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长安区2023~2024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质量检测
高一语文试题
注意事项:
1.本试题共10页,满分150分,时间150分钟。
2.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3.回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它答案标号。回答非选择题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4.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将答题卡按顺序收回,装袋整理;试题不回收。
第Ⅰ卷(阅读题共70分)
一、现代文阅读(35分)
(一)现代文阅读Ⅰ(本题共5小题,1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费孝通曾经对礼治秩序做出过探讨,他认为,乡土社会并非“无法无天”或者“无政府状态”的社会,“礼”就像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为人们理出合乎道德的经济秩序。礼不仅仅是一种个体的行为规范,也是一种传统习惯,更是一种社会秩序。作为一种礼治秩序,“礼”通过自身的特点发挥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首先,礼治秩序主要是通过道德约束力来发挥社会控制作用。第一,礼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意识形态形成普遍约束力;第二,礼治秩序的形成不依靠强制力实施,它不同于法律,法律是国家规定并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及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而礼治秩序依靠的更多是乡规民约和民间习俗来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进行约束;第三,礼通过一种积极控制引导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表现为在调节手段上是费孝通所说的“让人主动服膺的”而并非让人被动遵从的,它是一种德治的社会控制。
其次,礼治秩序是通过礼俗教化以及潜移默化的形式进行乡村治理和控制。“教化”的作用就是让人们形成一种自觉的行为规范和意识形态,这是传统乡村礼治社会秩序建构的核心理念。社会学者赵旭东认为:“从乡村社会的传统治理而言,乡村秩序建构的核心理念从来都是强化礼教对人的教化作用,并不存在那种特意要改造农民成为新人的现代观念下的意识形态;更多地在于感化和树立礼教的榜样。”
最后,礼治社会秩序处理矛盾与调解纠纷的特点通常表现为“无讼”。这一特点在费孝通《乡土中国》“无讼”一节中有所提及。传统乡土社会秩序的一大特点就是——“不打官司”。传统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之间亲如一家,村民犯错误之后,通过家族内部进行“调解”“劝服”,而不会诉诸公堂。可以说,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就是一个“无讼”而“自觉”的礼治社会。
传统乡村社会秩序就是通过“礼治秩序”保障了人们的权益,实现村民对公正的诉求。当然,费先生也提出:“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不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样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法子去应付新的问题了。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一个同意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这其实就是法律。”
(摘编自《城乡中国》,有删改)
材料二:
经历了革命、改造、改革和转型的乡土中国,现如今已经迈入后乡土中国。
后乡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从乡土社会的熟悉关系转向熟悉关系加陌生人关系的混合型关系,乡村秩序形成基础和维系力量从教化权威力量转向代表国家法规政策的法理权威与乡村礼俗混合而成的力量,乡村秩序的形成和维护环境从封闭的共同体转向流动的开放空间。乡村社会所有这些重要的变迁,都反映出乡村社会治理及秩序的基本性质也已经发生根本性转变。从基本性质上看,后乡土社会治理的秩序基础是一种“法礼秩序”。所谓法礼秩序,是指既非单纯现代法治秩序,亦非传统礼治秩序,而是法理秩序和礼俗秩序特性兼具的混合型社会秩序。
在社会秩序构建和国家治理方面,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就曾提出“隆礼至法”的理想境界,后乡土社会的法礼秩序或许尚未达到这种理想状态,但法礼秩序兼具法理秩序和礼俗秩序的特征。所谓法理秩序,是指国家力量主导的权力、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在秩序构建和维系中起着根本性作用,即按国家法理构建起的社会秩序。法理秩序与法治秩序的区别在于,法治秩序更为偏重于狭义的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在秩序构建和社会治理中的核心作用。礼俗秩序是指乡村居民按照传统和习惯而在平常生活中构成的一种自然有序状态。法理和礼俗秩序的混合而构成法礼秩序,即意味着乡村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持包含了法理和礼俗两种力量的共存与混合作用。
之所以把后乡土社会治理的秩序基础概括为法礼秩序,主要是针对当前乡村社会的两个方面的现实而言的:
一方面,就国家与乡村、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现实而言,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法规政策和制度规范已成为影响和制约乡村居民行为的主导性力量。如今的乡村社会治理秩序,已经基本按照国家法理规范建立起来,并依靠合法的力量来维持秩序,从而具有法理秩序的特征。
另一方面,就乡村发展和农民生活的现实而言,聚村而居的生活仍是后乡土社会的基本形态。