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政治
2027届一轮复习
选必二《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框题 目题 23.1
选考 23.6
选考 24.1
选考 24.6
选考 25.1
选考 25.6
选考 26.1
选考
订立合同学问大 生活离不开合同 31(1)
要约承诺订合同 31(1) 31(1) 20
立字有据更可靠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履行合同的核心 31(2) 26(2)
违约责任的承担 31(2) 26(2) 26(2)
合同
合同订立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合同效力
无效合同
(从严认定)
①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
②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有效合同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内容合法。
≠
合同形式→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直接履行的行为(默示形式、推定形式)
原则
①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②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
关键→明确合同内容
合同履行
不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不符合约定
违约责任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
①有有效合同;
②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有违约行为/违背履行原则;
③无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承担条件
免责情形
约定免责
法定免责→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双方是互为债权债务人
关于诚信履行的原则
本条第2款是关于诚信履行的原则。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各个国家或者地区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也明确将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总则编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合同履行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履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也要履行合同未作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款就附随义务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这三项比较典型的义务,但附带义务的范围不局限于此。在某一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附随义务,应当依照诚信原则,根据该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作具体判断。
第一,通知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一方有必要在某些情况下向对方告知、报告有关信息。至于在哪些情况下负有通知义务,通知义务的范围有多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对于有些通知义务,合同编作了明文规定。例如,第8章违约责任的第590条中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10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第652条中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根据第654条中规定,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第14章租赁合同中,根据第723条的规定,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17章承揽合同的第776条中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第19章运输合同中,根据第820条的规定,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形,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第21章保管合同的第896条中规定,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以上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通知义务的不完全列举。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通知行为都是附随义务中的通知义务。例如,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这类通知行为是权利行使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定要件,不属于附随义务的范畴。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要行使合同解除权,不通知对方就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合同类型多种多样,交易情况也比较复杂,具体合同履行中的通知义务,还是要依照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作具体判断。
第二,协助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一方有必要在某些情况下为对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合同编对个别协助义务作了明文规定。例如,合同编第74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不限于合同编的明文规定,也要在具体合同中依照诚信原则具体判断。
第三,保密义务。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负有保密义务。一方当事人对在合同履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保密义务,在商事活动中比较典型。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会在合同履行中知悉对方的各种经营信息,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密义务及其范围,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对于应当保密的信息都负有保密义务。一些单行法对相关领域内的保密义务,从管理的角度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律师法第38条中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2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商业银行法第29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于这些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的保密义务,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也不得违反。
一、订立合同学问大
1.合同
内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种类 常见的合同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合同自愿原则 内涵 合同,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意义 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志 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的社会财富。
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在合同关系中,享有合同权利的人成为债权人,负有合同义务的人成为债务人。
多数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所以在大部分合同中,合同双方是互为债权债务人
①意思表示需要有表示,要求将内心意愿表达于外。
②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甚至没有语言的行为
限制的原因 由于合同主体的谈判能力与地位可能存在差异,法律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
举例 《民法典》: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内涵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作用与不足 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也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无效
情形 若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
一、订立合同学问大
2.订立合同——要约、承诺
要约 内涵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效力 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新要约 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承诺 内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求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效力 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合同成立)
要约 要约邀请
含义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举例 超市标明商品的价格,是对顾客发出的要约。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内容 具体明确,即是合同订立所必需的主要条款。 内容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含糊、不明确)
对象 一般只向特定的对象发出。 多数情况下向不确定的人发出
效力 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判断:饭店吃饭
1.菜单
2.点菜
3.接单
网络购物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成立时间
淘宝 / 电商商品页面
(仅标价格、规格,无特别限量) 提交订单 确认订单 订单确认时间
(一般也是订单提交成功)
淘宝明确限量页面
(限量**件、售完为止) 提交订单 提交成功
补充《民法典》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491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
1.判断要约或承诺的题目
要约
①内容具体明确
②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
①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及时向要约人作出
③其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到达对方,合同即告成立。
指出材料中的哪个行为是要约
指出材料中的哪个行为是承诺
新要约
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
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
指出材料中的哪个行为是新要约
2.合同是否成立的题目
合同成立 有要约和承诺 根据材料指出哪个行为是要约,哪个行为是承诺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
合同不成立 不是要约,是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对方的回复是要约,不是承诺,合同不成立
存在要约,但是对方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是新要约。原要约人也未做出承诺回复,合同不成立。
例题:小蔡路过一家新开的电动自行车店,被派发广告宣传单的店员拦下。经该店员极力推销,小蔡答应购买一辆,并就型号、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内容与店方协商后,付款后取走电动自行车。回家后,小蔡为电动自行车正常充电时爆炸导致其受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①电动自行车店店员派发广告宣传单属于要约邀请
②电动自行车店侵犯了小蔡的财产权和身份权
③电动自行车店对小蔡承担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④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对小蔡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要约邀请
B
电动自行车爆炸→财产权
受伤→健康权(人身权/人格权)
身份权→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
产品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
小蔡↔电动自行车店:存在合同→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小蔡↔电动自行车生产商:无合同→侵权责任
一、订立合同学问大
3.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的情形: (从严认定无效合同)
角度 情形 效力
合同内容 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主体 不适格 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意思表示 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注:
①法律鼓励交易,从严认定无效合同:当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时,尽量释为有效
②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③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效力待定合同)
但是,他们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还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乘坐交通工具等。这会构成有效合同。
对无效合同,可(仲裁委员会/法院)申请确认无效
对可撤销合同,可(仲裁委员会/法院)申请予以撤销
一、订立合同学问大
3.合同的效力
(2)有效合同的要求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内容合法。
注:区分
①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②合同成立的理由≠合同生效的理由
例题:2012年,朱某与汪某结婚。同年,朱某任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10月1日,朱某私自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与外村村民于某签订合同,双方约定:(1)自即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将本村50亩地流转给于某经营,流转费为每亩每年400元;(2)朱某将自家30亩地出租给于某种植,租期10年。签约后,于某将土地流转费全部支付给朱某。2023年初,朱某与妻子汪某离婚。2023年10月,朱某收到于某租金10万元。2024年1月,朱某离任,村民委员会以朱某侵害村集体权益为由,向法院诉讼,请求确认朱某与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汪某是否有权主张对本案租金的合法权益,并说明理由。(4分)
(2)指出朱某与于某双方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说明理由。(4分)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2012年,朱某与汪某结婚。同年,朱某任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10月1日,朱某私自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与外村村民于某签订合同,双方约定:(1)自即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将本村50亩地流转给于某经营,流转费为每亩每年400元;(2)朱某将自家30亩地出租给于某种植,租期10年。签约后,于某将土地流转费全部支付给朱某。2023年初,朱某与妻子汪某离婚。2023年10月,朱某收到于某租金10万元。2024年1月,朱某离任,村民委员会以朱某侵害村集体权益为由,向法院诉讼,请求确认朱某与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汪某是否有权主张对本案租金的合法权益,并说明理由。(4分)
本案租金
本村50亩地流转给于某经营,流转费为每亩每年400元;
将自家30亩地出租给于某种植,租期10年。
集体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判断(1分) 理由(1分)
①汪某无权对流转给于某经营的50亩地的租金主张权益 朱某以职务行为取得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村集体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汪某对自家30亩地的租金有权主张权益 本项租金收益为汪某和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例题:2012年,朱某与汪某结婚。同年,朱某任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10月1日,朱某私自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与外村村民于某签订合同,双方约定:(1)自即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将本村50亩地流转给于某经营,流转费为每亩每年400元;(2)朱某将自家30亩地出租给于某种植,租期10年。签约后,于某将土地流转费全部支付给朱某。2023年初,朱某与妻子汪某离婚。2023年10月,朱某收到于某租金10万元。2024年1月,朱某离任,村民委员会以朱某侵害村集体权益为由,向法院诉讼,请求确认朱某与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2)指出朱某与于某双方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说明理由。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合同条款
本村50亩地流转给于某经营,流转费为每亩每年400元;
将自家30亩地出租给于某种植,租期10年。
无效
有效
判断(1分) 理由(1分)
①流转村集体土地的条款无效 朱某私自以村民委员会名义签订合同,将本村50亩土地流转给于某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
②出租自家土地的条款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朱某可将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给于某经营,合同中这部分条款合法有效
辨识判断
1.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2.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3.甲年满9周岁,经过讨价还价,将自家手机卖给邻居乙。
4.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甲公司与原材料供货商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5.甲公司以扣押人事档案相要挟,与吴某续签劳动合同。
6.甲以较低价格购买李某生产的盗版书籍,有书面合同。
判断下列合同的法律效力
无效
无效
效力待定
有效
可撤销
无效
一、订立合同学问大
4.合同的形式
口头合同 内涵 口头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说完无载体留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合同
适用范围 在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优点 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缺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合同的履行期限越长,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和执行就越容易产生争议
书面合同 内涵 书面合同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形式 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数据电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适用范围 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优点 ①书面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②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直接履行的行为(默示形式、推定形式)
二、有约必守违约必责
1.合同履行
内涵 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正确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信原则
(强调“善意”) 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侧重相互协作和配合)
通知义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运输合同中,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形,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
协助义务:出卖人协助过户、提供单证;承租人允许看房、到期配合交接……
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商业银行为存款人保密……
合同履约原则
判断违背了哪个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没有按照约定(合同要求)全面履行自己义务
诚信原则——其行为(根据材料具体描述):言行不一,没有恪守承诺;没有积极配合对方;没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注:
如主观出于恶意(不诚信、言行不一),未履行合同,则违背全面履行原则和诚信原则
如主观不是出于恶意,未履行合同,则违背全面履行原则,并不违背诚信原则
有关合同履约原则的题目答题思路
例题:陶大器是陶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在陶某被医生下达病危通知书后,将陶某的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签约卖给陈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一个月后,陶某病逝。陶大器又将此房屋以250万元的价格签约出卖给沈某,收取了20万定金并让沈某入住,未办理过户登记。三个月后,陶大器以300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屋出卖给张某并办理过户登记。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陶大器将陶某的房屋出卖给陈某,属于有权处分
B.陶大器见利忘义,一物多卖,违反诚信原则
C.张某交付300万元购房款后,拥有此房屋所有权
D.陶大器与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在陶某病逝前,陶大器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此时他将陶某的房屋出卖给陈某,属于无权处分
以200万元卖给陈某,未办理登记→无权处分,有效合同,违约
以250万元卖给沈某,收取20万定金并让沈某入住,未办理登记。→违约,违背诚信原则
以300万元出卖给张某并办理登记→履行合同,未违背原则
不动产,登记取得所有权
D
19
二、有约必守 违约必责
1.合同履行
关键 明确合同内容 ①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
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③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①合同不能缺当事人、标的、数量这三样(必备条款),否则合同不成立;
②在缺少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时,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释合同,补全意思表示。
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二、有约必守 违约必责
2.合同的变更
要求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2021.6浙江卷改编)2021 年 1 月,退休职工孙某依照公园店堂告示花费 600 元购买年卡,双方约定孙某凭年卡、身份证一年内无限次入园。同年 3 月,公园单方修改入园规则,短信通知全体年卡用户必须录入人脸识别方可入园。孙某拒绝提供人脸信息,公园禁止其入园,公园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孙某应依据协作履行原则配合人脸激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公园已短信告知规则变更,孙某必须配合人脸识别入园
②公园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未与孙某协商一致,变更内容对孙某无约束力
③孙某可以要求公园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按原方式入园
④依据诚信原则,孙某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无条件配合公园的入园要求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B
二、有约必守 违约必责
3.违约责任
内涵 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实质 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有有效合同
②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背全面履行原则/违背诚信原则
③有损害事实;
④无免责事由
二、有约必守 违约必责
3.违约责任
承担方式 ①继续履行 含义 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
条件 守约方提请求,
违约方具备继续履行的能力
不适用情形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②采取补救措施 一般针对质量问题,守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③赔偿损失 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具有典型的补偿性。
注:有损失才赔偿(赔偿金=直接损失+预期损失)
④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违约金需要事先约定)
⑤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收受方违约,则双倍返还;给付方违约,则罚没定金
注:①定金需要预先给付
②保证金、押金、订金≠定金
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③定金罚则
④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选一0)。
⑤如果选择违约金,定金都需要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
⑥如果守约方选择了定金,但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总结:违约责任的并用
不可并用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可并用,只能二选一
依非违约方意志选择对其最有利的一个 ①选用定金罚则 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给付方违约:罚没定金(不用归还定金)
②选用违约金条款 返还定金+赔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并用 ①违约金低于/过分高于损失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适当减少
②违约金不过分高于损失 适用违约金不再调整
可以并用 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违约金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条件 ①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定金罚则,不能弥补损失,则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②总额不应高于实际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定金罚则+赔偿损失
如果选择违约金赔偿:
如果选定金罚则(双倍):
5+4=9万→甲获得5万
4X2=8万→甲获得4万
举例:
甲
乙(房东)
定金4万
违约
约定违约金5万
选择违约金还是定金罚则?
二、有约必守 违约必责
3.违约责任
免责情形 内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约定免责)或不可抗力(法定免责)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 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免除合同义务)
不可抗力 内涵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范围 客观情况 自然事件(天灾)
社会事件(人祸:如战争、政府行为)
效力 影响全部的:全部免责
影响部分的:部分免责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能免责
当事人义务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理论 材料分析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能履行合同,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当事人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判断是否是不可抗力,能否免责
C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交付
例题:张某以600元收购了李某的木料,并当场支付了300元,约定第二天将木料拉走并付清余款。当晚山洪暴发,将李某院内的木料冲走。第二天,张某要求拉走木料,李某告知,木料是你存放在我这里的,已被洪水冲走,与我无关。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本案中
①双方买卖的木料因山洪暴发而灭失,但木料所有权应归张某
②双方虽然进行交易但并未交付,财产风险损失应由李某承担
③张某和李某虽然就财产转让达成协议,木料所有权仍归李某
④山洪暴发属于法定免责情形,故李某不应承担木料损失风险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不可抗力→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注意:根据题目信息,答不同的理论
关于民事责任的题目一般有三种问法:
1.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2.承担什么民事责任方式
①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
关于民事责任的题目一般有三种问法:
3.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①侵权责任→第四课
②违约责任:
角度 理论+材料分析
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 **与**之间存在有效合同
**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背了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
**不属于不可抗力,无免责情况
承担某种违约责任方式的原因 守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违约方**具备继续履行的能力,所以**要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所以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守约方可以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
双方事先有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有交付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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