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CONTENTS
民事权利有限制
01
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02
目 录
民事权利有限制
PART 1
案例分析: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2021年11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贴文,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上发布贴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上述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思考:上述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
第二节 行使权利 注意界限
民事权利有限制
第二节 行使权利 注意界限
1.权利的含义: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权利意味着人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2.民事权利限制的内容:
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节 行使权利 注意界限
案例分析:
2021年5月13日,史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某商贸公司注册店铺内的置物架四件,付款100.6元。网购平台商品详情页面介绍,该置物架安装方式为无痕贴安装。
史某收到商品后,以置物架安装方式为胶粘而非吸盘粘贴为由,要求卖家对其退款不退货,否则会给差评,遭到卖家拒绝。在卖家向其提供了合法的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商品检测报告后,史某仍多次辱骂卖家客服,并对该订单作出评语“卖假货”“挂羊头卖狗肉”“离这种商家远一点,真是条癞皮狗......”上述评价被他人点赞数量为4490,互动评论数量为2499……
思考:你在网购时给过差评吗?你认为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第二节 行使权利 注意界限
案例分析:
2023年央视315晚会披露,在安徽寿县永良米业,库房里放着一堆堆加工好的大米,外包装上写着“泰子王”二代泰国香米。经央视记者调查发现,“泰子王”二代泰国香米实际和泰国香米没有任何关系,该米就叫“泰子王”,只是一个牌子,只要往大米里滴几滴香精,就会散发出特有的香味,这样的大米一年能卖出1000多吨。
央视记者调查发现,不仅仅是产地,一些泰国香米的香味也另有蹊跷。在安徽香王粮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仓库里,堆放着数十吨大米,外包装写着泰国茉莉香米,原料产地泰国。公司负责人沈经理承认,这些大米同样和泰国香米没有任何关系。
思考:记者实地探访并进行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第二节 行使权利 注意界限
民事权利有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捏造、歪曲事实;
②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③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二节 行使权利 注意界限
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荣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侵权
侵权
不侵权
不侵权
3.民法给名誉权(人身权)设定的界限
民事权利有限制
第二节 行使权利 注意界限
知网侵权案:
12月7日,89岁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中国知网”运营方)的侵权纠纷案引发大众热议,话题冲上热搜。
老人接受媒体采访谈起维权缘由:“把我100多篇文章收录(到)数据库,还通过电脑、手机这些端口来传播,不仅不告诉我,读者包括我自己下载还要付费,我本人却从没拿到过一分钱稿费。”“为什么我创造的知识成果得不到尊重?”2020年8月,老人选择了维权。在随后的官司中,赵德馨教授全部胜诉,获得相应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费用,法院判决知网赔偿赵教授70万元。
侵犯了作者的知识产权(著作权)
第二节 行使权利 注意界限
民事权利有限制
在作业中引用了他人文章的一大段话
从同学那里拷贝一份应用软件,安装到自己的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