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2024-2025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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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与惩处 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与引导 第三单元 中国 西方 第 8 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 9 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中华法系的特点 礼法结合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罗马法 材料一:西汉有疑狱日: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日:“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 --杜佑《通典》 材料二:叶公语孔子日:“吾党(家乡)有直躬者。其父攘(偷)羊,而子证之。”孔子日:“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 如何平衡 ??????? 中国古代裁决法律的神兽——獬豸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重点: 1.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的讨论;2.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商 西周 春秋战国 成文法 德治与法治之争 秦朝 秦律 引经注律 律令儒家化 魏晋 礼法结合 唐 乡律合流 宋 元 明 清 法律儒家化 相争 礼法结合 汉朝 夏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德法之争 1、渊源 德治思想的渊源(夏商周) 法治思想的渊源(夏商周) (1)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2)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 (3)西周提出“敬天保民” 要求统治者要“以德配天” 礼,履也,所以事神而致福也 有一定进步性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战国法家思想形成之前,统治者已经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法律 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劓、墨各千 ——郑玄注《周礼》 习惯法 (商代)刑二百——《吕氏春秋》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德法之争 2、背景 ①时代特征: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②思想来源:诸侯国君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儒家德治思想与法家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3、表现 ◎子产作刑书 子产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法治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德治 子产“铸刑书”引发了辩论,这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第一次德法之争(春秋) 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左传·昭公二十年》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叔向曾写信反对:“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谓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自损,吾以救世也。” ——摘编自徐喜良:《中国通史》 思考: 叔向为何反对子产“铸刑书”? “铸刑书”有什么深远的历史影响? “平民视法而动 不再视贵族而动” 反对原因:叔向不愿丧失贵族阶级生杀予夺的特权,认为公布刑法违反“德治” 影响: 打破了贵族专断刑律、任意处置百姓的局面,也打破了法律的秘密状态和神秘色彩,使法律内容公开化和客观化,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平民在行动上拥有了主动权;把法律从礼教中独立出来,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左传·昭公六年》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德法之争 3、表现 第二次德法之争(战国) 德治 法治 人性论 代表人物 治国思想 治国手段 特点 人性善 孔子和孟子 孔子: ①为政以德;②使民以时、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孟子: ① 仁政,“省刑罚,薄税敛”;②民贵君轻 人性恶 商鞅与韩非 商鞅颁布法令, 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重德治 重教化 重民生 重法治 重赏罚 重君威 主张德治,通过道德教化民众,仁和礼的手段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法和刑的手段 韩非提倡君主不要谈礼义,而要以法术势、赏罚分明 法:法律、赏罚制度 术:权术;君主无为而治或驯服臣民之术 势:权势、威权,指君主的权势和地位 德法之争实质:治国手段 但是二者目的一致,都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 对君主有较大的道德束缚,不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强化中央集权 情境一: 《孟子》中记载了孟子与其学生关于法律问题的讨论。学生问:“舜做了天子后,假如其父杀人,舜的法官该怎么办呢?”孟子回答:“抓起来就行了。”学生又问:“难道舜不阻止法官吗?”孟子说:“舜怎么能阻止呢?法官是按职责办事.”学生问:“那舜又该怎么办呢?”孟子说:“舜应当放弃天子之位,毫不顾惜.然后偷偷地背上父亲逃到海边住下,一辈子都很快乐,把曾经做过天子的事情忘掉。” “由你来断案” 设问:根据材料概括孟子的法制观念? 治国需要法制;权力不能干预执法;当法律与人伦发生冲突时,维护人伦 情境二: 秦国商於县有个黑林沟村,该村是秦国变法的模范村,村长黑九因为儿子参军训练坠崖死了,无法为家里立功光耀门厅,变得意志消沉无心耕作,在村里开了个酿酒坊,经常拉着后生饮酒大醉。村里人变得越来越懒惰,荒芜了田庄,村里由此没落。县令是个儒家士子,讲究仁政爱民,不忍看到黑林沟人忍饥挨饿,便救济他们。村民一直吃救济粮不再耕作。商鞅知道后,依法处死了村长和县令,重申新法主张、明确奖惩,让村民重新自励,恢复了往昔斗志——整理自孙皓晖《大秦帝国》 这个故事说明了什么? 法家思想强调重刑治理国家,明奖惩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儒家 法家 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看来,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法家思想更适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VS 结合所学,思考:谁的主张会被接纳?为什么? 有积极意义 符合时代需要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德法之争 4、结果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礼法初步结合(律令儒家化)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夏商周 《禹刑》、《汤刑》、《九刑》 春秋战国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13年“铸刑鼎”。 李悝著《法经》 秦朝 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 汉朝 江陵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沿袭秦律,制《九章律》。 汉承秦律,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秦律十八种 中国最早的成文法 1、秦汉法律的发展 案情 西汉博士申咸屡次诋毁薛宣不供养长辈,不适合在朝廷任官。宣子薛况雇用刺客斩劈申咸,导致其鼻唇断裂,身上八处创伤。 律令 判决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礼法初步结合(律令儒家化) 御史中丞援引《礼记》“大夫士下公门”,认为伤害国君近臣应以大不敬之罪,弃市。 引经注律——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内容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薛)况减罪一等,徙敦煌。 廷尉:《春秋》之义,原心定罪(根据犯人动机和情节来判定其罪)。原况以父见谤发念怒,无它大恶。圣王不以怒增刑。 2、律令儒家化——开始:汉 案情 刘宋孝武帝大明年间,安陆郡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子吴氏共案情 同斥骂母亲黄氏,咒她快死。黄氏忿恨上吊自杀。案发后,恰逢大赦。 律令 判决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礼法初步结合(律令儒家化) 2、律令儒家化——发展:魏晋时期 五服以定罪,引经入律——五服治罪的原则,使儒家的礼义制度与法律的适用结合一起 子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责备),弃市;妇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 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譬之致尽,则理无可宥[宽恕]。虽江陵遇赦恩,亦合枭首。黄之所恨,吴可弃市。 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儒家:有尊卑亲疏的法; 法家:统治者以下无差别的法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礼法初步结合(律令儒家化) 2、律令儒家化——完成:唐代“礼法结合” 案情 梁悦,富平县人,其父被秦杲所杀。唐宪宗元和六年九月,梁悦为报父仇,杀死了秦杲,然后主动到县衙投案自首。 律令 判决 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 有诏以悦伸冤,请罪诣公门,流决循州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标志着 中华法系的定型。此后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制作自己的法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唐初: 律删繁就简 特别重视儒家伦理“孝” 朝代 法律成果 法律与礼治的关系 秦 汉 两晋 南北朝 唐 秦律 礼法对立 沿袭秦律 制成《九章律》 礼法结合开始, 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儒家开始系统地修改法律 进一步完善 律令儒家化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 (《唐律疏议》) 礼法结合完成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③汉武帝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主流思想; ④统治者的支持 ⑤儒学和法家各有侧重,具有互补性; 历史: ①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国家治理价值; ②吸取秦朝“一断于法”的教训。 现实: 自身: ⑥儒学的多面性,适应统治阶级需要。 三、宋元明清时的法律 时期 法律 宋 基本沿用 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 为蓝本: ①963年《宋刑统》其条目与 基本相同 ②天一阁所藏宋朝《天圣令》以 为蓝本。 元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 ;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 。 明 ①以 为蓝本制定 ; ②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重视 ,数次重修《问刑条例》;最后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 的体例。 清 ①法典沿袭 ; ②重视 ,制定了《大清律例》。 思考:宋朝以后的法律有什么特点 唐朝 唐律 《唐律疏议》 《开元二十五令》 弃而不用 唐律 唐律 《大明律》 “例” 律例合编 《大明律》 例 为补充律文不足而设的条例或案例 多以《唐律》为蓝本。 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四、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教化 秦 三老 古代掌教化之官。秦置乡三老。县下一级的官员,类似乡长,主要负责教化及查证调停民事纠纷、收税 汉 三纲五常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仁、义、礼、智、信 孔颖达疏云:“五常即五典,谓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魏晋南北朝 重视家训 整齐门内,提斯子孙。——颜之推《颜氏家训》 唐朝 (1)提倡礼治 ①标志性法典:732年,颁布《大唐开元礼》 ②内容:分吉、宾、军、嘉、凶五礼 ③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2)社会层面 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四、宋元明清时期的教化 1、儒学渗透到基层——理学的传播 社会层面:通过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乡里层面:乡约、族规、家训成为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家庭层面: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①背景: ②传播方式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 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许,而后改之。 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建立统治地位。 四、宋元明清时期的教化 2、乡约教化乡里 北宋吕大均 发展: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延续: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 创立: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撰写的 《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学思之窗: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 凡同约者: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变化:原本由儒学人士发起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并与法律合流。 原因:君主专制强化,皇权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春秋战国 汉朝 魏晋 隋唐 宋 元 明 清 德法论争 律令儒家化…… 乡约法律化…… 礼法融合 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这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不约而同地走向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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