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30 三月 2024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复习
课标要求 考点概览 考情分析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
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监护;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家庭和睦的保障;
继承与继承权;
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遗嘱、遗赠、遗嘱继承。 从命题内容上看,父母与子女的抚养关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处理家庭财产关系是考查的重点
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命题常常结合公民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来进行考查
考情考向
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个人养老金资金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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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知识体系
家和万事兴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薪火相传有继承
育小职责大
敬老是义务
亲属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继承
遗产
继承权
继承顺序和范围
遗嘱
遗赠
遗嘱继承
赡养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家庭和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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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考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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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万事兴
01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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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
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处理(法律保障):
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1.亲属关系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亲子关系
其他近亲属关系
祖孙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
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
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的关系
(一)育小职责大
父母 义务 抚养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能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三不得)
教育 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监护
①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 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2.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注意: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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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关于抚养的情况: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高中及以下);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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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赡养 “两个要求”:
①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②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③民法典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1.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二十大报告
(二)敬老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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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2)要求:
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必要性:
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
(4)意义: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缺陷:
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