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01 思维导图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02 考点速记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1.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德治思想及其影响
代表
时期
治国思想
核心主张
社会影响
孔子
春秋
①为政以德;
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人性善,主张德治;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宣称民贵君轻
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无助于国君实现强国抱负
孟子
战国
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2.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思想及其影响
代表
治国思想(实践)
核心主张
社会影响
韩非
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②君主要赏罚分明。
③“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人性恶,主张法治
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法家思想指导下,秦国富国强兵,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商鞅
颁行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3.指出魏晋时期法律与教化的最重要变化及其变化原因和促进这种变化的举措。
变化:律令儒家化。
变化原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举措: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解释律令。
4.魏晋以后法律的量刑原则及其目的。
原则: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
目的: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5.《唐律疏议》的特点、地位(意义)和指导原则。
特点:礼法结合。
地位(意义):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是礼法结合的典范,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完备。
指导原则: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6.概述《大唐开元礼》的主要内容及其颁布意义。
内容:吉、宾、军、嘉、凶。
意义: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7.概述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程、特点、确立标志及其组成内容。
历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
特点:
(1)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2)官方主导,重公权,轻私权;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司法隶属于行政,司法权不独立;
(5)自成体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6)(实质)法律出于皇权,是维护皇权的工具,人治色彩浓厚。
确立标志:《唐律疏议》。
组成内容:律、令、格、式。
8.简述宋元至明清的法律建设内容。
(1)宋:基本沿用唐朝的法律体系,963年《宋刑统》。
(2)元: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广泛援引唐律。
(3)明: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司法实践重视“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4)清:法典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以礼入法: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封建社会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
9.概述宋朝以后儒学向基层渗透的理论成果及其在教化上所起的作用和传播方式。
理论成果:理学。
作用:理学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并以乡约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
方式: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深入族规、家训之中;乡约。
10.指出宋朝以后乡约的代表作及其发展趋势。
代表作:《吕氏乡约》;“六谕”、“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趋势: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1.简述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①渊源——罗马法
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颁布了《十二铜表法》,又称《十二表法》。
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撰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
②发展——日耳曼法
中古时期,日耳曼王国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成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教会也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
③.普通法系
12世纪前后,普通法在英国逐渐形成。1215年,英国通过《大宪章》,开始限制王权。英美等国的法律构成了普通法系,别称“英美法系”。
④民法系
1789年,法国开始制定一系列法律。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融入了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形成了民法系,又称“大陆法系”。
2.从国家权力结构层面、法律内容和司法实践过程三个角度指出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
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3.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确认了私有财产制度,每个人财产的多少往往决定了法律地位的高低。同时,对个人权利的认定也有逐渐改进的过程。直到20世纪,黑人、原住民和妇女还在为享有完全的公民权积极斗争。
4.概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之处。
①法律渊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②法官地位:英美法系法官地位突出,法官可以创立先例;大陆法系法官作用不太突出,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
③宪法作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大陆法系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④涵盖地区:英美法系主要涵盖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5.指出《大宪章》确立的两大原则和对王权限制的体现及其主要内容。
原则: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
体现:限制国王随意抓人、处理民众和对被统治者纳税的权力。
内容:肯定了国王的合法地位与人身的神圣不可侵犯;同时保障封建主的特权,并适当照顾骑士和市民的利益。
6.指出新教产生的背景、主张及其弊端。
背景:适应了原始积累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诉求。
主张:
①反对教皇权威;
②主张信徒通过自己阅读《圣经》理解教义( “因信称义” );
③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
④鼓励人们发财致富。
弊端:
①新教仍坚持基督教基本教义,束缚人们行为,麻醉人们思想;
②新教排斥其他教派,引发宗教冲突和宗教迫害。
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地位及其意义。
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2概述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①1949年政协一届会议通过了《政协纲领》等,开始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
②20世纪50年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③“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法治遭到严重破坏。
④改革开放后,通过1982宪法等,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⑤20世纪90年代以来,1999年和2004年先后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法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⑥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和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⑦中共十八大以来,贯彻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方针,全面依法治国进入一个新阶段。
3.比较《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的不同之处。
项目
《共同纲领》
1954年宪法
背景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
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制度即将确立
制定主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内容
制定了新中国各项制度的总原则
以根本大法形式规定了国家的国体与政体
性质
具有临时宪法作用
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历史作用
对新中国的各项工作起到了规范和指导作用
为我国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①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②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③个人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5.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
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
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变成日常行为准则,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强大的精神力量。
6.概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举措。
①20世纪80年代,“五讲四美三热爱”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最响亮的口号。
②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展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为主要内容的三大系列创建活动。
③1994年,中共中央颁布《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加以推进。
④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从以德治国的角度进一步规划思想道德建设。
7.概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立历程。
①2006年以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战略任务;
②中共十七大,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
③中共十八大,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3 素养提升
【核心概念解读】
1.公民法、万民法、自然法
公民法: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法律,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万民法: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的
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于罗马境内的自由民
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一般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是
使社会得以维系的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如人生而平等,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等)。它先于国家而存在,高于一切人定法公法。
2、中国古代礼法关系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宗法道德伦理观念。中国古代“法”的概念如李悝所言“法者,刑也”。礼与法,表面似有矛盾,但二者同源,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都以维护统治者利益为最终目的。因此,中国古代一直将“礼”视为积极主动的规范,禁恶于未然;而将“刑”视为消极的处罚,惩恶于已然。凡“礼”所禁止的行为,必为“刑”所不容,法合于礼,礼入于法,最终导致礼法二者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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