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
1.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新规定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强调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民法典中这一新规( )
①承认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体现了民法典公平正义的理念
②有利于增强家庭责任意识,确保夫妻双方积极承担扶养义务
③维护了夫妻双方平等地位,促进优良家风与家庭文明的建设
④旨在引导夫妻分摊家务劳动,共同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不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危害有( )
①不能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
②不能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
③不能让子女合法继承财产
④一旦有争议,双方及子女都会受影响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3.王某和齐某于2019年6月登记结婚,2022年二人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在离婚判决中,下列属于个人财产的有( )
①王某于2018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一套价值60万元的房子
②齐某父亲在齐某婚后指定赠予其个人的价值5万元的黄金手镯
③王某于2021年通过写作获得的1万元稿酬
④2019年11月,齐某购买了一辆丰田牌汽车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4.石某与周某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石某母亲全资为儿子购买房屋一套。2018年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石某将周某登记为房屋共同共有人,后双方产生矛盾分居。2022年9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案涉房屋50%的份额。石某认为案涉房屋系母亲赠与自己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案中( )
①周某与石某应当在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②石某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加名行为应视为对周某的赠与
③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④房屋是石某母亲于双友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应认定为石某个人财产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5.2007年,莫某与彭某生育一子小莫,2015年,莫某发现小莫并非其亲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与彭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其所有。本案中( )
①彭某有错在先,必须判决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②彭某虽有过错,但仍可要求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③莫某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有权要求小莫赔偿抚养费损失
④莫某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彭某赔偿精神损害
A.①③ B.①④ C.②④ D.②③
6.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国际人权事业的重要内容。
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
1992年3月,中国向联合国递交了《儿童权利公约》批准书。多年来,中国积极履行义务,贯彻儿童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障儿童各项权利,中国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
中国通过了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修订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已经建成当代世界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
就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儿童权利公约》的通过表明联合国是国际社会的基石
②中国担当大国责任,积极推动全球儿童事业的发展
③儿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犯罪行为应由其父母承担责任
④中国以良法善治保障儿童平等地享有人身安全和受教育等权利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7.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下列财产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①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自然升值的部分
②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股市婚后获利部分
③离婚后获得的婚姻存续期间作品的稿酬
④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指定归自己的遗产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8.2016年10月,李某与郑某离婚,约定女儿李红(未成年人)由郑某抚养。2017年初,李红更名为“郑红”,之后一直使用“郑红”学习、生活、参赛。2022年7月,李某私自向派出所将其女儿姓名变更回“李红”,对其女儿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2022年11月,郑某和其女儿多次与李某协商改回“郑红”,但遭到李某的拒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因为女儿由郑某抚养,所以郑某有权利私自变更女儿姓名
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故李某有权利私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③只有李某与郑某协商一致,才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
④该女儿的姓名权现由其父母代为行使,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其姓名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9.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③遗弃继承人的,或者虐待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10.王某和李某为夫妻,二人婚后一直未有子女,但因喜欢孩子,就认了朋友家的小孩小明为干儿子。经过多年相处,王某、李某和小明的感情愈加深厚。王某、李某决定以打印的形式设立遗嘱,将全部遗产赠与小明。据此,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①由于王某和李某一直没有子女,干儿子小明成为法定继承人
②王某和李某通过立遗嘱将全部遗产赠与小明的行为属于遗赠
③只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打印遗嘱即可成立
④打印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1.袁某与前任丈夫育有一子小袁(离婚时6岁),后与张甲再婚,再婚后三人共同生活,婚后生子张乙,还共同收养了张丙。张丙大学毕业后在外地定居,平时对养父母不闻不问。张乙婚后突发疾病去世。2020年张甲患病住院,期间主要由袁某和张乙的妻子负责照料,张丙仅探望过一次。2023年张甲去世,未留下遗嘱。关于张甲的遗产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①小袁无权继承张甲的遗产
②袁某如果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
③张丙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与其他继承人均等
④张乙妻子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2.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小王由王某抚养,李某每周可以探望孩子一次。离婚后,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李某探望孩子,李某诉至法庭,诉请判令王某执行离婚协议,无论何种情况都应准予李某每周去探望孩子一次。在本案中( )
①李某对小王享有探望权,是基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人格权
②李某对小王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
③若李某的探望不利于小王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望
④王某与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就可以解除夫妻关系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3.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儿子张甲常年在国外经商,夫妻二人生活起居主要靠女儿张乙照顾。2020年,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21年张某去世,生前立有自书遗嘱,表示将自己拥有的房产份额留给张乙。本案中,张乙可继承该套房产的份额应为( )
A.六分之五 B.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D.六分之一
14.“不写作业母慈子孝,一写作业鸡飞狗跳”“带出去玩是亲妈,各种美拍,辅导作业时一秒变后妈”,这是家长群形象地描写陪读做作业的现状。每个陪孩子做作业的父母,背后都有一把“辛酸泪”。对此看法正确的是( )
A.学习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学习好坏父母无权干涉
B.教育孩子是父母的义务,父母教育管理随心所欲
C.正确处理权利义务关系,共同营造文明和谐家风
D.孩子提高自主学习能力,父母学会放手任其发展
15.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抚养,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②教育,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③抚养和教育,一个侧重物质方面,一个侧重精神方面
④抚养和教育其实是一回事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16.赵老汉早年丧妻,儿女常年在国外。赵老汉担心自己无人照顾,便与外甥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为自己的监护人,同时决定将自己的一套70平方米住房在过世后赠送给外甥。在一次外甥和儿女都在场时,赵老汉立下遗嘱,并口述了遗嘱内容,其儿子当场录音并保存起来。针对上述情形,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赵老汉所立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赵老汉所立遗嘱形式为录音遗嘱
③赵老汉的外甥取得了房屋继承权
④赵老汉应该由儿女作为其监护人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17.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李某有三个子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女儿李丁。今年以来,丧偶多年的李某重病不起,自觉寿命不长。某日,李某将老友吴某和二儿子李乙叫来立遗嘱,由李某口述,内容为将其一套房屋由李乙继承。李乙写好后将这份遗嘱打印出来,经李某确认内容无误后,在场三人均在遗嘱上逐页签字、注明日期并按下了手印。之后不久李某去世。由于不是父亲亲笔写的遗嘱,女儿李丁不承认这份遗嘱的法律效力,提出这套房屋以及父亲名下的其他财产应由三名子女平分。大儿子李甲则拿出一份没有签名和日期的手写遗嘱,遗嘱写明,在李某丧偶后,多年来都是和李甲共同生活、由李甲照顾,因此指定李甲一人继承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李甲要求按手写遗嘱的内容由自己继承全部遗产。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给出李某遗产合理的继承方案并说明理由。
18.十年前,王女士经朋友介绍与赵先生相识、相恋。婚前,王女士按揭购买了一套期房。为避免以后出现财产争议,两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无论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房屋所有权均归王女士所有,与赵先生无关。协议签署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几年后,案涉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不久后,赵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小张告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赵先生偿还用于个体经营的借款本息,共计40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小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在此之前,小张并不知道王女士与赵先生签订了《婚前财产约定》。王女士得知房屋被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封房屋。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说明王女士的诉求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1.B
2.B
3.A
4.C
5.C
6.D
7.C
8.D
9.B
10.D
11.C
12.C
13.A
14.C
15.A
16.A
17.①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注明日期,李甲提供的李某的自书遗嘱不符合上述要求,是无效的,因此李甲要求由自己继承全部遗产的主张不成立。②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李乙是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李某持有的遗嘱无效。③由于李甲、李乙提供的遗嘱都是无效的,因此李某的遗产应采取法定继承;李某配偶已去世,如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其他特定情况,则应按李丁的主张由三名子女平分全部遗产;但如能证明李甲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18.不具有法律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该产权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案涉房屋应归王女士、赵先生共同共有。小张对王女士与赵先生签订的《婚前财产约定》并不知情。该协议不能对小张产生对抗效力。因此,王女士不能以此协议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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