某自行开发具有通过发送新闻链接获取他人实时定位信息功能的程序,并将该程序嵌入其经营的App。用户付费后将新闻链接发送给被定位者,一旦被定位者打开链接,可瞬间定位其所在位置,并将所获位置信息发送给用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敏感个人信息泄露,有可能危害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 ②未经被定位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应承担违约责任 ③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④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应适用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2·山东高考真题,18(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缘起】 在现实生活中,因噪声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A市居民甲无视其居住小区的管理规约,经常在小区的楼间空地上组织活动播放音乐,导致周围许多住户无法正常作息。 【过程】 邻居乙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经专业测量,甲所播音乐音量昼间略低于60分贝、夜间略低于50分贝。邻居丙在个人微博上发帖公布了自己与甲交涉全过程的录音,“曝光”了甲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其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并在照片中甲的额头上加了贬损性文字。帖子发出后,大量网友拔打甲的电话对其进行指斥。甲遂起诉丙,称:丙公布录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丑化并公布自己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公布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丙回应称,甲无视小区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生活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逐一评析。 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 邻居丙的行为使甲遭受大量网友的指斥,属于侵权行为。丙与甲交涉全过程内容为非公开,在未得到甲同意的情况下发帖公布,侵犯了甲的隐私权。网站上公布的信息是公开的,丙"曝光"甲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个人信息不构成侵权。但在照片中甲的额头上加了贬损性文字侵犯了甲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但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甲无视小区管理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生活的行为构成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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