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民法:
内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调整恋爱关系、行政关系、好意施惠、犯罪关系)
地位:民法典是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2.民事法律关系:
(1)内涵: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①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专利、著作)、商业标记;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誉、婚姻关系等)。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注:(1)并非所有自然人都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4)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5)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
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智力
民事活动
代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成年人(18周岁以上)
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①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他民事法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活动
3.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原因: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体现:
①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②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4.民法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信原则、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⑥绿色原则
5.人身权
(1)重要性: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类别: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6.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①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②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③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2)重要性: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3)法律保护: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7.姓名权
①依据: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②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③表现: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拓展】干涉、盗用、冒用的区别:
①干涉: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②盗用:当事人不允许的情况下,用被盗用人的名气提高自身或品牌名气,目的是获得商业利润。
(例如,打着名人的旗号宣传本公司;甲擅自以某教授名义为自己的作品作序)
③冒用:冒用他人姓名,把自己假扮成对方。(例如,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