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家和万事兴 课件-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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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一框 家和万事兴 1 一、素养目标 学业质量要求 核 心 素 养 1.描述与分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解析与论证: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主要行为及法律责任。3.预测与选择:运用法律与道德规范,正确处理家庭关系。4.辨析与评价: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不仅是生养,更重要的是教育。 1.政治认同:家庭关系既需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家庭美德的引领,又要落实全面依法治国。2.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家长对孩子进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明确孩子健康成长离不开正常的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3.法治意识:用法律规范家庭关系与家庭成员的行为,追求家庭幸福,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和谐。4.公共参与:学会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二、重点难点重点: 了解亲属关系、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和权利。难点: 理解赡养的义务、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侵害行为。 1.在我们的生活中哪些是亲属关系? 2.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有哪些? 3.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4.什么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实施这一制度必要性和意义? 5.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理? 学习导航 说一说:你知道在家庭中存在着哪些关系吗? 一、育小职责大 1、家庭中的亲属关系和法律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近亲属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如:民法典第1059条 夫妻关系中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1061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1074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1075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 抚养义务:(三不得)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2) 教育义务: 思考:假如父母死亡,由谁来监护?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①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②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3) 监护职责(义务): 注: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年满18岁后读大学父母可不再支付抚养费。)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自愿给予经济帮助,法律并不干预。)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 ②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③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父母的要求:只生不养违法,只生养不教育违法,虐待子女更担责。 父母离婚后,小芙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一直希望探望小芙,但母亲以父亲探望不利于自己管教孩子为由予以拒绝。母亲要求父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亲则以母亲长期阻止他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 思考:该案例中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小芙的父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其母亲应给与协助。小芙母亲拒绝探望的理由不成立。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案中小芙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1)不成立。 (2)原因: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学生小飞在学校与同学打架,把同学打伤,需要赔偿1万元的医疗费。小飞的父母以事情发生在学校为由拒绝赔偿。 思考: 上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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