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学科术语目录+内容+真题检测)-【学科术语】高中政治教材学科术语大解密(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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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河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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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类型 教案-讲义
知识点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X
文件大小 859 KB
发布时间 2024-03-18
更新时间 2025-08-28
作者 热河思政
品牌系列 学科专项·学科术语
审核时间 2024-03-18
下载链接 https://m.zxxk.com/soft/43954374.html
价格 4.00储值(1储值=1元)
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目录 学科术语01:合同 1 学科术语02:格式条款 2 学科术语03:要约 2 学科术语04:承诺 3 学科术语05:无效合同 4 学科术语06:有效合同 4 学科术语07:合同订立 5 学科术语08:合同形式 5 学科术语09:合同内容 5 学科术语10:口头合同 6 学科术语11:书面合同 6 学科术语12:合同履行 7 学科术语13:合同履行原则 7 学科术语14:合同变更 7 学科术语15:违约责任 8 学科术语16:意思表示 9 学科术语17:标的 10 学科术语01:合同 1、基本内容 (1)内涵: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缔约各方意思自治的产物,是契约自由的体现,也是民事主体人格平等的体现。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和竞争的经济,商品、技术、资金、劳务等社会资源的交换应当在市场主体之间自由地进行,这就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中能够独立自主,并充分表达其意志。法律应当允许市场主体自主决定交易活动,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大多数规则,在性质上属于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每一份合同都是约束缔约各方的法律,是当事人践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合同法律制度保护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并为交易关系提供准则。完善且与国际接轨的合同法律制度能够活跃各类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2)种类: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3)订立合同的原则:无论哪种合同,都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4)订立合同的意义:①交易者角度: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者参与交易活动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订立合同,利用合同参与交易活动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志。②市场、资源、社会财富角度: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社会财富。③社会角度: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学科术语02:格式条款 1、基本内容 (1)含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意义:格式条款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也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3)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学科术语03:要约 1、基本内容 (1)含义: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按此规定,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但仅仅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尚不足以构成要约。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其要件主要包括:第一,须有和别人订立合同的内容、意思,也就是说,要约须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第二,内容要具体确定,以便承诺人能直接承诺,不对要约作任何增加、变更;第三,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在实践中存在例外,如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中标明价格、没有注明为非卖品或陈列品的商品,属于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第四,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从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和要约都是和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但要约以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则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对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对要约邀请的接受只构成要约。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的约束,一且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实践中将要约认定为要约邀请,或者将要约邀请认定为要约,势必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追求交易快捷等目的,实践中当事人的一些意思表示的性质往往缺乏明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界限因此显得模糊,这就使得一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的性质难以界定,例如,商场柜台内陈列的标明价格的商品和理发店标明价格的服务,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理论界对此一直众说纷纭。 综上,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①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提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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