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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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贰
目录
壹
政治权利
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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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A:条件
①国籍:必须是拥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②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
③政治权利: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B:重要性(意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
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不是每一个公民都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小云的爸爸发现乡政府擅自征用村里的农田,并转让出卖给用地单位进行非农业建设,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此他还收集了相关证据。晚上他在家上网发帖检举乡政府违法占用村民土地。
思考:小云的爸爸在行使什么权利?
(三)监督权
A:内容
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监督主体
监督对象
王某和单位领导素有矛盾,为了报复领导,他编造了领导贪污受贿的事情,在小区张贴大字报进行广泛宣传,还组织一些群众进行聚众闹事,之后还伪造证据向纪检机关举报。纪检机关查实之后,对王某作出严厉的处罚。
思考:(1)王某为什么行使监督权但被处罚?
(2)结合材料,说一说行使监督权应注意哪些?
(三)监督权
B:注意事项(要求)
B1: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B2:依法行使监督权,如实反映,实事求是
B3:不得张贴大字报、非法聚众闹事
B4: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思考:公民积极行使监督权有什么意义?
C:重要性(意义)
C1: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C2:有助于政府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C3:有助于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激发公民关心国家大事的主人翁精神。
探究与分享
阅读P37探究与分享案例,结合教材正文内容思考:
该厂长及员工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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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认识人身自由
含义
内容
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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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案件概况】2017年8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该公司开发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华等八户人家的拆迁工作,约定拆迁劳务费为50万元。当年10月1日凌晨两点左右,康某某纠集卓某某等八人赶到项目所在地强拆民宅,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承办此案的辛集市检察院检察官林广玉介绍:“耿某华的妻子听到响动后出屋到院里,立刻被人摁住并架出了院子。耿某华随后持一把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强拆人员对他进行殴打,想强制带他离开房屋,实施拆迁。耿某华就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三名强拆人员捅伤。随后,另外三名强拆人员将耿某华按倒在地,然后架出院子。耿某华的妻子被人用胶带绑住手脚、封住嘴后用车拉到村外扔在路边。与此同时,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进行强拆。”
当晚,强拆人员将受伤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华等人送往医院救治。
林广玉介绍:“经鉴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谷某明、耿某华因伤情较轻未作鉴定。经勘验检查,耿某华部分房屋被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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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案件结果】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强拆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其中,康某某等5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等相应的刑罚。涉案房地产公司因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聘用拆迁公司拆除房屋,支付了相关人员的医疗费等费用,对耿某华房屋部分毁坏予以相应赔偿。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19年5月22日提请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林广玉介绍:“我们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不法侵害人深夜翻墙非法侵入耿某华住宅,强制带离耿某华夫妇,强拆房屋。耿某华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其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二人重伤的重大损害,但是,耿某华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综合评价耿某华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刑法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天,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主要涉及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自由实施防卫的认定,也是对非法暴力拆迁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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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认识人身自由的内容
人身自由不受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