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中国近现代史必知的83个高频概念
1.【鸦片贸易】*
近代西方殖民者为攫取高额利润而对中国经营的毒品贸易。1773年,英印殖民政府确立了大量种植及向中国大量输入鸦片的政策,并给予东印度公司制造和专卖的特权。由于鸦片输入量的激增,中、英之间的贸易逐渐发生变化。英国由原来的入超变为出超,而且这种差额越来越大。鸦片贸易改变了中国对外贸易的长期优势,使白银大量外流。鸦片泛滥还给清政府的统治造成了严重危机。
2.【第二次鸦片战争】
1856-1860年,英法联合发动的侵华战争。因其性质与第一次鸦片战争基本相同,是它的继续与扩大,故称第二次鸦片战争。为了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扩大侵略权益,英国制造“亚罗号事件”,法国借口马神甫事件,在美、俄支持下,英、法联合向中国发动战争。清政府战败,俄、美两国借机调停。1858年6月,清政府与美、英、法、俄分别签订《天津条约》,战争暂平。次年6月,英、法重启战端,清政府再次战败。1860年10月,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中英、中法、中俄《北京条约》,战争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中国的主权进一步丧失,殖民地化也进一步加深。
3.【租界】*
近代西方列强在中国通商口岸强行划定的居留地与自行管理地域。1845年11月,英国通过《上海租地章程》取得第一个租界。此后其他列强争相效尤,在上海及其他通商口岸强划租界。1854年,英、美、法三国领事趁上海小刀会起义之机,攫取了租界内的管理权。中国人民为收回租界进行了不懈的斗争,1927年1月,收回了汉口和九江的英租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宣布放弃在华租界特权,租界制度由此宣告终结。
4.【买办】
近代中国替外国资本家服务的中间人和经理人。“买办”一词,清初专指为居住广东商馆外商服务的中国公行之采买人或管事人。鸦片战争后,废除公行制度,外商因不谙中国语言和商业习惯,以及币制、度量衡复杂等原因,便选用当地中国商人代理买卖,给予手续费或营业折扣。嗣后外商为了减少买办的中间佣金,采取自行直接交易办法,原代理商人遂成为享有优厚待遇的外商雇员,称为“华经理”或“中国经理”。买办与外国侵略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和共同的利益,是中国近代社会中一种新生的反动势力。
4.【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
列强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获取的该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特权。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开始规定此特权,接着美、法、俄、日等国也相继在中国取得了此项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华侨民如果犯罪或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中国政府无权过问,而只能由各该国领事按照各自的法律进行裁判。1943年,国民政府取消了美、英两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及有关特权。
6.【片面最惠国待遇】*
外国列强通过缔约强迫中国单方面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已经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也应同样给予缔约国的对方。近代中国与列强订立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测完全是中国对外国列强单方面的优惠,是外国列强在中国的一项特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始于1843年签订的中英《虎门条约》,其中规定:中国将来如“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准英人一体均沾”,但条约中并没有规定中国亦得享有英国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把优惠范围扩及“政事交往“0片面最惠国待遇成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一种手段,使中国主权遭受严重破坏。
7.【协定关税】*又称协定税率。
外国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特权之一。协定关税是关税税则制度的一种,指一国根据与他国缔结的条约或贸易协定,对进出口商品所规定的税率。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规定,英国商人在中国通商各口“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这是片面协定税则制度在中国的开端。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将大部分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定为值百抽五(即税率为5%),确立了片面的低关税基础。列强通过协定关税,剥夺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使中国沦为列强的商品市场和廉价原料供应地。
8.【《马关条约》】*
1895年,清政府和日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方代表为李鸿章和李经方,日方代表为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主要内容是:
(1)中国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
(2)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和澎湖列岛给日本;
(3)赔偿军费二万万两白银;
(4)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4个通商口岸,日船可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
(5)允许日本臣民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工厂,产品运销内地只按进口货纳税,并准许在内地设栈寄存。事后,由于俄、德、法3国的干涉,日本将辽东半岛退还给中国,中国付给日本酬银3000万两。《马关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日甲午战争的结束。
8.【《辛丑条约》】*
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后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901年9月7日,奕助、李鸿章代表清政府,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