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中世纪
古典时期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以基督教为核心的宗教伦理与教化
日耳曼法
教会法
罗马法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源头
发展
近代
成熟
罗马法
权力结构上
法律内容上
司法实践中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德国法学家 椰林 《论法的精神》
◎BC 2113年两河流域
《乌尔纳姆法典》
◎ BC18世纪
《汉谟拉比法典》
古希腊有多次著名立法活动,但大都限于城邦内部,从未出现过统一而体系化的法典。古希腊的法律没有发达的专业术语,成文法对后世影响不大……
——王加卫《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差异及其成因》
◎BC7世纪希腊克里特岛法律铭文石刻
为什么早期的希腊等地的成文法具有怎样的局限性?
原因:适用范围有限,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法典和法律原则。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源头——罗马法
体系化:
《民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
《法学汇纂》
《法理概要》
《新法典》
罗马共和国
罗马帝国
东罗马帝国
形式上:
习惯法→成文法
范围上:
公民法(市民法)→万民法
西哥特
东哥特
法兰克
汪达尔
勃艮第
阿勒曼尼
摩尔人
苏维汇
东罗马帝国
盎格鲁人
意义:法律有法可依,限制贵族随意解释法律的特权。
意义:适应罗马帝国扩张后,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
为什么罗马法成为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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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源头——罗马法
《十二铜表法》目录
第一表 传唤
第二表 审判
第三表 执行
第四表 家父权
第五表 继承及监护
第六表 所有权及占有
第七表 房屋及土地
第八表 私犯
第九表 公法
第十表 宗教法
第十一表 前五表之补充
第十二表 后五表之补充
注重法律程序公正
保护私有财产
公法与私法体系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实用性(适用于一切自由民),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
崇尚自然法,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罗马法中涉及到的法律制度与原则: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法律概念和术语有民事代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行为等。
(二)中古时期的法律
公元643年的《伦巴第法典》:凡罗马人与伦巴第人之间发生争议时,一律适用伦巴第法;而在罗马人自身之间发生争讼时,则适用罗马法。
日耳曼法:日耳曼人在记载和整理早期日耳曼人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结合罗马法残存编纂了成文法作为封建庄园法庭审判依据,即“日耳曼法”或“蛮族法典”。
教会法:以基督教神学为基础,以《圣经》的伦理观念为依据,组织和颁布的一些教会法规,不仅适用于教会事务,也可用于世俗事务。
罗马法复兴:11世纪后,西欧各国先后出现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适应了当时西欧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11世纪意大利博洛尼亚设立以教习罗马法为主的法律专科学校,即博洛尼亚大学
(三)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
1.英美法系的发展
1066年诺曼征服
英国诺曼王朝建立以后,强化王权,加强了中央集权。
中央政府向各地派巡回法庭,法官根据英国本地习惯法与诺曼王朝从欧洲大陆带来的罗马法进行审判,并将审判案例带到各地,于12世纪形成统一、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1215年,由于约翰一世在与法国的欧洲大陆争霸战争中为筹集军费,大肆敛财,引起教会、贵族和市民不满,最终双方签订《大宪章》,确定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
1688年光荣革命后,与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英国近代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逐渐确立。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最终在世界上形成了以英国法律为主要特征的法律体系,即“英美法系”,或称“普通法系”。
发展完善
(三)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
2. 大陆法系的发展
英法百年战争(1337—1453年)期间,法兰西人民的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日渐凝聚,百年战争后的法国实现了民族国家的统一,并建立了西欧最典型的绝对君主制。
《法国民法典》
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第537条规定,“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第1710条规定,“凡劳动力雇佣者可与出卖劳力者商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报酬的契约”
“我的伟大不在于我曾经的胜利,滑铁卢一战已使它随风而去,我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