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3课 抗战胜利前中国人民争取民主的斗争
国民党的独裁统治
1.名目繁多的反动法令
〔材料一〕
暂行反革命治罪法(节录)
(一九二八年三月九日国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凡犯本法第二条至第七条所列举之行为者,为反革命。
第二条意图颠覆中国国民党及国民政府或破坏三民主义而起暴动者。依下列各款分别处断:
一首魁,死刑;
二执行重要事务者,死刑或无期徒刑;
三附和随行者,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犯前项之罪未至暴动而自首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
第六条凡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及不利于国民革命之主张者,处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
第七条凡以反革命为目的的组织团体或集会者,其执行重要事务者,处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并解散其团体或集会。仅止加入团体或集会者,处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
……
──选自《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第四册
〔材料二〕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节录)
(一九三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布)
第一条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
(一)扰乱治安者;
(二)私通外国图谋扰乱治安者;
(三)勾结叛徒图谋扰乱治安者;
(四)煽惑军人不守纪律放弃职务或与叛徒勾结者。
*因版式不同,原文为“左”列。下同。
第二条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扰乱治安或与叛徒勾结者;
(二)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者。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为第一条第四款之罪犯所煽惑而不守纪律放弃职务或与叛徒勾结者;
(二)为第二条第一款之罪犯所煽惑而扰乱治安或与叛徒勾结者;
(三)为第二条第二款之罪犯所煽惑而为之辗转宣传者。犯前项之罪而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第四条明知其为叛徒而窝藏不报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项之罪而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
第六条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原载《东方杂志》第28卷第3号(1931年2月10日发行)
〔材料三〕
出 版 法(节录)
(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布)
第四章出版品登载事项之限制
第十九条出版品不得为下列各款之记载:
一意图破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