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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二 一轮复习重点基础知识汇总
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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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考点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和组织。 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 、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例外 1 : 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相关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例外2: 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 : 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界定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
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 18周岁以下
18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纯获利益或与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行为 其它行为由法定代理人追认、 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下
法定代理人代理
考点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内容
1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权的客体是物或权利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 人格权的 客体人身精神利益。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权利与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 也是相互联系的。
考点四: 民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 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 格守承诺。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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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主体
内容
侵权行为
生命权
自然人
生命安全和尊严
致人死亡
身体权
身体完整与行动自由
完整性破坏, 自由受限
健康权
身心健康
生理、 心理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考点二: 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主体
内容
侵权行为
姓名权
自然人
决定、 使用、 变更 许可他人使用
干涉、 盗用、 冒用
名称权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决定、 使用、 变更 许可他人使用、 转让
肖像权
自然人
制作、 使用、 公开 许可他人使用
丑化、 污损、 伪造
未经同意制作、 使用、 公开
1 、注意区分肖像权与肖像著作权。 肖像作品著作权受到限制,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发表、 复制、 发行、
出租、 展览。
2、特殊情况可不经权利人同意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 主要包括: 学习和科研、 新闻报道、 依法履行职
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 保护公共利益。
考点三: 名誉权、 荣誉权
主体
客体
侵权行为
名誉权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品德、 声望、 才能、 信用的 社会评价
侮辱、 诽谤
荣誉权
荣誉、 荣誉称号
诋毁、 贬损、 非法剥夺
1 、烈士有名誉、 荣誉, 但是没有名誉权与荣誉权。 侮辱、 诽谤、 贬损烈士, 侵犯的是烈士近亲属的人格
利益。
2、为公共利益实行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 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责任。 但不能捏造歪曲事实、 使用侮辱 性言辞, 且需要尽到核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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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 隐私权、 个人信息
主体
客体
侵权行为
隐私权
自然人
私人生活安宁而不愿意为他 人知晓的私密信息
刺探、 侵扰、 泄露、 公开
个人信息
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而识 别自然人的信息
非法收集、 存储、 使用、 加工、 传输、 提供、 公开; 泄露、 篡改
未尽到保护信息安全义务
考点五: 人格权的保护与救济
1 、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2、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 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财产损失赔偿: 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
精神损害赔偿: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 神损害可进行赔偿。
考点一:所有权
1、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所有权划 分为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私人所有三类, 均受法律平等保护。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所有权的变更
一般物权变动 =有权处分 +有效合同+登记/交付
特殊物权变动 = 无权处分+ 有效合同 +登记/交付=善意取得
4、共有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 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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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客体
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
占有、使用、 收益
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
占有、 使用、 收益、 建造
可流转, 但受严格限制, "一户一宅, 地随房走"
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
占有、 使用、 收益、 建造
考点三: 担保物权
为了确保债权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客体
内容
抵押权
抵押物
他人不动产/动产
不转移财产占有
债权不履行或约定情况优先受偿
质押权
质押物 他人动产
转移财产占有
债权不履行或约定情况优先受偿
留置权
合法占有的动产
留置与债权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占有物 不履行到期债务可优先受偿
考点一:著作权
1、主体与客体
( 1 ) 主体: 著作权人。 包括中国公民、 法人、 非法人单位。
( 2 ) 客体: 作品。 独创性能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内容
( 1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2 ) 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 表演权、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
权、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它权利。
著作权人可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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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期限
( 1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2 )发表权和所有的著作财产权具有保护期限。
① 自然人: 作者终生、 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截止于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② 法人、 非法人组织: 五十年, 截止于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月 31 日。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法 律不再保护。
4、著作权可以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使用
主要包括学习、 研究, 介绍、 评论作品而适当引用, 报道时事新闻, 学校教学课堂研究, 教科书编写等。
考点二: 专利权
1 、客体与内容
( 1 ) 客体: 发明创造。 包括发明、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2 ) 内容: 专利权被授予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如要实施需要订 立实施许可合同 , 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实施主要包括: 制造、 使用、 销售、 许诺销售、 进口等。
2、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专利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不需要公开, 只要保密得当 , 可一直受到保护。但其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以正当合法的方
式获得该发明的技术信息, 则可以实施发明, 不构成侵权。
考点三: 商标权
1、商标的注册
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
任何能够将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 包括文字、 图形、 字母、 数字、 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和声音 等,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国歌、 国徽、 国旗、 军歌、 军徽、 军旗等相同或相近的标志,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 响的标志,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 一般不得注册商标。
2、商标的侵权与保护 ( 1 )商标侵权:
未经权利人许可, ① 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相同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近似商标; ③ 在类似商品中 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④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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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标保护期
商标有效期为 10 年, 到期注册人可申请续展。
考点一: 过错责任
1 、分类:
( 1 )一般过错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过错推定: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常见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 教育机构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因病历产生的侵权。
2、要件:
侵害行为、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故意+过失 )
考点二: 无过错责任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
1 、分类:
( 1 )相对无过错责任: 有免责事由的可少承担或不承担责任 常见免责事由: 与有过失,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
常见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他人损害; 环境污染破坏 ( 2 )绝对无过错责任: 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
绝对无过错责任只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2、要件:
侵害行为、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考点三: 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 规定。
但是,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 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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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通过合同形成债权、 债务关系。
考点一: 合同订立
1 、意思表示与合同形式
订立合同需要双方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 变更、 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也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2、合同订立的过程 ( 1 )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内容具体确定。 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 标的、 数量。
②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 , 产生私法效果的意思。 要约发布、 知悉、 到达则生效。
( 2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 即变更合同的: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 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意味着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已经完成, 客观上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 合同生效即已成立的合同符合生效的法律要件产生了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合同未成立不存在违约责任, 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的效力
( 1 )成立即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
有效的合同要求: ①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 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2 )附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 3 ) 合同效力有瑕疵 ①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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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效力待定, 同意追认后有效, 拒绝追认或否认则无效。 ②合同可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 ,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 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撤销。
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③合同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签订合同做出的是虚假的意思表示的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因合法的形式是虚假的意思表示, 合同无效。
考点三: 合同的履行、 变更与解除
1 、合同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 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全面履行、 正确履行、 适当履行, 诚实信用 , 协作履行。
2、合同变更: 合同订立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3、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合同一方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考点四: 违约责任
1、违约的形式
预期违约: 履行期届满之前, 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 实际违约: 拒绝履行, 履行不能, 延迟履行, 部分履行, 瑕疵履行。
2、违约责任的承担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损害赔偿金 (法定 )、违约金 (约定 )、定金罚则 (约定, 2倍 )
3、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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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结婚
1、婚姻制度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 未成年人、 老年人、 残疾人的合法权 益。 禁止包办、 买卖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禁止重婚, 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结婚的要件
( 1 ) 实质要件:
①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③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 系血亲禁止结婚。 ④ 符合一夫一妻制。
( 2 )形式要件: 依法登记
依法登记取得结婚证, 开始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登记的需要补办登记, 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实质要件时算 起。 复婚需要重新登记。 未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 是同居关系。
(3 )婚姻效力
①无效婚姻: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② 可撤销婚: 胁迫婚, 被胁迫方可请求撤销; 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 且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另一方可以 请求撤销。
考点二: 婚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 、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 人格独立, 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有参加生产、 工作、 学习、 社会活动的自由 , 不
受另一方干涉。 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双方于相互扶养的义务。
2、财产关系
( 1 ) 约定财产关系
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范围, 应采用书面形式, 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约定只对双方 有效, 如若涉及到善意相对人的债权债务, 第三人必须知情。
( 2 )法定财产关系 ①法定共同财产:
工资、 奖金、 劳务报酬; 生产、 经营、 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明确只归 一方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②法定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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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夫妻双方的平等家事代理权
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 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 对于双方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 夫妻双方的债务关系
① 共同债务: 共同签名、 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②个人债务: 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考点三: 离婚
1、协议离婚
自愿离婚, 签订书面协议, 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起三十天内 , 任何一方可撤回。 如若无撤回, 三十天届满后的三十天内 , 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2、裁判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 先进行调节,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 ,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婚后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
离婚后,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消除。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财产债务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判决。 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考点四: 家庭关系与身份权
1、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 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 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意定监护制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与其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
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考点五: 继承
1 、遗产与继承权
( 1 )遗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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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继承权
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 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做出意思表示, 否则 , 视为接受。 受遗赠人在应当知道受遗赠之后六十日内 , 做出意思表示, 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
以下行为之一, 丧失继承权: 杀害被继承人和其它继承人, 遗弃、 虐待被继承人, 伪造、 篡改、 隐匿或销 毁遗嘱,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 妨碍被继承人设立、 变更或撤回遗嘱。
2、遗嘱继承
( 1 )继承的法律效力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 (遗赠 ) >法定继承 ( 2 )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需要亲笔书写、 签名 ; 公正遗嘱需要依法经公证机构办理。
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 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现场见证。 遗嘱可以撤回、 变更, 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 以最后为准。
( 3 )遗赠扶养协议
可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3、法定继承
( 1 )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 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2 )代位继承:
孙子女, 外孙子女代位父母继承。
侄女、 侄子, 外甥女、 外甥代位兄弟姐妹继承。
4、遗产分割原则
一般均等分割; 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适当多分; 不
尽扶养义务的少分或者不分。
5、债务的继承
税款和债务也需要继承, 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债务清偿责任。
债务的清偿法定优先, 超过法定不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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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劳动就业与劳动合同
1、劳动法调整对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即劳动关系。
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法基本原则:
( 1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2 )劳动者平等竞争。 ( 3 )特殊劳动保护。
3、劳动合同
( 1 ) 劳动合同的签订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2 )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等等。
( 3 )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 : 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 (4 ) 劳动合同效力 :
无效的劳动合同: ① 欺诈、 胁迫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变更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 排除 劳动者权利。 ③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5 ) 劳动合同解除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
② 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提前预告解除, 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违约或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 安全的情况下, 劳动者随时、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③ 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劳动者存在过错被开除, 劳动者没有过错但因不适应岗位需求或客 观条件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合同 , 以及经济性裁员。
4、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 1 )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
的权利 ;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 ) 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
5、劳动纠纷
( 1 )和解: 发生纠纷后可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一致后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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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 ) 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 调解需在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结束。 调解协议书无必须履
行的法律效力, 调解也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3 )仲裁: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身份居中进行裁决, 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
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 1年。
片面终局裁决: ①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 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以上两类争议仲裁 裁决为终局裁决。
(4 )诉讼: 除一裁终局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 当事人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考点二: 创业与经营
1、经营主体
( 1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组织结构相对简单, 出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2 )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只指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并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 财产独立, 名义独立, 责任独立。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不拆分、 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资产流动性弱, 规模相对较小 ( 50人 )后者资本 无需划分为等额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股本等额拆分, 一股一权,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 享受权利、 承担义务。 公司向社会发行 股票融资, 流动性强。 人多规模相对较大。
( 3 )组织结构
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 权力机关,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方案, 经营方针计划, 以及相关人事任免。
② 总经理: 执行机关, 组织实施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 ③ 监事会: 监督机关, 监督公司财务、 事项和工作。
2、市场竞争
( 1 )不正当竞争: 实施混清行为,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虚假宣传,欺骗、 误
导消费者; 商业低毁、 不当有奖销售、 商业贿赂、 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营。
( 2 )诚信经营: 保障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遵循自愿、 公
平、平等、 诚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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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纳税
我国的税收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主要税种:
( 1 )增值税。 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技术依据。 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 2 )企业所得税: 针对企业经营所得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3 ) 个人所得税: 针对居民个人所得征税。 注重公平, 综合征收。
考点三:程序法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仲裁调解、 诉讼调解等。
诉讼调解由人民法院主持,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 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可达成调解协议, 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承关系、 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
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具有经济、 便捷等特点。
4、 诉讼
在纠纷主体参与下,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 诉讼的主要特点: 公权性, 程序性, 强制性, 终局性。
三大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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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适用案件
平等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 纠纷
犯罪与刑罚
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起诉主体
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
自诉案件由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 亲属提起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
行政相对人提起
诉讼人权利 两审终审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委托辩护人
自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利益相关者回避
不服判决和裁定可上诉, 期限为 15 日 , 10 日。
不服判决和裁定可上诉, 期限为 10 日 , 5 日 。
不服判决和裁定可上诉, 期 限为 15 日 , 10 日。
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 获得法律 咨询或代理
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指派的 律师提供辩护或代理
申请法律援助, 获得法律咨 询或代理
起诉
"不告不理"
人民法院立案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 院立案
"不告不理"
人民法院立案
管辖
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为级别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为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多采取 "原告就被告"
应诉
法院登记立案, 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被告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法院将副本送至原告, 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审理
开庭准备、 法庭调查、 法 庭辩论、 休庭评议、 宣告 判决
侦查、 公诉、 审判 罪刑法定
开庭准备、 法庭调查、 法庭 辩论、 休庭评议、 宣告判决
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证据
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 资料, 电子数据, 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物证, 书证, 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 辩解, 鉴定意 见, 勘验、 检查、 辨认、 侦查实 验笔录, 试听资料, 电子数据。
陈述, 物证, 书证, 视听资 料, 电子数据, 证言, 鉴 定意见, 勘验笔录, 现场 笔录。
举证原则
谁主张、 谁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
公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由人 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 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 非法证据排除
行政机关提供做出该行政行 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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