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学设计--2023-2024学年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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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社会治理方式之德与刑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设计 【课程标准】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 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教材分析】 本课是普通高中历史教科书《选择性必修一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第一课时内容,本单 元三课内容事实是本单元标题的具化,从法律与教化视角分别透视中国古代、近代西方、当代中国的不同。第八课《中 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三子目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秦汉及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 化以时间为线索介绍了中国古代法律与教化在不同阶段的表现,以及在发展过程中的礼法融合。 【学情分析 】 认知特点:高二学生拥有一定的思辨能力和理解能力; 知识储备:通过《中外历史纲要》(上)的学习,对中国古代各个历史时期的阶段特征有一定了解; 熟悉程度:一些专业名词理解难度较高,学生在理解方面仍需加强。 【教学与历史学科素养目标】 唯物史观:了解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思想出现的历史背景,明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史料实证、历史解释:从史料分析不同时期社会治理方式的变化,理解中国古代不同时期律令儒家化趋势及乡约法 律化趋势的加强,培养史料实证和历史解释能力; 时空观念:通过时间轴建立明确的时间线索,了解不同时期的社会历史,建立明确的时空概念; 家国情怀:了解中华法系在世界历史中的重要地位,强化民族自豪感,涵养家国情怀。 【教学重难点】 重点: 先秦的德刑之争;历代王朝德刑并用、德主刑辅的统治手段。 难点: 律令儒家化的过程与“礼法融合”深切内涵的理解。 【教学方法】 讲授法、直观演示法、讨论法、案例法 【教学过程】 导入: 出示包拯极具冲突性的两种形象,通过包拯的不同身份内涵,引出“礼法融合”概念,并由此引发疑问,“中国古 代德治和法治经历了何种发展?” 【设计意图】本课专业术语较多,内容也较为晦涩,通过设计情境,使学生从身边的包拯形象自然融入课堂,激发 其学习兴趣。 一、德刑之争 【教学展示 1】展示春秋战国时期鲁国与秦国治国方式的两则材料:鲁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君臣上下,父 子兄弟,非礼不定。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贵贱结有称者。”;秦国“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 为非,是一国之皆善也。” 【问题设计】秦鲁两国治国方式的不同在思想层面上表现为何种分歧? 提示:德治与法治 【问题设计】这两种观念在哪些点上有分歧?分歧是什么? 提示:人性观、国家治理 【设计意图】通过切实的史料,学生能更好地在史料分析过程中理解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的不同本质和思想内涵, 培养学生的史料实证和历史解释能力。 二、主之以刑 【承接转圜】在当时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纷争情况下,儒家难以落到实处,无助于君主实践他们的强国抱负。而法家 可以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更符合君主想要加强统治,想要集权的需求,所以最后秦国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完 成了大一统,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秦国完成了大一统,但法家有没有让秦国长治久安 呢?为什么? 【教学展示 2】对“云梦秦简”进行概括性介绍,同时对商君之法进行细节性描述,点面结合的让学生对秦律的细 密和严苛有一定体会。 【问题设计】秦朝的法律呈现出何种特征,此特征带来了何种结果? 提示:细密,严苛;人心背离。 【设计意图】通过对秦朝法律的概括性叙述和细节性描写相结合,学生从不同角度了解秦律的特征,强化学生的史 料实证和历史解释能力。 三、德主刑辅 【承接转圜】秦朝的灭亡给而后的统治者以反思,到底要通过何种方式来治理国家才能使得国家长治久安呢? 【教学展示 3】展示汉至唐时期三个不同案例,列举其适应的法律条文及实际判决和判决的理由。 案例一: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 何论? 法律条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 断案:“甲不当坐” 理由: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嬴负之。《春秋》之义, 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通典·礼二十九》 案例二: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经死,已值赦。 法律条文:“案律,子贼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 断案:“江陵骂母,母已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伤殴及詈科,则疑轻……詈之致尽,理无可宥, 江陵虽遇赦恩,故合枭首。妇以本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吴可弃市。” 理由:《晋律》“准五服以制罪。” ——《宋书·孔季恭传》 案例三: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 法律条文:《唐律疏议·捕亡》“杀人者斩。” 断案:诏许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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