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薪火相传有继承(教学设计)-2023-2024学年高二政治高效课堂实用优质课件+教学设计(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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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薪火相传有继承
类型 教案-教学设计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X
文件大小 378 KB
发布时间 2024-04-29
更新时间 2024-04-29
作者 非凡政治
品牌系列 其它·其它
审核时间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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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3.00储值(1储值=1元)
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5.2薪火相传有继承(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继承与继承制度; 2.继承关系; 3.继承的要求; 4.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5.遗嘱与遗赠。 【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处理继承问题需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实现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 科学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作为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和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法治意识:明确不同遗嘱形式有效性的条件。 公共参与:坚持情理法的统一,正确处理家庭财产关系 【教学重点】 继承权的取得。 【教学难点】 遗嘱的含义和形式。 【教学方法】 合作探究法、讲授法、情境探究法。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播放视频《巨额遗产谁继承?》 二、新课讲授 议题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议学情境: 老夫妻有二子一女,成家后均与父母分开居住,老两口靠着退休工资度日,生活起居都是自理,逢年过节子女会上门看望。老爷子生病时,大儿子负责送医、请护工,其他子女也至医院探望。老爷子去世后子女将母亲送至养老院,因养老院离女儿家较近,平时女儿去照看较多。母亲去世后,三名子女就老人名下的房产继承诉至法院,均主张自己尽了赡养义务而要求多分。 议学任务:结合教材内容,谈谈你的看法。 学生讨论回答: 议学提示: 《继承法》和《民法典》均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应明白如下几点:一是必须是继承人,非法定继承人不适用该条款;二是必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这里的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三是可以多分,而非应当多分,一般以均分为原则。本案中,两位老人生前都有自理能力,子女的探望乃至送医都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是要求多分遗产的理由。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子女尽孝、家庭和睦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全心全意地照顾父母,你将是自己子女的榜样。 教师总结: 1.继承: (1)含义: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2.继承关系: 3. 继承的要求: (1)先析产,后继承。 遗产认定: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继承权认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2)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案例分析: 小凡的父亲去世时留下一套价值七十万的房产和一百多万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凡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凡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议学任务:小凡有没有义务替父亲偿还剩余债务? 学生讨论回答。 议学提示: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小凡继承的遗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小凡无责任清偿债务。因此小凡的还债行为是讲诚信的表现,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教师总结: 4.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否则不生效力)。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前提: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 注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知识拓展:一般情况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知识补充: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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